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摘  要   基金名称: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0号文   基金投资目标:追求资本在低风险水平下的平稳增长。   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投资者  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的面值:每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   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   认购金额的限制: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不设认购上限。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销售渠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申购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申购费率:最高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   基金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根据持有期限的不同分为四档。   基金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   基金单位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中国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其它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   签署日期:2002 年7月25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   追求资本在低风险水平下的平稳增长。   投资理念:   以诚信为本,追求阳光下的利润;   根据内在价值分析进行投资,投资时首先考虑风险,保证资本有安全边距;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本的长期稳定增长。   基金品种:   平衡型基金。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和债券之间相对平衡的资产配置实现降低风险、稳定收益的目标。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30%-65%;债券资产30%-65%;现金资产不低于5%。其中,投资于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投资总资产的80%。   选股标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其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所占比重在60%以上,且在过去两年中的平均年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预计在未来能够保持这一趋势。   债券组合的构造: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是上证A股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标准差σp不超过上证A股指数波动的标准差σM的65%(置信度为90%);在此前提下,通过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比重,并将股票投资集中于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努力实现股票市场上涨期间基金资产净值涨幅不低于上证A股指数涨幅的60%,股票市场下跌期间基金资产净值下跌幅度不超过上证A股指数跌幅的50%。   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利用易方达基金投资绩效和风险控制系统,动态调整组合和个股风险。主要指标有收益率方差(σ)和贝塔值(β)。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标准差σP不超过上证A股指数波动的标准差σM的65%;β<1.5,即个股和组合的波动不能超过上证A股指数波动的150%。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基金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契约》:指《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该                 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信托法》: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契约》所设立的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十八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止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                 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的条                 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                 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   赎回:指在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                 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                 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                   服务   销售机构: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                网网站   第一部分 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一、 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基金契约》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0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限及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 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1、 基金发起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18088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顾晶、吴武泽   2、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3、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4、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5、 基金销售代理人   (1)中国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电话:010-66594917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玮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1911   联系人:韩星宇   6、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负责人:王立华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师:王振强 高爱国   联系人:杨科   6、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联系人:罗国基   (二)本次发行安排   1、 设立募集期   设立募集期为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自2002年7月30日到2002年8月20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仅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随到随得。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延长期不超过一周。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时间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 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3、 销售渠道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立募集目标。   5、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0万元       1%   M≥1000万元   不高于1%   6、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举例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  基金面值  认购份数   10,000元   1.0%    100元   9900元   1.00元   9900份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个基金单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所持有的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认购最低限额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首次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三)认购的撤销与无效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三、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以追求资本在低风险水平下的平稳增长。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以追求资本的中长期稳定增长;债券投资主要根据品种、期限结构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追求中长期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诚信为本,追求阳光下的利润;   本基金根据内在价值分析进行投资,投资时首先考虑风险,保证资本有安全边距;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追求资本的长期稳定增长。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股票资产30%-65%;债券资产30%-65%;现金资产不低于5%。其中投资于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投资总资产的80%。   2、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投资程序   (1)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决策程序。   1资产配置:研究员就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研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报告,研判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向基金经理提出资产配置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并结合自己的判断,拟定《基金资产配置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建议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投资决议并授权基金经理执行。   2行业配置:基金经理综合各行业研究员的研究成果,根据不同行业景气的周期变化,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行业配置建议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基金经理制定详细的行业配置计划并经授权后执行。   (2)投资品种选择的决策程序。   1股票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必须已经进入本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股票必须经过股票投资基本库、股票投资初选库和股票投资备选库的筛选程序,具体过程如下:   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判别股票是否存在明显风险,确定股票投资基本库;   研究员通过大量研读券商研究报告,根据自己的综合分析判断,在股票投资基本库的基础上确定股票投资初选库;   研究员选择初选库中的股票,进行深入的研究后,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经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和论证,再行确定该股票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基金经理从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资产配置计划,向债券投资研究员提出债券投资需求,债券投资研究员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债券市场发展方向和各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债券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研究员的债券投资建议,制定债券投资方案。   (3)交易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向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会议提交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会议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4、投资方法   (1) 股票投资   1股票选择标准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主要集中于那些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   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是指那些在过去几年中一直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发展记录,并预期在可见的未来应能保持这种趋势的公司,其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所占比重在60%以上,且在过去两年中的平均年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预计在未来能够保持这一趋势。上市公司所具有的持续发展能力可以来自两方面:一类是企业在过去经营中累积的核心竞争优势,包括由于公司具有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先进的技术、独占的专利、持续的创新能力、严格规范的管理、独到的企业文化、雄厚的品牌商誉、庞大的市场网络等因素带给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另一类是由于政策垄断、资源独占、进入壁垒高等因素所带给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并且这些因素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改变或消失。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a.公司主营业务清晰突出,经营业绩稳定成长,业绩真实、可靠;   b.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盈利记录,有一定的现金分红能力;   c.有强有力的管理团队,高管人员密切合作,重视股东价值增加,诚实信用;   d.公司在成本、技术、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在行业内处于领先的地位,并且在竞争中积累了对手难以模仿的资源或能力;   e.公司股票具备一定规模的流通市值,具备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可以在较长的时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获取资本的中长期平稳增长。   2投资时机的选择   本基金认为只有当股票价格低于公司内在价值时进行投资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基金资产的风险。公司的内在价值是企业真实可靠资产价值和未来比较确定的盈利能力的综合体现。从长期来看,股票价格必将反映企业内在价值。   本基金认为即使是最具成长性的公司,其股票在一定价格以上也会丧失投资价值,买入的风险较大。因此,本基金将选择在股票价格低于其公司内在价值时进行投资,以控制投资风险。具体而言,根据市盈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数据分析,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在买入时应该具有与同行业其它股票相比相对较低的财务风险。   综上所述,本基金将在那些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的价值被市场低估时进行投资,追求低风险前提下的稳定增长。   (2)债券投资组合的构成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在选择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发现套利机会,结合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决定可转债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是上证A股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标准差不超过上证A股指数波动的标准差的65%(置信度为90%);在此前提下,通过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比重,并将股票投资集中于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努力实现股票市场上涨期间基金资产净值涨幅不低于上证A股指数涨幅的60%,股票市场下跌期间基金资产净值下跌幅度不超过上证A股指数跌幅的50%。   (七)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利用易方达基金投资绩效和风险控制系统,动态调整组合和个股风险。主要指标有收益率方差(σ),贝塔值(β)。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标准差σP不超过上证A股指数波动的标准差σM的65%;β〈1.5,即个股和组合的波动不能超过上证A股指数波动的150%。   (八)基金经理简介   本基金由基金投资管理部下属的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江作良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江作良,男,1966年4月生,广东信宜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12月——2001年3月,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从事证券发行、研究咨询、自营等工作,历任投资自营部副总、研发中心副总、投资自营部总经理等职。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九)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投资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禁止行为:   1、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以任何方式使用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进行交易,或者使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进行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经有关基金持有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10、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五、 基金的主要风险和对策   (一) 市场风险和对策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针对以上市场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通过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水平的走势,作为投资的依据;同时,通过备选库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采用财务分析、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选择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二)流动性风险和对策   如果发生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有可能因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不足,基金资产变现会较为困难,对净值产生不利影响,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为控制这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充分借鉴国外证券流动性理论,建立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用数量化指标衡量基金流动性,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监控。   (三)本基金产品的风险和对策   1、本基金的特征是追求低风险前提下资本的平稳增长,目标市场主要是低风险偏好、期望收益能平稳增长的客户。因此,本基金在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上都十分注重对风险的控制,保证资本有安全边距。资本市场上,风险与收益总是对称的,基金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有可能失去一些获利的机会,特别是在股票市场上涨时,基金的净值增长可能会低于大市的增长。   为控制此类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对策包括:首先,注重对宏观基本面的分析,及时对市场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其次,根据市场的波动,动态调整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降低因投资比例限制而给基金带来的收益损失。   2、本基金强调通过实地调研和深度挖掘,最终确定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作为基金股票投资的对象。这在决策上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有可能产生失误,给投资造成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量化指标体系来帮助筛选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另一方面,致力于完善投资研究的各项制度,提高研究水平和质量。   3、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中应用了一系列模型。模型本身和模型的应用都有与真实情况发生偏差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注重在实践中对模型的检验和修正;同时,不单纯根据模型做出投资决策。   (四)管理风险和对策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和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分析能力、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等,都会较大程度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是否诚信规范运作,其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基金经理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也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有较大影响。尤其是本基金管理人成立运作的时间较短,投资管理能力和各项制度都有待实践的检验。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提高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将投资建立在研究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上市公司和市场走势四个层次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总结投资经验;同时通过在实践中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完善,以及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与国外同行交流,不断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努力为基金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五)技术风险和对策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六)其他风险和对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备的灾难性恢复计划,通过每个工作日对业务数据的异地备份,以及在异地建立相应的系统备份环境,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六、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目前的基金销售代理人是中国银行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9:30—15: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个工作日但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除非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5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不同分为三档,如下表所示。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M<1000万    1.2%   M≥1000万元    不高于1%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根据持有期限的不同分为四档。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权益登记日。   