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5] 65号文件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货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称: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3.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4. 法定代表人:平岳 5. 执行总裁:陈儒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7. 电话:(021)38834999 8. 传真:(021)68872488 9. 联系人:王俭 10.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11.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平岳先生, 董事长,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兰州大学。历任中共甘肃省灵台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办公室主任,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副处长、副部长,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代行长、党组副书记、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纪委书记、中国银行常务董事、中银香港非执行董事。2002年11月至今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山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美国加州大学硕士、麻省理工学院博士。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国家开发银行顾问、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历任高盛公司执行董事,国家开发银行投资银行筹备组副组长,雷曼兄弟公司董事总经理。 服山清一(Seiichi Fukuyama)先生, 董事,国籍:日本。现任美林投资管理董事总经理、日本及亚太区首席运营官,香港投资基金公会执行董事。曾留学中国。历任水星资产管理公司驻台湾首席代表、董事,美林投资管理(亚洲)公司董事、亚太业务主管。 陈儒先生, 董事、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交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 施洪祥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高级工程师。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裁兼金融投资部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水库经济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曾任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水电项目部工程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电力事业部业务经理、电力事业部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发展研究部副主任、战略发展部主任。 赵纯均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兼任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副理事长等。历任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一副院长、教授。 理查德(Richard Margolis)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英国。现任Rolls-Royce International Ltd 中国地区主管。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曾供职于英国外交部,在北京、巴黎、香港从事外交工作多年。后历任Smith New Court Far East Ltd 董事总经理,美林(亚太)公司第一副总裁,美林(亚太)公司顾问。 江春泽女士,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亚洲研究所所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外司副司长,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兼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理事,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重大课题协调司司长、研究员。 蒋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香港上市公司-赛博集团和威新集团董事局主席。英国剑桥大学博士。曾任联合国退休金投资管理副总裁、NASDAQ上市公司--加拿大字源公司董事、美国资本集团顾问、剑桥大学商学院高级研究员。 2. 监事会成员 钱卫先生, 监事,国籍:中国。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沈阳信托咨询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沈阳市铁西区支行副行长、行长,中国东方信托咨询公司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董事总经理。 盛湘先生, 监事,国籍:中国。英国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稽核合规部主任。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从事金融工作多年。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 3. 管理层成员 陈儒先生(Ru CHEN),执行总裁。中国籍。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建。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副执行总裁兼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组长。 彭宏逖(David H. PENG)先生,副执行总裁。美国籍。Thunderbird 美国国际管理研究院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士。美林投资管理(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美林投资管理中国业务主管。80年代末开始从事中国业务,90年代负责安泰投资管理公司(AETNA)在大中华地区的投资管理业务;曾在美林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在台湾的业务拓展,主管中国大陆业务;曾全面代表美林投资管理参与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工作。 苏淑敏(Tina SO)女士,投资总监,中国香港,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会员。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南京大学的中美中心进行有关中国经济改革及政治理论的研究工作。拥有18年投资管理经验;加盟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前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投资产品科总监;曾任英国施罗德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投资管理部主管、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顾问等职。 4. 督察长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加拿大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毅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5. 基金经理 黄健斌先生,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经理,华南理工大学EMBA,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广发证券股份公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从事固定收益投资近9年。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苏淑敏(Tina So)(投资总监) 成员:伍军(投资副总监)、陈军(助理副总裁)、张剑颖(助理副总裁)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督察长)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 环境是指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进行的控制。 7.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 交易业务控制; ■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 法律合规控制; ■ 内部审计控制;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 危机处理控制; ■ 信息披露控制。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8.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9.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字[1998]3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52人,平均年龄31岁,8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托管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处、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2005年3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27只,市场份额占比34%,位居首位。基金年均递增托管资产超过75%。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资产六大类13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 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 平岳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执行总裁: 陈儒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王俭 2. 销售代理人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日期: 1912年2月5日 电话: (010)66594856 传真: (010)66594853 联系人: 忻如国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ank-of-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庄为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 平岳 联系电话: (021)68604866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www.bocichina.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 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网址: www.htsec.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177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 顾文松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021)68419125 联系人: 缪白 联系电话: (021)68419125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深圳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杨秀丽 联系电话: (0755)82400862 联系人: 任磊 公司网址: www.pa18.com. 8)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汪永平 联系电话: (0551)5161666 联系人: 唐泳 公司网址: www.huaans.com.cn 9)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联系电话: (021)68768800 传真: (021)68817271 联系人: 张琦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2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 韩炯 电话: (021)68818100 传真: (021)68816880 联系人: 秦悦民 经办律师: 秦悦民、傅轶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本招募说明书已于2005年4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65号文件核准。 (一)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份额认购事宜仔细阅读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认购时间 具体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请投资者就认购时间仔细查阅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七)认购原则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首次认购基金的最小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小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的柜台最低认购金额进行调整,基金销售代理人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在其代销网点的柜台最低认购金额进行调整。