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第二部分:《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请详见《关于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在 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应将本招募说明书与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第一部分 关于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目 录 各方名录 ............................................................................................................................................................................ 1 前 言............................................................................................................................................................................... 2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3 (一)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3 (二) 相关税收安排 ...................................................................................................................................................... 5 (三) 货币兑换安排 ...................................................................................................................................................... 7 (四)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7 (五) 内地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 18 (六)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18 (七)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18 (八) 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19 (九) 关于两地投资者享有同等投资者保护的声明 ................................................................................................ 19 (十)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19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4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 ................................................................................................................ 24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5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 解决方式 ........................................................................................................................................................... 25 (一)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5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28 (三)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31 (四) 争议解决方式 .................................................................................................................................................... 32 四、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 32 (一) 登记服务 ............................................................................................................................................................ 33 (二) 信息查询服务 .................................................................................................................................................... 33 (三) 查询、建议及投诉服务 .................................................................................................................................... 33 (四) 网上交易服务 .................................................................................................................................................... 33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34 (一) 名义持有人安排 ................................................................................................................................................ 34 (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 34 (三) 销售机构 ............................................................................................................................................................ 36 (四) 收费及开支 ........................................................................................................................................................ 36 (五) 收益分配政策 .................................................................................................................................................... 37 (六) 份额转换 ............................................................................................................................................................ 38 (七) 份额转让 ............................................................................................................................................................ 38 六、 基金说明书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 39 (一) 申请程序 ............................................................................................................................................................ 39 (二) 付款程序 ............................................................................................................................................................ 39 (三) 转换 .................................................................................................................................................................... 39 (四) 赎回 .................................................................................................................................................................... 39 (五) 申购价及赎回价 ................................................................................................................................................ 39 (六) 收益分配 ............................................................................................................................................................ 39 1 各方名录 管理人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汇丰总行大厦 受托人兼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投资顾问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汇丰总行大厦 管理人的董事 鲍国贤 (BERRY, Stuart Glenn) 巴培卓 (BOTELHO BASTOS, Pedro Augusto) 刘嘉燕 (LAU, Ka Yin Joanne) 马浩德 (MALDONADO-CODINA, Guillermo Eduardo) 谭振邦 (TAM, Chun Pong, Stephen)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中环遮打道10号 太子大厦8楼 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6楼和19楼 2 前 言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HSBC Asia Pacific ex Japan Equity Volatility Focused Fund,“本基金”)为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子基金,系根据信托契约成立。本基金已 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同于对本基 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也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 投资者,或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9日证监许可【2018】1601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公开 销售。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准予 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其他子基金于中国内地注册及公开销售。 《关于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 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为本基金的一般规定,相较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说明书, 仅就相关术语根据内地销售习惯进行了修改。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共同组成本基金在 中国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补充说明书若与基金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中国内地”或“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 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是指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的内地机构。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额 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 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直接登记于持有人名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合并 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 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 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 意:(1)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所提及的“份额持有人”除非特别例外说明应当指“名义持有 人”;(2)就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说明书“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等相关内容中提及“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依据上下文另有所指),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名义持有人安排”一节。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语具 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 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3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一)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及存续 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td.)于2014年2月27日签署信托契约成立汇丰集合投资信 托,本基金系于2015年2月16日依据香港法律设立。 本基金于2015年2月24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依照相关法律在香港公 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基于上述,本基金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受香港证监会批准 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 管理人及投资顾问 (i) 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管理人于1973年 5月25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于2004年5月7日获香港证监会颁 发牌照,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等受规管活动。 (ii) 投资顾问 管理人已将其投资管理职责全权授予作为投资顾问的汇丰环球投 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为本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汇丰环球 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1973年3月9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 于2004年5月7日获香港证监会颁发牌照,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 理)等受规管活动。因此,管理人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的是在香 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资产管理牌照的投资机构。 4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管理人及投资顾问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 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香港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 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符合《香 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和托管情况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开放式。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 公司。该公司于1974年9月2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 人条例》第VIII部第77条的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 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称 “《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为常规股票型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本基金净资产中至少90%将投资于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设有注册办事 处,并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 正式上市的公司,以及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进行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公 司之股票及相当于股票的证券。本基金可将其余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工具及现金。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和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 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中有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的规定。 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 章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述的常规 基金。 (5)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 本基金于2015年2月16日成立,已成立1年以上。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 币。 本基金不以内地为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直接投资于中国 A股或通过中国A股连接产品间接投资于中国A股。本基金投资于中国A 股及B股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管理人目前无意为本 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通过沪港通)、中国A股连接产品(CAAP)或B股。如 5 上述意向有任何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 告。本基金对内地市场的投资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一旦本基 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管理人可决定暂停 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成立时间、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符合《香港互认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2. 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 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为保证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应当不高于 50%,如在任一特定内地销售开放日接收到的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内地的销售规模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则管 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内地销售开放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 管理人拒绝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 (二) 相关税收安排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 回报可能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在内地税收政策上,在内地销售的香港 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应重点 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税收政策 通知》”)、于2018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1)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 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 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利息及股息 6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 得的收益,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 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就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月收益分配的份额类别(BM2类 – 美元、BM2 类 – 人民币及BM2类 – 港元)而言,收益分配系从本基金的资本或可供分 配净收入中拨付,而自该等资本或可供分配净收入所拨付的收益分配的 有关税务核算将依据管理人对中国内地税务法律法规的合理理解而做 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时,就内地个人投资者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的处理, 是将所有内地个人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金额统一扣税后再进行税后 红利的明细分摊处理,因此,依照每类别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而计 算所得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与内地投资者实际 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可能存在尾差。 2.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 税法规定执行。 3.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36 号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 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外汇、有价证券、 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的转让)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36 号通知》, 基金转让作为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目前,按照营业税改增值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 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 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 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 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 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 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 税义务。 7 中国内地税务法律、法规及实践可能不时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可能有追溯力。管 理人可依据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在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酌情与受托人及/或其他 相关服务提供方作出相应安排,就本基金相关类别承担或可能承担的税务责任作出 进一步税务拨备,该等税务拨备金额记入借项科目并从本基金相关类别资产中扣 除,从而可能对本基金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税务拨备的作出可能并不利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将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内地 税务法律及实践,寻求有利税收待遇并基于合理努力说明有关税务事项。当中国内 地立法机构或税务机关适用有追溯力的税务法律或实践时,本基金或将承担相关税 务责任,可能会令本基金相关类别的份额持有人产生损失。内地投资者应就其申购 及持有本基金相关类别份额的内地税务事项,咨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三)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为在内地销售而设立相应的人民币份额、港元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以人民 币、港元和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 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具体货币兑换安排如下: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可自行选择份额类别,并支付相应币种的款项。在申购美元(或港元)份额时, 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或港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 资者自行承担。内地投资者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美元(或港元)份额获 得美元(或港元),美元(或港元)份额的赎回款项为美元(或港元)现汇。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 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四)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管理人的中国内地代理人 (1) 中国内地代理人情况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获管理人委任为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 人,并在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全面处理有关本基金的事务。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 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中国内地代理人资格的 有关要求。 (2) 中国内地代理人职责 中国内地代理人根据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 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 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 8 管报告、通信联络、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同时, 中国内地代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的数据传输以及投资者明 细份额登记职能委托给中登公司。受限于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指导, 中国内地代理人应向管理人和内地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 2. 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且下列类别仅在内地销售: 类别 类别货币 BC 类 – 美元 BM2 类 – 美元 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BM2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港元 本基金所有名称中含字母“B”的份额类别为仅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字母“C”代表累积类份额类别,即该等份额类别将不 会宣布或支付收益分配。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字母“M”代表派息类份额类别,且每月进行收益分 配。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数字“2”代表该等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可能从本基金 的收入及/或资本收益及/或资本中拨付。因此,收益分配可能影响该等份额类 别的税务状况,内地投资者应就投资于不同份额类别咨询适当的税务意见。 