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0一九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 11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61号文准予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年3月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认购时承诺使用的发起资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可赎 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 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 月1日实施并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2017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发布的《关 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可以包括基金经 理之外的投研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 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资金 指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颁布、同日 实施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 的通知》,由基金公司使用股东资金、公司固有 资金,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出资认购发 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是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是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涵盖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金3.16亿元,其中,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7.7%,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2.8%,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9.5%,下设全资子公司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燕女士:董事长,自2019年5月22日起任职,本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兼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英大长安保险 经纪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广核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河南省电力公司财务科长,河南电 力实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科长,河南省电力公司审计部副主任,英大长 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财务 资产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张彤宇先生:董事,自2019年8月25日起任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 学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部主任。兼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迪威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历任东北电业管理局第四工程公司财务科、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财务部专 项基金处、辽宁省电力公司财务部资产资金处、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综合处职 员,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预算处副处长、金融资产管理部 稽审处副处长、处长,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处长,英大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 王利生先生: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历任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中交第四航 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谭欣先生:董事,自2019年8月25日起任职,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 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部长。历任航天 部第二研究院699厂、航天测控公司职员,航源机电设备公司销售部销售经理,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部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资金部副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金融创新部副部长(主 持工作)、部长。 马筱琳女士:独立董事,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任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风 险部风险管理总监。历任首钢公司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贸易翻译,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管理部部门经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国际交易员、客户经理,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投行研究中心副处长、研究发 展部资深经理。 刘少军先生:独立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 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 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 委员会主任。历任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原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 金融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女士:独立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专科学历,高级会 计师。自2009年3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历任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处会计员、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及总会计 师;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2.基金管理人监事 会成员。 李金明先生:监事会主席,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北京大学会计学 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历任交通部第一 公路工程总公司天津高架桥项目经理部财务科会计员,中国路桥(集团)总公 司黄石长江大桥施工指挥部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卢旺达基加利 办事处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肯尼亚内罗毕办事处财务部经理, 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分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上市工作 办公室项目经理,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 路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 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松芙蓉女士:监事,自2017年3月29日起任职,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 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 第一工程公司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电价 主管,贵州省贵阳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 主管,国家电网人寿保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职员、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资产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耿帆先生:职工监事,自2018年1月8日起任职。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 学士、法学学士双学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负责人。历任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专责,英大期 货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专责,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 高级主管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朱志先生,总经理,自2017年7月25日起任职。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金 融系、本科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项目经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经理、主任助理、 副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业务部副主任,英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育晖先生,副总经理,自2018年12月12日起任职,硕士研究生学历, 兼英大资本执行董事。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 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主任、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 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 张大铮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自2019年6 月28日起任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员,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副总裁。 4.督察长 刘康喜先生,督察长,自2019年10月14日起任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职于中共北京市怀柔区纪委、监察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国证监会北 京监管局。2018年1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忠伟先生,武汉工业大学工程学士,北京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具备 1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历任中国民族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行业公司部经 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经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投资管理部研究总监、投资主办人。2015年1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赵强(自2014年3月5日起任,2015年4月28日 离任)、秦岭(自2014年3月5日起任,2015年7月16日离任)、周木林(自 2015年7月8日起任,2016年7月27日离任)、刘杰(自2016年7月29日 起任,2017年8月22日离任)。