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5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8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8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8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4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均以 人民币计算,认购、申购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均以美元计 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四、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原油证 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4 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5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33、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4、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其中场外 A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 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 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 基金的场内 A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6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 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 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7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 A 类人民币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和 C 类人民币 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 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A 类人民币份额的行为 5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 公告书》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 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59、基金中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8 基金中基金 60、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1、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62、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3、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4、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 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 行计算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境外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人 民币)不少于 2 亿元。 七、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 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0 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 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批准。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美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 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具体费率按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将针对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设置不同的认 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其中,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 元份额在场外发售,A 类人民币份额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发售。 (1)场外发售 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场内发售 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 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 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 发售。 (3)通过场外认购的 A 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 A 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 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2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在额度范围内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 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 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 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3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人民币)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 在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美元份额等其 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 A 类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最新公布的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6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 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 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 A 类人民币 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 基金的开放日,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投资者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8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各类 别份额可采用多币种销售;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时基金份额登 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 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 美元赎回款,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9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 赎回款划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基金份额时从美元账户缴款,赎 回美元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账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确 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 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0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金额申 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个基金份额类别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 T 日的美 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T 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 估值汇率进行折算,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 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1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8、办理人民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9、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 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 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2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 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或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 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 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3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4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 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5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1、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 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在 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A 类人民币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人民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人民币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6 (3)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4)处于募集期内的 A 类人民币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 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8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9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30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31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或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32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 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33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汇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3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36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质押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人民 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37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38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39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40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41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4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44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45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 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 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 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 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A 类人民币份 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 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以及 C 类人 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48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与股权、固定收益、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 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原油 ETF、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原油 ETF 指跟踪原油价 格或原油相关指数的 ETF 或杠杆 ETF,原油基金指跟踪原油价格或原油相关指 数的指数基金,以及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原油采掘、服务等原油相关公司股票的 以原油为主题的主动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原油 ETF、原油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增长率相当。通常情形下,本基金大部分资产将投资于原油 ETF,在原油 ETF 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或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可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投 资目标等情况下,本基金可选择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以实现投资目标。 1、原油 ETF 投资策略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50 本基金将优先选择跟踪标的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同或相关性大的原油 ETF 进行投资。 本基金选择原油 ETF 的因素包括: (1)跟踪标的:ETF 所跟踪标的指数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性; (2)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3)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该原油 ETF 历史成交量、报价连续性,以及是否 有做市商等; (4)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效率、基金的波动性 和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基金的年内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基金的费 率等。 此外,本基金不参与原油 ETF 的实物申赎。 2、原油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选择跟踪标的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同或相关性大的原油 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原油股票主动基金主要通过定量分析策略和定性分析策略相结 合的方式优选标的基金。在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原油采掘、服务等原油相关公司 股票的主动基金中,本基金通过分析各标的基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夏普比 率、历史回撤、波动率等量化指标,挑选出合适的基金组成标的基金池。再对标 的基金池中的基金进行筛选和配置,通过深入了解标的基金的具体策略及投资领 域,将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投资策略的基金,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3、股票等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仅在跟踪原油价格或原油相关指数的 ETF、指数基金投资品种缺失或 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进行股票投资。如本基金进行股票投资,本基金将重点投资 于满足基金管理人以下分析标准的原油相关的公司:公司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 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财务状况运行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 险较小;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 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本基金将根据对国际汇率和利率走势的判断,投资于能取得稳定回报固定收 益类品种;经营历史较长、单位风险的超额收益较高、下方风险较低的债券基金;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51 投资回报优良,同时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等。 4、衍生品投资及证券借贷策略 为降低留存现金、汇率因素的影响,本基金还将本着谨慎原则,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投资于以原油 ETF、原油股票指数 ETF 为标的资产的期货与期权, 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本基金可利用外汇远期合约规避外币资产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 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可利用以原油 ETF 为标的资产 的衍生工具,规避原油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还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规避单 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冲击成本等。在短 期的申购赎回规模较大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利用金融衍生品可迅速调整现金头 寸,同时管理风险以减少不利影响。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在严格进行风险控制的前 提下,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提高投资收益。 5、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原油 ETF,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52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其中, 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7)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8)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 2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53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54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55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56 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S&P GSCI Crude Oil Index ER)收益率 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S&P GSCI Crude Oil Index ER)属于标普高盛商品 系列指数之一。该指数由高盛于 1991 年研发,并被标准普尔公司于 2007 年收购。 根据该指数的编制方法,目前指数的标的资产由流动性高、交投活跃的美国西德 克萨斯原油期货(WTI)近月主力合约构成;WTI 近月主力合约在固定时间内进 行展期。该指数旨在为原油期货投资者提供公开、可靠的业绩比较基准,属于可 投资商品期货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力求每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 当,理论上其具有与业绩比较基准相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历史上原油价格波幅 较大,波动周期较长,预期收益可能长期超过或低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资产, 因此本基金是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较高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 险。 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根据市场变化,若将来条件许可,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使本基金转为采取 ETF 交易模式或 ETF 联接基 金模式,届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报证监会核准并提前公告。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 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58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 业务惯例保管。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估值时间为 T+1。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60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 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 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届时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商定的方式获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 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61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后 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 的合计;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 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美元基 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小数点后位数并及 时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于估值日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62 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63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64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65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本基金投资涉及境外市场, 由于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所收取的费 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境 外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8、基金的证券账户开立费用、相关账户维护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 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 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费用及有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仲裁、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3、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4、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5、基金的上市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67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68 R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5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 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 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 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现 金分红币种为其相应币种;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 净值;外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 率进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70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 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其他外币 份额(如有)以此类推。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 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73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74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T 日为 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 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将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75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76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 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77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79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8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8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8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8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8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85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86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87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88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或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89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90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 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汇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91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92 额类别设置;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质押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人民 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93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94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95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96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97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98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99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00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101 (本页为《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