各内地销售机构(定义见下文)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以各内地销售机构届时 发出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 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 安排详见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3. 内地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不可向未经认可发售 或销售本基金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包括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 说明书)、加拿大居民(定义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9 4. 申购及赎回 (1)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赎回的申请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或其他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机构及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管理 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内 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申请截止时间 本基金的份额将通常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或赎回。该等“内 地销售开放日”是指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并且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文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 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指每一香港营业日或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能确定的其他日 期。 香港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及本基金有大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的受监管市场 的一般营业日(星期六和星期日除外),但如果由于悬挂8号台风讯号、黑 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这些市场的银行的任何日子的营 业时间缩短,则该日不当作香港营业日,除非管理人和受托人另有决 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管理 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内地销售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内地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 交易方式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 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视情 形)须由内地销售机构在该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或之前获 得。于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后接获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处理。 (3) 申购价格和程序 (i)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10 (ii)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每一份额类别分别收取不超过申购金额4.5%的 申购费。目前申购费率为3.0%。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 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在前述申购费率范围内变更基金申购费 率,并提前两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或指定 媒体进行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对基金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 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iii)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BC 类 – 美元 BM2 类 – 美元 10.0000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BM2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000元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10.0000港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购价 即为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时间计算所得的份额 净值,并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任 何进位调整的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舍 去。被舍去部分份额的申购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11 (iv) 最低申购金额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 如下: 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BM2 类 – 美元 BC 类 – 美元 10美元 BM2 类 – 人民币 BC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BM2 类 – 港元 BC 类 – 港元 100港元 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更低的申购 额。 (v) 申购申请流程 (a) 申购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15:00(北京时 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 日(T日),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 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 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内(包 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 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b) 申购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支付申购款项。除 管理人另行接受外,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应在申 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额支付。若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 申购费未在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 (c) 申购申请的数据交换流程 12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下称“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申购申请数据的具体传输流程 如下: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的申 购申请由内地销售机构接获。 预计T日(申请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内地投资者提交 的T日申购申请数据汇总发送至中登公司TA系统。 T日(申请日)20:00起,中登公司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 构的T日申购申请数据,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 资者T日申购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 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发送至管理人(或指定机 构)。管理人(或指定机构)收到T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 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登公司。 预计T+1日11:30前,管理人(或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发送给 中登公司TA系统。 预计T+1日(正常情况下),中登公司TA系统根据管理人(或指 定机构)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申购费用进 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 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 红数据发送至各内地销售机构。中登公司同时向中国内地 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等数据。 预计T+2日(正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 查询到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vi) 申购资金结算流程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 理人/受托人将按照下述流程划转申购资金: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 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T+2日,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内地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汇入 中国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完成申购资金 归集。 13 预计T+3日,中国内地代理人将已经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 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至以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管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 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 成申购资金交收。 (v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 资产净值”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管理人在妥 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整体额度 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 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d) 一旦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 50%,管理人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e)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 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 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 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 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赎回的价格和程序 (i) 赎回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14 (ii)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目前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暂不收取赎回费率。管理人 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赎回 费率。 (iii)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即为该份额类 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时间计算所得的份额净值,将所得 金额按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任何进位调整的款项将归 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赎回价=赎回申请日份额净值 总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x 赎回价 赎回费 = 总赎回金额 x 赎回费率 可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赎回金额 = 总赎回金额 – 赎回费 (iv) 最低持有额 就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相关类 别的份额总值的最低持有额如下: 类别 最低持有额 BM2 类 – 美元 BC 类 – 美元 10美元 BM2 类 – 人民币 BC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BM2 类 – 港元 BC 类 – 港元 100港元 如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所持类别份额的价值少于本基金的 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则管理人可酌情将该赎回申请视为赎回该 份额持有人于该类别全部所持份额的指示。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 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更低的持有额。 15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最低持有量要求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或 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进行查询。 (v) 赎回申请流程 (a) 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15:00(北京时 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 日(T日),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 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内(包括该 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b)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在赎回申请经确认后,通常于T+4日内(且在任何情 况下自收到份额持有人正式赎回申请文件之时起不超过一个 月,但发生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或受限于相关市场法律 或监管限制除外)由受托人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划转至内地投资者 的银行结算账户。 (c) 赎回申请的数据交换流程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公司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赎回申请 数据的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的赎回 申请由内地销售机构接获。 预计T日(申请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内地投资者提交的 T日赎回申请数据汇总发送至中登公司TA系统。 T日(申请日)20:00起,中登公司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 构的T日赎回申请数据,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 资者T日赎回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 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份额数据,发送至管理人(或指定机 构)。管理人(或指定机构)在收到T日赎回申请数据后,应在 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登公司。 16 预计T+1日11:30前,管理人(或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发送给中 登公司TA系统。 预计T+1日(正常情况下),中登公司根据管理人(或指定机构) 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 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 销售机构。同时,中登公司向中国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 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预计T+2日(正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查 询到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vi) 赎回资金结算流程 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 理人/受托人将按照下述流程划转赎回资金: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T+4日,受托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 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至以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 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5日前(含T+5日),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管理人将赎回资 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往中国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 金代销账户。 预计T+10日前(含T+10日),赎回资金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 算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vii) 暂停赎回 关于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请参见基金说明书“暂停计算资产 净值”一节。 (5)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i) 人民币货币兑换须受制于本基金将款项兑换为人民币的能力,可 能导致延迟支付人民币赎回款项; 17 (ii) 如人民币类别出现巨额赎回要求,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延迟支 付赎回人民币类别的任何款项(期限不超过其收到适当书面赎回要 求起一个日历月); (iii) 出现基金说明书“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iv) 如提出赎回要求的份额持有人延迟或无法出示管理人、受托人及/ 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任何信息,管理人、受托人及其授权代表均 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6) 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 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不论是经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份额而进 行的赎回)的份额数目限制为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在此情形下,有关 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得所有有意于该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份额的份额 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未赎回的份额(但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已 被赎回的份额)将被拒绝。如部分赎回要求被拒绝,管理人将安排通知 相关内地投资者。 如果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认为,应用上述限额将对有关一位或多位份 额持有人构成过于严苛或不公平的情形,则申请赎回总计不超过已发行 的本基金份额的总数量的1%的任何份额持有额可获全额赎回。 (7)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销售机构数据错误 若内地销售机构在向中登公司传送申购或赎回申请数据时未能包 括所有申请,则该等情况将上报至管理人,管理人会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相关申请的处理方式。 (ii) 申请数据传输错误 所有申请数据均通过电子方式传输。若出现数据传输错误,管理 人将与中登公司一起调查错误原因,再行决定纠正该等错误的方 式。 (iii) 数据录入错误 数据录入由管理人的录入员与审查人员负责,若审查人员发现有 任何数据录入错误,审查人员将该等问题反馈至其监督人员,并 由监督人员进一步调查及处理。 18 (五) 内地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三部分“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 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项下第(二)节“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规定。 (六)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1. 低于最低持有额的部分赎回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不得导致份额持有人所持类别份额的价值少于前述相关类 别的最低持有额,且管理人可不时更新此最低持有额。 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纳更低的最低持有额。如某 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一类别份额少于该类别份额的最低持有 额,则管理人可将该申请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类别的所有份额而作出。 2. 受限制人士 管理人可施加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限制,以确保份额不会由任何一名或多名 人士(各自称为“受限制人士”)购入或直接、间接或实益持有,如: (i) 未经认可发售或销售本基金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包括 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加拿大居民(定义见基金说明书); (ii) 有可能导致管理人、受托人、本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产生或蒙受他们原 不应产生或蒙受的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其原不应蒙受的任何其他潜在或 实际金钱损失,或可能令管理人、受托人、本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须遵 守他们原不应产生或蒙受或遵守的任何额外规定的情况(不论是否直接 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和不论是否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 彼此关联)或看似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或 (iii) 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关的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规定。 如果管理人或受托人留意到份额由任何受限制人士直接或实益拥有,则管理 人或受托人可要求赎回这些份额。如果有关要求未获得遵守,管理人或受托 人可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要求强制赎回受限制人士所持有的份额。管理人 或受托人应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适用),并在行使强制赎回的权力时,应按 诚信及合理的依据行事。 (七)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 19 及联系方式”项下第(三)节“查询、建议及投诉服务”的规定。 (八) 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名称: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客服电话: 8621-20376888 网站: www.hsbcjt.cn (九) 关于两地投资者享有同等投资者保护的声明 管理人特此声明,管理人将依据信托契约和本招募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投资者 保护、信息披露等服务。在信托契约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管理人将尽一 切合理努力在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行使、损害赔偿、获得的信息披露方面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不低于在香港发行的本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服务水平和待遇。 (十)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内地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除此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投资于股票投资组合,以提供长期总回报。 本基金净资产中至少90%将投资于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设有注册办事处, 并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正式上市的 公司,以及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进行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公司之股票及相当于 股票的证券。本基金可将其余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工具及现金。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 的将包括中国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收益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 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可能面临下述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0 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市场,存在一 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 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 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 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 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 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 能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 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 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 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投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可为对冲及非对冲目的(例如现金流管理及现金股票化)投资在交 易所买卖的指数期货。现金股票化指利用投资组合的闲置现金来模拟股 票投资,以期从股票市场的长远增长中获得额外收益。本基金为前述非 对冲目的投资在交易所交易的指数期货,最多可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衍生工具亦可包括其他投资工具(例如 CAAP、参与 票据及可转换债券)。本基金为非对冲用途投资前述工具,最多可达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尽管本基金应当遵守基金说明书所列相关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内地 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21 如本基金所投资的衍生工具并无活跃市场,则对该等衍生工具的投资可 能缺乏流动性。衍生工具可能面临发行人或对手方无力偿债或违约的风 险。此外,许多衍生工具均涉及嵌入式杠杆,而其价格可能波动。即使 市场出现相对轻微的不利变动,本基金亦有可能遭受超过原本投资额的 亏损。对衍生工具的投资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重大损失,从而导致投资 者也蒙受重大损失。 若本基金为对冲目的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约),无法保证任何对 冲方式能够全面有效地消除本基金面临的风险。若衍生工具的发行人或 对手方违约,或使用衍生工具进行对冲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本基金可 能蒙受损失。 2.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 认机制下,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 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 申购。