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朱 志 执行委员:张大铮 委 员:刘家睿、易祺坤、郑中华 秘 书: 张 媛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 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 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 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 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 的风控与合规工作,对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经理、资深基金经理、 研究部经理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 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 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 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品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 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 基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 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 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 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 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 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 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 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 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 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 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 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滨 成立时间:1988 年7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卢晓晨 联系电话:(010)6516964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97亿元。 三十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 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总资产2.36万亿元、总负债2.20万亿 元、实现营业收入593.20亿元、拨备前利润367.24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 门,内设客户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 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 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二十年, 托管经验丰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 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 国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2015年1月,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8年7月任广发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梁冰女士,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产业 经济研究处副处长、金融法律研究处副处长、处长、广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 副总经理等职务,曾在遵义市人民政府挂职1年。2018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 至2018年12月末,托管资产规模26,036.38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 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 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QDII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 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 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李婷婷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08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zqsd.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865 官网:www.jrtoo.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官网:www.erichfund.com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官网: www.ehowbuy.com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官网:http://1234567.com.cn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法定代表 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官网:www.zlfund.cn (22)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官网:www.lanmao.com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官网:www.hcjijin.com (2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 塔3 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官网: www.danjuanapp.com (2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官网:www.tdyhfund.com (2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官网:www.yingmi.cn (27)泰诚财富(大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官网:www.taichengcaifu.com (2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官网:http://www.dtsbc.com.cn (2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官网:www.yibaijin.com (30)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3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本基金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增加代销机构并进行公告。 (3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38)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4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44)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4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pof.cht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马若璞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负责人: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张天民、周淼鑫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负责人:顾仁荣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晓辉、束成林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20日证监许可[2013]1461 号文准予募集。募集期自2014年1月20日至 2014年2月28日,共募集 161,922,767.08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3885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其中,发起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5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的自动终止 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 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 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份额 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既可以选 择申购时交纳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赎回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若选择申购 时交纳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若选择在赎回时交纳则称为后端申购费。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按照申购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 0.80%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交纳的后端申购费按照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并随持有时间递减,后端 认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区间 认购费率 持有期限 1.50% 1 年≤持有期限 1.00% 2 年≤持有期限 0.80% 3 年≤持有期限 0.00%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 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缴纳赎回费。赎回费除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 分,其他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对于持续持有本基金期限少于7日的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向其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7日以内 1.5% 100% 7日(含)以上30日内 0.75% 100% 30日(含)以上3月内 0.5% ≥75% 3月(含)以上6月内 0.5% ≥50% 6月(含)以上1年内 0.5% ≥25% 1年(含)以上2年内 0.25% ≥25% 2年(含)以上 0 ≥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用采用金额申购、全额预缴的原则,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前端收费模式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选择前端收费,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 8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10.88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在申购本基金时先不用支付申购费,而在赎 回时支付,并且持有本基金时间越长,申购费率越低,如投资者持有时间达到3 年以上,则本基金免除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选择后端收费,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4、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全部延期赎回: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对其申请办理延期赎回,但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当日 撤销赎回申请。