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2月2日证监许可【2018】248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5月10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汇率风险、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法律和政治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 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 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具体 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 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 产以及现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有关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 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经济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 港、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上限如下:美国为95%,香港为95%,欧洲为50%,日本为50%,境内市场为95%,其 他国家或地区为50%。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并更新基金管 理人主要人员情况,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0月1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6 四、基金的投资 .................................................................................................................. 10 五、基金的业绩 .................................................................................................................. 26 六、基金管理人 .................................................................................................................. 27 七、基金的募集 .................................................................................................................. 3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9 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十七、基金托管人 .............................................................................................................. 67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 71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8 附件一 ................................................................................................................................ 99 附件二 .............................................................................................................................. 114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港股通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49、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元:指人民币元 5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经 济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 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市 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当本 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 风险。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 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期货、期权和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 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 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 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 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其他风险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特有风险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 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 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 的额外税项。 (3)本基金可以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9、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含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存在下列风险:因交割制度的不同, 境外某些市场允许股票卖空,因此有可能存在因交易对手的原因造成延迟交割的流动性风 险;股票市场存在公司停牌无法交易转让的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10、本基金可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境内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1、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公司的股票,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基础上,通 过积极的资产配置和个券精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 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 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具体包 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 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 现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有关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经济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 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 如下:美国为95%,香港为95%,欧洲为50%,日本为50%,境内市场为95%,其他国家或地 区为50%。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通 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 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内地、境外及香港 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 收益水平。在充分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及动 态调整策略,将基金资产在各类型证券上进行灵活配置。 2、国家与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采用“自上而下”方法进行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本 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分析各个国家及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以 及各个市场估值水平,并结合各市场的风险水平,动态地确定基金资产在各个国家及地区的 资产配置。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股票过程中,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在确 定新经济主题相关公司范畴的基础上,以全球视野,配备定量分析工具,选择在行业中具备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增长潜力,估值水平相对合理和金融风险低的股票。由于不同的证券市 场,具有不同的增长、估值、经济基本面及企业运行特性,因此,本基金将采取与之相适应 的股票选择策略。在成熟资本市场选择估值与增长平衡的业务模式、或具有独特产品或服务、 行业中国际竞争力强的企业,在新兴资本市场重点投资长期稳定增长,并具有特定优势产业 股票的投资策略。 (1)新经济主题界定 新经济是指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由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所催生的,并且已经从 技术变革层面拓展到企业运行、产业融合、社会生活、人类交往的各个维度,正在展现它推 动产业融合、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变迁进步的巨大能量。本基金所指的新经济是指以新技术、 新消费和新商业模式等特征为代表的经济增长方式。 1)新技术。科技进步与创新是重要的经济增长要素。既带来了生产力的进步,也创造了 巨大的商业价值。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来看,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 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海洋技术、激光技术、航空航天技术、节能环保、互联网、大 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能化、传感感应技术等产业以及利用新技术手段实现变革的传统 产业,均属于新经济相关的范畴; 2)新消费。随着国内人均收入的提高,保障居民生活和工作的行业连续多年稳定快速增 长,而且随着年龄结构和受教育程度的变化,民众不断地提升对于生活品质和健康水平的需 求,消费对经济的贡献开始占据首位,涌现了很多新兴消费和消费升级的机会。本基金将密 切关注新兴消费和消费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农业、健康养老、医疗服务、 体育、金融、交通运输、教育、旅游、娱乐、计算机、通信、餐饮、商贸零售和传媒等行业 的公司; 3)新商业模式。商业模式创新代表了在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生产流程等诸多方面的变 化和创新,通过这些创新实现了企业成本的降低、盈利的增加和竞争实力的提高;本基金将 深入分析和挖掘应用创新商业模式的产业及相关的投资机会,以及正在或即将进行转型升级 改造、能够重构商业和盈利模式的传统产业的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互联网手段重构 商业模式的轻工制造、家用电器、休闲服务、商业贸易等行业的公司; 4)其他与新经济间接相关的行业。对新经济相关产业进行投资,或提供人力、技术、资 金上的支持的相关行业。 随着经济和技术的持续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符合新经济特征的产业,届时本基金可将 其纳入投资体系之中。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定性分析 基于对新经济主题相关产业的深入研究,本基金挑选能够深度受益于新经济的企业来进 行股票池的构建。本基金从公司的竞争优势、治理评估和盈利模式三个方面来定性筛选受益 于新经济主题的上市公司: ○1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在新技术、新消费和新商业模式领域的市场优势,在 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等;资源优势,包括 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 拥有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以及其他优势; ○2公司治理评估: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a. 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b. 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c.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d. 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 e. 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 地履行审计职责。 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3公司的盈利模式:挑选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主要受益新经济主题界定(包含新 技术、新消费和新商业模式)的业务。同时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 属性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3)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 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 评判,筛选出具有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 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 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 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 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 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 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 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 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汇率衍生品,降低基金 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利用股票衍生品,提高基金的建仓 或变现效率,降低流动性成本等等。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 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 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 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回 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经济 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B.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行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该投资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发行的证券总市值。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 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 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4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D. 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投资比例 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发行的证券总市值;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该 投资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发行的证券总市值;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境内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E.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F、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针对境内 投资,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G.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A、C((1)-(7))项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规定的(除B、D(10)、 D(14)、D(15)和F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恒生指数收益率*50%+中证海外(不含香港)内地股指数收益率 *25%+人民币同期活期 存款利率*25%。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股 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 价指数。中证海外(不含香港)内地股指数由海外(不含香港)市场最大的30只内地股票组 成样本股,属于中证华股指数系列,旨在全面反映全球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概念股票的 整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 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 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 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 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境外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九)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 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 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 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 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务、 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 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 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 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交易单元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 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Σ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 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0,419,593.90 89.40 其中:普通股 137,894,171.60 81.95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12,525,422.30 7.44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675,218.28 8.13 8 其他资产 4,162,122.69 2.47 9 合计 168,256,934.87 100.00 注: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CNY19,515,425.88元,占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12.05%。 1.