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管理人自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 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内地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 亦会有所延迟。 3. 基金资格状态改变 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果本基金违反或不再满足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 认基金资格条件,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将会被暂停,直到其符合基金互 认机制下的全部现有资格条件。此外,如本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本基金 类型、运作模式),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 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管理人无法保证中国证监会将接受该等重新 注册申请。 4.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不高于50%。在基金互认 机制下,一旦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管理 人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如在任一特定日内地投资者的投资 规模达到或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则管理人应暂停基金在中国内地的 申购。 5. 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不确定性 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确立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 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然而该等规则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就其本身而言,仍 然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尚待监管部门明确。 22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则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 在内地销售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份额,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份额。内地投资者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 投资的本金,由此可能蒙受亏损。 6. 香港基金市场 中国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内地投资者可能 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此内地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应 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内地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 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内地公募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由于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内地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香港的营业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 开放日。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7. 税务影响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 的资产回报可能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在内地税收政策上,在内 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 醒内地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 响。 8. 基金组成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基金组成文件的中文译本与 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9. 判决的执行 管理人/受托人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若内 地投资者与本基金份额有关的权利受到损害,内地投资者向内地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且获得胜诉判决,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向 境外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针对管理人、受托人的该等境内判决。受限于境外 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法院可能不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该等境内判决,或在 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困难和迟延。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 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10. 名义持有人安排的风险 23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 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 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 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 者对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 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 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 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11.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香港销售文件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 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 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12. 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 算机构与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 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13.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平台和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 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数据清算的正常 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内地投资者利 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资金结算交收由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理 人/受托人按照参与资金交收各方所约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可能会发生非由相 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跨境资金划转的银行系统故障或差错,从而影响 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资金交收的延迟等情形。 基于上述因素,对本基金的投资本质上应视为长期投资。因此,本基金只适合可承 担所涉风险的投资者。 24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 阅方式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 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该等销售文件于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hsbcjt.cn) 披露。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管理人在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以 及本基金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经审计报表及其后 的半年度报告(如有)登载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 2. 份额净值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内 地 销 售 开 放 日 , 通 过 中 国 内 地 代 理 人 的 网 站 (www.hsbcjt.cn)、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内地销售开放 日的份额净值。 3. 报告及报表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终结日为每年3月31日。经审计报表及年度报告将尽快于财 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hsbcjt.cn)向内地投资 者披露。 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也会于每年9月30日后两个月内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 网站(www.hsbcjt.cn)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经审计报表及年度报告以及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将以简体中文发布。 其他关于本基金的报告与报表事宜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报告与报表”一节。 4. 收益分配构成 就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名称中含“M2”的份额类别而言,该等份额类别最近 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拨付的款项相对 值)的相关信息,将登载于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hsbcjt.cn)。 5.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销 25 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此类事项。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其复 印件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中国内地代理人索取: 1. 信托契约 2. 招募说明书 3. 最近期的经审计报表及年度报告 4.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 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一)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 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基金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当以信托契约的约定为准。 1. 管理人职责 (1) 管理人有责任准备并在受托人需要时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出具、发送或 送达加盖印章的所有支票、付款凭单、报表和通知,以及(在受托人授 权的情况下)代表受托人在上述文件上签署,并于适当日期将其送交, 或(以其他方式)将其(所需信封上已注明地址及已贴上邮票)存放于受托 人处,让受托人有充分的时间检查和签署上述文件,并于适当日期将其 送交。 (2) 管理人须妥善保留记载管理人为本基金完成的所有交易的相应账簿和记 录,或确保该账簿和记录妥善留存。管理人须应要求允许受托人不时地 核查任何该等记录,或获得任何该等记录的副本或摘录。管理人亦须保 留与本基金有关的管理人的相应账簿和记录,或确保该账簿和记录妥善 保留,以编制账目。 (3) 管理人须根据信托契约按符合与本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份额持有 人的最大利益管理本基金。 26 (4) 管理人须全权负责确保本基金始终遵守与份额的发售或分销有关的所有 适用法律和法规。 2. 受托人职责 受托人须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负责安全保管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的投资、 资产和其他财产。为提供安全保管之目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并受限于信 托契约的约定,该等投资、资产和其他财产须按照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处 理。 3. 受托人及管理人的罢免或退任 (1) 受托人的罢免或退任 管理人可提前不少于90天发出书面免职通知,免除受托人职务。即使已 发出该通知,受托人须继续作为受托人,直至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后(如适用),管理人须通过签署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委任新的受托人 担任受托人(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该受托人是担任受托人的合资格法 团),取代现有受托人。管理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份额持有 人发送通知,指明新受托人的名称和办公地址。 除非已委任一名新的受托人,否则受托人无权自愿退任。如受托人有意 退任,管理人须物色一名新的受托人,该受托人是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合 资格担任受托人的法团。在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后,管理人须通过 签署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委任新的受托人担任受托人,取代即将退任 的受托人。在新受托人任职之时,受托人之退任生效。管理人须在切实 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指明新受托人的名称和办公 地址。 在获得特别决议批准后,份额持有人可随时罢免受托人,并指定一位继 任受托人,受托人和管理人须通过签署补充契约,委任该名继任受托人 担任受托人。 即使受托人已退任或被罢免,在适用法律规定范围内,除退任受托人在 法律上的赔偿、权利、特权和追索权之外,本基金受托人有权获得信托 契约赋予受托人于托管时就本基金而言可享有的所有赔偿、权利、特权 和追索权(来自份额持有人或前任份额持有人的赔偿或向份额持有人或 前任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追索权除外),前任受托人须收取截至退任或被 罢免之日累计计算但未获支付的所有费用和其他款项。 (2) 管理人的罢免及退任 在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后,在任何下列情况下,受托人须提 前不超过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罢免管理人: 27 (i) 如果管理人进行清算(根据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为重组或合 并之目的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破产,或者如果其任何资产被委 任接管; (ii) 如果受托人有妥善且足够的理由认为且向管理人书面确认更换管 理人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iii) 如果持有不少于50%当时已发行份额价值的份额持有人向受托人递 交书面要求,要求管理人应退任,但就此目的而言,由管理人持 有或视作持有的份额不应被视作已发行;或 (iv) 如果香港证监会撤销对管理人的批准。 在任何上述情况下,管理人须在受托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但不违反信托 契约的约定)不再担任管理人,而受托人须通过签署信托契约的补充契 约形式委任某个其他合资格法团担任管理人,前提是该法团签署为确保 其适当履行作为管理人的职责所必需或适宜的一份或多份契约。该契约 须载明(其中包括):(i)如果应付卸任管理人的管理费是在期末支付,该 卸任的管理人须获支付管理费(由该月起至其卸任之日按已经过天数计 算,但该管理费直至该月结束后才应支付);(ii)就本基金而言,如果卸 任管理人的管理费已提前支付,卸任管理人须偿还该部分管理费,该费 用按照在本基金自动终止之前未届满的天数计算;及(iii)据此将获委任 的管理人须在紧随委任新任管理人的生效日期之后的交易日,按照相关 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向卸任管理人购买其持有或被视作持有的各个份 额,但在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终止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权利被归属于受 托人的任何情况下,该约定不损害信托契约所载受托人终止汇丰集合投 资信托的权利。 管理人有权卸任,令受托人批准的某个其他合资格法团(获香港证监会 批准担任管理人的法团)担任管理人,前提是该法团签署上款所述的一 份或多份契约。在该一份或多份契约被签署,且卸任管理人于卸任之日 根据信托契约向受托人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款项后,卸任管理人须被免除 及解除信托契约下的所有进一步义务,但不影响受托人或任何份额持有 人或其他人士就其卸任之前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卸任管理人)拥有的 权利。 4.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责任 (1)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份额持有人应当根据信托契约和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享有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28 (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 和备查文件; (iii) 根据信托契约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本基金的份额; (iv) 参加或授权他人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2)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份额持有人应当根据信托契约和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等费用。 (3) 份额持有人名册 份额持有人登记册须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受托人批准的形式及方式保 存或管理,以符合信托契约附表4所载约定。份额持有人名册上须登记 下列内容: (i)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ii) 每位相关人士持有的份额数量和类别,以及任何一份或多份相关 份额的证明书(如有)的序列号; (iii) 每位相关人士就其名下的份额登记该人士名称的日期,以及(如果 其凭一份转让文书成为份额持有人)足以识别转让人名称及地址的 参考信息; (iv) 任何转让登记之日及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v) 任何份额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因管理人或份额持有人赎回而予以 注销之日。 (4) 名义持有人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中国内地代理人将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内地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的份额,有关该等名义持有人的安排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名 义持有人安排”一节。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依据信托契约附表3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1) 通知与召开 29 受托人或管理人可(以及管理人须应合计登记持有不少于十分之一的已 发行份额价值的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请求)在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受下 文规定所限),随时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任何类别份额的持有人大会 (下列规定适用于有关大会)。管理人有权获取任何该等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并出席大会,但在信托契约的约定下,管理人仅有权就其于该大 会之日持有或被视作持有的份额投票或被计入法定人数。受托人的任何 董事和任何其他正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以及管理人的任何董事和 秘书和律师及获管理人授权作为前述人士的代表的任何其他人士有权出 席大会。任何该大会须在受托人确定或批准的地点举行。受托人或管理 人就举行份额持有人大会所引起的一切开支须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每次大会须至少提前21天(包括通知送达或被视为送达之日及通知发出 当日)按信托契约约定的方式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通知须指明大会 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拟订决议案的条款。除非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受 托人召集,否则须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通知的副本。意外遗漏向任何份额 持有人发出通知,或份额持有人未收到通知,不会使任何大会上的议事 程序失效。 (2) 法定人数 于任何大会上,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且登记持有不少于十分之一的当时 已发行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即构成审议事项时所需的法定人数,但通过 特别决议除外。通过特别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 席且登记持有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已发行份额的份额持有人。除非在开始 审议事项时已具备所需的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任何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审议任何事项。 如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出席大会的人数仍未达到法定人 数,则大会须延至大会主席可能指定的其后不少于十五日的日期和时间 及地点举行,并须分别通知份额持有人。在该延期会议上,亲自或委派 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即构成法定人数。任何份额持有人延期会议通知 须采用与原有大会通知相同的形式,而该通知须列明出席延期会议的持 有人(不论其人数以及其持有的份额的数目)将构成法定人数。 (3) 表决 提交任何大会投票的特别决议案必须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投票表决的 结果须被认为进行投票表决的该次大会的决议。 在投票表决时,亲自出席或由上述受委派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的每位份 额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的每个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有权投超过一票 的人士无须使用其所有票数或以相同方式投票。 30 份额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和投票表决。若份额持有人为法团, 则其可通过董事或其他管理机构以决议案方式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在 任何份额持有人大会上作为其受委派代表,获该等授权的人士在出示经 法团董事证明有关决议案副本为真实副本后,有权代表该法团行使法团 可亲自行使的权力,犹如该法团为个人持有人。 (4) 普通决议 普通决议可由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正式召开的大会及有投票权的人以简 单多数票通过。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以普通决议通过下列事项: (i) 选出一位大会主席;或 (ii) 将会议延期;或 (iii) 批准进一步不受限投资。 (5)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指由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正式召开的大会及有投票权的人士以 75%或以上的投票数通过的拟订决议案。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以特别决议通过下列事项: (i) 批准对信托契约的约定做出受托人与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约定所 做的任何修改、更改或补充;或 (ii) 提高任何最高收费水平;或 (iii) 设定未根据信托契约另行获授权从本基金资产中拨付的任何类型 的费用;或 (iv) 按信托契约所载终止汇丰集合投资信托或本基金或任何份额类 别;或 (v) 批准信托契约载明的管理人提议的本基金任何合并计划。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由于内地投资者及其对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登 记册上进行登记,而仅由中国内地代理人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因 31 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项下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规定中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 利。 具体程序包括: (1) 针对内地投资者,中国内地代理人应提前通知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时 间。具体而言,中国内地代理人将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至少21天, 即管理人发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通知的同时,在其网站或指定媒体上 公告该等通知内容。中国内地代理人亦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管理人召开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信息及参与方式。 (2) 中国内地代理人委托中登公司代为收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在公告 规定时间内,内地投资者可通过中登公司的网上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 (3) 在公告规定的投票结束日后,中登公司将收集所有内地投资者的投票信 息,并将投票结果转交给名义持有人。 (4) 名义持有人取得的所有中登公司代为收集到的、内地投资者有效表决意 见的份额将被计入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就任何该等份额, 名义持有人将按照通过其持有该等份额的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在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相应表决。 (三)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本基金应继续运作,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1. 受托人可在发出下文所述的书面通知后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终止汇丰集合投资 信托,即: (1) 如果管理人进行清算(根据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为重组或合并之 目的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破产或者如果其任何资产被委任接管人, 并且有关委任在60天内未被解除; (2) 如果受托人认为,管理人无法履行或事实上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 责,或做出任何其他行动,而受托人认为该行动属刻意损毁汇丰集合投 资信托的声誉或损害持有人的利益; (3) 如果任何法律通过,致使继续运作汇丰集合投资信托为不合法,或受托 人在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的意见后认为继续运作汇丰集合投 资信托是不切实际或不适当的; 32 (4) 如果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上述(1)项下管理人进入清算、破产程序或任 何资产被委任接管人的情形除外),管理人不再作为管理人及在其后30 日期间内,受托人未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委任其他合资格的公司为继任 的管理人;或 (5) 如果受托人有意退任,在受托人发出表明该意愿的通知后六个月内,没 有新的受托人获委任。 受托人在本款指定的任何事件中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相关各方具有约束 力,但受托人对未能根据本款或其他条款终止汇丰集合投资信托不承担任何 责任。当时的管理人须接受受托人的决定并解除受托人就此对管理人负上的 任何责任,并使其免受因损害赔偿或任何其他救济而针对该管理人提起的任 何索赔的损害。 2. 