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7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9 第七部分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3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销售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 97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8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9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100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同: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托管协议: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工银瑞信 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工银瑞 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工银新能源份额: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工银新能源A份额: 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 基金份额,即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A份额; 工银新能源B份额: 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 基金份额,即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B份额;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工银新能源A份额 而言,指1.0000元; 工银新能源A份额约定指依据工银新能源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 日应得收益: 日收益; 工银新能源A份额约定指本基金为每份工银新能源A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 年基准收益率: 得的收益率,工银新能源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人民币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其中,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 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 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至第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期间 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为准,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工银 新能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 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工银 新能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工银新能 源份额持有人、工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工银新能 源B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工银新能源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工银新能源份额在发售 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工银新能源A份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额和1份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工银新能源份额与 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之间可进行份 额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2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工 银新能源A份额与1份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1份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1份工银新能源B份额进 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份额 的净值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 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 能源B份额)的10%;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认 购、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上市交 易、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工银新能 源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工银新能 源份额和上市交易的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 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T 日: 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 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不同,可区分为工银新能源A份额参考净值、工银新 能源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流动性受限资产: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工银新能源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 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具。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指数。 如果中证新能源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新能源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新能源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 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 “工 银新能源B份额”。其中,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 动分离为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工银新能源份额可办理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工银 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场内工银新 能源份额与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 额配比不变。 (三)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概要 1、基金份额配比 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 不变。 2、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因此 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新能源A和工银新能源 B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本金 及工银新能源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故工银新能源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净资产,故工银新能源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如下: 1)工银新能源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人民币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4.0%”, 其中,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 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第一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若届时无法获得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具有市场代 表性的利率作为计算基准,并据此约定工银新能源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 算方式;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进行参考净 值计算。在进行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新能源A份额 的本金及工银新能源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新 能源B的净资产。工银新能源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工银新能源A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工银新能源A份额应计收 益的天数确定; 3) 每2份工银新能源份额所代表的1份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1份工银新 能源B份额分别计入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自动分离或分拆后的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 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2份工银新能源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 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1份工银新能源B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但不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5000元以上进行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工银新能源 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为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工 银新能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和工银 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RR12 NAVA(tt)?1.0000?1.0000?1??2? NN NAV?0.5?NAVA NAV? B 0.5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1=max{0,min{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T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最 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该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即使该日未进行 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的 基金净值达到1.5000元以上进行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 T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min{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最近一次定期折算基 当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 准日(含该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的实际天数; 算基准日为定期折算基 最近一个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该日,不 准日,且该日未进行定期 15 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5000元以上进 折算 行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最近 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含该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 算)的实际天数}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t2= 其他情形 , 0 NAV为T日每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工银新能源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1为T日所在年度工银新能源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R2为T日所在年度的前 一年工银新能源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内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上市 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 源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舍去。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 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工银新能源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工银新能源A份额、 工银新能源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认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募集时,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 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工银新能源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 与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销售机构。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工银新能源份额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场 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 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 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 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工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工银新能源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登记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工银新 能源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当工银新能源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工银 新能源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工银新能源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工银新能源份 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 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份额确认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工银 新能源份额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工银新能源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工银新能源份 额的份额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工银新能源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书》。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6、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工银新能 源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份额确认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有权赎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工 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价 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 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5)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工银新能源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执行。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工银新能源份额赎回申 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按下列方式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工银新能源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 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银新能源A份 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上市交易。 在法律法规及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工银新能源份额的 上市交易,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工银新能源份额分别采用不 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工银新能源份额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工银新能源份额上市交易的 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工银新能源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工银新能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 易日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停复牌与暂 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 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工银 新能源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工银新能源 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的工银新能源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只能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 为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工银新能源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 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工银新能源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工银新能源 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上市交易或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在登记结算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工银新能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工银新能源份额与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 银新能源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1份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1份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1份工银 新能源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工银新能源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工银新能源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介公 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2的整数倍。