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 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 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用宏观周期策略与精选行业领先企业策略,在科学严格的投 资风险管理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 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固定收益品种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 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5%-10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构建投资组合,并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调整。由于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核心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行 业配置策略、股票选择策略,通过上述策略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提升投 资组合回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趋势和估值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多 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 的特点及其宏观经济周期的演化趋势。通过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 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 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 产者价格指数(PPI)、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 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 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经济增 速相近的国家估值水平横向比较等多种指标,通过对上述指标的综合分析和研 究实施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市场估值等指标,选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 有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业基本面比较。 行业比较包括两个层面,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 发展规律决定,主要受产业链、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行业景气受宏观 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利润、价格、产量、产能 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行业市场估值比较。估值体现市场预期,行业间 估值排序、行业自身估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因此,运用行业估 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 行业估值水平、行业的盈利调整等。 3)在上述初步筛选的基础上,结合产业 政策,从全球产业格局变迁、国内经济增长驱动等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 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估值合理的优势行业,并对优势行业在较长 时间内保持较高的配置比例。 (三)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从企业基本素质、盈利趋势、投资风险和企业价值四个层面评估长 期前景良好、并且具备持续为股东创造超额回报能力的领先优势企业。在评估 过程中,本基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基本素质领先要素 基本素质评估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公司业务结构及盈利模式、公司成长 路径及驱动成长的主要因素、行业市场容量、行业竞争格局、公司核心竞争优 势等六个方面。 (1)公司治理 评估公司治理的主要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公 司日常运作是否规范、公司团队对行业的理解是否深刻,公司发展目标和规划 是否清晰并且有很强的执行能力并得以长期坚持,公司团队的激励制度是否健 全等。 在上述要素评估中,管理人将通过公开资料进行案头研究,通过管理团队 过往的经营历史进行辅助判断,最后通过反复实地调研进行证实,最后对公司 治理进行评估并保持动态跟踪和调整。 (2)业务评估 本基金首先对公司历史和目前的产品结构、业务结构及营业收入和利润结 构进行总结和分析,同时重点对公司未来产品结构目标和发展趋势进行调研和 研究,分析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确认公司盈利模式清晰并且为管理人所理解, 同时业务结构合理,足以支持公司长期持续发展。 本基金在评估业务结构时,将结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研究,分析公司未来 业务结构需要的资本开支和营业收入及利润结构。 (3)成长路径 明确公司的成长路径不但是盈利预测的起点,也是价值评估的重点。本基 金结合公司目标、发展战略,从业务结构及其发展趋势的视角认真分析驱动公 司成长的核心要素,重点从营业收入、毛利率、期间费用、产品价格等多维视 角进行研究,寻找公司被低估的要素及其发展趋势,明确公司的成长所依赖的 关键变量,并对该关键变量进行深度研究,通过评估驱动公司成长的核心要素, 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支持。 (4)市场容量 本基金通过分析行业产值、增加值等指标在GDP的占比、人均消费量的国 际比较、产业政策的支持方向、宏观经济整体结构变化趋势、发达国家的发展 轨迹等综合因素分析行业市场容量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此外,对行业目前集中度很低,但个别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优秀企业,本 基金也评估为市场容量较大的情形。 (5)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通过分析行业集中度、行业壁垒等因素分析行业竞争格局的基本情 况,同时对行业竞争要点进行总结和梳理,并通过重点分析行业竞争要素了解 行业的竞争格局及竞争格局的稳定性和发展趋势。 (6)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是公司在行业长期竞争中能否胜出的关键,也是公司是 否能够获得长期持续回报的基础。在分析行业竞争格局的基础上,通过梳理行 业核心竞争要素,分析公司在每个核心竞争要素的竞争优势,并且研究这种竞 争优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盈利趋势领先要素 本基金将通过行业景气度运行方向、景气度强度、持续的时间三个方面评 估盈利趋势。 行业景气度运作方向是指行业盈利的变化趋势,本基金通过分析行业供求 关系、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关键变量的发展趋势,深入研究行业景气度 的运行方向。行业景气度的强度是指行业或者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利润的增长 幅度,分析影响景气度强度的核心关键变量,包括价格的波动幅度、供求关系 缺口的大小、产业政策的影响深度等等,同时对行业或公司景气度的持续时间 进行预估和评判。 3、风险评估 除了对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技术变化、行业持续性、公司经营风险等进行 仔细评估之外,本基金将通过对卖方研究员对行业公司的质疑进行深入研究, 作为评估行业和公司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 4、价值评估 本基金除了用PE、PB、PS、PEG等传统相对估值指标对行业和公司的相对 价值评估之外,重点关注被评估公司的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指标,关注公 司在中长期内是否可以依赖其核心竞争力获得高于资本成本的超额收益,如果 公司在未来相当长期的时间内可以依赖其核心竞争力获得超过资本成本的回 报,再结合其相对合理的估值水平,将会成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50%×沪深300指数+5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 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比较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 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 资的比较基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含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 转融通等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关程序。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的报告期为2019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2,030,194.14 91.91 其中:股票 52,030,194.14 91.9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34,938.66 7.83 8 其他资产 146,531.53 0.26 9 合计 56,611,664.3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056,114.56 35.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801,000.00 6.82 F 批发和零售业 2,534,400.00 4.5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895,179.58 6.99 J 金融业 21,743,500.00 38.9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030,194.14 93.3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85 海螺水泥 105,000 4,340,700.00 7.78 2 600801 华新水泥 220,000 4,147,000.00 7.44 3 600000 浦发银行 350,000 4,144,000.00 7.43 4 000333 美的集团 80,000 4,088,000.00 7.33 5 601166 兴业银行 230,000 4,031,900.00 7.23 6 600015 华夏银行 540,000 3,985,200.00 7.15 7 601998 中信银行 700,000 3,948,000.00 7.08 8 601336 新华保险 80,000 3,893,600.00 6.98 9 601668 中国建筑 700,000 3,801,000.00 6.82 10 000034 神州数码 160,000 2,534,400.00 4.5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货币网等公开信息披露平 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信银行因未按规定提供报表逾期未改正、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资金挪用 等行为,2019年7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00 余万元。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也均在基金的备 选股票池之内。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2,240.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7.48 5 应收申购款 13,273.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6,531.5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3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9月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3.5-2014.12.31 20.94% 0.90% 30.27% 0.61% -9.33% 0.29% 2015.1.1-2015.12.31 7.23% 2.15% 7.87% 1.24% -0.64% 0.91% 2016.1.1-2016.12.31 2.55% 1.05% -3.19% 0.70% 5.74% 0.35% 2017.1.1-2017.12.31 18.12% 0.56% 11.48% 0.33% 6.64% 0.23% 2018.1.1-2018.12.31 -17.80% 1.16% -12.16% 0.67% -5.64% 0.49% 2019.1.1-2019.6.30 18.53% 1.32% 14.27% 0.78% 4.26% 0.54% 2019.7.1-2019.9.30 -2.66% 0.88% 0.57% 0.48% -3.23% 0.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份额类别发生变化;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 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 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 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 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 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 风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 配与平衡。。