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万家颐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变更而来。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4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80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时间为2016年6月23 日。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每3 年为一个周期。2019年6月24日,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届满,未能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依据《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万家颐 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保本周期到期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金融衍 生品、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 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 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本基金是否与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 能的收益和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13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3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4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颐 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万家颐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变更而来。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颐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颐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 币。目前管理六十九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3年政策 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9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 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智造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万家 人工智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社会责任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万 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安增利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汽车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 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年10月加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任 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为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7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会计学博士,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讲师, 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丁治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监事苏海静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荣成飞利浦电子有限公 司、山东永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2007年7月起加入 永锋集团有限公司,现任永锋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中心副主任。 监事尹丽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监。 监事卢涛先生,博士,先后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6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组 合投资部副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 司。2015年 5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监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经晓云女士(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年至2003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年至2007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年至2011年任职于齐鲁证券,任营业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等职。2011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3年4月起 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4月进入万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年4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沈芳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东亚银行上海经济研究 中心主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大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拟任公司副总经理,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 易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2018年7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8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 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满黎先生,硕士学位,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等职。 2019年6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 障部,2005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现任公 司首席信息官,分管信息技术、基金运营、交易等业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苏谋东:固定收益部总监,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CFA。2008年7月进入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担任投资经理职务。2013 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副主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乔亮、李弢、苏谋东、徐朝贞、李文宾、高源、黄兴亮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黄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李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专户业务部总监。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兼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广益、莫海波、李弢、苏谋东、尹诚庸、侯慧娣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首席信息官。 莫海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专户业务部总监。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尹诚庸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侯慧娣女士,现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电话:010-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 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 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 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 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 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2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 的托管服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 托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 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 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 一致好评。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 达40396.0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 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转6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 www.psbc.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7555888 网址:www.gf.com.cn 1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1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2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3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3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3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4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 www.lufunds.com 4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a.leadfund.com.cn 4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5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5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54、金牛理财网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5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5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6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6、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http:// www.lanmao.com 6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fund.jd.com 6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7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72、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7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2)场内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相关业 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8598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变更而来。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680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17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23日 生效。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每3 年为一个周期。2019年6月24日,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届满,未能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依据《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万家颐 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等)、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9年6月24 日(含)至2019年6月28日(含)。自2019年6月29日起,《万家颐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时生效,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万家颐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进行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具体场内、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 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办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网上直销系统及代销机构申购时,原则上,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时,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 2、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12%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1.20%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8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执行。 (3)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180天的投资者,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 1.50% 7天≤N 0.75% 30天≤N 0.50% 180天≤N 0.25% 365天≤N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履行相关必要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 同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销售机构返还给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 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383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383×1.0500=9,852.15元 退款金额=10,000-9,852.15-147.78=0.07元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15%)=9,985.02元 申购费用=10,000-9,985.02=14.98元 申购份额=9,985.02/1.0500=9,509.54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509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09×1.0500=9,984.45元 退款金额=10,000-9,984.45-14.98=0.57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75%=78.7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421.2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500元,持有时间为10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21.25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国 债期货、股指期货、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因素、估值及流动性因素、政策 因素等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走势,主要通过对GDP增 速、工业增加值、物价水平、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判断实体经 济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2)市场估值与流动性,紧密跟踪国内外市场整体 估值变化,货币供应量增速变化及其对市场整体资金供求的可能影响;(3)政策 因素,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与产业经济层面相关政策的政策导向及其变化对市 场和相关产业的影响。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 并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1)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动态,并结合行业数据持续跟踪、 上下游产业链深入进行调研等方法,根据相关行业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 适时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与行业未来盈利趋势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 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2)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主要通过密切跟踪行业进入者的数量、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及各 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重点投资于行 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1)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管理人以下分析标准的 公司:公司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财务状况运行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定、 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 方法。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 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 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 (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力争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 理的股票。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股票组 合的构建。当行业、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 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3)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相关股票中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个股。本基金力争利用融资业务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调 整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提高基金财产的运用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1)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 投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 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 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 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 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 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投资,主要采取分 散化投资策略,控制个债持有比例。同时,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 变化,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 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 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 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 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交 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 的冲击成本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 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5)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 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1)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 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原因如 下: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选取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共 300只股票,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 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使沪深市场整体走势 的最具代表性的跨市场指数,所以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 在混合型基金中,债券资产部分的投资主要用于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所 以本基金选择成份券流动性较好,且风险较低的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错误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 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相关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登载以上债券品种投资情况公告,披露所投 资以上债券品种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 况。 9、投资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0、投资期权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融资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充分揭示融资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和个 股业绩变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 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者变现成本高;三是投资者在大额 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造成流动 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不平衡,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 好,而在另一些时期,成交稀少,流动性差。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成本 高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 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 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 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短期 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 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之“六、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 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 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国债 期货、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期货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 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 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 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 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 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 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 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国 债期货、股指期货、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 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1)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 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其中对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向订制客户寄送。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度) 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 户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转6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服”—“服务中心”—“留言咨询”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019年6月21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2、2019年7月16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发布“万家颐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3、2019年8月24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发布“万家颐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4、2019年9月27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汇林保大销售机构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的公告”; 5、2019年10月25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6、2019年11月13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许可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2、《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