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90,621,644.89 55.95 中国内地 41,769,792.20 25.79 美国 18,028,156.81 11.13 合计 150,419,593.90 92.87 注:1、权益投资的国家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29,310,769.48 18.10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25,936,349.84 16.01 通信服务 16,586,376.14 10.24 日常消费品 14,560,008.97 8.99 医疗保健 14,388,434.27 8.88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技术 13,266,893.51 8.19 工业 11,929,688.19 7.37 房地产 9,697,436.05 5.99 公用事业 6,985,790.30 4.31 原材料 6,281,744.96 3.88 能源 1,476,102.19 0.91 合计 150,419,593.90 92.87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KYG875721634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6,200 8,113,149.38 5.01 2 Jiangsu Hengrui Medicine Co Ltd 恒瑞医药 CNE0000014W7 上海交易所 中国内地 116,640 7,630,588.80 4.71 3 AIA Group Ltd 友邦保险 HK0000069689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11,200 7,454,435.28 4.60 4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中国人寿 CNE000001Q93 上海交易所 中国内地 90,600 2,565,792.00 1.58 CNE1000002L3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34,000 2,425,315.45 1.50 5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招商银行 CNE000001B33 上海交易所 中国内地 123,999 4,206,046.08 2.60 CNE1000002M1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0,500 670,856.11 0.41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US01609W1027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3,796 4,663,488.78 2.88 7 Kweichow Moutai Co Ltd 贵州茅台 CNE0000018R8 上海交易所 中国内地 5,030 4,295,569.70 2.65 8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 Ltd 中国平安 CNE000001R84 上海交易所 中国内地 55,685 4,293,313.50 2.65 9 Wuliangye Yibin Co Ltd 五 粮 液 CNE000000VQ8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内地 43,782 4,159,290.00 2.57 10 Luxshare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 立讯精密 CNE100000TP3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内地 167,700 4,158,960.00 2.57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本基金持有中国人寿,其发行主体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 交易报告等事项,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行政处罚。 上述情形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无重大影响,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的 制度要求。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6,713.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89,692.75 3 应收股利 130,986.03 4 应收利息 7,376.56 5 应收申购款 44,822.79 6 其他应收款 1,452,530.69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62,122.69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5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5.10-2018.12.31 -19.29% 1.46% -10.53% 1.03% -8.76% 0.43%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1.1-2019.3.31 17.46% 1.22% 11.18% 0.79% 6.28% 0.4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5.20% 1.42% -0.53% 0.98% -4.67% 0.44%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5月10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经济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 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先生 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私人 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 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FoF。再之前, 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 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至2019 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 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 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入 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 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 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 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风 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 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 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 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 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 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工银 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 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8 月至1993 年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21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联和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 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任 工银瑞信(国际)副总经理,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5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 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 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 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 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28日, 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 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 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 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 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 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 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券 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 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 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 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 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级 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投资 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简历同上。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任职 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有限 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 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裁;2006 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08年至2013 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年,任职于台 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6月,任职于尤梅投 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研 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8、确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29、确保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0、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 度;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 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 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 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 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 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2日证 监许可【2018】248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5月10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金额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 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港股通同时开放 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 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5月2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 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 此类推;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 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申购/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2 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2美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电子自 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额的申购。 对于已申购其中一个份额类别,首次申购另外一个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其申购适用于另 一份额类别申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同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 美元份额的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人民币)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2)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美元) 费率 申购费率 M 1.5%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万≤M<60万 1.0% 60万≤M<100万 0.8% M ≥100万 按笔收取,200美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计)。赎回 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币种为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美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 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8、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 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该类基金人民币(或美元)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该类基金人民币(或美元)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383.07份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2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0.18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200,000/(1+1.0%)=198,019.80美元 申购费用=200,000-198,019.80=1,980.20美元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198,019.80/0.1800=1,100,1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0.1800美元,可得到1,100,110.00份美元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 美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人民币(或美元)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25%,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0.25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2500=12,500.00美元 赎回费用=12,500×0.25%=31.25美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25=12,468.75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美元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0.25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68.75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 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美 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 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 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美元 对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及有关 手续费、汇款费等);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 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期货合约、其它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ET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境内股指 期货的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境外股指期货合 约的当日结算价以期货商提供的交易和对账数据为准。 7、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10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10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3、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 时间16:00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4、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 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 确负责。 (四)估值程序 1、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 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 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人民币份额或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 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01元和0.0001美元,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以及外部数据提供商提供了错误数据而导致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 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对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 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不能低于其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 的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的可能;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内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6)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11、投资境内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港股通的信息披露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 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 容。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 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328.79亿元。2019年1-9月,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01.4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 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 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 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 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 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6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 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 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 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管理层: 主席: 范宁 行政总裁: 王冬胜 联系人: 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email: 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18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1,723.35亿港元 2018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7.4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四大环球业务:零售银行及财富 管理、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以及环球私人银行,为超过3,800万名客户提供服务。 