管理人有权决定发出下文所述的书面通知,终止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及/或本 基金及/或与本基金有关的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前提条件是(a)于任 何日期,就汇丰集合投资信托而言,已发行的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4,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就本基金而言,与本基金有关的已发行的相关一 种或多种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4,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者相关成立 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款额;(b)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 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是不切实际或不适当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运作 不再具有经济可行性的情形);(c)如果任何法律通过,致使继续运作汇丰集合 投资信托为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为不合法,或管理人 在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的意见后认为继续运作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及 /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是不切实际或不适当的;或(d)如果 管理人不能就本基金实施投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不能获得投资配额的 情形,或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工具变得不再可得的情形)。管理人在本款指定的 任何事件中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相关各方具有约束力,但管理人对未能根 据本款或信托契约项下其他条款终止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及/或本基金不承担 任何责任。 3. 于任何时候,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特别决议允许终止本基金或其任 何份额类别。 将向受影响的内地投资者至少提前一个月进行公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信托契约应当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且信托契约及其所有附录应当按照香港法律规定 解释。香港法院就审理和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有关的任何争议有非排他的管辖权。 四、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管理人承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管理人根据内地投资者的需要、市场 33 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 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 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二) 信息查询服务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或致电中国内地代理人客服电话(862120376888)实现本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 对账单。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其他 公告。 (三) 查询、建议及投诉服务 内地投资者对基金有任何查询、建议或投诉,可以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联络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投资者可通过下列方式联络 中国内地代理人: 1. 致函中国内地代理人的注册营业场所(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楼); 2. 致电中国内地代理人客服电话 8621-20376888。 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上关于本 基金的其他公告。 在一般情况下,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收到查询或投诉后的合理时间 内尽快向有关内地投资者确认已接获其查询、建议及投诉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 快处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4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一) 名义持有人安排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代内地投资者持有其基金份额,并获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 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目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并将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内地投资 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在中登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 代其持有本基金的份额。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明细登记 于其在中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名下。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 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 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 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 于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 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通过名义持有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下列风险: 1. 若干市场的法律制度刚开始发展证券法定/正式拥有权及实益拥有权或利益之 概念。因此,该等市场的法院可能认为任何以名义持有人或受托人身份之证券 注册名义持有人拥有所有权益,实益持有人可能因此不被认为拥有任何权利。 2. 根据名义持有人安排作出投资的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并未建立任何直接的合同 关系。而通过本基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投资的内地投资者,尽管其是份额的实 益持有人,在法律上该等份额及相应权益由名义持有人拥有。在此安排下,内 地投资者与管理人无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内地投资者只可通过名义持有 人追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可直接向管理人追究。 3. 名义持有人无须于香港证监会注册。因此,香港证监会对名义持有人采取行动 的权力有限。 (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目标为通过投资于股票投资组合,以提供长期总回报。 本基金净资产中至少90%将投资于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设有注册办事处,并在 任何亚太区(日本除外)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正式上市的公司,以及 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进行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公司之股票及相当于股票的证券。本 35 基金可将其余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工具及现金。 本基金旨在通过挑选波动性较低及较高的股票(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较低)组成分散型 投资组合以优化投资组合、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性,从而提供与摩根士丹利所有 国家亚太区(日本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相 比,较低的投资组合波动性,但本基金并不保证该方法将始终提供一个波动性低于 相关指数的投资组合。作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优化过程的一部分,本基金可依赖市场 研究及量化分析,以对个别股票的波动性及股票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评估。 由于不设任何市值限制,本基金一般投资于一系列具有不同市值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净资产的10%。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股及B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以及于上述交易所及于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以 外的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中国内地相关股份或证券(“其他中国内地相关上市证 券”)。对于其他中国内地相关上市证券而言,本基金将投资于大部分业务活动在中 国内地进行或其大部分业务活动与中国内地相关的公司的证券。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或通过中国A股连接产品间接投资于中国A 股。本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及B股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虽有前文所述,管理人目前无意为本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通过沪港通)、中国A股连 接产品或B股。如上述意向有任何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 行公告。 管理人不会就本基金进行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类似场外交易。如上述意 向有任何变更,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 进行公告。 为对冲目的,本基金可投资于可交割/非交割远期外汇合约等衍生工具。 为对冲及非对冲目的(例如现金流管理及现金股票化),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在交易所 交易的指数期货。现金股票化指利用投资组合的闲置现金来模拟股票投资,以期从 股票市场的长远增长中获得额外收益。本基金为前述非对冲目的,投资在交易所交 易的指数期货,最多可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工具亦可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例如中国A股连接产品、参与票据 及可转换债券)。本基金为非对冲用途投资前述工具,最多可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除上文所述外,本基金不会为投资目的,投资于其他衍生工具。 本基金将一般投资于亚太地区(日本除外)的货币及其他新兴及成熟市场的货币。 36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以及杠杆”章节所述的投资限制。 (三) 销售机构 管理人及/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将不时指定中国内地具有相关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担任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管理人及/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发布 的公告。 (四) 收费及开支 1. 管理费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管理费按占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1.75%(年率) 收取。如果每年管理费从现有水平调至最高水平,即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将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目前,管理人并无收取业绩表现费。 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2.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现行受托人费用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0.07%,有关费用将于每个 估值日累算并按月后付。若每年受托人费用从现有水平调高至最高水平,即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将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不同的交易及处理费用,并就其在履行职务时所合理产生 的所有垫付支出(包括过户代理费用、次保管费用和开支)获得弥偿。 3. 其他开支 本基金将须承担下列费用:(a) 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费、税项、政府收费、经 纪费用、佣金、汇兑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和开支、登记费用和开 支、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交易费用及委托代表费用和开支、收款费用 和开支、保险及证券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 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支付的费用、收费或开支(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 有关的收入或其他权利,并包括受托人或管理人或任何关联方在提供服务或进 行交易时所收取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b) 审计师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费用和开支;(c) 受托人就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本基 金的份额的申购价/赎回价及准备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d) 管理人或受托 人所产生的有关本基金的所有法律及专业费用及收费(包括法律顾问的费用及 收费,以及就任何有关本基金的任何目的而展开法律程序或入禀任何法院而产 生的费用及收费),以及其他专业费用及收费(包括对从本基金中支付的税务责 任或向本基金支付的税款补偿作出同意和/或抗辩,或编制或发行有关本基金 37 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收益、支出、资产和/或负债的任何账目、报表或报告 所产生的任何专业费用及收费);(e) 完全及纯粹由受托人在履行其职务时所产 生的支出;(f)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的开支或其附带开支;(g) 举行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开支;(h) 为本基金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 所或由管理人挑选并获受托人认可的交易所取得和保持上市和/或取得和保持 本基金的任何认可或批准,或为遵守任何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承诺或就有 关上市、认可或批准订立的协议,或监管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任何规则的 费用和开支;和 (i) 在不损害上述规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布本基金份额的 申购价/赎回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拟备、印刷及分发所 有报表、账目及报告的所有费用(包括审计师费用和受托人费用)、拟备及印刷 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以及任何其他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因遵守或涉及 任何法律或规定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具法律效力与否)的任 何变更或推行,或因遵守与单位信托基金有关的任何守则的条文所产生的开 支。 成立本基金的成本估计约为71,000美元。除非管理人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另行 决定,否则有关成本将在本基金自首个估值日起计的首五个财政年度内摊销 (目前尚未摊销完毕)。如果本基金在开支全部摊销前清算,则这些未摊销金额 将在本基金终止前由本基金承担。 成立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类别的成本估计约为人民币77万元。除非管理 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否则成立成本将自发售首日起的首五个财政年 度内在本基金及/或内地销售的类别之间摊销。如在成立成本悉数摊销前本基 金终止或本基金中国内地销售的类别在成立成本悉数摊销前停止在中国内地 销售,则该等未摊销金额将在本基金终止前由本基金承担。 其他关于本基金的收费及开支事宜请参阅基金说明书“开支及收费”一节。 (五) 收益分配政策 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是否就任何份额类别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的频率与金 额。具体介绍如下: 1. BC类别 – 累积类别 BC类 – 美元、BC类 – 人民币及BC类 – 港元为资本累积类别,管理人不会就 该等类别宣布或作出任何收益分配。 2. BM2类别 - 每月进行收益分配 BM2类 – 美元、BM2类 – 人民币及BM2类 – 港元为每月收益分配的份额类 别。该等每月收益分配将以现金分配的形式作出,其现金分配款项通常将通 过内地销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投资者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内地投 资者可能因收取前述分红款项而须缴纳银行费用。 38 就该等份额类别而言: (1) 该等份额类别拟将根据其应占的本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估计年度收 益率宣布收益分配。 管理人将至少每半年审阅估计年度收益率。然而,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随时调整分配率,以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估计年度收益率的变 更。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此收益分配政策将在未扣除费用及开支的情况下 支付收益分配,并可能在未扣除预扣税的情况下支付收益分配。本基 金的相关投资组合收益率的估计不一定会相等于份额类别所获得的收 入,并可能导致分配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收益(如有)以及这些份额应占 的资本。分配资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本投资款项或从该原本投 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 这些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份额净值)即时减 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少)。 (2) 若于相关期间,相关份额类别应占的本基金投资收入不足以支付所宣 布的收益分配,则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拨付。管理人 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扣除 /支付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导致可供本基金支付收益分配 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内 地投资者应知悉该等收益分配的影响,并请关注基金说明书中“从资 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风险因素。 该等份额类别最近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及 (ii)资本中拨付的款项相对值)的相关信息,将登载于中国内地代理人网 站。 (3) 然而,内地投资者应注意,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不宣布收益分配。并不 保证将定期支付收益分配,如作出收益分配,并不保证分配率。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政策可改变,但须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以及提 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六) 份额转换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暂未开通转换安排。内地投资者暂不可将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行 的任一类别的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其他类别份额,或其他子基金的份额。待相关技 术条件成熟后,管理人将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基金转换服务。 (七) 份额转让 39 目前,内地投资者不可转让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任一类别的份额。待相关技术 条件成熟后,管理人将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基金转让服务。 六、 基金说明书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 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其中主要包括: (一) 申请程序 基金说明书“份额认购/申购申请”下的“申请程序”一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申 购申请手续。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份额类别。 (二) 付款程序 基金说明书“付款程序”一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款项支付的要求。该等内 容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三) 转换 基金说明书“转换”一节说明了在香港份额持有人有权转换本基金或其他子基金的 若干类别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至本基金或其他子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份额,以及转换 的费用、限制、比率等事项。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任一类别的份额不可转换为本基金的其他类别份 额,或其他基金的份额。 (四) 赎回 基金说明书“赎回份额”一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赎回手续、最低赎回金额及最 低持有额、赎回费用等赎回要求。该等内容不完全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五) 申购价及赎回价 基金说明书“申购价及赎回价”一节中关于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 方式及进位方式不完全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但基金说明书“申购价及赎回 价”一节中关于基金资产净值以及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及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等内容 仍适用于本基金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六) 收益分配 40 基金说明书“收益分配”一节关于在香港发行的类别的收益分配的内容不完全适用 于内地销售的类别。 RESTRICTED 第二部分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基金说明书 2019年 1月 目 录 重要资料 ............................................................................................................................................................................ 2 释义 .................................................................................................................................................................................... 6 投资目标、政策及策略 .................................................................................................................................................... 9 投资及借款限制以及杠杆 .............................................................................................................................................. 10 风险因素 .......................................................................................................................................................................... 13 参考表现基准 .................................................................................................................................................................. 23 本基金的管理 .................................................................................................................................................................. 23 份额认购/申购申请 ......................................................................................................................................................... 25 转换 .................................................................................................................................................................................. 30 赎回份额 .......................................................................................................................................................................... 31 防止选时交易和其他份额持有人保障机制 .................................................................................................................. 34 估值 .................................................................................................................................................................................. 34 流动性风险管理 .............................................................................................................................................................. 37 开支及收费 ...................................................................................................................................................................... 38 税务 .................................................................................................................................................................................. 40 报告与报表 ...................................................................................................................................................................... 43 收益分配 .......................................................................................................................................................................... 44 向份额持有人支付 .......................................................................................................................................................... 47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投票权 .............................................................................................................................................. 47 价格公布 .......................................................................................................................................................................... 