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理人 ................................................................................................................................. 9 §4 基金托管人 ............................................................................................................................... 19 §5 相关服务机构 ........................................................................................................................... 24 §6 基金的募集 ............................................................................................................................... 30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8 基金份额折算 ........................................................................................................................... 32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6 §11 基金的投资 ............................................................................................................................. 44 §12 基金的财产 ............................................................................................................................. 56 §13 基金资产估值 ......................................................................................................................... 57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18 风险揭示 ................................................................................................................................. 72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1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4 §25 备查文件 ............................................................................................................................... 115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30日证监许可[2010]89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0年8月27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作出的相应修订。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以及《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 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 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后续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指定交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 票方式申请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合同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合同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 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 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 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 账户的业务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 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 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 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 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 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 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 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 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 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 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 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 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期货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 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 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 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 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 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年7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 专业,2010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 深圳期货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年6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 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 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华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年7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 机械工程专业,2002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1991年11月 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 圳证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年2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 部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 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0年8月至2013年4月,杨德龙、柯晓;2013年4月至 2016年8月,柯晓;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柯晓、周豪;2016年11月至2019年7 月,周豪;2019年7月至今,崔蕾、龚涛。 崔蕾女士,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2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数量化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 指数投资部研究员;2018年11月至今,任南方中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今, 任南方顶峰TOPIX ETF(QDII)、大数据300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有色金属、南 方有色金属联接、1000ETF、南方小康ETF、南方小康ETF联接基金经理。 龚涛先生,伦敦城市大学人工智能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就职于巴克莱资本(伦敦)、摩根大通(伦敦)、中信期货、华泰期货、易方达基金,历 任中信期货量化研究团队负责人、华泰期货研究总监兼量化组负责人、易方达基金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2019年5月加入南方基金指数投资部;2019年7月至今,任南方中 证100、互联基金、南方小康ETF、南方小康ETF联接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 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 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33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23只。 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95606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2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3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1.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程爽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30日证监许可[2010]892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10年7月26日至 2010年8月20日止,共募集656,799,881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6855户。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 基金建仓。 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万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Y,并 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则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10000,基金份 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 登记结算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 算T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份额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投资者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5,000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3,127,000,23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13,057,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为3779.14。 (1)折算比例=(3,127,000,230.95/3,013,057,000)/(3779.14/10000)=2.74617105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2.74617105=13730(小数部分舍去) 四、 本基金份额折算的情况 根据《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证南方小康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0年10月15日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收盘值为4488.55点,本 基金资产净值为733,456,297.82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656,799,881.00份。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2.48791254,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1,634,057,409.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0.4489元,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1168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完成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在其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上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0.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0.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最迟不超过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已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 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10.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 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 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 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后续修订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10.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200万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6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7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 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 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价格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 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 开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乘积 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 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0-7-2 基金名称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161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8,141.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690,6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0.3453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8,141.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0.5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2,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是 10.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算;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 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0.9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算;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 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10.10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 10.11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 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2 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11 基金的投资 11.1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1.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 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11.3 投资理念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旨在综合反映代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主要方向的上市 公司的整体状况。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力求获得该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 平均收益率,以使投资者可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11.4 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 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 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 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二)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 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 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 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 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 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 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 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 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 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 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 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 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1.5 投资组合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适当替代和逐步购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其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 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采用合理方法 寻求替代。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踪误差各种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 整、股本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 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自动化指数 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制作并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以T日标的指数权重为基础,考虑T日可能发生的 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并实施;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 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金融工程小组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 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1.6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b、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d、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f、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除上述第d、e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11.7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简称小 康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南 方小康产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 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11.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 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1.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11.10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1.11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90,472,312.55 99.54 其中:股票 590,472,312.55 99.5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19,159.06 0.46 8 其他资产 2,486.19 0.00 9 合计 593,193,957.80 100.00 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下表的合计项中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 增值。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1,551,168.15 7.02 C 制造业 225,831,733.83 38.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8,039,958.35 8.12 E 建筑业 65,872,826.50 11.13 F 批发和零售业 23,361,266.47 3.9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744,110.25 3.8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9,401,815.08 6.66 J 金融业 94,466,241.54 15.96 K 房地产业 23,488,677.87 3.9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13,433.15 0.8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89,971,231.19 99.70 1.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63,431.25 0.06 C 制造业 64,176.41 0.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9,603.76 0.01 J 金融业 33,869.94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1,081.36 0.08 1.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50 中国联通 5,391,518 33,211,750.88 5.61 2 600019 宝钢股份 4,369,783 28,403,589.50 4.80 3 600887 伊利股份 556,781 18,602,053.21 3.14 4 600690 海尔智家 1,047,134 18,104,946.86 3.06 5 601186 中国铁建 1,769,783 17,609,340.85 2.98 6 600795 国电电力 6,692,253 16,998,322.62 2.87 7 601390 中国中铁 2,524,446 16,459,387.92 2.78 8 600585 海螺水泥 389,928 16,182,012.00 2.73 9 600741 华域汽车 684,279 14,780,426.40 2.50 10 600011 华能国际 2,114,200 13,171,466.00 2.23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968 海油发展 102,375 363,431.25 0.06 2 601698 中国卫通 10,103 39,603.76 0.01 3 603863 松炀资源 1,612 37,204.96 0.01 4 601236 红塔证券 9,789 33,869.94 0.01 5 603867 新化股份 1,045 26,971.45 0.00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 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 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39.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6.9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86.19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236 红塔证券 33,869.94 0.01 新股未上市 11.12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8.27-2010.12.31 5.11% 1.49% 10.02% 1.67% -4.91% -0.18% 2011.1.1-2011.12.31 -22.65% 1.28% -23.61% 1.30% 0.96% -0.02% 2012.1.1-2012.12.31 5.05% 1.25% 4.36% 1.28% 0.69% -0.03% 2013.1.1-2013.12.31 -9.61% 1.28% -10.83% 1.30% 1.22% -0.02% 2014.1.1-2014.12.31 67.00% 1.28% 64.13% 1.28% 2.87% 0.00% 2015.1.1-2015.12.31 3.61% 2.79% 4.95% 2.82% -1.34% -0.03% 2016.1.1-2016.12.31 -0.95% 1.53% -2.71% 1.55% 1.76% -0.02% 2017.1.1-2017.12.31 16.68% 0.62% 15.09% 0.63% 1.59% -0.01% 2018.1.1-2018.12.31 -22.64% 1.24% -23.18% 1.25% 0.54% -0.01% 2019.1.1-2019.6.30 16.08% 1.50% 14.89% 1.50% 1.19%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8.63% 1.52% 33.15% 1.54% 5.48% -0.02% §12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3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 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内日在制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 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 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停复牌、终止上市交易;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8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 所造成的风险。对ETF 基金而言,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 份股期间。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20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 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 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 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 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 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可少量投 资于非成份股,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 当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 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 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 牌或摘牌、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 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等。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从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结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本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 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并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中证南方小康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 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 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和表决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效 力和表决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效力和表决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和表决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其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详见《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 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b、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d、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f、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除上述第d、e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日的次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 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 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30%、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 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 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b、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d、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f、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d、e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款项划往基金认购专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网下现金认 购申请,于认购结束后由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募集的股 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并在募集结束后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预先 开立的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的结算。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 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或微信服务通知形式向定制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 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 件地址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 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 的问题,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 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23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3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07-16 关于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9-07-15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04-19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7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3-27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5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