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0—90天        1.0%   91天—365天      0.5%   366天—730天     0.25%   731天以上       免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单位净值   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申购净额   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150元    9850元    1.00元      9850份   8,000,000元  1.2%  96,000元  7,904,000元    1.00元    7,904,000份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单位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净额   10,000     1.00元    20天    1.0%   100元   9,900元   10,000     1.00元    1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元    5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元    800天     0%    0    10,000元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基金单位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强制执行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一次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单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再投资方式。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九、 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5)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 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赋予、给予、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9)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本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决定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召集方式   (1)出现上述第1款第(1)项至第(6)项的任何情形之一的,除下述(2)、(3)项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并将前述情形列入会议议题;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虽有上述第(1)项之规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并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及地点。   (3)虽有上述第(1)、(2)项之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其认可的机构召集的情况下,可由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共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最迟于会议召开前1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权利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 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   (2) 通讯方式开会:本《基金契约》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采取通讯方式开会时,会议通知应在公告前5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基金契约》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基金持有人代表在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基金管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任何事项。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讨论的事项应仅限于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不得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讨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 表决及决议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   (4)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 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则在该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公告义务时,由基金托管人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履行公告义务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公告;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保留基金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   基金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包括季度对帐单与年度对帐单。季度对帐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寄送。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020-83918088。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十一、 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以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五)基金资产估值   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 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 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4、 估值方法   (l)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前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 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 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参见《基金契约》的“差错处理”一节。   8、 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5)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6) 证券交易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上述1款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 基金的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将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该6个月期间的最后一日。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6. 基金经理更换;   7.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8. 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9.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0. 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2.基金费用的调整;   1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基金终止;   17. 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四、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其标准和程序为: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下列标准:   (1) 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2、 选择的程序是:   (1)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2)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租用期限暂定为半年至一年。租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1、券商提供的报告数量;   2、券商提供的报告质量;   3、券商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4、券商提供的路演服务;   5、券商的服务态度;   6、与券商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席位的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3、法定代表人:梁棠   4、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5、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6、设立概况: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批准,由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天津信托投资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成立。   7、主要人员情况   梁棠先生,董事长。1958年2月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俊英先生,董事兼总经理。1963年9月生,历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企业管理部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张优造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1964年10月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   秦力先生,董事。1968年生,硕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翁振杰先生,董事。1962年生,硕士。历任重庆益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陕西国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邢培强先生,董事。1953年3月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宣传部副部长,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商业处副处长、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于克祥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经理。现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年1月生,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联合国大会中国代表团顾问,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香港港口发展局委员以及多家公司董事长、董事。1991年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蒋 坪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生,美国籍。曾任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副教授,迈阿密大学财务系教授、系主任,香港中文大学财务系教授、系主任、亚太工商研究所所长。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商业及资讯学院院长兼财务管理系讲座教授,香港证券学院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委员会下属学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协和建设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协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时富数码金融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加拿大籍。1962年5月生, 1983年获工程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加拿大ALBERTA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加拿大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讲师、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学EMBA和高级经理短期培训中心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冼国明先生,独立董事。1954年9月生,南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泰达学院院长、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   张红娜女士,监事长。1954年8月生,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金融管理处副科长、非银处科长。现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肖坚先生,监事。