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12月7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11月0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81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 主要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由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而进行相应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5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九、基金的投资 ................................................. 68 十、基金的业绩 ................................................. 8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8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9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十七、风险揭示 ................................................ 10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中证 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50、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标的指数:指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 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 括沪港通和深港通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理芬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农村政策研 究室副主任科员,浙江省农发投资集团公司业务副科长,浙江农村经济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交易营业部经 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金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江西分公 司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财通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中山 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 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 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 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风险 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金鱼电器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孙文秋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上海东方明 珠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浙江瀚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董事,霍尔果斯拜克影视有限公司董事长,瀚叶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上海瀚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叶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星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铭数据信息有限公司董 事长,上海瀚擎影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多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海 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 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梁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万达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钜派投资有限公司、齐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 学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 营总监,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 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 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 综合处主任科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5、基金经理 吴迪先生,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硕士。曾任职于信诚基金产品开发部。2012 年5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战略产品部产品经理、量化投 资部研究员,自2015年8月起开始担任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投资二部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陆玲玲女士,首席分析师。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 台,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业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 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 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 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 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 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 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 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 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 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 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 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 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 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86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督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 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财通微管家:ctfund88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650/0752-2119700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龙江虹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李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2号写字楼第27、28层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2号写字楼第27、28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华 客服电话:95579/027-85861133 公司网址:www.cjfco.com.cn (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 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1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许慧琳 联系电话:021-20328531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飙 电话:021-33388254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张晓辰 电话:010-8325218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38632136 客服电话:1010128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张彦 联系电话:021-50917510 客服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付静雅 电话:0431-82006251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秦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2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 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 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寿保险大厦11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5、 36、38、39-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马梦洁 电话: 020-87555888-6932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2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262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樊忠亚 联系方式:0551-65161675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庄丽珍 电话:021-32229888-33355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30)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航星园8号楼(东半楼)9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王东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636-9952 公司网址:www.1314fund.com (3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833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曹欣 联系电话:029-88365850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3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邱佳捷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人代表: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3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人代表: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9) 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118号9楼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howbuy.com (4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 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人代表:赵芯蕊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657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4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人代表: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3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4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西群楼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4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人代表: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4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fund.qianjing.com (4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2室 法人代表: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49)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3号楼7层71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B 法人代表:曲馨月 联系人:周静华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www.bjdyfund.com (50)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A座五层 法人代表: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1818-8001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ijijin.cn (5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人代表: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5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 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人代表:张军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清算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8.jrj.com.cn (55)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青云路158号城建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钱金菊 电话:021-5109-1679 传真:021-51091674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www.jinjiwo.com (56)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法人代表:董云巍 联系人:宋子琪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5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2号11幢2层2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8005 传真:(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5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60)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人代表: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400-819-9868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6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 沈丹义 联系人: 周晶 业务传真: 021-60818280 客服热线: 400-101-9301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62)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38号1幢405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F 法人代表: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6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T3A座19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衡欢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65)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209(TG第123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法人代表人:王正宇 联系人:杨雪研 电话:022-23297867 传真:022-23297867 客服电话:4007-066-880 公司网址:www.phoenix-capital.com.cn (6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010-66154828-8047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7)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人代表: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6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室 法人代表:吕柳霞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6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7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1)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人代表: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19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6863451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7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 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 办公楼14-18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7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 层、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4、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联系电话:0755-88320851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76)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7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华东路868号绿地海外滩办公A1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7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传真:010-66222276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de.com (79)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传真:010-88371180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司电话:(021)22288888 公司传真:(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09日证监许可[2018]181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4月23日,现募集工作已顺利 结束。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0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72,100,667.47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47,356.63份),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12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 4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有权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9年5月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19年5月6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 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 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 0.4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 率,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类别的不同及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A/C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1% 持有期≥30日 0 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7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存续时间大于等于7个自然日,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 售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0%)=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80.06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2,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1.1280=1,773.0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2,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1,773.05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五天后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五天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07.