47 份额转让 .......................................................................................................................................................................... 47 信托契约 .......................................................................................................................................................................... 47 受托人及管理人的罢免及退任 ...................................................................................................................................... 48 本基金及子基金的终止 .................................................................................................................................................. 48 反洗钱规定 ...................................................................................................................................................................... 49 利益冲突 .......................................................................................................................................................................... 50 修改信托契约 .................................................................................................................................................................. 50 申请条款与条件 .............................................................................................................................................................. 50 1 各方名录 管理人: HSBC Investment Funds (Hong Kong) Limited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 1号 汇丰总行大厦 投资顾问: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汇丰总行大厦 受托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会计师 香港中环遮打道 10 号 太子大厦 8 楼 管理人的董事: 鲍国贤 (BERRY, Stuart Glenn) 巴培卓 (BOTELHO BASTOS, Pedro Augusto) 刘嘉燕 (LAU, Ka Yin Joanne) 马浩德 (MALDONADO-CODINA, Guillermo Eduardo) 谭振邦 (TAM, Chun Pong, Stephen) 上述所有董事的地址均为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汇丰总行大厦 法律顾问 :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2 重要事项:您如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您应寻求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 重要资料 汇丰集合投资信托(“本基金”)是根据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以管理人身份与汇丰机 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并按香港法 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信托契约其后由管理人及受托人于 2016 年 3 月 9 日订立的一 份修改及替代契约予以修改,以(其中包括)整合之前对信托契约作出的修改。 本基金已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然而,香港证监会认 可不等同于对本基金作出推 介或认许,也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做出保证,更不代 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可设立多只子基金(各称为子基金),并将就其发行不同的份额类别。各子基金均有其 独立及独特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说明书包含有关已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子基金—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 基金(“子基金”)的资料。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部分资料为信托契约的相关条文摘要。投资 者应参阅信托契约以获知详情。 投资者应参阅有关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以了解有关向香港零售投资者发售的类别。 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资料于该等文件刊发日期的准确性承担 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其深知及确信,并无遗漏其他事实,以致本基 金说明书的任何陈述有所误导。本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必须连同本基金的最 近期可得的年度报告及报表及任何随后的中期报告(如有)一并派发。 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日期后发行的份额仅按本基金说明书、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及管理人 联同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刊发的任何补编所载的资料销售。若任何交易商、 销售员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本基金说明书并未刊载的任何资料或陈述,均应当作未经认可, 故此不应加以依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上述其他文件或销售、发行或出售份额将不得以任 何方式构成本基金说明书或该等文件所载的资料及陈述于本基金说明书或该等文件的刊发日 期之后任何时间仍属正确的陈述。本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可不时更新,有意 认购/申购份额的申请人应咨询管理人是否已刊发任何新版的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 并无办理为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销售子基金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的 产品资料概要等目的所需的手续。因此,在未经认可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的任何司法管辖 区内或任何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不得用以作为发售或招揽的用 途。此外,不得向未经认可发售或销售子基金份额的任 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直接或间 接销售或发售子基金份额作转售用途。在销售子基金份额属于违法行为的司法管辖区内,获 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并不构成销售子基金份额的要约。 具体而言,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下列事项: 英国 3 本基金及子基金均未根据英国《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英国金融法》”)于英国获 认可,因此本基金说明书不得在英国派发,但得到《英国金融法》特别指明的若干人士除外, 这些人士包括具备充分专业知识并深明所涉及风险的若干获授权人士。 美国 份额并未且将不会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或根据任何州的证 券法注册,以及本基金未并且将不会根据《1940 年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投资公司 法》”)注册。 本基金份额不得提呈发售或出售予任何美国人士(“美国人士”)。就本项限制而言,美国人 士一词应具有以下涵义: 1. 根据任何美国法律或规定被视为美国居民的个人﹔ 2. 属以下的实体﹕ i. 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 a. 根据美国联邦或州法律成立或组成,包括该实体的任何非美国机构或分支机 构﹔或 b. 不论成立或组成的地点,主要为被动投资项目(例如投资公司、基金或类似 实体,除为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美国境外地区的非美国实体的雇员、职员或 主事人而设立的员工福利计划或员工退休金计划外)而组成﹔ 及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就该美国人士而言(除非定 义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例第4.7(a)条所指的合资格人士),直接 或间接持有合计10%或以上的实益权益﹔或 若美国人属于普通合伙人、管理层成员、董事总经理或具有指导该实 体活动的权力的职位﹔或 由或为美国人士而成立,其主要目的为投资于并无向美国证券交易委 员会(“SEC”)注册的证券﹔或 若超过50%的具有投票权的所有权益或无投票权所有权益直接或间接 由美国人士拥有﹔或 c. 非美国实体设在美国的任何机构或分支机构﹔或 d. 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美国﹔或 ii. 根据美国联邦或州法律设立或组成的信托(不论其设立或组成所在的地点)﹔ b. 若一名或多名美国人士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策﹔或 c. 若信托的行政管理或其组成文件须受一个或多个美国法院的监督﹔或 d. 若任何财产委托人、创办人、受托人,或负责作出有关信托的决定的其他人 士为美国人士﹔或 iii. 已故人士的遗产(若遗产的执行人或管理人为美国人士(不论该已故人士在生时居 住在何处))。 3. 根据美国法律成立及管理的员工福利计划。 4 4. 由非美国或美国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为美国人士(定义见上文)的利益或账户持有的全权 或非全权委托投资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 就这个定义而言,“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各州及哥伦比亚区)、其领土、属地及受其 管辖的其他地方。 如果于份额持有人投资于本基金后,该份额持有人成为美国人士,则该名份额持有人 (i) 将 被限制对本基金作出任何额外投资和 (ii) 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强制赎回其于本基金的份额 (须受适用法律的要求规限)。 管理人可不时豁免或修改上述限制,但须受信托契约的规限。 加拿大 本基金说明书所述份额只可通过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anada) Limited 在加拿大销 售,而本基金说明书不可在加拿大用于招揽及将不会构成在加拿大招揽购买份额的要约,除 非该招揽是由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anada) Limited 做出。若向在有关时间居住于 加拿大的人士(包括个人、公司、信托、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其他法人)或其他位于加拿 大的人士进行销售或招揽,则可视作销售或招揽 于加拿大进行。就此而言,下列人士将一般 被视为加拿大居民: 1. 如属以下情况的个人﹕ i. 该个人的主要居所位于加拿大;或 ii. 在提呈发售、出售或其他相关活动进行之时,该个人身处加拿大。 2. 如属以下情况的公司﹕ i. 公司的总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设在加拿大;或 ii. 赋予持有人可选出大部分董事的权利的公司证券,该等证券由加拿大居民个人(如 上文所述)或由加拿大法人居民或以其他方式位于加拿大的人士持有;或 iii. 代表公司作出投资决策或发出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居民个人(如上文所述)。 3. 如属以下情况的信托﹕ i. 信托的主要办事处(如有)设于加拿大;或 ii. 受托人(或在多名受托人的情况下,大多数受托人)为加拿大居民个人(如上文所述), 或加拿大 法人居民或以其他方式位于加拿大的人士;或 iii. 代表信托作出投资决策或发出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居民个人(如上文所述)。 4. 如属以下情况的合伙企业﹕ i. 合伙企业的总办事或主要办事处(如有)设于加拿大;或 ii. 大多数权益或合伙权益的持有人为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或 5 iii. 普通合伙人(如有)为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或 iv. 代表合伙企业作出投资决策或发出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居民个人(如上文所述)。 中国内地 子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 排制度向中国内地投资者要约发售(中国证监会对子基金的注册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子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子基金没有风险)。管 理人可不时酌情发行子基金B类份额。该等份额仅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会在香港 发售。 潜在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请人及现有份额持有人,应设法了解与认购/申购、持有或出 售本基金份额有关的、根据其注册成立、公民身份、居住或居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其可 能面临的 (a) 可能税务结果;(b) 法律规定及(c) 任何外汇限制及管制规定。 查询 有关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查询和投诉(包括与认购/申购及赎回手续及现行资产净值有关的资料) 应向管理人提出(电话: 2284 1118;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汇丰总行大厦22楼)。管理人将 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就任何查询或投诉做出回应。 2019年1月 6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遭受的亏损。概无保证将会达到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者应在做出投资决定前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尤其是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 释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的下列词语,应具以下涵义: “澳元” 澳元,为澳大利亚的法定货币 “营业日” 香港银行及子基金有大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的受监管市场的一般营业 日子(星期六和星期日除外),但如果由于悬挂8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 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这些市场的银行的任何日子的营业时 间缩短,则该日不当作营业日,除非管理人和受托人另有决定 “CAAP” 指A股连接产品,即与中国A股或中国A股投资组合挂钩,并旨在以综 合方式复制相关中国A股或中国A股投资组合的经济利益的证券(例如 票据、认股权证、期权或参与证书) “加元” 加元,为加拿大的法定货币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内地”或“内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仅就本基金说明书的解释而言,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类别” 本基金的子基金的个别份额类别 “类别货币” 管理人就某类别指定的记账货币 “《守则》”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经修订) “关联方” 除非另行明确,应具有《守则》所载的涵义,就公司而言﹕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间 接行使该公司投票权总数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b) 由符合(a)段所载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 司;或 (c) 任何与该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或 (d) 该公司或上文(a)、(b)或(c)段所述的任何关联方的任何董事或高级 人员。 “交易日” 就子基金而言,指每一营业日或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能确定的该等 其他日子 7 “欧元” 欧元,为根据相关法律及条约(经不时修订)采用单一货币的欧盟成员 国的法定货币 “本基金” 汇丰集合投资信托 “英镑” 英镑,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法定货币 “港元” 港元,为香港的法定货币 “投资顾问”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 “申购价” 就子基金而言,指份额将予申购的价格,详情请参阅“申购价及赎回 价”一节 “管理人” HSBC Investment Funds (Hong Kong) Limited(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 公司) “QFII” 根据中国内地有关法律及法规(可不时颁布和/或经修订)经许可的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赎回价” 就子基金而言,指份额将予赎回的价格,详情请参阅“申购价及赎回 价”一节 “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内地的法定货币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子基金”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信托契约” 管理人和受托人于2014年2月27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及补充)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份额” 本基金下的子基金的份额 “份额持有人” 登记为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元” 美元,为美国的法定货币 “估值日” 就子基金而言,指相关营业日或交易日或管理人可不时全权酌情确定 的该(等)其他日子 8 “估值时间” 就子基金而言,约为相关估值日最后收市的相关市场的收市时间,或 该日子或管理人可不时确定的其他日子的该等其他时间 9 投资目标、政策及策略 投资目标及政策 子基金的目标为通过投资于股票投资组合,以提供长期总回报。 子基金净资产中至少90%将投资于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设有注册办事处,并在任何亚 太区(日本除外)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正式上市的公司,以及在亚太地区(日本 除外)进行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公司之股票及相当于股票的证券。子基金可将其余资产投资于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工具及现金。 子基金旨在通过挑选波动性较低及较高的股票(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较低)组成分散型投资组合 以优化投资组合、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性,从而提供与摩根士丹利所有国家亚太区(日本 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1相比,较低的投资组合波动 性,但子基金并不保证该方法将始终提供一个波动性低于相关指数的投资组合。作为子基金 投资组合优化过程的一部分,子基金可依赖市场研究及量化分析,以对个别股票的波动性及 股票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评估。 由于不设任何市值限制,子基金一般投资于一系列具有不同市值的证券。 子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得高于子基金净资产的10%。 子基金可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股及B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以及于上述交易所及于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以外的其他交 易所上市的其他中国内地相关股份或证券(“其他中国内地相关上市证券”)。对于其他中国 内地相关上市证券而言,子基金将投资于大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内地进行或其大部分业务活 动与中国内地相关的公司的证券。 子基金可通过沪港通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或通过中国A股连接产品(“CAAP”)间接投资于中 国A股。子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及B股的总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虽有前文所述,管理人目前无意为子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通过沪港通)、CAAP或B股。如上 述意向有任何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至少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1 资料来源:MSCI。MSCI 资料仅可供管理人内部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再传播,亦不得用作任何金 融工具、产品或指数的基础或作为其成分。MSCI 资料不拟构成投资意见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种类投资决定 的推荐,故不得加以依赖。历史数据和分析不应被视作任何未来表现分析、预测或预估的指示或保证。MSCI 资料乃以“按原状”的基础提供,而使用此等资料的人士需承担任何使用此等资料的全部风险。MSCI、其联属 机构及曾参与或涉及编制、计算或创造任何 MSCI 资料的其他方(统称“MSCI 有关各方”)各自特此明确就此等资 料的所有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与此等资料的原创性、准确性、完整性、适时性、非侵权性、适销性及任何特定 用途的适用性有关的任何保证) 作出免责声明。不受限于前述的情况,MSCI有关各方在任何情况下不会有任何 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惩罚性的、随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益损失)或其他任何损害赔偿的 任何责任。(www.msci.com) 10 管理人不会就子基金进行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类似场外交易。如上述意向有任何 变更, 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提前至少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为对冲目的,子基金可投资于可交割/非交割远期外汇合约等衍生工具。 为对冲及非对冲目的(例如现金流管理及现金股票化),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在交易所交易的指 数期货。现金股票化指利用投资组合的闲置现金来模拟股票投资,以期从股票市场的长远增 长中获得额外收益。子基金为前述非对冲目的,投资在交易所交易的指数期货,最多可达子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子基金所投资的其他工具亦可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例如CAAP、参与票据及可转换债券)。子 基金为非对冲用途投资前述工具,最多可达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5%。 除上文所述外,子基金不会为投资目的,投资于其他衍生工具。 子基金将一般投资于亚太地区(日本除外)的货币及其他新兴及成熟市场的货币。 投资及借款限制以及杠杆 投资限制 以下投资限制适用于子基金: (a)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 10%投资于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b) 子基金连同本基金的其他子基金(如有)合计不得持有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的任何普通股 的 10%以上; (c) 子基金所持有的未在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开放给国际公众投资者及定期 进行证券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买卖的证券,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d) 子基金所持有的认股权证及期权(不包括作为对冲用途的认股权证及期权),以已付期权 金总额 计,不得超过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15%; (e) 子基金所持有的其他属于非受认可的司法管辖区计划(按《守则》所准许)及未获香港证 监会认可的开放式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管理基金”)的权益单位或份额,不得超过子 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10%,此外,子基金所持有的属于认可的司法管辖 区计划(按《守则》 所准许)或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的管理基金的权益单位或份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但﹕ (i) 不得投资于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章所禁止的投资项目的任何管理基金; (ii) 若该管理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 11 则该等持有量不得违反相关限制﹔ (iii) 若管理基金由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方所管理,则就管理基金收取的所有认购 费/申购费必须获豁免;和 (iv) 管理人不可从该管理基金或其管理人所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中取得回佣; (f) 在下文(g)段的规限下,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他金银)和以商品为基础 的投资(不包括投资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或贸易的公司的股份)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g) 子基金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包括作对冲用途的期货合约)的合约价格的净值总额(不论 根据所有未平仓期货合约应由子基金支付或须付给子基金)及上文第(f)段所指投资总值, 不得超过子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h) 尽管上文(a)段及(b)段规定,子基金所持有的同一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证券**所 占比例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30%;和 (i) 在不违反上文(h)段的情况下,子基金可全部投资于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 共机构证券**,但子基金须持有至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 **。 ** 就 (h) 及 (i) 而言, “ 政 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 ” 指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经合组织 ) 的任何成员国的政府发行或由其担保有关本金及利息支付的任何投资,或由任何经合组织国 家的某公共或地方机构或国有化行业在任何经合组织国家发行 ,或由受托人认为具有类似地 位的任何其他机构在世界任何地方发行的任何固定收益投资。 即使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是由相同机构发行,但以不同的条款 ( 就还款日期、利率、 担 保人的身份或其 他方面 ) 发行,将被视为不同的发行。 此外,管理人不得代表子基金进行下列各项: (i) 如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拥有任何公司或实体的任何类别的证券,而 其票面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0.5%,或管理人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共同拥有的该类别证券,其票 面值超过该等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5%,则管理人不得代表 子基金投资于上述公司或实体的该类别证券; (ii) 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房地产的期权或权利,但不 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权益); (iii) 如果卖空证券会导致子基金有责任交付价值超过其资产净值 10%的证券(就此而言,拟 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市场必须交易频繁),则管理人不可代表子基金进行 该等卖空活动; (iv) 出售空头期权; 12 (v) 如果为子基金出售的所有认购期权的行使价合计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5%,则管理 人不得为子基金出售该等认购期权; (vi) 在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从子基金中做出贷款,但收购投资项目或做出 存款(在适用的投资限制以内)而可能构成贷款的情况除外; (vii) 在未获得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下,就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负债承担责任、做出担保、 进行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或然地承担法律责任﹔ (viii) 代表子基金承担任何义务和为子基金购入任何资产而涉及承担无限责任;或 (ix) 使用子基金的任何部分购入当时并未缴付的,或部分缴付且即将做出催缴款项通知的 任何投资,但是可以属于子基金一部分而并未计入作为出售投资组合的认购期权用途 的现金或近似现金进行全部缴付的,则除外;如果未获得受托人同意,将无权使用子 基金的任何部分购入受托人认为可能使受托 人牵涉任何(或然或其他)责任的任何其他 投资。 