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承诺保证最低收益。引用的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摘要】   基金名称: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1号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加入WTO后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和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入世后以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即总成本领先优势和标新立异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持有人可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时,为认购金额(含认购金额)的1%;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时(含1000万元),为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   募集期限:自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申购费率:不高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   赎回费率:赎回总额的0.5%   认购最低投资额(含认购费):1,000元   申购最低投资额(含申购费):1,000元   最低赎回份额:5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处理,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本《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 基金发起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 基金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 申购:指本基金在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 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帐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银华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 元: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1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黑学彦   总经理:于楠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755-83516888   传真:0755-83516968   联系人:钟 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成立时间:1912年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 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0 年末,中国银行暨全资附属金融企业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31,680 亿元,同比增长9.1%,实现税前利润68.4 亿元。中国银行在亚、欧、澳、非、南美、北美六大洲均设有机构。截止2000 年末,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共计12,968 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59 个。建立起了全球布局的金融服务网络;重组以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香港的第二大银行集团。自1989 年至今,中国银行已连续12 年入选财富评选的世界500 强。中国银行连年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1000 家大银行之一。2000 年度名次居全球1000 家大银行的第18 位。1992 年以来中国银行8 次被英国《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国内银行”、“中国最佳并购机构”、“中国最佳银行”。2001 年亚洲地区出版的《资产》杂志将中国银行评为2000 年度“中国国内最佳银行”。遍布世界各地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处、研发处、托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稽察处和交易中心6 个职能处室。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现有员工40 余人。   (三)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成功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本基金的当事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黑学彦   电话:0755-83516888   传真:0755-83515087   联系人:苗振亚   2、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成立时间:1912年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1996年1月12日   电话:010-65226699-2022、2021、2052   传真:010-65229094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名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   电话:010-65178899   传真:010-65186588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0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黑学彦   电话:0755-83516888   传真:0755-83516968   联系人:杨 兵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信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楼   负责人:靳庆军   电话:0755-83247335   传真:0755-83786448   联系人:朱梓源   经办律师:靳庆军 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2年10月17日到2002年11月6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帐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帐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3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六)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时,为认购金额的1%;   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时(含1000万元),为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认购份额=9,900/1.00=9,9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0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   (二)基金的成立   1.设立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三)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工作日,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申购赎回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帐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帐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万元) 1.2%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1.