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因 为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选 择中强调企业须具备持续的成长性和企业所处的行业优势受益于中国经济的增 长和转型,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 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同时存在对市场系统风险判断错误的风 险,致使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失误,给投资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生效,并在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A、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 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D、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G、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H、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注册或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备案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J、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K、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L、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 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固定收益品种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 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5%-10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含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M、基金份额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N、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生效,并在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O、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P、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联系人:马若璞 联系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滨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卢晓晨 电话:010-65169644 传真:010-6516955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 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股票以外的有价 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 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固定收益品种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 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5%-10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B.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含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C.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本基金投资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 列明。 F.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G.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H.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I.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J.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C.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C.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D.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G.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公司官方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服务;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对账单。上述对账 单需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方式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 度纸质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 对账单的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0个工 作日内。提示:由于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 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 原销售机构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 拨打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2)电子邮件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 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份额 持有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及网站查询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服务,包括: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查询等 服务。 公司网站为持有人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 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投资策略报告等服务内容。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 诉等,可拨打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57835666或 400-890-5288(免长途费) (六)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 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 顺延的工作日进行回复。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2019年3月28日发布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 度报告及摘要。 2、2019年4月3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3、2019年4月16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盈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4、2019年4月18日发布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及摘要(2019年第1号)。 5、2019年4月18日发布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第1季度报告。 6、2019年5月14日发布关于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7、2019年5月14日发布关于网上交易、手机APP、微信因系统升级维护 暂停旗下全部基金交易服务的公告。 8、2019年5月24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9、2019年5月28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0、2019年6月6日发布关于手机APP因系统维护暂停服务的公告。 11、2019年6月21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2、2019年6月21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13、2019年6月21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14、2019年6月27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5、2019年6月29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6、2019年7月1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7、2019年7月1日发布英大基金关于旗下基金2019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18、2019年7月3日发布关于手机APP恢复服务的公告。 19、2019年7月10日关于直销系统维护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019年7月19日发布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第2季度报告。 21、2019年7月25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2、2019年8月9日发布关于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直 销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3、2019年8月26日发布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4、2019年8月28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5、2019年9月2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6、2019年9月21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7、2019年9月21日发布关于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国庆节前 暂停代销渠道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8、2019年9月21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9、2019年10月15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30、2019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直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2019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2、2019年10月24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 3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33、2019年10月24日发布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第3季度报告。 34、2019年11月14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35、2019年11月22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 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 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 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