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1年9月22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41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月31 日起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 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 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睿智A份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睿 智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 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并更 新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0月15日。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7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分级 ......................................................................................................................... 53 七、基金的募集 ............................................................................................................................. 5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上市交易 ................................................................................. 5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8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 66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9 十四、基金的业绩 ......................................................................................................................... 8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82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86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十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 89 二十、睿智A和睿智B份额的终止运作 ..................................................................................... 9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2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二十三、基金的风险揭示 ............................................................................................................. 9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三十、备查文件 ........................................................................................................................... 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105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18 一、绪 言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睿智A 份额与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中证500指数: 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5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 整体状况。中证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之A份额与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其中,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睿智500份额: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睿智A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睿智B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睿智500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睿智500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睿智500份额与睿智A份 额、睿智B份额之间可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 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 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睿智A份额与六份 睿智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 睿智A份额与六份睿智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睿智 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份额的净值 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认购、睿智5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睿智A份额与 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睿智5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睿智500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睿智500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睿智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 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 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 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 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 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 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 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 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 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职 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8 月至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 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 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 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投资中心研究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自2018年4月17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 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 工银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5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23 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5月4日, 担任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6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5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何江先生,自2012年1月31日至2014年10月21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 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 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 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28日, 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 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 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 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 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 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 黄安乐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 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 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 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 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投 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1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产 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 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副总经理,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任 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有 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 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裁;2006 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08年至2013 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年,任职于台 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6月,任职于尤梅投 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 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 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和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 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危机处 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管理的措施、风险管理的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风险管理的具体制 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的风险 控制与绩效评估、投资授权制度、股票池管理、投资指令审核、投资指令实时监控、投资限 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 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 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 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1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76只, QDII基金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5 号8 层甲5 号801、甲5 号9 层甲5 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联系人:宋倩芳 电话:010-665831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址: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我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3.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8号天安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2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2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2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 023-67616310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2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网址:www.guodu.com 联系人:刘河斌 电话:010-8741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3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3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34)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客户咨询电话:95357 (3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3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1)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4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府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4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4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4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日期: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孙琪虹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任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4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杨晨 客服电话: 95391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4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 0769-22866143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5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王盈虚 电话:0571-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5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5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6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 0351-4110714 网址: www.myfund.com (6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6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6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6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6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7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7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0010-83363072 网址: http://8.jrj.com.cn/ (7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73)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7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9)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wealth.cn (8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8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8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8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8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7)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88)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8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9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2)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fundsure.com (9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9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010-89188345 传真: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9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 “睿智B份额”。其中, 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睿智5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4∶6的比例确认为睿智A份额与睿智B 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睿智500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睿智A份额、睿智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睿智500份额与睿智A份 额、睿智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配比不变。 5.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睿智 A份额与睿智B份额终止运作后,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睿智500份额的场 内份额。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三)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睿智A份额与睿智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终止运作后,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将全 部转换为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配比 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3.