1969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任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科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年生,暨南大学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8、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为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本公司设置了投资管理部、市场拓展部、注册登记部、运作支持部、监察部、综合管理部和集中交易室。此外,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现有员工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占67%。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经营业绩   1、截止2002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4只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1)科汇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1993年12月14日至2008年12月13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8亿份   托管银行:交通银行   基金类型:成长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所处行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业绩维持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通过组合投资等措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求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资本增值。   基金经理:朱平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 2001年为1.59%;2002年上半年为3.70%。   截止2002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为829,698,858.10元,基金单位净值为1.0371元。   基金分红收益分配情况:2001年度基金单位分红配收益0.0015元。   (2)科讯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1993年1月12日至2008年1月11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8亿份   托管银行:交通银行   基金类型:稳健成长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基本面良好,业绩维持稳定增长,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等措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求基金资产的安全和长期资本增值。   基金经理:马骏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 2001年为-1.46% ;2002年上半年为4.48%   截止2002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为813,796,550.27元,基金单位净值为1.0172元。   基金分红情况:2001年未分配。   (3)科翔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1993年12月14日至2008年12月13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8亿份   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类型:积极成长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所处行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本基金通过组合投资等措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求基金资产的安全和长期资本增值。   基金经理:肖坚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 2001年为-0.49% ;2002年上半年为5.39%   截止2002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为831,765,461.80元,基金单位净值为1.0397元。   基金分红情况:2001年未分配。   (4)科瑞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2002年3月12日   基金存续期:2002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2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   托管银行:交通银行   基金类型:价值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价值被市场绝对或相对低估的股票,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的增值。   基金经理:陈志民   截止2002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为3,126,455,856.00元,基金单位净值为1.0422,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 4.22%。   2、截止2002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4只基金净值总额达5,601,716,726.17元。   (三)公司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按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稽核制度、监察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的管理制度和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   1、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度的制度。大纲提出了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业务控制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等。大纲规定公司应致力于营造一个风险文化的氛围,使得控制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同时,公司建立持续的检验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评,而且在必要时,拟请外部专家进行审评,以确保公司内控制度的适时性、有效性。   大纲规定公司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在内部控制大纲的基础上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察制度、稽核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   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严格区分。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基金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公司和员工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及轮换交流制度,职位设置及职务任免,人事考核,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教育与培训,薪资福利,档案管理等。   监察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制定监察制度。监察的职责主要是作合规性检查。监察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公司管理业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有关部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规章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基金契约》的情况。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独立开展工作;   * 客观、公正、准确;   * 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工作。   稽核制度   为了检查、评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制定稽核制度。稽核的对象包括公司所有工作部门和工作环节。稽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 独立开展工作;   * 客观、公正、准确;   * 只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担任执行性工作,具体的改进工作由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执行;   * 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工作,不得干预公司正常工作;   * 督促管理层和公司各部门及时,妥善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强化职业操守,公司制定了员工守则和基金经理管理办法。   员工守则   员工守则明确指出员工应当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当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自身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不得参与和支持任何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活动。守则还明确员工应当诚实信用、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基金经理管理办法   在基金经理负责制下,基金经理在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说是重中之重。公司的内部控制做的是否完善,投资者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从根本上取决于基金经理的行为。公司从基金经理的任免、建立对基金经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来规范基金经理的行为,并实行基金经理承诺制、基金经理行为质询制等制度。   (四)公司章程摘要   第十二条 公司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经营宗旨,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      1/6    货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00      1/6    货币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2000      1/6    货币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2000      1/6    货币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000      1/6    货币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00      1/6    货币   总  计             12000     100%    货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四十条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条款适用于独立董事;   (二)不是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三)不是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四)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任人等没有利益关系;   (五)不在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六)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七)不在三家(含三家)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兼任董事;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需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和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审计事务;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和基金经理的任免;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的预案;   (六)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   (七)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充分必要的资源和条件,保证独立董事能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性。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须以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交易等是否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和公司利益。   