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认购利息折份额时,小数点后第三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 元认购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5.98 元, 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 =1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 15.98/1.00= 15.98份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10000+15.98= 10015.98份 即若基金投资者斥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在此期间产生了15.98元的利息,可获得10015.98 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备案的条件为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结束,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无法达到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不符合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代理人,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后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在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赎回。 4. 在确定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基金销售代理人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在其代销网点的柜台对以上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代理人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可不遵守以上限制。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二: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保留至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5.0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元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处理方式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含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核准后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分两步完成,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帐户业务,然后到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上述继承、捐赠、强制执行指: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份额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以下职责: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4.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5. 确保基金注册登记及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数据的发送和接受; 6. 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稳健投资 深入研究:作为主动投资管理的基金,深入的研究是取得良好投资业绩的基础。货币市场基金业绩主要受短期利率变动影响,而短期利率又受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其他基本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基本因素的深入研究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稳健投资:本基金坚持稳健投资,强调控制风险、在维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 整体配置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预判,决定债券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信用水平,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在保证组合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运用现代金融工具和分析方法,寻找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并进行优化配置。 2) 投资管理方法 ■ 短期利率预测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 组合久期制定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 类别品种配置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即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 无风险套利 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财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五)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1)、2)、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确立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1.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品种均为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收益率与短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具有很强的可比性和相关性。 2. 在一定程度上,货币市场基金依然是替代银行存款的投资工具之一。 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债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发债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等。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 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5)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进行临时公告。 4. 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5.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 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但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按照以下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中的第3、4条规定进行估值而产生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如收益为正,则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原则;如收益为负,则采取非零即入原则,因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余额调整入基金资产。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时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7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 (按月结转份额) 其中:Ri 为最近第i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所发生的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遵循《暂行规定》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十七.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货币市场基金,上述变化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可能下跌,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受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 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5. 制度性风险 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开放的日益加强等制度性变迁,带来特定的市场风险,如: 1)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引和向导作用; 2) 行业、企业发展受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的制约; 3) 行业发展的明显的周期性。 6.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具有以下新兴市场所共有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总市值、交易量等相对较小,市场深度相对较弱,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相对不足; 2) 规避风险难度较大:投资工具单一,缺乏对冲、衍生品种等避险工具,在市场下跌时,规避风险的操作空间有限; 3)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统计数据、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7.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清算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清算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组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税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变更基金类别;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方为有效。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必要的备案手续。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以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方为有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 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若由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公告时应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名称及公证员姓名一同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制作清算报告;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报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 基金合同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 平岳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核算、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及申购份数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托管人违约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财产因此所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全部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财产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应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财产应该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的基金验资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7. 和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如下: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5)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3.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七)争议的处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完毕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特定销售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公司的网站(www.bociim.com)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及损益、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住所处,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 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代理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