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按照赎回总额的0.5%收取,从中扣除注册登记费(赎回费总额的20%)、其他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那么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A)   5,000 1,000,000 5,000,000 10,000,000   适用费率(B) 1.5% 1.2% 1.2% 1.0%   申购费用(C=A*B) 75 12,000 60,000 100,000   净申购金额(D=A-C) 4,925 988,000 4,940,000 9,900,000   申购份额(=D/1.2000) 4,104.16 823,333.33 4,116,666.66 8,25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文批准于2001年5月28日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六个部门和一个外派机构:综合管理部、基金经理部、研究策划部、运作保障部、市场开发部、监察稽核部。   1、综合管理部   负责组织办公及公司会议、文件起草、核定和督办议定事项、公司信息批露准备工作、公司对外宣传及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后勤保障、文件档案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等。   2、基金经理部   负责基金资产的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基金经理部可根据管理基金的数目设置基金管理小组,公司管理的每只基金设一个基金管理小组,由一名基金经理和若干基金经理助理组成。   3、研究策划部   基础研究部门,主要负责采集、分析各类政、经、行业信息,研究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情况,深入上市公司、其他研究机构和业界人士开展调研,撰写研究调查报告、开发与研究新业务等,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部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投资建议和依据。   4、运作保障部   负责基金会计清算和电脑信息两部分。   5、市场开发部   负责基金品种开发及方案设计、市场推广、对外宣传、基金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公司国际业务发展及加强公司的对外合作等。是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和开拓新业务的重要咨询部门,也是对外服务的窗口部门。   6、监察稽核部   为保证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的独立性、合规性及有效性,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取信于市场,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的职能部门,其行政管理遵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监察稽核部直属公司督察员领导,独立执行基金资产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独立”是指其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和管理层,独立于基金资产运作,或其他影响该部门公正、客观开展工作的关系。   7、外派机构   外派机构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公司总部以外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初期只设立北京办事处,主要负责与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机关、机构客户以及主要媒体的沟通与联系;收集国内外的相关政策、信息和动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通报;负责相关的接待和服务工作等。   此外,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由董事会领导,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截止到2002年6月底,公司有员工48人,其中69%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   截止到目前,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经营业绩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公司管理基金天华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天华系由原四川国债投资基金转制而来,扩募前基金份额为8.4亿份,扩募完成后基金份额增长到25亿份。有关扩募前后基金净值的变化见表1。   基金情况:   (1) 全称:天华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4) 基金经理:石松鹰   (5) 成立日:1999年7月12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25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0.9896元人民币(截止到2002年6月28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 2001年9月6日年至2002年6月28日为2.86%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未分配   表1 基金天华的规模和净值变化*    时间 时点解释 基金份额 基金单位净值   2001年6月11日 基金正式运作日 8.420912亿 0.9812   2001年8月8日 基金上市日 8.420912亿 0.9151   2001年9月5日 基金扩募完成前一日 8.420912亿 0.8916   2001年9月6日 基金扩募完成日 25亿 0.9621   2001年9月7日 扩募首次披露净值日 25亿 0.9590   2001年12月31日 选取统计日 25亿 0.9309   2002年6月28日 选取统计日 25亿 0.9896   *公司摘自系统数据计算而得   表2 公司管理的基金天华的经营业绩:与大盘比较*     2001年9月6日 2002年6月28日 涨跌幅   上证指数 1861 1733 -6.88%   深圳成指 3937 3551 -9.80%   天华净值 0.9621 0.9896 2.86%   *公司摘自公开证券数据计算而得   表3 公司管理的基金天华的经营业绩:与其他封闭式基金比较*   时间 2001年 2002年 2001年12月31日 第四季度 第一季度 到6月28日   净值增长率排名 八 一 四     *摘自中国证券报2002年7月1日第九版基金统计周报   图1 公司管理的基金天华的经营业绩:与大盘比较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黑学彦先生:董事长,61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吉林省商业厅副厅长,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证券业》杂志主编。   孙兵先生:副董事长,35岁,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于楠先生:董事兼总经理,45岁,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常克川先生:董事,38岁,大学学历,高级经纪师。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副处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李维雄先生:董事,48岁,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外经处处长。现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47岁,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所长、副书记。   张利平先生:独立董事,44岁,法学及工商管理双硕士。曾任美国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副总裁,美林驻北京、上海两地首席代表,德利佳华(中)有限公司主席,德国德累斯登银行大中华区主管。现任香港太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47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冀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49岁,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为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昌建先生:监事长,47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新大都医药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计财部经理。   