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的上市公司; · 在此基础上筛选出预期未来3年连续税后分红>0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 · 最后结合“行业文档”分析方法及ROA和ROE指标对备选库中股票深入分析, 通过对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股息率、P/E、P/B、持续分红潜力和分红意愿的重 点研究及实地考察精选出股息率高、分红稳定且在行业中具有相对优势的优质上市 公司股票。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 证投资。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 进行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 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 率。 本基金采用上证国债指数及中证红利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 下: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能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 场高股息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和大盘股/中小 盘股的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 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 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 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 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 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该等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约定的上述各项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19年10 月18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9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6,166,269.91 11.56 其中:股票 226,166,269.91 11.5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65,828,057.94 85.17 其中:债券 1,665,828,057.94 85.1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871,856.10 1.89 8 其他资产 26,981,171.23 1.38 9 合计 1,955,847,355.1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715,258.00 0.15 B 采矿业 5,377,064.00 0.30 C 制造业 100,583,864.46 5.6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03,713.00 0.25 E 建筑业 5,652,347.48 0.32 F 批发和零售业 17,937,332.40 1.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563,012.32 0.2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435,596.53 0.76 J 金融业 45,283,968.40 2.55 K 房地产业 12,791,450.44 0.7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542,445.00 0.3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96,596.00 0.1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2,142.00 0.0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24,514.88 0.16 S 综合 3,256,965.00 0.18 合计 226,166,269.91 12.7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96,200 8,524,282.00 0.48 2 000651 格力电器 106,300 5,846,500.00 0.33 3 600016 民生银行 855,160 5,430,266.00 0.31 4 600887 伊利股份 161,600 5,399,056.00 0.30 5 600519 贵州茅台 4,800 4,723,200.00 0.27 6 600030 中信证券 186,800 4,447,708.00 0.25 7 600036 招商银行 105,400 3,792,292.00 0.21 8 600919 江苏银行 508,500 3,691,710.00 0.21 9 601555 东吴证券 349,300 3,580,325.00 0.20 10 600031 三一重工 273,600 3,578,688.00 0.2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83,173,706.00 32.8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32,913,706.00 30.05 4 企业债券 298,778,000.00 16.8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2,202,000.00 22.68 6 中期票据 215,281,000.00 12.1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0,066,351.94 3.39 8 同业存单 106,327,000.00 5.99 9 其他 - - 10 合计 1,665,828,057.94 93.9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0204 18国开04 1,500,000 156,735,000.0 0 8.84 2 180214 18国开14 1,000,000 102,340,000.0 0 5.77 3 180208 18国开08 1,000,000 101,760,000.0 0 5.74 4 041800426 18鞍钢 CP005 1,000,000 100,780,000.0 0 5.68 5 011802315 18金地 SCP003 1,000,000 100,660,000.0 0 5.6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民生银行(600016)2018年11月9日被银保监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民生银行因(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同业投资 违规接受担保;(三)同业投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 出让金及土地储备融资;(四)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五)个人理财 资金违规投资;(六)票据代理未明示,增信未簿记和计提资本占用;(七)为非保 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八)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共罚款3360万 元。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本基金权益部分是以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民生银行作为高股息率股票是业绩比较基准重要成份股,考虑到其高分红的 投资价值,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在本报告期内继续保持对其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6,053.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46,221.0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927,404.22 5 应收申购款 11,492.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981,171.23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26,043,100.00 1.47 2 127005 长证转债 16,319,313.84 0.92 3 132015 18中油EB 14,683,500.00 0.83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2019年6 月30日)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9.26~2008.12.31 3.94% 0.12% 1.75% 0.29% 2.19% -0.17% 2009.1.1~2009.12.31 0.31% 0.18% 9.12% 0.23% -8.81% -0.05% 2010.1.1~2010.12.31 3.94% 0.23% 1.69% 0.16% 2.25% 0.07% 2011.1.1~2011.12.31 -4.47% 0.31% 1.06% 0.13% -5.53% 0.18% 2012.1.1~2012.12.31 7.71% 0.12% 3.88% 0.12% 3.83% 0.00% 2013.1.1~2013.12.31 -0.03% 0.15% 1.62% 0.16% -1.65% -0.01% 2014.1.1~2014.12.31 30.50% 0.40% 8.55% 0.12% 21.95% 0.28% 2015.1.1~2015.12.31 23.90% 0.68% 8.84% 0.27% 15.06% 0.41% 2016.1.1~2016.12.31 -2.90% 0.26% 2.46% 0.15% -5.36% 0.11% 2017.1.1~2017.12.31 3.13% 0.16% 2.28% 0.07% 0.85% 0.09% 2018.1.1~2018.12.31 -1.14% 0.23% 2.99% 0.12% -4.13% 0.11% 2019.1.1~2019.6.30 6.37% 0.25% 3.34% 0.14% 3.03% 0.11% 合同生效以来至2019.6.30 89.82% 0.31% 58.74% 0.17% 31.08% 0.14%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9.26~2008.12.31 3.86% 0.12% 1.75% 0.29% 2.11% -0.17% 2009.1.1~2009.12.31 -0.13% 0.18% 9.12% 0.23% -9.25% -0.05% 2010.1.1~2010.12.31 3.47% 0.23% 1.69% 0.16% 1.78% 0.07% 2011.1.1~2011.12.31 -4.98% 0.31% 1.06% 0.13% -6.04% 0.18% 2012.1.1~2012.12.31 7.24% 0.12% 3.88% 0.12% 3.36% 0.00% 2013.1.1~2013.12.31 -0.52% 0.15% 1.62% 0.16% -2.14% -0.01% 2014.1.1~2014.12.31 29.91% 0.40% 8.55% 0.12% 21.36% 0.28% 2015.1.1~2015.12.31 23.41% 0.68% 8.84% 0.27% 14.57% 0.41% 2016.1.1~2016.12.31 -3.20% 0.27% 2.46% 0.15% -5.66% 0.12% 2017.1.1~2017.12.31 2.91% 0.16% 2.28% 0.07% 0.63% 0.09% 2018.1.1~2018.12.31 -1.52% 0.23% 2.99% 0.12% -4.51% 0.11% 2019.1.1~2019.6.30 6.15% 0.26% 3.34% 0.14% 2.81% 0.12% 合同生效以来至 2019.6.30 81.63% 0.31% 58.74% 0.17% 22.89% 0.14% 注:集利债券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0%×中证红利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上证国债指数及中证红利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 下: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 高股息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30日)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A: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C: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和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 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 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 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 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20%。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 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属于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债券型基金; 2、本基金资产中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可投资于股票,股票市场价格 的波动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因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 变动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 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 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大会进行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因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 变动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 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 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 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包括以 下事项: 1)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8、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责任方追偿。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 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 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本基金于2008年10月15日起开始接 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基 金管理人还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 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 010-66555662或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 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3月2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3月27日发布《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年度报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3月2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3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 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4月02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 司网站、网上交易、官方微信及客服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4月1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4月1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4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4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1季度报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5月09日发布《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5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6月0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6月1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与微信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6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中国银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1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2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3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接受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9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住所变更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9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9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