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I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22日证监许可[2019]118号文批准变更注 册而来。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准予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3、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 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 险指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可能发 生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II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III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5 七、基金的存续 .......................................................................................................... 4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十、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六、风险揭示 .......................................................................................................... 8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33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金上证50指数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由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招募说明 书由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 由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上证50指 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 交易公告书》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 上海证券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终止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7、标的指数:指上证50指数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 件或因素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3.6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49%、19.5%、19.5%和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EMBA。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证券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财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证券上海投资咨 询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金鹏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涌金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 黄艳女士,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华夏银行苏州支行国际业务部职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 员,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 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总裁助理、副 总裁。现任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宁远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三九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伯 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广东宝 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宝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信 用宝征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百合佳缘 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微金所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宝合金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煜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尹庆军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督察长,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北 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煤炭工业部技术发展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员、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郧阳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最高 人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二处 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 管清算部总经理,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 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沣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资深记者,广东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 监事。 许强先生,监事,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总经 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 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刘容女士,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农产品部期货研究 员兼总办会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兼董事会秘书、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北京千石创富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于晓莲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基金 会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清算部基金会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清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里有限公司运营支持部副总经理、职工代 表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EMBA。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督察长,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监察稽核部 法律顾问,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索峰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重庆润庆期货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重庆星河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投资顾问,上海申银万国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聂武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招聘经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经理,国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现任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陈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平安证券南京营业部营销部、银证通部营 销总监,平安集团渠道发展事业部团队主管,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 高级经理、渠道业务部副总监、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室总经理助理,南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4、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博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产业分析师,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行业分析师、产品与金融工程部总经理、指数投资 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 三部总经理兼产品中心代总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宫雪女士兼 任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尹庆军先生,副总经理兼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索峰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联席固定收益投资总监于涛先生,基 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量化投资事业二部总经理杨雨龙先生,量化投资事 业三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产品中心代总经理宫雪女士,主动权益投资总监兼主 动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潘九岩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尹海峰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3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4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 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 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 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5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 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 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 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6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8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年度小微 金融服务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 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 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 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 优秀交易商”、“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银 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 和“2016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 年度最具 价值中国品牌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25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 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 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9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1 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2%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9年 6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9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 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 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 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 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 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 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1.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0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 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 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3.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 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 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 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审定;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该业务与 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 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 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进行定向 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 沟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 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 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 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 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 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1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2 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工行卡、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3)国金基金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APP)名称:及第理财 目前支持的移动客户端支付渠道: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工行卡、天天盈、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3)国金基金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APP)名称:及第理财 目前支持的移动客户端支付渠道: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陈鹤 电话:010-57092851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213000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lxsec.com 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杜晶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秦臻 电话:021-20655593 传真:021-20655577 客服电话: 4008211357 网址: www.huajinsc.cn 10)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客服电话:400-8877-780 023-63600049 网址: www.cfc108.com 1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3-1305室、14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磊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2)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 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8610-85650628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元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 4609-10单元 邮政编码:200120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邮政编码:210042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办公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2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钟苓玉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010-67000988-6025 网址:www.zcvc.com.cn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2 2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2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792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3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邮政编码:110190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1)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32)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4)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35)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邮政编码:101500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联系人:吴鹏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7)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 202-124室 邮政编码:100016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3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 江恩前 电话:021-20219988-31722 传真:021-20219988-0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5 3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邮政编码:100193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0)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邮政编码: 310000 法定代表人: 陈刚 联系人: 张丽琼 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41)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邮政编码:100027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 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kstreasure.com 4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6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邮政编码: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5)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C5栋5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5467708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7 4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邮政编码:201913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8)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邮政编码:201203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裘爱萍 电话:021-802348888-6693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49)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邮政编码:528057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8 法人代表: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50)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 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邮政编码:430000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 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3491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9 5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 罗聪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5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8054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邮政编码:100052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6)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0 部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57)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5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楼 邮政编码:116021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联系人: 辛志辉 电话:0411-39027817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5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1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6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邮政编码:100102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61)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2-2413室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663409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63)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 010- 61952703 传真: 010- 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4)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邮政编码:310015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 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 室 邮政编码:210000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3 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海彦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张晖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594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金上证5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7日生效。 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于2019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指数分级基金转为指数增强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金上证50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金上 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及国金上证50B份额均折算为国金上证50指数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19年10月14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 施日起,《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国金上证50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6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申请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指引》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9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时,首次单笔申 购最低限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限额为1000元。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0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 低限额为1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限额为1元。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场外申购时,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单笔申购最高金额不超过9,999,999,999.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剩余部分进行强制赎回。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1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 回最高不超过99,999,999.00份基金份额。 5、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未来,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0、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1 理。 