马春华先生,监事,32岁,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为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就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北京华泰坤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国农先生:监事,41岁,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经就职于机械部销售管理局商情处,北京华远集团电子公司,北京泛达集团系统集成公司,北京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彭越先生:副总经理,36岁,研究生学历。曾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佛山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员,32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石松鹰先生:基金经理,33岁,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在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具有九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获取基金管理费;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单位;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   (8)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及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的监督;   (8)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负责销售基金单位和基金的注册登记;   (1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自身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0)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员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员、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银华"的字样。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 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成立时间:1912年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 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0 年末,中国银行暨全资附属金融企业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31,680 亿元,同比增长9.1%,实现税前利润68.4 亿元。中国银行在亚、欧、澳、非、南美、北美六大洲均设有机构。截止2000 年末,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共计12,968 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59 个。建立起了全球布局的金融服务网络;重组以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香港的第二大银行集团。自1989 年至今,中国银行已连续12 年入选财富评选的世界500 强。中国银行连年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1000 家大银行之一。2000 年度名次居全球1000 家大银行的第18 位。1992 年以来中国银行8 次被英国《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国内银行”、“中国最佳并购机构”、“中国最佳银行”。2001 年亚洲地区出版的《资产》杂志将中国银行评为2000 年度“中国国内最佳银行”。遍布世界各地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处、研发处、托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稽察处和交易中心6 个职能处室。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现有员工40 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明康先生,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秘书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兼货币政策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2000 年2 月至今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   李早航先生,中国银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大学学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现任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投资公司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分党组书记、董事长;1997 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并就任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 年6 月至今任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2 年6 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60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有效监控和集中统一管理。中国银行在2000 年被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体制。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管理委员会、稽核部、内审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从业人员自律守则》、《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共10 余项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据法律、法规、《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基金持有人   (一)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A.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B.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C.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A.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C.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C.