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因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睿智A和睿智B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睿智A份额的本金及睿智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则睿智 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睿智A份额的本金及累 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睿智B份额的净资产,则睿智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睿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为准。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各自的参 考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睿智A份额的本金及睿智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睿智B的净资产。睿智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1.0000元为基 础,采用睿智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睿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 益率和截至计算日睿智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10份睿智500份额所代表的4份睿智A份额和6份睿智B份额分别计入睿智A 份额和睿智B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份额 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10份睿智5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4份睿智A份额 和6份睿智B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睿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睿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睿智A份额 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和睿智5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NNAV?(1?R)A NAV?0.4?NAV500A NAV?B 0.6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日}; NAV500为T日每份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睿智A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NAVB为T日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睿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 3.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睿智 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9月22日证监许可〔2011〕1541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月31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于2012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 实行; 4. 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睿智5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睿智A份额、睿智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睿智500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睿 智500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睿智500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睿智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12年3月19日起开始办理睿智500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睿智500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睿智5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睿智500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办理睿智5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当睿智500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睿智500份额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睿智500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睿智500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 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实 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睿智500份额 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 数位,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睿智5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睿智500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2% 100万≤M 0.8% 300万≤M 0.4%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睿智500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0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 = 9,881.42/1.010 = 9,783.58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83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83×1.010=9,880.83元 退款金额=10,000-9,880.83-118.58=0.59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1年 0.5% 1年≤N<2年 0.20% N≥2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内赎回费率 N<7天 1.5% N≥7天 0.5%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5%=50.5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50.50=10,049.50元 3.睿智500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睿智500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赎 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睿智500份额的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睿智5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睿智5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睿智5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睿智500份额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睿智500份额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睿智500份额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场外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睿智500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以及场内 申购买入的睿智5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睿智5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睿智500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睿智500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睿智5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睿智A份额、睿智 B份额上市交易或睿智500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可以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业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睿智5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睿智5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可以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业务。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六)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睿智500份额与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 睿智A份额与六份睿智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睿智A份额与六份睿智B份额进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十份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3月30日起开通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睿智A份额和 睿智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4:6。 4.睿智5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睿智500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 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首发和增发新股、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备 选成分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通过跟踪中国股票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 发展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 足、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 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 超过0.35%,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4%。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 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 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 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 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 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 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 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 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 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 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投投组风险 资研究 资决策 合构建 交易执分析 行 与绩 风险管理 图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公司行为、标的指数编制规则、指数成份股 定期调整等信息,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3)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 款利率×5%。 中证5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市场指数,它的成份股为 样本空间内股票 扣除沪深300指数样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 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股票,然后将剩余 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500名的股票作为中证500指数样本 股。中证5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 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 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睿智A份额具有低风 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睿智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 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1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 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 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不受此条款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2)、(11)、(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7,294,563.82 91.05 其中:股票 167,294,563.82 91.0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392,785.86 8.92 8 其他资产 52,321.28 0.03 9 合计 183,739,670.9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851,911.00 1.04 B 采矿业 5,921,152.72 3.31 C 制造业 93,071,471.18 52.0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303,533.08 2.97 E 建筑业 2,969,194.52 1.66 F 批发和零售业 8,861,442.17 4.9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46,366.65 3.16 H 住宿和餐饮业 643,492.00 0.3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033,451.28 8.97 J 金融业 7,494,021.40 4.19 K 房地产业 7,758,976.91 4.3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98,831.35 1.2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2,715.64 0.1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85,193.44 0.8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565,776.20 0.3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21,269.60 0.5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78,578.56 1.95 S 综合 2,283,274.00 1.28 合计 166,920,651.70 93.3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6,933.10 0.06 C 制造业 170,398.72 0.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9,603.76 0.02 J 金融业 33,869.94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106.60 0.01 S 综合 - - 合计 373,912.12 0.2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405 四维图新 68,550 1,103,655.00 0.62 2 000860 顺鑫农业 22,700 1,058,955.00 0.59 3 600872 中炬高新 24,300 1,040,769.00 0.58 4 002157 正邦科技 51,800 862,988.00 0.48 5 002049 紫光国微 18,500 816,035.00 0.46 6 300253 卫宁健康 56,701 804,020.18 0.45 7 600201 生物股份 50,570 793,443.30 0.44 8 000066 中国长城 77,032 791,888.96 0.44 9 002195 二三四五 201,723 784,702.47 0.44 10 600739 辽宁成大 53,500 777,890.00 0.44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968 海油发展 30,122 106,933.10 0.06 2 300782 卓胜微 743 80,927.56 0.05 3 601698 中国卫通 10,103 39,603.76 0.02 4 601236 红塔证券 9,789 33,869.94 0.02 5 300594 朗进科技 721 31,803.31 0.02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1、中炬高新 本报告期,本基金持有中炬高新,其发行主体因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等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关注。 本基金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属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被动投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制度要求。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223.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76.20 5 应收申购款 37,621.