第六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工作,支持、保证总经理的正常工作,贯彻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第八十条 总经理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并且:   (一)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总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一旦发现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三)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自己的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并组织实施基金的投资与管理计划;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和福利保障方案;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督察员,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所有人员。   (十)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惩、升降级等措施;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合同、协议、文件以及对外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十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融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具体融资方案和计划;   (十三)本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九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制度体系,其中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二)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及前后台相互分离的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对各机构、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   (三)建立明确的授权机制、执行程序、监督程序和报告、反馈程序。   (四)建立风险评估与控制程序,对各类风险应有明确的处理的原则,同时建立相对独立的风险控制机构。   (五)设立监察部门,对公司及员工行为作合规性检查。公司应给予必要的授权和支持以满足其履行职责的需要。   (六)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公约、公司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制定员工行为规范。   (七)对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应制定明确的纪律程序和启动纪律程序的依据。   (八)建立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制度。公司建立鼓励创新的制度,鼓励经营班子、员工在体制、业务与企业管理方面提出创新方案并视方案对公司的贡献 给予相应奖励。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4) 根据本《基金契约》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 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0) 依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4)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8)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 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1)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4)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6)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本契约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1) 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做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管理人辞任的,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易方达”的字样。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注册资本:1045亿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0年末,中国银行暨全资附属金融企业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31,680亿元,同比增长9.1%;实现税前利润68.4亿元。中国银行在亚、欧、澳、非、南美、北美六大洲均设有机构。截止2000年末,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共计12,968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59个。建立起了全球布局的金融服务网络;重组以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香港的第二大银行集团。自1989年至今,中国银行已连续12年入选《财富》评选的“世界500强”。中国银行连年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1000家大银行之一;2000年度,名次居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第18位。1992年以来,中国银行8次被英国《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国内银行”、“中国最佳并购机构”、“ 中国最佳银行”。2001年,亚洲地区出版的《资产》杂志将中国银行评为2000年度“中国国内最佳银行”。遍布世界各地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处、研发处、托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稽察处和交易中心6个职能处室。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现有员工4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明康先生,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秘书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兼货币政策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2000年2月至今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   李早航先生,中国银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大学学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现任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投资公司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分党组书记、董事长;1997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并就任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6月至今任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2年6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60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有效监控和集中统一管理。中国银行在2000年被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体制。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管理委员会、稽核部、内审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从业人员自律守则》、《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共10余项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2)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帐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 基金托管人不得投资于基金;   (2) 基金托管人不得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 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 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6)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不得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 基金托管人不得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   (8) 基金托管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三、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第四部分 基金销售代理人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之间有关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目前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为中国银行和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待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机构作为基金销售代理人。   第五部分 基金契约重要内容摘要   前 言   一、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6、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1、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2、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时,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契约》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一部分 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说明书》;   (2) 遵守《基金契约》;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七、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断与决定,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单位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助受损方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业务规则   基金持有人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契约》,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形成决议。   二、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三) 《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 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 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三、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基金契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基金契约》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基金契约》的其他规定。   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契约》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凭。   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修改《基金契约》,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契约》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契约》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   (2)因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本《基金契约》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契约》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在本基金终止后,《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第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七部分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