子基金的名称显示特定目标、地域或市场,计划应将其非现金资产至少 70% 投资于证券及 其他投资, 以反映子基金的该特定目标、地域或市场。 借款限制 管理人可借取款项购入投资,但款项以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25%为限。就此而言, 背对背贷款并不计为借款。在管理人指示下,受托人将有权为保证当中的任何借款和利息与 开支,以任何方式抵押或质押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证券借贷及回购交易 管理人将不会就子基金订立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类似的场外交易。如该意向改 变,将须事先取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违反 如有违反上文载述的任何限制,管理人应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以纠正有关违反作为首要目标。 杠杆 子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及杠杆的计算基准将于 2018年 11 月 17日当日或前后登载于管理 人的网站 http://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 内“投资者资源”页面,或可向管理人索 取。请注意,管理人的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认可。 基础货币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为美元。 13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投资于子基金之前,应先考虑下列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仍然留待投资者 自行决定。如果投资者对自身是否适合投资于子基金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一般风险 概无保证能实现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概无关于可能实现子基金投资目标的明示或暗示保 证。 概无保证在任何限期内,尤其在短期内,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将在收益或资本增长方面取 得增长。 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会受市场波动及一切投资和市场固有的一切风险所影响。 因此,份额的价格可升亦可跌。虽然管理人有意执行为尽量减低潜在损失而设的策略, 但概不保证此等策略将会成功。投资于子基金有别于银行存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其于 子基金的重大部分或所有投资。 份额价格取决于子基金投资的市值,而这些价格以及来自份额的收益可跌可升。子基金 过往表现并非将来表现的指标。投资于子基金并无保本的保证,且只适合可以将资本作 中至长线投 资的投资者。 子基金的表现须承担与其投资和现金投资相关的风险,其中包括市场、利率、货币、汇 率、 经济、信贷、流动性、对手方、境外证券及政治风险。 与投资策略有关的风险 子基金旨在降低其投资组合相对摩根士丹利所有国家亚太区(日本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2的波动性,但不保证该投资目标及策略(即降低投 资组合的波动性)可以实现。 可能无法实现投资组合优化,且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子基金投资的证券价值,以及所产生的回报可能会波动。子基金在投资 及积极买卖证券时运用策略及投资技术,这些策略和投资技术涉及显著的风险特色,包 括由市场的波动所引致的风险。投资的价格可能波动,而各种本身难以预计的因素(例如 2 资料来源:MSCI。MSCI 资料仅可供管理人内部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再传播,亦不得用作任何金融 工具、产品或指数的基础或作为其成分。MSCI 资料不拟构成投资意见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种类投资决定的 推荐,故不得加以依赖。历史数据和分析不应被视作任何未来表现分析、预测或预估的指示或保证。MSCI 资 料乃以“按原状”的基础提供,而使用此等资料的人士需承担任何使用此等资料的全部风险。MSCI、其联属机 构及曾参与或涉及编制、计算或创造任何 MSCI 资料的其他方(统称“MSCI 有关各方”)各自特此明确就此等资料 的所有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与此等资料的原创性、准确性、完整性、适时性、非侵权性、适销性及任何特定用 途的适用性有关的任何保证) 作出免责声明。不受限于前述的情况,MSCI 有关各方在任何情况下不会有任何直 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惩罚性的、随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益损失)或其他任何损害赔偿的任 何责任。(www.msci.com) 14 不同政府机构采取的行动和本地或国际的经济及政治发展)均可导致市场急剧波动,这可 能对子基金投资的价值构成 重大不利的影响。 权益性证券风险 对权益性证券的投资须承受市场风险,而该等证券的价格亦可能波动。影响股票价值的 因素众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氛围、政治环境或经济环境变化、地区或全球经济不稳定、 货币及利率波动等。权益性证券的价格也受个别公司的业务、业绩及活动,以及一般市 场及经济状况的影响。如子基金所投资的权益性证券的市值下跌,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 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投资者亦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其最初投资 于子基金的金额。 地域集中风险 子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日本除外)市场,存在较高的集中风险。相较具有更多元化 投资组合的基金,子基金的价值波动可能更大。 新兴及发展较不成熟市场证券风险 子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日本除外)市场,包括新兴市场。 新兴或发展中市场的政府或许有欠稳定,经济所依赖的行业多元性较低,而且证券市场 买卖的证券 数量较少。与发展较成熟市场中许多的公司相比,新兴市场的公司一般而言 可能规模较小、经验较浅和成立年期较短。在新兴或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交易 的证券价格易反复波动。此外,境外投资者在新兴或发展中市场通常受到限制。这些限 制可规定(其中包括)在做出投资或汇出收入或资本前,须先经政府准许,或可就境外人 士持有的证券金额或种类或就其可投资的公司加以限制。 与发展成熟经济体系相比,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资本再投资、资 源自给自 足、收支结余等各方面,个别新兴市场的经济体系可能较为有利或不利,并且 依赖多元性极低的行业。此外,发展中市场的经济体系一般十分倚重国际贸易,因此已 经受到及可能继续受到与其进行交易的国家/地区所施加或商定的贸易障碍、外汇管制、 调控相关货币价值和其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不利影响。这些经济体系也已经受到和 可能继续受到与其进行交易的国家/地区经济状况的不利影响。 ● 新兴市场证券的风险可能包括:较大的社会、经济与政治不明确性及不稳定性;政府对 经济的干预显著较大;政府的监察及规管较少;没有可供运用的货币对冲技巧;公司属 于新设立的小型公司;在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上有差别,可能导致无法提供有关发行人 的重要信息;以及欠成熟的法律制度。 此外,在新兴及发展尚未成熟的市场中,对非居 民所收取利息与股息和资本收益的征税各有不同, 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相对较高。 税务法律和程序亦可能尚未清楚明确,而这些法律可能容许具有追溯效力的征税,导致 子基金可能在日后须承担在进行投资活动或资产估值时并未预计的当地税 项责任。 ● 子基金于新兴市场的投资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15 从而导致投资者在子基金的投资蒙受亏损。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承受的风险及有关中国内地市场的特 定风险。 自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在中国经济发展上已实施强调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力量的经济 改革措施,逐步从以前的计划经济体系转型。然而,许多经济措施均属试验性或属史无 前例的,并可能须作出调整和修正。中国内地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的任何重大转变 均可能对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及股份公司的监管和法律架构的发展可能不及发达国家/地区那样完 善。子基金可能承受与中国内地法律和法规(包括税法)变更相关的风险,而这些变更可 能具有追溯效力,并可能对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的会计标准及惯例可能与国际会计标准有重大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结算 及交收系统可能并未接受完善测试,且可能须承受较高的误差或效率欠佳风险。 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及人民币汇率变动的管制可能对中国内地公司的运营及财务业绩造 成不利影响。 外汇风险 由于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有别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美元)的货币计价,外汇管制规 例或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兑其他货币的汇率变动可能对子基金构成不利的影响。货币汇率 的变动可能影响子基金份额的价值、所赚取的收益分配或利息以及子基金所实现的盈亏。 货币之间的汇率取决于汇兑市场的供需、国际收支差额、政府干预、投机交易及其他经 济及政治状况。投资者可能因子基金持有的投资的货币汇率变化而蒙受损失。 如果某证券的计价货币兑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升值,该证券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的价值 将会上升。反之,如果某证券的计价货币的汇率下跌,则会对该证券以子基金基础货币 计的价 值构成不利影响。 此外,收益分配(仅就进行收益分配的份额类别而言)将以相关类别货币支付,当中可能 涉及就变现子基金资产所得款项进行货币兑换。由于汇率可能波动,因此货币兑换涉及 外汇风险。 人民币货币风险 自2005年开始,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人民币目前已迈向参考一篮子外币、以 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人民币于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货 币的每日交易价格容许在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窄幅范围内浮动。 由于汇率主要基于市场力量,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及港元)的汇率将容易受外 在因素影响而产生波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受中国政府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的规管, 16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 买卖人民币的结算过程可能会出现延误。 不能排除人民币升值的步伐可能会加快。另一方面,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子基 金的基础货币为美元,但子基金可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投资。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 对投资者于子基金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人民币类别的货币兑换风险 子基金提供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若人民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货币对冲无法达到预 期效果,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可能受人民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 变动的不利影响。 非以人民币为基础的投资者可能须在投资于人民币类别时,将非人民币货币兑换为人民 币,及随后将人民币赎回款项兑换回该等非人民币货币。该等投资者将产生货币兑换费, 并可能因人民币相对相关货币的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 当投资者认购/申购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时,管理人可(如适用)按适用的汇率及在适用的 差价限制下,将该等认购/申购款项兑为其他货币,以作投资。若投资者赎回以人民币 计价的份额,管理人将出售子基金的投资(可能以非人民币货币计价),然后按适用的汇 率及在适用的差价规限下,将该等款项兑换 为人民币。 货币兑换亦须受制于子基金将款项兑换为人民币的能力,而这可能影响子基金满足以人 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要求或作出收益分配的能力,以及可能延迟支 付赎回款项或收益分配。由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故货币兑换亦须受到人民币在相关 时间内的供应量限制。子基金可能没有足够的人民币供其投资。此外,如人民币类别出 现巨额赎回要求,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延迟支付赎回人民币类别的任何款项(期限不 超过其收到适当书面赎回要求起一个日历月)。 若人民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货币对冲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投资者亦将承受人民币与基础 货币之间的外汇波动,并可能因该等波动而蒙受损失。同时受限于人民币相对于子基金 的基础货币及/或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的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投资者可能面临 以下风险:(i)即使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在价值上获得收益或并无亏损,投资者仍 可能蒙受损失;或(ii)假如子基金的投资中,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的价值下 跌, 投资者的损失可能更大。 人民币在内地及离岸市场交易。虽然内地人民币(“CNY”)及离岸人民币(“CNH”)均 为相同货币,但它们在两个彼此分开及独立运作的不同市场买卖。因此,CNY及CNH 不一定具有相同的汇率,其走势也不一定呈现相同方向。当计算人民币类别的资产净值 (及该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时,管理人将采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汇率(即CNH汇 率),该汇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中国内地人民币市场的汇率(即CNY汇率),由此可能产生重 大交易成本,而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的投资者亦可能蒙受损失。 中国A股连接产品(“CAAP”) 17 可通过投资于CAAP以投资于中国A股,CAAP包括股票挂钩票据及其他类似的股票挂钩 证券及工具。CAAP是与中国A股挂钩的衍生工具,旨在提供相当于持有相关中国A股的 经济表现。 通过CAAP寻求投资可能会导致额外的投资费用。例如,投资于CAAP须缴付发行人的 费用、收费及成本。由于CAAP的供应量受到相关中国内地法规限制,投资于该等产品 的成本受市场供求关系所规限。 若市场供应相对于市场需求为低,获得进一步的CAAP 可能涉及较高的成本或溢价,这可能对子基 金的整体业绩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CAAP可不用上市,且须受制于发行人所设定的条款及条件。基于对发行人买入或出售 CAAP所投资证券的限制,此等条款可能导致延迟执行管理人的投资策略。由于CAAP 并无活跃的市场,故投资于CAAP可能欠缺流动性。为了满足变现要求,子基金依赖发 行CAAP的对手方报出价格,以便将CAAP的任何部分平仓。此价格将反映市场流通情 况及交易规模。 为了寻求通过CAAP投资于中国A股,子基金须承受CAAP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其中一种 风险为发行人基于信贷或资金周转问题而不结算交易,或因其他原因违反其于CAAP下 的责任的风险,因而导 致子基金蒙受亏损。此外,在违约情况下,子基金在执行与新对 手方的替代交易时,可能会受 不利市场走势所影响。 投资于CAAP使持有人有权收取参照与CAAP挂钩的中国A股计算的若干现金付款。这并 非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投资于CAAP不会使CAAP持有人有权享有中国A股的实益权益 或有权对发行中国A股的公 司提出任何申索。 通过CAAP进行投资,若与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的基金相比时,可能会导致削弱子基金 的表现。此外,当子基金拟通过CAAP投资于个别中国A股时,并不保证其后申请申购 子基金份额的款项可通过CAAP立即投资于该等中国A股。这可能影响子基金的表现。 CAAP的发行人可自CAAP的价格扣除各种收费、开支或潜在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由 CAAP发行人酌情决定的任何实际或潜在中国内地税务负债(如有),且该扣除不得退还。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子基金可能将通过由在中国内地已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或“QFII”)资格的机 构发行的CAAP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并且中国政府对QFII施 加的若干限制可能对子基金的流动性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QFII须受制于持有任何单一 上市公司股份上限的限制。QFII的交易规模较大,且 在中国内地QFII将所投资资本汇出 方面受到锁定期限制。此等限制会影响子基金所购入的任何CAAP 的条款。为了减低该 影响,子基金一般会投资于在一般市况下可于每一交易日变现的CAAP,但 须考虑到对 手方的信贷风险。如CAAP无法于各交易日变现,则子基金可能须承受额外的流动性风 险。 相关股份与CAAP之间的计价货币汇率波动将会影响CAAP的价值、有关CAAP的赎回金 额及收益分配金 额。 作为监控投资限制,CAAP将被视为一种中国A股的权益性投资,而非在确定适当限额 时界定为一项衍生工具。 18 投资于小型公司的风险 子基金对股票投资并无市值要求,故可能投资于由小型公司发行的股票。该等股票的价 格变动较为突然或不稳定,且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度高于较大型公司的股票。该等股票的 流动性可能较低及无 法随时出售。此外,即使是购买或出售相对少量的该等非流动证券, 亦可导致显著价格波动。同时 须面对该等股票无法出售或只能按购买价的重大折让出售 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子基金出现投资亏损。 债务证券 可能影响子基金所持证券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i)利率变动,(ii)证券发行人的信用可 信性,(iii)不可预计的提前还款,及(iv)相关债券市场的债券价格普遍下跌。 子基金可投资于信用评级较低或未获评级的证券。相比信用评级较高的证券,这些证券 被认为在 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方面承受较高风险,而违约机会亦较高。相对于获得较高 评级的债务证券,低评 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一般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率。然而,低 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涉及较高风险,对一般经济情况和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的不利 变动,以及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变动及利率变动均较为敏感。这些证券的估值会较难进 行,因此子基金的价格可能会较为波动。此外,低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市场一般 不及较高质量证券市场那样活跃,并且子基金在应对经济或金融市场变动时,将其持有 证券变现的能力可能因不利报道及投资者看法等因素而进一步受到限制。 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是普遍接受用作度量固定收益证券的信用风险的指标,但 须受制于若干限制。举例而言,发行人的评级很大程度上由以前的发展所衡量,未必反 映到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为回应最近的信用事件而更新信用评级时,通常会出现时差。 评级调低风险 债务证券可能须承受被调低级别的风险(即证券被给予较低的信用评级)。倘若某证券或 有关某证券的发行人的信用评级被调低,则子基金于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 响。上一段所披露有关低评级债务证券的风险概括而言将会适用。 信贷风险 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须承受发行人的信用及对手方风险,即发行人可能未能或不愿意按 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另一方面,如果现金所投资或存放的任何财务机构无力偿债或 面对其他财务困难,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影响。一般而言,较低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固 定收益证券将承受较高的发行人信 贷风险。 如果这些证券的任何发行人违约、无力偿债或经历财政或经济困难,证券的价值将受到 不利影响。子基金可能在这些证券的投资上蒙受损失。债务证券发行人的信用可信性概 无明确性可言。不稳定的市场状况可能意味着发行人之间拖欠债务的个案会有所增加。 如发行人违约,子基金亦 可能难以向证券发行人行使权利或有所延误,原因是这些发行 人可能在香港之外注册成立并须遵守境外法例。 19 子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可能以不附带任何抵押品的无担保方式发售。在这些情况下, 子基金将与有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处于同等偿还顺序。因此,如果发行人破产, 发行人的 资产清算后所得的款项只会在全部清偿一切有担保申索后,方会支付予固定收 益证券的持有人。因此,子基金作为无担保债权人,须完全承受发行人的信用/无力偿 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工具可能并无在证券交易所或定期进行交易的证券市场上市。即使 债务证券有上市,这些证券的市场可能并不活跃,交易量也可能较低。在缺乏活跃的二 级市场时,子基 金可能需要持有债务工具,直至其到期日为止。如果收到规模庞大的赎 回要求,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让变卖其投资以满足这些赎回要求,因此子基金可能 会因买卖这些证券而导致亏 损。债务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基于多种因素(包括当时的 利率)而高于或低于初始买入价。 此外,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工具的买卖差价可能偏高,因此子基金可能产生重大的交易 成本,甚 至可能在出售这些投资时蒙受亏损。 利率 市场利率变动将影响子基金所持证券的价值。一般而言,当利率下跌时,债务工具的价 格将会上升,反之亦然。长期持有的证券一般对利率变动较为敏感,因此须承受较大程 度的市场价格波动。 在子基金持有长期固定收益证券的情况下,与持有期限较短的固定 收益证券比较,其资产净值将须承受较大程度的波动。如果子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到期 前出售这些证券,利率波动有可能导致子基金在投资上蒙受损失。 中国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及调控将对中国内地的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财政政策(例 如利率政策)改 变可能对债务工具的定价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对子基金的回报产生不利 影响。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指赋予投资者一项可于指定未来日期按某指定价格将债券转换为预定股份数 目的期权的债券。可转换债券涉及股票及债券两者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须承受债券一般适用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及信用风险。当利率上升时,可 转换债券的价值趋于下跌﹔当利率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会上升。倘若可转换债券 的信用质量转差或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违约,则子基金的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另一方 面,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将受到相关股票的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可能对子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不利影响。 衍生工具风险 20 子基金可为对冲及非对冲目的,投资于衍生工具。倘若衍生工具并无活跃市场,投资于 这些工具可能缺乏流动性。这些工具性质复杂,并将承受发行人或对手方无力偿债或违 约的风险。倘若衍生工具的发行人或对手方违约, 则子基金可能蒙受损失。 此外,许多衍生工具均涉及嵌入式杠杆,而其价格可能波动。由于进行交易时,这些工 具的市场投资会显著超过已支付或已存入的款项,因此当市场出现相对轻微的不利变动, 也可使子基金有可能遭受超过原本投资额的亏损。对衍生工具的投资可能导致子基金产 生重大损失,从而导致投资者也蒙受重大损失。 若子基金为对冲目的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约),无法保证任何对冲方式能够全面 有效地消除子基金面临的风险。在子基金订立有关交易以寻求减低风险(例如货币风险) 时,相关市场中亦可能会出现预期以外的变更,并可能导致子基金的整体表现变差。由 于种种原因,子基金可能未能使得其对冲技巧及被对冲的投资组合持仓之间达到完全相 关。在不利情况下,子基金可能未能运用衍生工具进行有效对冲,并可能须承受重大亏 损。 有关对冲份额类别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于并不将其相关投资组合的货币风险对冲回投资者原本货币的对冲 类别,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投机性货币持仓,这些持仓可能波动,并可能对投资者的回 报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亦应注意,就对冲类别执行的货币对冲策略有别于管理人在投 资组合层面为管理投资组合的风险而执行的各种货币对冲策略。 进行货币对冲时将不会考虑目标货币当时是否升值或贬值。进行对冲可于子基金基础货 币的价值兑相关类别的类别货币的价值下跌时保障相关类别份额持有人,但对冲亦可能 会阻碍份额持有人从子基金基础货币兑相关类别的类别货币的升值中受惠。 对冲类别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以不同于子基金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的对冲回报(加上或减 去对冲费用或得益)。换言之,对冲类别旨在对冲基础货币与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之间 的货币风险。然而,子 基金的相关资产(可能以不同于子基金基础货币的各种货币计价) 或许不会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或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对冲。因此,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将 承受相关投资组合的货币相对子基金的 基础货币的变动,而该对冲类别旨在提供与以子 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回报(但份额价值将以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报价)相似的回报。并 不保证(a)任何对冲目标将会实现,或(b)任何对冲策略将全面有效地消除汇率波动的影 响。此外,有关对冲类别的对冲策略并不寻求消除该对冲类别所承受的相关 投资组合的 货币兑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汇率变动风险。投资者将仍须承受子基金投资组合的相关 投资的货币风险。 货币对冲可能涉及衍生工具的使用。请参阅上文“衍生工具风险”所载的相关风险。 对冲的效果将反映于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从该等对冲交易产生的任何费用视乎当时的 市况而定,可能金额重大,将会由相关类别承担。此可能对该等类别的投资者所得的回 报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者风险 21 于市况不利时可能会出现大量赎回份额的要求,管理人可能需要以比理想情况下更快的 速度将子 基金的投资变现,以筹集应付赎回要求所需的现金。这可能对被赎回份额和剩 余份额的资产净值 构成不利影响。 管理人有权于某些情况下暂停份额的交易。在此情况下,将暂停对资产净值的估值,任 何受影响的赎 回申请和赎回款项付款将会顺延处理。直至赎回份额之前的期间,份额净 值下跌的风险将由要求赎回的份额持有人承担。 管理人可强制赎回份额持有人于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视乎时间性,这些强制赎回 可能对份额 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及/或经济后果。在发生子基金终止、强制赎回或其 他情况后,任何人士均 无任何责任补偿投资者亏损的任何部分。 估值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估值有可能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以及未必时刻可获提供独立 定价信息。如果证实这些估值不正确,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子基金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况转变或其他影响到估值的重大市场事件所影响。举例 而言,若发行人的评级被调低,有关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会急跌。 尤其是,评级较低的公司债券的价值,会受到投资者的看法所影响。当经济状况看似转 差时,或如 发行人发生不利事件,债券可能无法客观定价,而评级较低或未获评级的公 司债券的市值可能会因投资者对信用质量的关注提高和看法而下跌。 提前终止风险 在子基金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子基金需要按比例向份额持有人分配其于子基金资产中的 利益。在出售或分配资产时,子基金所持有的若干投资的价值可能少于这些投资的最初 价值,因而导致份额持有人承受重大亏损。此外,任何未完全摊销的份额的成立开支, 将从子基金当时的资本中扣除。 预扣税 ● 投资者应注意﹕(i) 在若干市场出售证券所得款项或收取任何收益分配或其他收入,可能 或可能将需缴付该 市场有关机关所征收的税项、征费、关税或其他费用或收费,包括实 行源泉扣缴所征收的预扣税及/或(ii) 子基金的投资可能需缴付若干市场有关机关所征 收的特定税项或收费。