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申请进行“合并”的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且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4、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工 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 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 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上述规则的, 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 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1.3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 比例和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转让其持有的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工银新能源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 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 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自动分离、分拆、合并或上市 交易)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含10%)基金份额”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 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一; ②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 各自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 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分别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 新能源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 源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 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 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 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 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工银新能源份 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 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工银新能源份 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 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 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工银 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销售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 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股指期货、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源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任何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 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 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 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35%,偏离度年 化标准差不超过4%。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 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 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 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 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 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 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 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 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 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 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 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 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 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中证新能源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将与风能、太阳能、核能、生 物质能等新能源及其储能设备等相关的公司纳入新能源主题,采用派许加权方式, 反映了上海和深圳市场新能源公司的表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 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 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目标为获取指数的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 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工银新能 源A份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工银新能源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新 能源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本基金不受此条款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投资比 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13)、(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不再受相关限制。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当工银新能源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内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 新能源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工银新能源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工银新能源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 能源A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标的指 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向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次月首日起3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次月首日起3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算方法 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合理 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 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 源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运作期 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1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登记在册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 源A份额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1个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不足6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1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仅包括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0.2500 元以下进行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若基金管 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性公告。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进行计算,对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工银 新能源份额将按1份工银新能源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约定年化应得收益,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工 银新能源A份额每个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的部 分,将折算为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分配给工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工银新能源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工银新能源份额将按1份工银新能源A份额获得新增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 折算,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相应调整。 1、工银新能源份额折算 后前前 NAV?NAV?0.5?(NAV-1.0000) 工银新能源工银新能源A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前前 0.5?NUM?(NAVA?1.0000)工银新能源 工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新能源份额? 后 NAV工银新能源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份 额数+工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NAV:份额折算前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工银新能源 后 NAV: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工银新能源 前 :份额折算前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AVA 前 NUM:份额折算前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工银新能源 2、工银新能源A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工银新能源 A份额的份额数 前前 NUMA?(NAVA?1.0000) 工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新能源份额? 后 NAV工银新能源 其中: 前 :份额折算前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A 3、工银新能源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不对工银新能源B进行定期份额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 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不改变其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 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新能源基金份额净值、 工 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如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 金净值达到1.5000元或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 时进行份额折算。 1、当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0元时,本基金即可确定折 算基准日,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登记在册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 分别进行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 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B份额 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与折算前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参考净值相等。 (1)工银新能源份额 场外工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内 工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 后前 NAV?NAV工银新能源A 前前 NUM?NAV后工银新能源工银新能源 NUM? 工银新能源后 NAV工银新能源 后 NUM: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工银新能源 (2)工银新能源A份额 份额折算后不改变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后前 NUMA?NUMA 后前 NAVA?NAVA 其中 后 NUM: 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A 后 NAV: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A (3)工银新能源B份额 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B份额与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数在折算前后保持不变;工银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工银新能源B份额参考净值超出工银新能源A份额 参考净值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工银新能源场内份额。 后前 NUMB?NUMB 后前 NAVB?NAVA 工银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前前前 NUM?(NAV-NAV)BBA ? 后 NAV工银新能源 其中 后 NUM: 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B 前 :份额折算前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B 后 NAV: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B 前 :份额折算前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AVB (4)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 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当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时,本基金即可确定折算基 准日,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在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 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进行分别折算。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A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元;折算后将保持工银新能源A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比例为1:1。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工银新能源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等 前前 NUM?NAV后工银新能源工银新能源 NUM? 工银新能源 1.0000 (2) 工银新能源A份额折算 折算后工银新能源A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配比保持1:1不变; 份额折算前工银新能源A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工银新能源A份额的资产及 其新增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工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将在份额折算后持有工银新能源A与 新增的场内工银新能源份额 后后 NUM?NUM AB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前前后 NUMA?NAVA?NUMA?1.0000 工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新能源份额? 1.0000 (3) 工银新能源B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后,工银新能源B的资产相等。 前前 NUM?NAV后BB NUM?B 1.0000 (4)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 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工银新能源A(或工银新能源B )的新增工银新能源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 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实施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工银新能源A、工银新能源B 和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必须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 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前一个月内本基金进行过不定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期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本次定期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上述规则,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 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工银新能源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工 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工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A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工银新能源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 17、工银新能源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工银新能源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工银新能源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工银 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工银新能源份额、工 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工银新能源 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为《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