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6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在全球设有约3800个办事处,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 拓商机,推动企业茁壮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为 200,000名,遍布全球 125 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 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 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之 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 及恰當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 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而导致托管资产 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联系人:宋倩芳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可以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业务。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 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 元份额的申购。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销售机构包括: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 023-67616310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 (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1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 0351-4110714 网址: www.myfund.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10-85650628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2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0010-83363072 网址: http://8.jrj.com.cn/ (2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30)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1)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32)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联系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3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服电话:8621-34013999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站:https://www.hotjijin.com/ (3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3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0)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htfund.com (4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wealth.cn (4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4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4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8)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4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50)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B座32K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陈鹏 电话:0755-863820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5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5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gomefund.com (5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7)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fundsure.com (5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2675657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010-89188345 传真: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66)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本基金美元份额销售机构包括: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4079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贺耀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 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 自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 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 间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 纸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3、提示: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 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 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 或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 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 热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其中周一至周五的人工服务时 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人工 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 录公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 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其中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8:30--21: 00,周六至周日工作时间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 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按 “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 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 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关于 2018年12月5日暂停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18-12-05;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9倾心回馈”基金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2-24;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邮储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2-28;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信证券基金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9-03-05; 5. 关于增加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9-03-14;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3-29;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9-04-01;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4-01;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 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9-04-03;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2019-05-08;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9-05-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 文件 (二)《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8)确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29)确保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0)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 额度;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可以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并由境外托管人负责境 外资产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财产开立的银行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 和证券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和证券交割,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 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 算财产外;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 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 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责任承担应视主次托管协议的适 用法律、托管资产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而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 保基金及时收取应得收入; (25)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存基金的 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 时间应当不少于20 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时间: 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 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 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具体 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 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 以及现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有关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 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经济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 港、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上限如下:美国为95%,香港为95%,欧洲为50%,日本为50%,境内市场为95%,其 他国家或地区为50%。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A.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 经济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B.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行中,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该投资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发行的证券总市值。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 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4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D. 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投资 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发行的证券总市值;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该投资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发行的证券总市值;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境内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E.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F、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针对境 内投资,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G.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A、C(1-7)项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规定的(除B、D(10)、 D(14)、D(15)和F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 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准确、完整。 (3)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 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 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资 产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 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当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该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 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 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6)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 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六)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基 金管理人特此同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就履行本合同下的境外资产托管服务,于 有需要时或根据市场惯例委任经纪、代理人、代名人、次托管人,或其它运作存管或清算 系统的人士接收及登记成为基金财产的代名人; 2、基金托管人应该: (1)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基金持有的证券;且, (2)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如果证券由基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其自身应当并应当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 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3、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为基金实益持有人之利益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 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4、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 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登记;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 方式的重大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与所持证券有关的发生 的事件或管理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 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之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处的保 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或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的除外。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第13号公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ET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境内股指 期货的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境外股指期货合 约的当日结算价以期货商的提供的交易和对账数据为准。 7、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10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10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3、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 时间16:00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4、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 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 负责。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人民币份额或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估值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 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 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 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与本 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相关的争议等),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 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