11、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M≥2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场内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 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180天 0.50% 180天≤Y<365天 0.25% Y≥365天 0.00% 注:①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②本基金转型前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将计入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2)场内赎回费用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投资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低于7天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高于7天(含7天)的投资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首先按四舍五入的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3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可得到97,353.92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7,353.00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00×1.0150=98,813.3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申购费用为1185.77元,投资者可得到97,353份基金份额,并得到 退款金额0.93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10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180天后在场外(场内) 赎回,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4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25%=253.75元 赎回金额=101,500-253.75=101,246.25元 即投资者持有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180天后在场外(场内)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246.2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5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6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具体措施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 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7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经跨系统转托管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 经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9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0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 通过精选个股优化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8.0%。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的风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增强型投资为辅,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 超越标的指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化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1 投资为主,增强型投资为辅的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在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进行适 度动态配置,在控制基金跟踪误差的前提下,通过对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及分析谋 求在偏离风险和超额收益间的最佳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增强投资策略,参考目标股票指数成分股在指数中的权 重比例构建基本投资组合,并通过精选个股策略优化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建立 后,基金定期对比检验组合与比较基准的偏离程度,适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使指数优化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上证5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 授权,它的样本选自沪市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 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影响力的一批龙头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2)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通过控制对各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权重的 偏离,实现跟踪误差控制目标,达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3)增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综合考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 行业偏离、交易成本等,进行投资组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的股票选择将以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优先选择成份股和非成份股中综合评估较高的股票, 对指数中的股票权重进行调整,以达到指数增强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数据和市场状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检验和改进,力争 保持策略的有效和稳定,为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本基金依据国内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 性,基于上市公司及行业的基本面分析,适度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具体 而言主要是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基本面及竞争优势。本基金主要根据研究员的深度调研,分析上市 公司的基本面状况和竞争优势,对每只股票的盈利增长能力和盈利的可持续性进 行分析判断和预测。 2)股票相对价值。本基金主要基于不同行业的特点,并通过同行业比较、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2 历史比较和成长性分析,努力发现那些与其同类个股或其本身所具有的盈利预期 相比价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 3)个股的市场机会和趋势。本基金还将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深度调研和对股 价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市场信息的充分挖掘,分析个股的短期投资机会。 4)股票的流动性。本基金主要根据对当时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及股票过往的 平均换手率、交易量等因素的分析,对个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预测。 5)提前或延后指数成分股的变更。本基金将根据指数编制人制定的指数编 制规则,预测指数成分股可能发生的变动以及对股价的影响,提前或延后调整成 分股。 6)非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本基金将及时把握一级市场上比较明确 的盈利机会,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新股认购与增发认购,以提高收 益水平。当研究发现个别基本面较好、股价被远远低估、存在重大投资机会的股 票时,本基金也将适度参与这些非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二级市场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的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组合。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 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 资。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业层面定性分析,结合数量分析模型,测算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个 体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通过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依据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以期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3 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 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并根据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合理利用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工具,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一方面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 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 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 组合投资策略。 7、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为增强指数型基金,通过适度的主动投资获取超出投资标的超额收益, 同时也承担相应偏离标的指数导致跟踪误差较大的风险。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基金的实际跟踪误差,及时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在控制跟 踪误差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取超额收益“阿尔法”。 8、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4 厚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5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6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 上述第(2)、(15)、(21)、(22)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7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50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上证5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8 更等事项导致上证5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标的指数并及时公告。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 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标的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1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期(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10、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2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3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4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12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5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 式仅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7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承担。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8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 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16%。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 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4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 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签署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费率、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发 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算方式、支付方式执行。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0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 金信息。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3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资产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4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6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股指期货合约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国债期货合约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7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确认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9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0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极端市场情况下,前述金融工具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 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 部分时间上述金融工具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内部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对于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与事后评估机制。当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 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对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确保每日确认的 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 比例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压力 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 波动,审慎办理并部分确认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可对于其余未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1 办理赎回申请部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如下一开放日基金管理人经评估认 为其余未办理赎回申请部分如全部办理支付相应赎回款项仍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相应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存在 将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可决定将部分赎回申请继续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到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全部赎回为止。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 金管理人应当围绕前述工具的实施条件、发起部门、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事项, 制定清晰的内部制度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如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发生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 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经本基金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 管理人管理层决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实施相关流 动性管理工具,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在前述情况下,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或全部办理,或投资者赎回申请对应的 赎回款项金额发生变动或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银行账户时间发生延迟,将对投资 者的预期资金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2)收取短期赎回费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将对投资者赎回申请对应的赎 回款项金额产生一定影响。 3)暂停基金估值 如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发生需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经本 基金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决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估值,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在前述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将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或赎回申请对应的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银行账 户时间发生延迟,将对投资者的预期资金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3 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 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 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了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 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份股的权 重、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股。这种基于对基本面研究及数量化投资分析技术 等方法作出优化调整投资组合的决策,最终结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 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受托 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公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4 开发行公司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本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1)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以及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 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异的波动造成的风险,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 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合约品种差异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 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 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 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 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5)标的物风险 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 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6)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 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 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5 (7)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 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 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8)强制平仓或止损风险 使用衍生品投资工具,有可能面临投资期内,价格反向波动过大导致的强制 平仓或止损,比如结构化产品挂钩标的价格下跌超过一定程度触发止损条款,或 期货保证金头寸不足导致强制平仓,在此情况下,委托资产将被迫产生损失,且 日后标的资产价格回归也可能无法挽回全部已实现损失,对基金收益影响较大。 (9)国债期货交割风险 交割风险是指在期货合约到期前不能及时完成对冲操作时,需要以足够的资 金或者实物货源进行交割所产生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 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 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 偿还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6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8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0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1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2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3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4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5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且不得通过二 级市场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方式,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 避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的要求(但因其他投 资者赎回等客观因素致使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不符合前述要求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6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根据标的指数供应商对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调整变更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计费方式和支付方式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7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8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9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1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2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3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5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 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7 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的风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8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9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遵循如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锁定期超过12个月的证券; 2)本基金持有的单个流通受限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 上述第(2)、(15)、(21)、(22)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1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采取应对措施。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2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3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4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6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7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8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9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 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 准。 (三)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 电子对账单等各种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 资讯。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自动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9:00-17:00)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等服 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 单等专项服务。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了解账户交易信息。 投资人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31 (五)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享有基金交 易、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合同等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等各类最新资料。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 进行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人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 语音留言、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3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