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6号   投资目标: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基金资产按比例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在股票投资中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并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主动的管理,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认购时)   税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认购费:采用超额累退制,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认购费率为1.0%;认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认购费率为零   销售渠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代销网点   申购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申购费率:采用超额累退制,最高档收费不高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   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持有1年以内(含1年)赎回的,费率为0.5%;持有期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费率为0.3%;持有期2年以上,免收赎回费用   最低投资额:1,000元(含认购、申购费)   最低赎回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发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内容一并阅读。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概要)   投资目标   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投资理念   在坚实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投资类型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主动性管理,完成基金资产在资产类型、股票类型以及具体投资品种上的配置。   本基金进行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是:本基金的证券资产将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其中投资于国债的比例控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30%—70%,股票资产的比例控制在25%—65%,现金比例控制在5%左右。在股票资产中基准配置比例是:60%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40%投资于价值型上市公司股票,在此基础上各自上下浮动10%。   本基金最大特点是突出了动态平衡型,其主要包含两个层面含义:一、资产配置的变化,即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对市场走势的预测和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风险性、收益性大小的判断,主动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以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二、持股结构的变化,即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对市场走势的预测主动调整股票资产中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的投资比例。在投资于良好成长性上市公司的同时,兼顾收益稳定的价值型上市公司,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和稳定的投资收益。   选股标准   本基金界定的成长型个股主要包括经典成长型、市场份额成长型和合并型三类,具体的量化标准是:(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0元;(2)利润总额连续两年(或预期)增长,并且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GDP增长速度。   本基金界定的价值型个股主要是指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稳定、市盈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具体的量化标准是每股收益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并且市盈率由低到高排名靠前。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来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当年深综指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当年沪综指涨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70%+同期国债收益率×3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积极成长型基金,高于国债、指数型基金和价值型基金。   风险管理的工具   本基金使用“富国风险评估软件系统”对基金资产实行集中化、动态化的市场风险监测和投资绩效评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  指本《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持有人:  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的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元:指人民币元;   权益登记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投资人享有分红权益的最后日期;   除息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将红利从基金净资产中扣除的日期;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指中国证监会不时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或其他媒体;   公开说明书:指《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是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6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50478888   传真:(021)50470325   联系人:林志松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50478888   传真:(021)50470325   联系人:林志松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成立日期:1979年2月23日   电话:(010)68435588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65号名城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2898877   传真:(021)62894500   联系人:张嘉宾   2、代销机构:   (1)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成立日期:1979年2月23日   电话:(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电话:(021)63296188-81609   联系人:孙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65号名城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2898877   传真:(021)62894217   联系人:丁国政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0号丰联大厦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0号丰联大厦15层   负责人:张绪生   联系电话:(010)65882200   传真:(010)65882211   联系人:戴华   经办律师:戴华、彭光亚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王笑   六、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业务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公开发售,直销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直销机构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65号名城广场2楼   邮政编码:200040   传真:021-62894216   电话:021-62898877   (2)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中心西楼601   邮政编码:100004   传真:010-65055977   电话:010-65055975   2、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成立日期:1979年2月23日   电话:(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本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相关的业务公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电话:(021)63296188-81609   联系人:孙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办理本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相关的业务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2年7月25日起,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到2002年8月14日,如本基金符合成立的法定条件,则本基金将停止发行,并宣布成立;若未达到成立的法定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并报证监会备案。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3、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按认购金额采用超额累退费率。认购金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认购费率为1.0%;认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认购费率为零。认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单笔计算认购费。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认购时)。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0%=50元   净认购金额=5,000-50=4,950元   认购份数=4,950/1.00=4,95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0份基金单位。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3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000×1.0%+200,000,000×0%=1,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300,000,000-1,000,000=299,000,000元   认购份数=299,000,000/1.00=299,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3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299,000,000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   基金成立的条件为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设立募集期内,达到上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将在公告募集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成立的全部法定手续。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3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超额累退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1.5%   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1.2%   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1.0%   超过1亿元的部分 0   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   2、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持有1年以内(含1年)赎回的,费率为0.5%;持有期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费率为0.3%;持有期2年以上,免收赎回费用。赎回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赎回费作为注册登记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高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不同申购金额的申购份数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元,3,000,000元,50,000,000元,200,000,000元,则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 10,000 3,0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费率 1.5% 1,000,000以下部分1.5% 1,000,000以下部分1.5% 1,000,000以下部分1.5%     1,000,000~3,000,000部 1,000,000~10,000,000 1,000,000~10,000,000     分1.2% 部分1.2% 部分1.2%     10,000,000~50,000,000 10,000,000~100,000,000     部分1.0% 部分1.0%    100,000,000-200,000,000    部分0%   申购费用 150 15,000+24,000 15,000+108,000+400,000 15,000+108,000+900,000   净申购金额 9850 2,961,000 49,477,000 198,977,000   申购份数 8208.33 2,467,500 41,230,833.33 165,814,166.67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则: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持有时间 1年 2年 3年   适用费率 0.5% 0.3% 0%   赎回费用 60元 36元 0元   赎回金额 11,940 11,964 12,000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将以不低于基金单位总份数10%的份额按比例分配投资者的申请赎回数;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做出延期赎回或放弃赎回的明示,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放弃赎回的,投资者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暂停赎回期间内,申购等其他业务正常进行。