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321.28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236 红塔证券 33,869.94 0.02 新股未上市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6月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1.31-2012.12.31 -8.18% 1.17% -0.35% 1.35% -7.83% -0.18% 2013年 14.71% 1.37% 16.14% 1.37% -1.43% 0.00% 2014年 33.36% 1.17% 36.88% 1.18% -3.52% -0.01% 2015年 25.39% 3.01% 41.26% 2.68% -15.87% 0.33% 2016年 -18.18% 1.82% -16.77% 1.81% -1.41% 0.01% 2017年 -2.56% 0.85% -1.87% 0.85% -0.69% 0.00% 2018年 -29.43% 1.42% -31.85% 1.43% 2.42% -0.01% 2019.1.1-2019.6.30 19.05% 1.68% 17.87% 1.70% 1.18%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9.99% 1.68% 49.44% 1.63% -29.45% 0.0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2012年1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月31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备选成分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为5%-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当睿智500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未终止运作,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睿智500份额、睿智 A份额、睿智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睿智A份额与睿智 B份额终止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上市开方 式基金(LOF),届时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30%;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基 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 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基金设立 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50,000元的,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 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存续期内在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对 睿智500份额和睿智A份额进行一次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另外,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如果睿 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时也将进行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 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 年度外)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睿智500份额净值,然 后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确定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期末参考净值。然后对睿智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10份睿智500份额将按4份睿智A份额获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睿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0元, 基金份额折算日前睿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睿智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睿智A份额持有人。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睿智A份额和睿智5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睿智500份额折算 前 ?NAV?1.0000)后前4(A NAV?NAV? 500500 10 前前 4?NUM?(NAV?1.0000)500A 睿智5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500份额= 后 10?NAV500其中: 后 NAV500:份额折算后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2.睿智A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睿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定期份额折算后睿智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睿智A份额的份额数 前前 NUM?(NAV?1.0000)AA 睿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500份额=后 NAV500 3.睿智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不对睿智B进行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其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睿智500份额、睿智A和睿智B份额进行折算。份额折算 后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睿智A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 元,折算后睿智500份额、睿智A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均相应缩减。A和睿智B份额的 比例为4:6。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睿智500份额折算 前前 NUM?NAV后500500 NUM=500 1.0000 2.睿智A份额折算 4后后 NUM?NUM折算后睿智A和睿智B份额配比保持4:6不变,即。 AB 6 份额折算前睿智A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睿智A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睿智500份额的 资产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睿智A份额持有人将在份额折算后持有睿智A与新增的场内睿智500份额 前前后 NUM?NAV?NUM?1.0000AAA 睿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500份额= 1.0000 3.睿智B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后,睿智B的资产相等。 前前 NUM?NAV后BB NUM?B 1.0000 (三)睿智5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睿智A(或睿智B)的新增睿智500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睿智 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实施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睿智A、睿智B和睿智500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必须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睿智A和睿智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睿 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终止运作后,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睿智500份额的 场内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全部转换为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终止运作后,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睿智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睿智A份额(或睿智B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睿智A份额(或睿智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睿智A份额(或睿智B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睿智A份额(或睿智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睿智A份额(或睿智B份额)的份额数×睿智A份额(或睿智 B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全部转换为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 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 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睿智5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睿智5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睿智500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5.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终止运作; 26.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终止运作后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的份额转换;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三、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如下。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跟踪误差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 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 胀风险、汇率风险和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4)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基金在多数 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 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 度,但是,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票;此外, 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交易成本以及其它费用,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将不可 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造成跟踪误差。 2.分级份额特有风险 持有本基金分级份额的投资者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睿智A份额将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 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睿智B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 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将优先 满足睿智A的收益分配,为避免睿智B的份额参考净值跌到零,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 折算机制,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则睿智A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2)基金的收益分配 如果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未终止运作,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睿智500份额、睿智 A份额、睿智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但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 金管理人对睿智A和睿智B份额实施基金份额折算。睿智A份额(或睿智B份额)的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睿智A(或睿智B)的新增睿智500场内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该获 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 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睿智500份额 与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一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睿 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这 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 险。 (4)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 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睿智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5)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分级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受标的指数走势、市场供求关系、投资者的预期 差异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的两级份额可能会面临偏离其份额 净值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7.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其整体流动性在中国股票市场中 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 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防范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 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别计算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 由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 额、基金净值、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人工服务: 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 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信箱留言等栏目,投资人 可以通过在线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 服务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2019-02-22;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信证券基金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9-03-05;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3-29;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4-01;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2019-05-08;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9-05-09; 7.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6-04; 8.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6-10; 9.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6-26;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科曙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06-26; 11.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7-01;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07-05; 13.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7-08;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2019-07-09;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ST信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2019-07-09; 16.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7-11; 17.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7-16; 18.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6-17;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的通知,2019-07-18; 20.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7-19; 21.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7-24; 22.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7-29。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或复制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第(1)至(5)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6)项文 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睿智500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睿智5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和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睿智5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除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终止 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运作;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睿智500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睿 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 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 运作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别计算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 由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中证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定期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 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1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 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 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2)、(11)、(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睿智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睿智A份额 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和睿智5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NNAV?(1?R) A NAV?0.4?NAV500A NAV? B 0.6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日}; NAV500为T日每份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睿智A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NAVB为T日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睿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 3、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6、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 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