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 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 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 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 2019年5月6日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已于2019年 5月6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80%-95%,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 数的目的。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港 股通额度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 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 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 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 库。本基金投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 股票的相关性; C、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 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 中各股票的权重。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数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 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 流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 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证流 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 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债券品种进行 主动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 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 隐含波动率、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 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 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 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 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选取港股通范围内现 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流动性的30只港股作为样本股,采 用等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高股息率证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如果指 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及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 风险。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 年10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9 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7,027,933.02 91.99 其中:股票 47,027,933.02 91.9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48,058.21 7.33 8 其他资产 349,335.67 0.68 9 合计 51,125,326.90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47,027,933.02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92.5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境内股票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境内股票。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8,052,683.45 15.84 能源 1,661,123.58 3.27 金融 15,798,506.72 31.08 工业 1,547,849.16 3.04 信息技术 1,740,978.52 3.42 公用事业 5,837,547.14 11.48 地产业 12,389,244.45 24.37 合计 47,027,933.02 92.5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868.HK 信义玻璃 242,000 1,883,811.80 3.71 2 3618.HK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469,000 1,764,088.02 3.47 3 0813.HK 世茂房地产 84,500 1,745,434.45 3.43 4 1888.HK 建滔积层板 273,000 1,740,978.52 3.42 5 0551.HK 裕元集团 89,000 1,721,982.19 3.39 6 1088.HK 中国神华 117,000 1,661,123.58 3.27 7 6818.HK 中国光大银行 545,000 1,641,928.80 3.23 8 1928.HK 金沙中国有限公司 51,200 1,639,493.38 3.22 9 0884.HK 旭辉控股集团 396,000 1,635,957.50 3.22 10 0939.HK 建设银行 303,000 1,634,388.00 3.21 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 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48,670.76 4 应收利息 664.9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49,335.6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A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9年4月26日-2019年9月30日) -5.57% 0.71% -15.38% 1.01% 9.81% -0.30%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 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C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9年4月26日-2019 -5.70% 0.71% -15.38% 1.01% 9.68% -0.30% 年9月30日) 2019-04-262019-05-202019-06-122019-07-022019-07-242019-08-142019-09-052019-09-30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A业绩比较基准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本基金建仓期是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 处于建仓期,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在建仓期末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9年04月26日-2019年9月30日) 2019-04-262019-05-202019-06-122019-07-022019-07-242019-08-142019-09-052019-09-30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C业绩比较基准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本基金建仓期是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 处于建仓期,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在建仓期末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 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等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每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 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基金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基 金管理人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确认的金额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 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5、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 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 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 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 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基金管理人将对使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而导致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使用。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 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 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 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 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港股通机制下,投资港股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 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 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 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 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 香港金融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 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 有港股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 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 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 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才开放申购赎回。因此会存在港 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 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 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 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 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 错失投资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 股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 金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 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 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 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 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 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 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 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 和操作风险。 7、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1)基差风险。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 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 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 险。 (3)杠杆风险。股指期货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实行保证金交易 制度具有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的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委托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风险。 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 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 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 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 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范围具体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80%-95%,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 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 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 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 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后得到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 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 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10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发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电子开户确认 书和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 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 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发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 息在内的电子对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经济寄送,为有交易且定制账单的客 户寄送该季度的对账单。且不论是否发生交易,每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一次对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 内送达,记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 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10个 工作日内,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发送账户状况电子对账单。 为保护环境,基金管理人积极推行“订阅电子对账单”活动,鼓励基金持 有人订阅“更环保、更快捷、更私密”的电子账单代替传统的纸质账单。基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ctfund.com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订阅电子账单。在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官网或者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 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 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 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 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www.c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2019年2月27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2、2019年2月27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其摘要; 3、2019年2月27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4、2019年2月27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5、2019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展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9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7、2019年3月6日披露了《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9年3月6日披露了《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9、2019年3月6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0、2019年3月8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 格信息一览表20181231》; 11、2019年3月9日披露了《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12、2019年3月9日披露了《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9年3月13日披露了《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4、2019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5、2019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6、2019年3月16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法定代 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17、2019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8、2019年3月28日披露了《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期延长的公告》; 19、2019年4月13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 券投资基金持有“视觉中国”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1、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2、2019年5月11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3、2019年5月22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4、2019年6月5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5、2019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代理 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6、2019年6月28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7、2019年7月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9年半 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截至6月28日)》; 28、2019年7月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9年半 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截至6月30日)》; 29、2019年7月2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合并 的提示性公告》; 30、2019年7月5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 投资基金持有“新城控股”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1、2019年7月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 投资基金持有“新城控股”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2、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 信息一览表20190705》; 33、2019年7月18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34、2019年7月20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信息官)任职公告》; 35、2019年7月27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36、2019年8月14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2019年8月23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8、2019年8月27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9、2019年9月7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认购 旗下基金的公告》; 40、2019年9月10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非 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1、2019年9月24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2、2019年10月10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43、2019年10月12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44、2019年10月23日披露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45、2019年11月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2、《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