就FATCA而言,尽管本基金将尝试满足被施加的任何责任,以免 被征收FATCA预扣税,但不能保证本基金将能满足这些责任。倘若本基金因FATCA机 制而须作出预扣税,则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价值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倘若 投资者或投资者通过其持有本基金权益的中介机构,未能向本基金、其代理人或授权代 表提供本基金为遵从FATCA而可能需要的任何正确、完备及准确信息,则投资者可能须 要 就其获得分配的款项支付预扣税、可能被迫使得出售其于本基金的权益,或在若干情 况下,投资者可能 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出售其于本基金的权益,但管理人或受托人须遵守 有关的法律规定,并以诚信及基于合理依据行事。特别是,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 22 “风险因素”一节中有关中国内地税务考虑及新兴及发展较不成熟市场的风险因素,以 及“税务”一节中“自动交换信息”。 从资本中做出收益分配 根据信托契约,子基金的收益分配可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若在相关期间内归属于相 关份额类别的子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管理人可酌情决 定从资本中做出收益分配。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支付收益分配,同时从子基金 的资本中扣除/支付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费用及支出(导致可供子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 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实际上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即代表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 部分原本投资款项或该原本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涉及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或实际上 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将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份额净 值)即时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使减少)。 类别交叉责任 本基金下的某子基金可发行多种份额类别,而该子基金的特定资产及负债应归属于特定 类别。如果特定类别的负债超过与该类别有关的资产,与某一类别有关的债权人可对归 属于其他类别的资产具有追索权。虽然就内部会计而言,将会就每个类别设定独立账目, 但如果子基金无力偿债或终止(即在子基金的资产不足以应付其负债时),所有资产将用 以应付子基金的负债,而非仅记录于个别类别账目下的款项。然而,子基金的资产不得 用以清偿另一子基金的负债。 与沪港通有关的风险 沪港通计划于最近公布,属于创新性质,允许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香港经纪商直接投 资于合资格中国A股。沪港通须受由监管机关颁布的规定以及由中国内地及香港证券交 易所制订的实施规则(例如交易规则)所规限。 监管机关可能不时就有关沪港通下跨境交易的运作及跨境执法方面颁布新规定。 谨应注意,有关规定未经测试,且尚未确定如何适用该等规定,且可能被追溯适用。此 外,目前的规定可予更改。概不保证沪港通将不会被废除。子基金(其可能通过沪港通 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可能 因该等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受禁证券 根据汇丰集团政策,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直接和间接涉及使用、发展、制造、储存、转 让或买卖集束炸弹和/或反步兵地雷的公司证券。由于该政策旨在禁止投资若干类型的 证券,投资者应注意,此举会缩小投资范围并导致子基金无法从这些公司的任何潜在回 报中受惠。 有关政府或央行干预的风险 23 监管或政府政策变动导致货币和利率市场受到干预(如限制资本流动或改变支撑国家货 币的方式(如货币脱钩))可能会对部分金融工具和子基金表现构成不利影响。 潜在投资者应先咨询其本身的顾问,再决定是否投资于子基金。 参考表现基准 子基金的参考表现基准为摩根士丹利所有国家亚太区(日本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1,仅供比较用途。子基金可提供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 币计价或对冲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的份额类别。参考基准的全名可能与上述者不同。 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子基金未必能符合参考表现基准,及投资回报可能与特定基准的表现有 重大偏离。 份额持有人亦应注意,参考表现基准可能随时间改变,本基金说明书将作出相应更新。 本基金的管理 管理人及投资顾问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管理人已将其投资管理职责授予作为投资顾问的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为子 基金提供全权投资管理服务。 管理人及投资顾问均为汇丰集团成员。 投资顾问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是于1974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最终控股公司为HSBC Holdings 1 资料来源:MSCI。MSCI 资料仅可供管理人内部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再传播,亦不得用作任何金融 工具、产品或指数的基础或作为其成分。MSCI 资料不拟构成投资意见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种类投资决定的 推荐,故不得加以依赖。历史数据和分析不应被视作任何未来表现分析、预测或预估的指示或保证。MSCI 资 料乃以“按原状”的基础提供,而使用此等资料的人士需承担任何使用此等资料的全部风险。MSCI、其联属机 构及曾参与或涉及编制、计算或创造任何 MSCI 资料的其他方(统称“MSCI 有关各方”)各自特此明确就此等资料 的所有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与此等资料的原创性、准确性、完整性、适时性、非侵权性、适销性及任何特定用 途的适用性有关的任何保证) 作出免责声明。不受限于前述的情况,MSCI 有关各方在任何情况下不会有任何直 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惩罚性的、随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益损失)或其他任何损害赔偿的任 何责任。(www.msci.com) 24 plc。其根据《受托人条例》注册为信托公司,同时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项下的核 准受托人。 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负责保管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投资、资产及其他财产,以及在法 律所准许的 范围内,这些投资、资产及其他财产应按受托人就其保管而认为适当的方式处 理,但须受限于信托契约的约定。 受托人可(i)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关联方),或使该等人士获委任,以代 理人、名义持有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联合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身份,持有组成一只基 金的全部或任何投资、资产或其 他财产,并可授权任何这些人士委任 (事先获得受托人的书 面同意)额外的联合保管人及/或次保管人(每名 该代理人、名义持有人、保管人、共同保管 人、联合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称为“相关人士”),或(ii)委托一名或多名 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 任何关联方)履行其在信托契约下的职责、权力或酌情权。就本基金而言,受托人 确认受托 人(a)在挑选、委任及持续监控任何该等人士上,应合理审慎及勤勉尽责,以及(b)须信纳该 等 人士仍然具备适当资格及能力,为相关子基金提供相关服务。如上述(i)及(ii)项所述的任 何该等人士属受 托人的关联方,则受托人仍须就该等人士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犹如这 些作为或不作为也是受托人 的作为或不作为。然而,倘若受托人已履行其载于上述(a)和(b) 的义务,而获委任为任何子基金的相关人 士及/或授权代表并非受托人的关联方,则受托人 无须就任何该(等)人士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 债、清算或破产负责。 受托人概不就(1)因受托人为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借款而由或代表贷款人保管或持有的任何投 资、资产或其他 财产的保管或控制;或(2)欧洲结算系统(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 或明讯银行(Clearstream Banking, S.A.) 或任何其他 认可存管或结算系统的任何作为、不作 为、无力偿债、清算及破产负上责任。 受托人也同时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并将负责存置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信托契 约规定,受托人有权就其在履行与 任何子基金有关的责任或职责时产生或对受托人做出的任 何及所有行动、诉讼、负债、费用、申索、 损害、支出,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专业及其他 类似支出(但根据香港法例被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因受 托人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员工、代理人或 授权代表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所导致的任何责任除外,根据信托契约,这些责任将由受托 人承担),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获得弥偿。 受托人的委任可在信托契约载述的情况下终止。 受托人有权收取标题为“开支及收费”一节中载列的费用,并有权就其他费用及开支获得弥 偿。 管理人全权负责做出有关本基金及/或各子基金的投资决定,而受托人(包括其授权代表)概 不会就管理人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负责或承担责任。受托人和其授权代表将不会参与以美元 计价的交易或活动,或以美元作出任何付款,如上述各项是由美国人士执行时,将受到美国 财政部海外资产管制办公室(United State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制裁。 受托人和其授权代表概不会直接或间接涉及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保荐或投资管理。此外, 受托人及授权代表概不负责拟备本基金说明书,因此,受托人和其授权代表概不就本基金说 明书所载的与他们和汇丰集团有关的信息以外的任何信息承担责任。 25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基金的审计师。 份额认购 / 申购申请 可供申购的类别 目前发售以下份额类别: 类别 类别货币 投资者 AM2类– 美元 美元 零售 AM2类– 港元 港元 零售 AM3H 类- 人民币 人民币 零售 AM3H 类- 澳元 澳元 零售 AM3H 类 - 加元 加元 零售 AM3H 类 - 欧元 欧元 零售 AM3H 类 - 英镑 英镑 零售 IC 类 – 美元 美元 机构 ZC 类– 美元* 美元 机构 BM2类– 美元 美元 零售 BM2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零售 BM2类 – 港元 港元 零售 BC 类–美元 美元 零售 BC类–人民币 人民币 零售 BC类–港元 港元 零售 * Z 类份额只供通过与汇丰集团实体签署全权管理协议做出投资的投资者 以及由管理人酌情选定的投资 者投资 。 26 管理人可不时设立及发行额外份额类别。每一类别可以不同货币发行,并具备不同的投资参 数、费用结 构、收益分配政策及其他特点。 B 类份额 仅 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申购,并 不 会在香港发 售。有关该等份额的具体详情将载于另一份文件内。 申请程序 认购/申购申请将于每一交易日处理。 为了认购/申购申请获得处理,相关认购/申购申请必须以管理人或受托人满意的方式接收, 并应遵照下文载列的申请及付款程序。 投资者应注意,如果选择以传真方式发出申请表格,则须自行承担表格未能收到的风险。因 此,投资者应为自身利益向管理人确认其已收到表格。管理人或受托人概不就因未能收到以 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指示或这些指示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而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负 责,即使发出该传真的人士所出示的传真发出报告披露已发出有关传真。 份额将于任何交易日以按下文标题为“申购价及赎回价”一节所载方式计算的申购价发行。 投资者将支付该等份额的申购价以申购份额。发行份额时可能收取申购费。 认购/申购申请应通过申请表格并遵照申请表格上的指示作出,如欲以某一交易日的相关价 格(加上任何适用的认购/申购费)生效,则该表格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于该交易日下午 4 点整 (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前接收。在该时间后接收的认购/申购申请将于下 一个交易日处理。 投资者也可通过特别为销售子基金目的而委任的销售机构提交认购/申购申请。不同销售机 构可能设有不同的截止时间,投资者应与这些销售机构联络,以知详情。 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份额认购/申购申请的全部或部分。接收的认购/申 购款项将不会计算利息。 如管理人拒绝申请,认购/申购款项将不计利息,以电汇方式转账 至款项源自的银行账户(有关风险及开支概由申请人承担),或以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这些其 他方式将款项退还申请人。 每位申请获得接受的申请人,将会获发确认所购份额详情的成交单据。 份额不得在暂停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发行(详情请参阅标题为“暂停计算资 产净值”一节)。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有权在发行任何子基金的新份额时收取不超过(i)认购价/申购价或(ii) 认购金额/申购金额 6.0%的认购费/申购费。 管理人(或其认可的销售机构)有权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申购费,并根据净申购金额(即申购金额 27 减去申购费)发行份额。管理人就子基金收取不超过申购金额 4.50%的申购费。 申购费须由申请人支付,并由管理人保留自用,归其所有。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将其从核准 代理人(包括银行、经纪商、认可证券交易商及其他投资顾问)按核准代理人向子基金引进的 相关业务的价值收取的认购/申购费的任何部分退还给核准代理人。目前,管理人并无保留 认购/申购费,并已与其认可销售机构分享认购/申购费,而获认可销售机构将保留全部认购/ 申购费。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在不做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不接受子基金的新申购申请。然而,即使 子基金不接受新申购申请,份额持有人仍可按下文所述程序继续赎回彼等持有的子基金份额。 此外,根据管理人的酌情决定,在无须给予现有份额持有人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本已不 接受新申购申请的子基金可重新开始接受新的申购申请。 管理人保留全权酌情权,可决定不接受及/或重新接受子基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的新申购 申请,而无须另行通知。 份额类别 目前提供发售的份额类别载于上文“份额认购/申购申请”一节。请注意,份额类别的名称 将显示其特点﹕ 目标投资者 A类供零售投资者认购/申购。I类及Z类供机构投资者认购/申购。 B类 只 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 不 会在香港发售。 收益分配政策 每月收益分配及资本累积份额类别分别在类别名称后以“M”及“C”标识(例如AM类及IC 类)。 每年收益分配及每季收益分配份额类别分别在类别名称后以“D”及“Q”标识(例如AD 类 及AQ类)。 请参阅“收益分配”一节以了解“C”、“D”、“Q”及“M”标记的进一步资料,以及各 自代表的分配特点。 计价货币 ( 即类别货币 ) 类别的名称将显示相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 28 认购/申购及赎回只接受以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作出。 在本基金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有关某份额类别的提述应包括该类别以不同类别货 币计价的份额。 对冲活动 子基金提供“对冲类别”(以“H”及所对冲的货币为后缀)。例如:“H– 欧元”或“H– 英 镑”表示该等类别 分别对冲欧元或英镑。 投资者亦应注意,就对冲类别执行的货币对冲策略有别于管理人在投资组合层面为管理投资 组合风险而执行的各种 货币对冲策略。 对冲类别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以不同于子基金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的对冲回报(加上或减去对 冲的成本或得益)。换言之,对冲类别旨在对冲基础货币与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之间的货币 风险。从对冲类别产生的回报将一般类似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回报(但份额价值将以 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报价),并加上或减去对冲的成本或得益。然而,子基金的相关资产(可 能以不同于子基金基础货币的各种货币计价) 或许不会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对冲类别的类 别货币对冲。因此,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将承受相关投资组合的货币相对子基金的基础货币的 变动风险,而该对冲类别旨在提供与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回报(但份额价值将以对冲 类别的类别货币报价)相似的回报。并不保证(a)任何对冲目标将会实现,或(b)任何 对冲策略 将全面有效地消除汇率波动的影响。此外,有关对冲类别的对冲策略并不寻求消除该对冲类 别所承受的相关投资组合的货币兑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汇率变动风险。 例如,就欧元对冲类别而言,当类别以欧元计价的投资组合价值与美元(即子基金的基础货 币)对冲时, 此类别的投资者将须承受相关投资组合的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变动,而该欧元 对冲类别旨在提供与美元计算的回报(但份额价值将以欧元报价)相似的回报。并不保证(a)任 何对冲目标将会实现,或(b)任何对冲策略将全面有效地消除汇率波动的影响。此外,有关 该对冲类别(以欧元计价及报价)的对冲策略并不寻求消除该对冲类别所承受的相关投资组合 的货币兑欧元的汇率变动风险。如果美元兑欧元升值,而相对只纯粹 投资于以欧元计价的非 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则此类别将为投资者带来较低回报。对冲活动亦将可能招致费 用,视乎 该两种货币(欧元及美元)之间的息差而定。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有权就执行货币对冲政策收取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涉及对子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的费用),有关详情于下文“费用及开支”一节下“其他支出”披露。该等费用将 由相关对冲类别承担。 来自货币对冲的任何收益或亏损亦应累计至相关对冲类别。不论目标货币的价值是在下降或 上升,对冲类别将进行对冲。并不保证对冲目标将可达成。请参阅“风险因素”一节中标题 为“有关对冲份额类别的风险” 的风险因素。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及最低其后认购/申购金额 29 管理人可不时订明各份额类别的相关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及最低其后认购/申购金额。现 行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载列如下(以相关类别货币计): 类别 A类份额 I类份额 Z类份额* 最低首次申 购金额 AM2类 – 美元 1,000美元 AM2类 – 港元 10,000港元 AM3H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00元 AM3H类 – 澳元 1,500澳元 AM3H类 – 加元 1,000加元 AM3H类 – 欧元 850欧元 AM3H – 英镑 650英镑 1,000,000 美元或 等值类别货币 1,000,000 美元或 等值类别货币 最低其后申 购金额 AM2类 – 美元 1,000美元 AM2类 – 港元 10,000港元 AM3H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00元 AM3H类 – 澳元 1,500澳元 AM3H类 – 加元 1,000加元 AM3H类 – 欧元 850欧元 AM3H类 – 英镑 650英镑 不适用 不适用 * Z 类份额只供通过与汇丰集团实体签署全权管理协议做出投资的投资者 以及由管理人酌情选定的投资 者投资 。 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更低的最低金额。 B 类份额 只 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 不 会在香港发售。有关该等份额的具体详情将载于 另一份文件内。 30 付款程序 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为现金发行的份额的付款及已结清的认购/申购款项应在提交认 购/申购申请后即时收到。 无论如何,如果款项未能在有关交易日(或管理人决定并通知有关 申请人的其他时间)后4个营业日内结清,则管理人保留取消交易的权利﹕ 在有关注销后,相关份额将被视为从未发行,因此,申请人将无权就此向管理人、受托人或 其各自的授权代表提出索赔,但不得因注销这些份额而重新进行先前对子基金的估值或否定 先前估值估值。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及受托人将有权向相关申请人收取(并为子基金保留) 注销费用,以代表处理申请时涉及的 行政费用,并要求申请人为子基金就各注销份额向受托 人支付该份额的申购价超逾于注销之日的赎回价(犹如这些份额已被赎回)的金额,加上该金 额的利息,直至受托人接获所支付的款项为止。 认购/申购款项应以认购/申购的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除非本基金说明书另有载明,否 则在受托人或管理人的同意下,并非以类别货币计价的申请款项将转换为类别货币,而所有 银行收费及其他转换费用将在对份额做出投资前从申请款项中扣除,但须受适用的外汇限制 所规限。货币转换将须受相关货币的供应量所限。上述货币转换将在收到申请款项时由受托 人及时执行。管理人、受托人或他们各自的授权代表概不就这些份额持 有人因上述货币兑换 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任何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 除非申请人已与受托人或管理人作出安排以某些其他货币或以某些其他方法支付款项,否则 款项(扣除任何银行收费)必须以相关份额的类别货币支付。 所有申请款项必须来自以认购/申购人名义持有的账户。概不接受第三方付款。 所有款项均可以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至载于申请表格的相关账户进行支付。投资者应注意, 与以电汇支付款项相比,以支票付款(如适用)有可能较迟收妥有关款项。任何将申请款项汇 入子基金的费用将由申请人支付。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部获发牌或注册从事第 1类受规管 活动的任何香港 中介人。 一般规定 所有所持份额将以记名方式登记,并不会发出证明书。份额的所有权将以名列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为凭。因此,份额持有人应知悉确保管理人知晓登记信息的任何变动的重要性。本 基金将发行保留至 3 个小数位(或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另行确定)的零碎份额。代表较小零 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子基金保留。任何份额不得登记超过 4位联名持有人。 转换 份额持有人有权(除非子基金暂停确定资产净值)通过通知管理人或受托人,将其于子基金的 某一类别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转换至任何其他类别(不论是相同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的份额, 但子基金类别或其他子基金的该类别须处于开放,可进行新的申购及转换。转换须受管理人 31 可不时施加的限制所限(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金额要求及投资者资格要 求)。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如果选择以传真方式发出通知,则须自行承担通知模糊不清或未 能收到的风险。因此,份额持有人应为自身利益向管理人确认是否已收到有关通知。管理人 或受托人概不就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这些通知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 失而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负责,即使发出该传送的人士所出示的传真传送报告披露已发出 有关传送。 如欲于某一特定交易日转换基金份额,经份额持有人签署的转换通知书必须在不迟于该交易 日下午 4点整(香港时间)由管理人或受托人接收。 在任何交易日将于任何类别(“现有类别”)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转换至其他类别(“新类 别”)的份额的比率将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N= (E x R x F - SF) S 在上述公式中: N = 将发行的新类别的份额数目; E = 将转换的现有类别的份额数目; F =代表现有类别的类别货币与新类别的类别货币之间的有效汇率的货币转换因数; R = 现有类别于相关交易日的每份额赎回价; S = 新类别于相关交易日的每份额申购价;及 SF = 转换费(见下文载述)。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可收取不超过新类别的每份额申购价的 2.0%的转换费(相当于转出金 额的 1.96%)。现时,转换费不超过转出金额的 1.0%。如转换导致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价 值低于任何相关类别份额的最低价值,则不得进行转换。目前,管理人并无保留转换费,并 已与其认可的销售机构分享转换费,而认可的销售机构将保留全部转换费。 投资者应注意,转换份额时基于各子基金的估值时间及在不同子基金之间进行转换款项汇款 所需的时间,投资被转入新类别的日子可能会迟于投资被转换出现有类别或发出转换指示的 日子。 赎回份额 赎回手续 在向管理人提交申请时,份额持有人可在任何交易日要求以赎回价(按下文标题为“申购价 及赎回价”一节 所载的方式计算)赎回其份额。如欲于某一交易日获得处理,赎回通知必须 32 于该交易日下午 4 点整(香港时 间)前由管理人或受托人收到。在该时间后接收的赎回通知将 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要求应以赎回表格提 交,有关表格可向管理人索取。 投资者应注意,如其选择以传真方式发出赎回表格,则须自行承担未能接收赎回表格的风险。 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利益向管理人确认其已接收赎回表格。管理人或受托人概不就因未能 接收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指示或这些指示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而向份额持有人或投 资者负责,即使发出该传真的人士所产生的传真发出报告披露已发出有关传真。 赎回款项将不会付给任何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直至(a)受托人收到书面赎回要求,(b)份 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份额持有人)的签署经核实并使受托人满意,和(c)受托人收到所有核实 身份及资金来源所需要的文件。赎回款项将不会支付予任何第三方。 请参阅标题为“反洗钱规定”一节。 最低份额数目或价值及最低赎回金额 投资者可部分赎回其所持的份额,但这些赎回将不得令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总数或价值少 于管理人可不时订明的最低份额数目或价值。相关类别的份额的最低持有量及最低赎回金额 的价值载列如下: 类别 A类份额 I类份额 Z类份额 最低赎回金额 AM2类-美元 份额最低总价值 1,000美元 不适用 不适用 AM2类-港元 份额最低总价值 10,000港元 AM3H类-人民币 份额最低总价值人 民币10,000元 AM3H 类-澳元 份额最低总价值 1,500澳元 AM3H 类-加元 份额最低总价值 1,000 加元 AM3H 类-欧元 份额最低总价值 850欧元 AM3H 类-英镑 份额最低总价值 650英镑 最低持有量 AM2类-美元 份额最低总价值 1,000美元 份额最低总价值 1,000,000美元或 等值类别货币 份额最低总价 值1,000,000美 元或等值类别 货币 AM2类-港元 份额最低总价值 10,000港元 33 AM3H 类-人民币 份额最低总价值人 民币10,000元 AM3H 类-澳元 份额最低总价值 1,500澳元 AM3H 类-加元 份额最低总价值 1,000加元 AM3H 类-欧元 份额最低总价值 850欧元 AM3H 类-英镑 份额最低总价值 650英镑 B 类份额 只 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 不 会在香港发售。有关这些份额的具体详情将载于 另一份文件内。 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更低的最低金额。如赎回要求将导致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某一类别份额少于该类别份额的最低数目或价值,则管理人可视该要求针对该 份额持有人所持的相关类别 的所有份额提出。 现时并无征收任何赎回费用。 收到填妥的所有文件后,以赎回份额货币支付的赎回款项一般会在相关交易日后 7 个营业日 内,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或管理人可能接受的其他方式支付。除非做出重大部分投资的市场 受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限制)所规限,导致无法在上述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否则在任何 情况下,由收到正式赎回要求文件之时至支付赎回款项之 时,最多相距不超过一个日历月。 在该情况下,经延长的赎回款项付款时段将反映根据有关市场的特殊情况 所需的额外时间。 赎回款项只会支付予要求有关赎回的已登记的份额持有人,将不会向第三方支付。 赎回款项将以将予赎回的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在受托人或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并受限 于适用的外汇限制,可为有意赎回份额以取得以其他主要货币计价付款的份额持有人做出安 排。