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或终止,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投资者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组织;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转入到直销网点需符合有关最低金额的规定。投资人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将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拟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登记并开立基金的交易账户后,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基金单位将在过户登记确认后自动转入持有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转托管业务收取一定的固定手续费,归经办转托管的销售机构所有。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50478888   传真:(021)5047032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防范,进行重点风险监督、控制与管理,就基金投资制定控制公司内部风险的政策,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研究制定风险控制的办法。   公司目前下设七个部门,分别是: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市场与发展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财务管理部和行政管理部。基金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决策进行基金投资,下设基金经理组和集中交易室,分别负责基金管理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研究策划部负责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市场与发展部负责产品研究与设计、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基金销售、市场推广、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财务管理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和公司财务。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文字档案、后勤服务等综合事务管理。   (二)经营业绩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其中基金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截止2002年6月28日):   基金名称 基金汉盛 基金汉兴 基金汉鼎 基金汉博   成立时间 1999.5.10 1999.12.30 2000.8.17 2000.10.17   基金类型 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经理 金涛 何敏 于理 蒋畅   基金单位总数 20亿份 30亿份 5亿份 5亿份   基金单位净值 0.9885 0.9295 0.877 0.9259   累计净值 1.4715 1.0995 0.8830 0.9359   历年分红情况(元) 1999年:0.15 2000年:0.17 2000年:0.01 2000年:0.006     2000年:0.33 累计:0.17 累计:0.01 累计:0.006     2001年:0.003     累计:0.483   上市代码 500005 500015 500025 500035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交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投资者需注意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预期的业绩表现,此外,上述4只基金均为封闭式基金,而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不同基金之间的业绩或许并不具有可比性,上述基金的业绩表现只是作为一个参考。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会成员   虞志皓先生,董事长。61岁,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普陀区办事处组长;工商银行长宁区信贷科科长,信托投资公司科长;申银证券公司市场部经理,浦安公司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发展公司总经理,浦西管理总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浦西管理总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监。   李建国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39岁,中共党员,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在读博士生。历任河南省金融干部管理学院教员;河南省证券公司交易开发部副经理,研究发展部兼投资部总经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河南证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汪精周先生,董事。40岁,博士学位。历任南京大学数学系教员;东南大学应用数学系应用数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江苏省金融数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高级经理,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   董舒萍女士,董事。46岁,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历任福建省电信局职工;福州军区通信营教导员、营党委书记;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办副主任、主任,福建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崇利先生,董事。54岁,高级经济师,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综合处、投资处主任科员;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指挥部计财处副处长;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投资处副处长、处长;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龚浩成先生,独立董事,75岁,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助教、讲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讲师;上海文汇报社编辑;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行长、教授;(兼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长);兼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院长、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   吴水澎先生,独立董事,61岁,学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博士生导师。曾任厦门大学会计学系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研究生院副院长、学校总会计师、校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兼中国会计教授会会长、福建省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刘保玉先生,独立董事,39岁,法学硕士。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山大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监事会成员   陆冬梅女士,监事长。38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处副处长;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查室主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查监察部主任。   翁建宇先生,监事。46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福建农业银行人事处副科长、工商信贷处副处长、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信贷部副总经理。现任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贷部总经理。   于渭明,监事。39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山东泰安财政局、华夏银行济南分行干部、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江其务先生,监事。70岁,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陕西财经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金融发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银行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香港特别行政区学术评审局委员。   林志松先生,监事。33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督察员兼监察稽核部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长伟先生,副总经理。38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37岁,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   魏青先生,副总经理。36岁,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新技术投资公司金融部、证券部项目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   林志松先生,督察员。简历同上。   截止到2002年6月底,公司有员工95人,其中50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2、本基金基金管理组成员   基金经理:徐卫群先生,经济学硕士,33岁,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万国证券公司基金交易部交易员、交易总部海外投资部副经理、交易总部交易二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总部交易一部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经理、汉盛基金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赖晶铭先生,31岁,经济学硕士,7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业务部、大鹏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海通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汉鼎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助理:林作平先生,30岁,经济学硕士,4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闽发证券上海管理总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基金管理部。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   (6)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1)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富国”的字样。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员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十二、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十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电话:(010)68435588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目前在国内设有47家分行,4万8千个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机构客户资源丰富,截止2000年有67万机构客户,大、中型客户占很大部分,其中拥有一批集团客户和上市公司客户。中国农业银行在香港、新加坡设有分行,在纽约、东京、伦敦设有代表处,在香港设有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信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2000年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总额21848.85亿元,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8089.02亿元和14843.56亿元。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主要从事基金托管、受托投资资产托管等资本托管业务。基金托管部在农业银行内部管理上属于总行直属营业机构,财务上实现独立核算,部门内设核算管理处、运行处、监督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和综合管理处,并在北京、上海、深圳设有托管分部。基金托管部内设综合管理处、核算管理处、运行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和监督处。   (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1年底,中国农业银行已托管了裕阳、汉盛、裕隆、景阳、景博、景福、景业、兴业、天华、同德、鸿阳等11只基金,托管基金的总规模达177亿多份基金单位。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自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为了规范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柜台销售风险,农业银行建立了完善的柜台内部控制制度。柜台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内部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及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的原则,制定三道防线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操作员注册及权限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操作员保密制度、大额业务复核制度、资料修改管理制度、异常业务处理制度,保证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果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获取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4)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按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申请基金转托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的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因无法满足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9)《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确定的其它事项。