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三、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755-83172299,该电话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755-8351508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加入WTO后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和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入世后以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即总成本领先优势和标新立异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作为平衡型基金,投资理念主要体现为“竞争优势创造投资价值、收益与风险相平衡”,具体而言包括:   1、通过深入系统的比较分析和实地调研,挖掘出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具有绝对或相对竞争优势的行业以及所有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这些“优势企业”凭借其竞争优势谋求发展提高业绩的同时也将提升其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价值,因而投资这些优势企业群体中目前股票内在价值被市场绝对或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可以分享这一成果;   2、基于下面的理由,我们认为“优势企业”既包含成长型公司也包含价值型公司:现实中的“优势企业”一般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一部分“优势企业”已经较长时间地拥有和发挥了竞争优势,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定、股票市盈率低;而另一部分“优势企业”虽然拥有竞争优势的时间不长,目前公司业绩一般,但未来其竞争优势能够得到维持和扩大,从而使业绩保持较好的成长性。因此,投资“优势企业”实际上是对“成长型公司”和“价值型公司”的一种平衡投资;   3、本基金注重收益与风险的平衡,不追求高风险下的高收益,将通过控制股票、债券的投资比重来获取中低风险下的中等收益。   (四)投资组合原则或策略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遵循以下主要原则或采取以下主要策略:   ●平衡原则:收益与风险平衡;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相平衡;在行业组合、公司组合上体现成长型与价值型平衡配置。   ●流动性原则:针对开放式基金赎回特性,在风险控制中将流动性风险控制作为首要原则。   ●资产配置比例限制原则: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70%;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70%;现金留存比例浮动范围:5-15%;投资证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80%;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双十原则: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仓位选择优先策略:基于大盘走势关系基金投资全局,本基金投资中充分重视对市场趋势尤其是对股市大盘趋势的研判,并将由此决定的基金仓位的选择放在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中最优先的位置。   ●逆向流程策略: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操作流程,而股票选择采取自下而上的操作流程。   ●动态组合策略:根据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中各种资产的权重,尤其针对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系统风险。股票投资组合的系统调整周期为一年,微调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时进行。   ●备选库策略:基于本基金在股票方面的主要投资对象是中国入市后具有竞争优势上市公司,将专为本基金建立竞争优势股备选库,股票资产中来自于备选库中股票的投资权重不低于80%,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股票必须来自备选库。   (五)投资决策   严格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是我们控制投资风险和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障。具体投资决策流程见图2,下面根据决策流程对所涉及的相应部门、岗位进行分类说明:   1.风险控制决策   公司投资的风险控制政策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   2.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部经理和研究策划部经理任委员,基金经理列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研究策划部和基金经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分析等,经委员会成员讨论并投票表决,确定基金的中长期投资仓位基准,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决定基金资产一级分布比例等。   3.股票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分布的决策,在研究策划部的研究(以研究策划部为主导力量建立股票备选库)支持下,通过对行业、上市公司基本面与市场基本面情况的系统分析,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方案,并评估投资组合风险,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图3为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流程图。(附后)   4.股票选择   研究策划部组织研究人员进行公司调研和系统分析,按照基金契约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筛选和估值,寻求出中国入世后具有竞争优势而目前股票内在投资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从而建立相应的竞争优势股备选库。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相关制度规定,从股票备选库中筛选股票确定买入股票名单,并在适当的时机构建基金股票组合。   在基金经理作出投资决策后,研究员应保持对上市公司的定期跟踪,并每周向基金经理部反馈上市公司的最新动态,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还应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在现金与流动性管理基础上,作出股票投资决策。   5.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决策   在进行股票投资的同时,基金经理助理需要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之上决定对债券的投资。国债投资决策流程见图4。   图4 国债投资决策流程图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   (六)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将在六个月内建仓至上述第1和5条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中资产配置比例限制原则所规定的各项资产比例浮动范围的要求;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五、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人的自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前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其赔偿原则如下: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照估值方法的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基金管理人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应予以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或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资金汇划费用,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资金汇划费用或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分红手续费;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三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申购公告书和赎回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日常申购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公告书;   