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推选的代表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包括亲自出席及受托出席)不少于权利登记日基金持有人人数的10%;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不含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权利登记日基金持有人人数的5%,其中持有1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5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方式开会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权利登记日基金持有人的10%,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不含25%);或者基金持有人不少于权利登记日基金持有人的5%,其中持有1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5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权利登记日基金持有人人数的3%;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资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   属于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权利登记日基金持有人人数的3%,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5天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款第7项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五、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帐户卡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帐户卡。   2、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末所有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或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单位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交易对帐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和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资讯服务   1、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021-32224899,该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289421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fullgoal.com.cn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基金资产按比例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在股票投资中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并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主动的管理,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1、本基金只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募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按以下原则确定:   (1)成长型股票,包括三类:   1经典成长型:这类公司提供新产品,创造或满足新的市场需求,新产品通常是新技术、新发明的结果;   2市场份额成长型:这类公司增长迅速的原因在于它们靠更好的产品质量、形象或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3合并型:这类公司的增长来自于收购大量其他公司,支付合理收购价格并实现融合是其成功的关键因素。   成长型股票具体的量化标准是: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0元;2)利润总额连续两年(或预期)增长,并且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GDP增长速度。   (2)价值型上市公司股票,是指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稳定,市盈率较低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价值型股票具体的量化标准是:每股收益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并且市盈率由低到高排名靠前。   3、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本基金将在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债券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债券的风险收益水平、流动性、期限、发行人资信水平等因素建立债券投资组合。   (三)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股票投资中,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基准投资比例为60%,投资于价值型上市公司的基准投资比例为40%,上下浮动比例为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该股票流通股的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遵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   (四)投资策略   1、投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增长率、失业率、通货膨胀率、财政收支、国际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指标。   ——国家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对中长期投资的重要的决策依据。   ——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对投资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各行业发展状况:形成行业投资策略的重要依据。   ——上市公司研究:形成投资组合的直接依据。   ——证券市场走势:中国属于新兴市场,呈现较大的波动性。针对市场走势的变化调整相应的投资策略是管理好基金极其重要的基本工作。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资产分布比例、成长型和价值型股票投资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股票资产中的成长型和价值型股票分布比例和个股投资分布方式。   3)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3、投资方法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管理模式,投资方法将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首先,对各类资产(股票、债券、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动态配比。   其次,确定成长型公司股票和价值型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   第三,构造候选股票池:(1)根据分行业股票评价体系,确定行业内的优选股票;(2)对上述优选股票划分成长型和价值型,确定本基金的候选股票池。   第四,基金经理综合考虑资产配置、成长型和价值型股票的比例、行业状况变化及市场特点等因素,从候选股票池中挑选合适的股票,构造基金资产组合。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募集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1、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包括:   (1)A股流通股小于1000万股的股票;(2)ST、PT股票,但已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基本面发生正面重大变动的除外;(3)因涉嫌违规而接受证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调查的公司的股票;(4)截止投资日为止前一年涨幅超过200%的股票;(5)信用评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应禁止纳入组合。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单位的余额。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本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未到期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3、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基金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国家对基金估值有新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按新的规定进行估值并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为持有人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管理人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在每个开放日次日公告。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1)基金概要;   (2)最近6个月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业绩简介;   (3)所有重要变更事项;   (4)其他应披露事项。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经理变更;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重大关联交易;   10、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2、基金成立、开始或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4、基金费用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6、申购、赎回时间调整;   17、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8、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9、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的至少一种媒体,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公开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十五、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清偿顺序   基金资产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2、基金所欠税款;   3、基金债务;   4、基金持有人分配。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税款、债务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为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本基金契约。   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独家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对基金的最低收益做出保证。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者赎回所持有基金单位时,所得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先前认购、申购基金时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本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本基金契约的约束,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取得依本基金契约规定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应有的义务。   三、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享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于《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就基金资产的具体托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其相关事宜涉及到的权利义务订立《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基金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为投资人提供其他形式的销售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规定,与基金销售代理人订立《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就基金销售的具体网点、申购、赎回资金的清算和划拨、申购、赎回信息的传递、费用的分配及其相关事宜涉及到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以明确销售代理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已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若无法解决的,可根据事后达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争执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该基金契约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两份外,基金契约三方当事人各持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但其效力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3、若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契约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修改的,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契约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