在日常赎回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赎回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告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成立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五)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十三、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基金契约摘要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以及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目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契约, 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   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共持有七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单位基金的持有人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图3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流程图 ┌──┐ ┌────────────────────────┐ │竞争├ ─→│ 通过产业国际竞争力比较确定优势行业 │←─┐ │优势│ │ │ │ │行业│┌─→└──────┬─────────────────┘ │ │评估││ ↓ │ │体系││ ┌────────────────────────┐ │ │ ││ │基于企业竞争优势的八个方面从各行业中筛选具有竞争│ │ │ ││ │优势上市公司形成竞争优势初选库(Ⅰ) │ │ │ ││ └────────────────────────┘ │ │ ││ ↓ │业 │ ││ ┌────────────────────────┐ │绩 └──┘│ │构建基于“单位成本的市场份额”指标的竞争优势量化│ │评 │ │模型对初选库(Ⅰ)中的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形成竞争优│ │估 │ │势初选库(Ⅱ) │ │ │ └────────────────────────┘ │及 │ │ │风 │ ↓ │险 │ ┌────────────────────────┐ │反 │ │由行业研究员对竞争优势初选库(Ⅱ)的上市公司逐一│ │馈 │ │汰劣优化形成竞争优势初选库(Ⅲ) │ │ │ └──────┬─────────────────┘ │ │ │ │ │ ↓ │ ┌──┐│ ┌────────────────────────┐ │ │公司││ │通过内在投资价值估值模型对初选库(Ⅲ)的股票进行│ │ │价值││ │估值,寻求被市场低估的股票 │ │ │评估││ └────────┬───────────────┘ │ │体系├┼─→ │ │ │ │├─→ ↓ │ │ ││ ┌────────────────────────┐ │ │ ││ │依据估值及排序结果并与实际股价相比较,形成竞争优│ │ │ ││ │势股备选库 │ │ │ ││ └────────────────────────┘ │ │ ││ ↓ │ │ ││ ┌────────────────────────┐ │ └──┘│ │基金经理依据规定和实际情况,主要从备选库中选取股│ │ │ │票并形成股票投资组合 │ │ │ └──────┬─────────────────┘ │ │ │ │ ┌──┐│ ↓ │ │基金││ ┌────────────────────────┐ │ │投资││ │集中交易室执行投资决策 │ │ │绩效││ │ │ │ │评估││ └──────┬─────────────────┘ │ │体系│└─→ ↓ │ │ │ ─ →┌────────────────────────┐ │ │ │ │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绩效│←─┘ │ │ │评估 │ └──┘ └────────────────────────┘ 图4 国债投资决策流程图 ┌────────┐ │ 研究支持 │ └────────┘ ↓ ┌────────┐ ┌┬──────┬┐ │持久期决策 (Dut │←───┤│投资决策委员││ │ation Decision) │ ││会 ││ └───┬────┘ └┴┬─────┴┘ ↓ 投资限制 │ ↑投资反馈 ┌ ─ ─ ─ ─ ─ ┐ ↓ │ ┌ ─ ─ ─ ─ ─┐ │ ┌────────┐ │ ┌───────┐ │到期期限结构(Mat│ │ │ 基金经理 │ │ │ │urity Structure)│ │ └───────┘ ┌───────┐ └────────┘ │ ↓ │←┤国定收益分析师│ │ │ ┌────────┐ └───────┘ ┌────────┐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 │ │部门选择(Sector │ │ │助理 │ │ │Selection) │ │└────────┘│ │ │ └───┬────┘ │ └── ── ── ─┘ │市场信息 ↓ │ ↑ │ │ ┌────────┐ │ ↓ │ │ │证券选择(Securit│ ┌────────┐ │ │ │ies Selection) │ │ │ 交易部 ├───┤ └────────┘ └────────┘ │交易信息 └ ─ ─ ─ ─ ─ ┘ ↓ ↓ ↓ ┌──────────┐┌──────┐ ┌───────┐ │绩效与风险管理小组 ││监察稽核部 │ │绩效评估与风险│ └──┬───────┘└──────┘ │控制(PERC) │ 绩效及风险报告│ ↑ └───────┘ ↓ │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 图2 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图 ┌───────────────┐ │ ┌───┼───────┐ ┌─┐ ┌─┐ ┌─┐│┌─┐ ┌─┐ ┌─┐│┌─┐│┌─┐ ┌─┐│ │基│ │基│ │执│││下│ │证│ │投│││股│││资│ │投││ │金│ │金│ │行│││达│ │券│ │资│││票│││产│ │资││ │投│ │会│ │投│││投│ │选│ │组│││资│││配│ │授││ │资│ │计│ │资│││资│ │择│ │合│││产│││置│ │权││ │绩│ │核│ │指│││指│ │ │ │及│││配│││方│ │制││ │效│←│算│←│令│←│令│←│ │←│投│←│置│←│案│←│度││ │评│ │ │ │ │││ │ │ │ │资│││债│││(│ │:││ │估│ │ │ │ │││ │ │ │ │策│││券│││资│ │投││ │ │ │ │ │ │││ │ │ │ │略│││资│││产│ │资││ │ │ │ │ │ │││ │ │ │ │ │││产│││在│ │备││ │ │ │ │ │ │││ │ │ │ │ │││配│││现│ │选││ │ │ │ │ │ │││ │ │ │ │ │││置│││金│ │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 │禁││ │ │ │ │ │ │││ │ │ │ │ │││ │││票│ │选││ │ │ │ │ │ │││ │ │ │ │ │││ │││、│ │库││ │ │ │ │ │ │││ │ │ │ │ │││ │││债│ │制││ │ │ │ │ │ │││ │ │ │ │ │││ │││券│ │度││ │ │ │ │ │ │││ │ │ │ │ │││ │││之│ │ ││ │ │ │ │ │ │││ │ │ │ │ │││ │││间│ │ ││ │ │ │ │ │ │││ │ │ │ │ │││ │││的│ │ ││ │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研究策││ │ │ │ │ │ │划部股││ │ │ ┌─┐ │ │ │ │票备选││ │ │ │股│ │ │ │ │库 ││ │ │ │市│ │ │ │ │ ││ │ ┌─┐ │ │运│ │ │ │ │ ││ │ │提│ │ │行│ │ │ │ │ ││ │ │出│ │ │环│ │ │ │ │ ││ │ │资│ │ │境│ │ │ │ │ ││ │ │产│ │ │分│ │ │ │ └───┴┘ │ │配│ │ │析│ ┌┴┐ ┌┴┐ ┌┴┐ ┌┴┐ │置│ ┌┴┐│ │┌─┐ │基│ │运│ │集│ │基│ │报│ │投││ ││研│ │金│ │作│ │中│┌──────┐ │金│ │告│ │资││ ││究│ │绩│ │保│ │交││ 及时反馈 │ │经│ │ │ │决│└─┘│策│ │效│ │障│ │易│└──────┘ │理│ └─┘ │策│←──┤划│ │评│ │部│ │室├───────→ │部├───→ │委│ │部│ │估│ │ │ │ │ │基│ ┌─┐ │员│ │ │ │小│ │ │ │ │ │金│ │及│ │会│ │ │ │组│ │ │ │ │ │经│ │时│ │ │ │ │ │ │ │ │ │ │ │理│ │反│ │ │ │ │ │ │ │ │ │ │ │小│ │馈│ │ │ │ │ │ │ │ │ │ │ │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时反馈│ │││ │ │ └────┘ │││ │ │ │││ └───────────────────┼───────┘││ ┌───────┐ │ ││ │及时反馈 │ │ ││ └───────┘ │ ││ │ ┌─────┐││ ┌┴┐│ 及时反馈 │││ │风│└─────┘││ │险│←──────┘│ │控│────────┘ │制│ ┌──────┐ │委│ │风险政策 │ │员│ └──────┘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