如款项将以赎回份额类 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则货币转换成本将须由份额持有人支付, 并将自支付予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一旦发出赎回要求,在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下,不可予以撤回。 赎回限制 管理人可在获得受托人事先批准后,在任何暂停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期间,暂停赎回份额 和/或延迟 支付赎回款项(详情请参阅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不论是 经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份额而进行的赎回)的份额数目限制为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得所有有意于该交易日赎回其份额的份额持 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而未赎回的份额(但在别的情况下可能已被赎回的份额)将结转 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但须受相同限额限制。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管理人须于该交易 34 日后7天内通知相关份额持有人。如因行使此权力 而未予执行的赎回要求的任何部分在下一 个交易日及其后的所有交易日获得优先赎回(管理人就 此拥有相同权力),直至原有赎回要求 全部得到满足。 强制赎回 管理人可施加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限制,以确保份额不会由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各自称为 “受限制人士”)购入 或直接、间接或实益持有,如: (i) 为“不合资格投资者”(即按“重要资料”一节所披露,本基金的份额不可向其发售 或销售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 (ii) 有可能导致管理人、受托人、本基金、子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产生或蒙受他们原不应 产生或蒙受 的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其原不应蒙受的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金钱损失,或 可能令管理人、受托 人、本基金、子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须遵守他们原不应产生或蒙 受或遵守的任何额外规定的情况(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和不论是否单 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彼此关联)或看似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或 (iii) 违反任何国家或地区或政府机关的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规定。 如果管理人或受托人留意到份额由任何受限制人士直接或实益拥有,则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 求转让或赎回这些份额。如果有关要求未获得遵守,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 要求强制赎回受限制人士所持有的份额。管理人或受托人应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适用), 并在行使强制赎回的权力时,应按诚信及 合理的依据行事。 防止选时交易和其他份额持有人保障机制 本基金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容许与选时交易行为有关的投资,因为这些行为可能对全体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构成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选时交易指个别人士或公司或一组个别人士或公司利用时差及/或决定资产净值 的方法的缺陷或不足之处,根据预先决定的市场指标买卖或转换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行为。 进行选时交易的人士也可包括按某时间模式进行证券交易,或证券交易较为频繁或交易量较 大的个别人士或一组个别人士。进行选 时交易的人士可能扰乱子基金的投资策略、增加费用 及对所有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回报构成不利影响。 因此,管理人保留权利拒绝接受其认为是进行选时交易的投资者的份额转换及/或申购申请。 估值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会按照信托契约于估值时间确定。 就估值而言,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1) 除属于(c)段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以及下文(g)段另有规定外,有关投 35 资如果于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其价值应参照最后交易价,或 如果无最后交易价,则倘若管理人认为在该情况下能够为该项投资提供公允的价值标 准时,参照该项投资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市场的最近期可得市场交易卖出 价与最近期可得市场交易买入价之间的中位数计算。于确定有关 价格时,管理人和受 托人有权使用及依赖其不时决定的信息来源或多个来源所提供的电子价格信息﹔(2) 如果投资在超过一个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则管理人采用其认为是这些投 资的主要市场的价格或(视情况而定)中间报价﹔(3)如果只有单一外部定价来源,则须 取得管理人认为恰当(须经受 托人同意)的来自该定价来源的独立价格﹔ (b) 如果任何投资于某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但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相关时间无法 取得该市场的报价,则有关投资的价值须由就有关投资做市的公司或机构证明,而有 关做市商由管理人就此委任,或若受托人提出要求,由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就此委任; (c) 在下文(d)及(e)段的规定下,于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每项权益的价值,应为该集合投 资计划的每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最后公布资产净值(如可提供)或(如未能提供)该份额、 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近期可得买入 价; (d) 若未能提供上文(c)段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应按管理人咨询受托 人后不时决定 的方式厘定有关投资的价值; (e) 任何并非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投资的价值,应相等于子基金购入有 关投资所用 款项的初始价值(在各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支出),但 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 后,并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可安排由受托人所核准的具备对 该项投资进行估值的资格的专业人士作 出价值重估﹔ (f)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估值,但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认 为须作出调 整以反映其价值的除外; (g) 尽管有前文所载,但如果管理人考虑到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可销售性和其认为 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并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需对任何投资价值作出调整以反映投资 的公允价值,则可作出有关调整﹔及 (h) 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任何投资价值(不论是借款或其他负债或投资或 现金的价值),须按管理人或受托人经考虑有关任何溢价或折让及汇兑费用的情况后 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官方或其他汇率)兑换为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上文(a)段所指的“最后交易价”,乃指该日在交易所所报的最后交易价,通常在市场上称为 “结算”或“交易价”,即是交易所成员之间就未平仓仓盘进行结算的价格。如果证券并无 买卖,则最后交易价将指该交易所根据其当地规则何惯例计算及公布的“交易所收市”价。 如果并无任何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以作为该项投资的做 市商(如果有超过一 名的做市商,则为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可能决定的该名做市商)的任何人 士、公司或机构所报的投资价值为基础的所有计算,均应参考最近期买入价与卖出价报价的 平均价计算。 36 受托人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时,可依赖但无须进一步查询根据前文获得提供的价格和估值, 且概不就该项依赖而对子基金、任何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某类别资产净值将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并按受托人及管理人所确定的汇率兑换为相关 类别货币。就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而言,子基金可能应付的税务准备金(如有),须从子基 金资产中扣除或预扣。资产净值将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部分期间内,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后宣布暂停确定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子基金大部分投资一般进行买卖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停市、受限制买卖或暂停 买卖,或 管理人一般用作确定投资价格、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 的工具发生故障;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管理人认为不能合理地、及时地或公平地确定管理人为该子基金 持有或订立 的大部分投资的价格;或 (c) 出现某些情况致使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将为子基金持有或订立的任何投资变现并不合 理可行,或若将这些投资变现将无可避免地严重损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 (d) 在赎回子基金的投资或就子基金的投资付款,或发行或赎回份额时将会或可能需要汇 出或汇入的资金出现延误,或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无法按正常汇率从速进行﹔或 (e) 通常用以确定该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 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通讯系统及/或工具出现故障,或管理人认为基于任何其他原因 无法合理或公平地确定该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 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或无法从速或以准确方式确定;或 (f) 管理人认为须按法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的规定作出有关暂停;或 (g) 子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且任何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占子基金 资产的重大 部分)变现被暂停或限制;或 (h) 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任何与该子基金的运作有关的授权代表的业 务运作基于或因瘟疫、 战争、恐怖活动、叛乱、革命、暴乱、骚乱、罢工或天灾而受 到重大中断或结束;或 (i) 份额持有人或管理人已决定或发出通知终止子基金。 该项暂停在宣布后立即生效,自此不会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直至管理人或受托人宣布该 项暂停结束,但在任何情况下,暂停须在(i)引致暂停的情况不复存在,及(ii)不存在需实行 暂停的其他情况的首个营业日后一天予以终止。 当管理人或受托人宣布暂停,应在作出任何有关宣布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 37 有关暂停,并在有关暂停期间内最少每月一次在公布各类别的每份额申购价及赎回价的报刊 上刊登通知,和/或向份额持有人及所有其申购或赎回份额申请已受到暂停影响的人士(不 论是否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表明已宣布该项 暂停。 于暂停期间,不得设立、发行或赎回子基金的任何份额。 申购价及赎回价 于任何估值时间,应归属于某类别份额的子基金资产净值应确定如下﹕ (a) 计算当时的资产净值(不包括指定应归属于子基金任何某特定份额类别的任何资产或负 债); (b) 根据紧接相关估值时间前各该类别的各自资产净值,将计算得出的款项在子基金相关的 份额类别 之间摊分;和 (c) 减去指定应归属于相关份额类别的负债和加上指定应归属于相关类别份额的任何资产。 某类别各份额于任何相关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须受以下规定的规限)将根据该份额类别 于有关交易日的估值时间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时已发行份额数目计算。计算所得申购 价及赎回价将保留至3个小数位(以管理人确定的方式保留)。 投资者将支付申购份额的申购价。发行份额时可能收取申购费。 B类份额只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会在香港发售。有关这些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价格 详情将载于另一份文件内。 防止摊薄 当子基金的净申购或赎回要求超过预设水平时,如管理人认为符合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 人可要求受 托人调整申购价或赎回价,以降低交易成本的影响,尤其是但不限于买卖差价、 经纪佣金、税项及政府收费。在正常市况下,管理人预期不会作出超过 2%的调整。然而,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监管机构或税务 机构向子基金征收高于正常税率的税项或收费时,调 整幅度可能会明显较高。 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将继续按子基金的未经调整资产净值计算。 此外,若管理人认为就任何交易日计算的申购价或赎回价不能准确反映份额的真实价值,则 管理人在取 得受托人的批准后,可安排对任何类别份额的申购价或赎回价进行价值重估。 流动性风险管理 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旨在让其可识别、监察、管理及减轻子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并确保 子基金的投资的流动概况将有助于子基金满足其赎回要求的义务。该项政策连同 38 已有的管治框架及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也寻求在巨额赎回或申购的情况下,让份额持 有人获得公平待遇,并保障余下 或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考虑到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交易频率;相关资产的流动性(且不 论资产是否按公平价值定价);及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察子基金所持投资的概况,旨在确保这些投资根据“赎回份 额”一节所述的赎回政策属于恰当,并将有助于子基金满足其赎回要求的义务。此外,流动 性管理政策包括管理人 在特殊市况下,为管理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定期压力测试的 详情。 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职能独立于投资组合的管理职能,并负责根据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 策对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控。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特殊问题将提交管理人的风险管理 委员会处理,并会将所采取的适当行动妥善记录。 管理人可以使用一个或多个工具来管理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的批准下,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的份额数目限制为已发行份额总数 的10%(须受标 题“赎回限制”下的条件所规限); ? 当子基金的净申购或赎回要求超过预设水平时,如管理人认为符合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管理人可 要求受托人调整申购价或赎回价,以降低交易成本的影响,尤其是但不限于买 卖差价、经纪佣金、 税项及政府收费;和/或 ? 管理人在取得受托人的事先批准后,可于暂停确定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暂停办 理份额赎回及/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情请参阅“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开支及收费 管理费 子基金的现行管理费是按下表所载费率收取。如果每年管理费从现有水平调高至最高水平, 即占子基金 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将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 份额类别 占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 % (年率) AM2类 1.75% AM3H类 1.75% IC类 0.875% ZC类 0.00% 目前,管理人并无收取业绩表现费。 B 类份额 只 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 不 会在香港发售。有关这些份额的具体详情将载于 另一份文件内。 39 管理人可将其有权保留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费用(包括适用的认购费/申购费、转换费及管理 费)与任何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促成认购/申购子基金的人士分享。 受托人费用 子基金的现行受托人费用为每年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有关费用将于每个估值日计提并 按月支付。如果每年受托人费用从现有水平调高至最高水平,即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受托人将向份额 持有人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 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不同的交易及处理费用,并就其在履行职务时所合理产生的所有垫付支出 (包括过户代 理费用、次保管费用和开支)获得补偿。 其他开支 每一子基金将须承担下列费用 (a) 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费、税项、政府收费、经纪费用、佣 金、汇兑费用 及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和开支、登记费用和开支、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 管人的交易费用及委托代表 费用和开支、收款费用和开支、保险及证券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应 就购入、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 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支付的费用、收费或开支 (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有关的收入或其他权利,并包括 受托人或管理人或任何关联方在提供服 务或进行交易时所收取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b) 审计师及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费用和 开支;(c) 受托人就对子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子基金的份额的申购价/赎 回价及准备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d) 管理人或受托人所产生的有关子基金的所有法律及专 业费 用及收费(包括法律顾问的费用及收费,以及就任何有关子基金的任何目的而展开法律程 序或入禀任何 法院而产生的费用及收费),以及其他专业费用及收费(包括对从子基金中支付 的税务责任或向子基 金支付的税款补偿作出同意和/或抗辩,或编制或发行有关子基金或子基 金的任何收入、收益、支出、资 产和/或负债的任何账目、报表或报告所产生的任何专业费 用及收费);(e)完全及纯粹由受托人在履行其职 务时所产生的支出;(f)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契 约的开支或其附带开支;(g)举行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向份额持 有人发出通知的开支;(h) 为子基 金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由管理人挑选并获受托人认可的交易所取得 和保持上市和/或取 得和保持子基金的任何认可或批准,或为遵守任何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承诺或就有 关上 市、认可或批准订立的协议,或监管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任何规则的费用和开支;和(i) 在不损害上 述规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布子基金份额的申购价/赎回价所产生的所有费 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 拟备、印刷及分发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的所有费用(包括审计师费 用和受托人费用)、拟备及印刷任何销 售文件的开支,以及任何其他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 为因遵守或涉及任何法律或规定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具法律效力与否)的任 何变更或推行,或因遵守与单位信托基金有关的任何守则的 条文所产生的开支。 成立子基金的成本估计约为 71,000美元。除非管理人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否则有关 成本将在子基金自首个估值日起计的首五个财政年度内摊销。如果子基金在开支全部摊销前 清算,则这些未摊销金额将在子基金终止前由子基金承担。 请注意,上述有关摊销成立开支的政策,并不严格依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该准则要求成立开支在产生时支出。管理人认为,对初次投资者而言,以摊销处 40 理比在产生时支出整笔款项更为公平,并且认为偏离该准则的要求不会对子基金的整体财务 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与关联方的交易 由或代表本基金或子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必须按公平原则进行。尤其是,子基金与管理 人、投资顾问或他们的任何关联方以当事人身份进行的任何交易,只可在取得受托人的事先 书面同意下进行。所有这些交易将于本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的年报及半年度报告及报表中 披露。在与管理人、投资顾问或他们的任何关联方有关联的经纪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管理 人必须确保: 这些交易按公平磋商的条款进行; 在挑选这些经纪或交易商时必须谨慎行事,并确保有关经纪或交易商在有关情况下具 有适当资格; 交易执行必须与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符合一致; 就某项交易支付予任何有关经纪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高于就某项相同规模和 性质的交 易按当时市场费率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监控这些交易以确保遵守其责任;和 这些交易的性质及该经纪或交易商所收到的佣金及其他可计量利益的总额,应在本基 金及/或相关子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报告及报表中披露。 现金回佣及非金钱佣金 子基金将一般按惯常的机构全面服务经纪费率支付经纪费。子基金的交易可通过管理人的关 联方进行。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会就子基金的交易向经纪或交易商收取现金或其他回佣。 管理人可就向管理人或关联方提供明显有益于份额持有人的货品及服务而订立非金钱佣金安 排,作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促使该等其他人士(或与其有关联的人士)执行为子基金订立的交 易的对价,但有关经纪费率不可超过惯常的机构全面服务经纪费率,以及为子基金执行交易 时须符合最佳执行准则。为免生疑问(及在不损害前文的一般性的情况下),研究及咨询服务、 经济和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和表 现计算)、市场分析、数据和报价服务、有关 上述货品和服务的电脑硬软件、结算及托管服务,以及投资相关的刊物,可以被视为有益于 份额持有人的货品及服务。 税务 投资者应就有关购入、购买、持有、赎回、转换或出售份额而根据其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相关 法律所导致的后果(包括税务后果及任何外汇管制规定),咨询专业顾问的意见。这些后果(包 括投资者可否享有税务减 免和有关价值)会因应投资者的公民身份、居住、居籍或注册成立所 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惯例,以及个人情况而改变。下文的税务声明以本基金收到的有关司 法管辖区截至本基金说明书之日有效的法律和惯例的意见为 基础。投资者也应留意税务水平 及基准可能改变,而任何税务减免的价值视乎纳税人的个别情况而不同。 税务- 香港 41 在本基金及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认可的期间内,根据现 行香港法律及惯例: (a) 预计本基金及子基金将无须就其任何认可活动缴纳香港利得税。 (b) 香港份额持有人将无须就任何获认可的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或其他收入分配,或因销 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有关子基金份额所产生的任何资本收益而缴纳任何税项, 但如果这些交易构成在香港进行的贸易、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则或须缴交香港利得 税。 (c) 份额持有人无须就发行份额或赎回份额而缴付任何香港从价印花税。如果出售或转让 份额是通过注销份额,或通过向管理人售卖或转让份额(该管理人于其后两个月内转 售该等份额),则无须缴付香港印花税。根据库务局局长于1999年10月20日发出减免 令,用港股以换取子基金所发行的份额,或由子基金支付港股以作为赎回份额的对价 均获豁免缴纳香港印花税。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类型的份额出售、购买或转让,应当 按对价款额或市值(两者的较高者)的0.1%缴纳香港印花税(由买方及卖方各自承担)。 此外,任何份额转让文书现时应付5.00港元的固定税款。 自动交换信息 自动交换信息(“AEOI”)是一个包括国家(或地区)与国家(或地区)之间为提高税务透明度而 互相交换信息的多份政府间协议和多边协议的术语。 投资者应就其自身情况向其税务顾问咨询有关AEOI要求的意见。尤其是,如果投资者通过 中介人持有其 份额,应确认这些中介人是否符合AEOI。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规定非美国(外 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须向美国机关汇报若干投资者资料。根据《美国国内税收 法》第1471至1474条,如果外国金融机构不遵从FATCA,则向该外国金融机构作出的若干支 付须被征收30%的预扣税。目前,此项预扣税只适用于构成利息、股息及其他类别美国来源 收入(例如由美国公司支付的分红)的付款。然而,由 2019年1月1日起,此项预扣税延伸至出 售或处置产生美国来源股息或利息付款的资产所得款项。 除非(i)本基金根据FATCA的条文及据此颁布的相关规定、通知及公布遵守FATCA,或 (ii)本 基金受旨在加强遵守国际税务法规及实施FATCA的适当政府间协议(“政府间协议”)规管, 否则向本基金作出的付款可能须被征收这些FATCA预扣税。 香港已与美国签署“版本二”跨政府协议,而本基金及子基金拟遵守政府间协议的条款及当 地执行的规定。 由于香港与美国已签署政府间协议,在香港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的外国金融机构(例如本 基金及子基 金)(i)将一般无须缴纳上述30%预扣税;及(ii)将无须对向不合作账户(即其持有人 并不同意向美国国家税务局作出FATCA申报及披露的账户)作出的付款预扣税款或关闭该等 42 不合作账户(条件为已向美国国家税务 局申报有关这些不合作账户持有人的信息),但或需就 向不合规的外国金融机构作出的付款预扣税款。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本基金及子基金被视为与美国政府签署的版本二政府间协议项下的 “非申报政府间协议外国金融机构”。这意味着管理人将担任“FATCA保荐实体”,并代表 本基金及子基金履行FATCA责任。为了遵守其FATCA责任,本基金将须向其投资者取得若 干信息,以便确定其美国税务地位。倘若投资者是一名指定美国人、一家美资非美国实体、 非参与式外国金融机构(“NPFFI”),或投资者不提供所需文件,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按法律 所准许的范围向适当的税务机关申报这些投资者的信息。 倘若投资者或投资者通过其持有本基金权益的中介机构,未能向本基金、其代理人或授权代 表提供本基金为遵从FATCA而可能需要的任何正确、完备及准确资料,则投资者可能须要就 其获得分配的款项支付预扣税、可能被迫使得出售其于本基金的权益,或在若干情况下,投 资者可能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出售其于本基金的权益,但管理人或受托人须遵守有关的法律规 定,并以诚信及基于合理依据行事。本基金可在无须取得投资者同意下,酌情决定签订任何 补充协议,以规定本基金认为就遵从FATCA而言属于适当或必需的任何措 施。 投资者应就其自身情况向其税务顾问咨询有关FATCA要求的意见。尤其是,如果投资者通过 中介人持有其份额,应确认这些中介人是否符合FATCA,以确保其投资回报不会被扣缴 FATCA预扣税。 尽管本基金将尝试满足被施加的任何责任,以免被征收FATCA预扣税,但不能保证本基金将 能满足该等责任。倘若本基金因FATCA机制而须作出预扣税,则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价值 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共同 汇报标准 香港的《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税务条例》”)自2016年6月30日起生效,这是在香港 实施经合组织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共同汇报标准(“共同汇报标准”)的法律框架。 香港所施行的共同汇报标准规定金融机构(例如本基金和子基金和/或其代理人)收集有关在 金融机构持有账户的非香港税务居民的信息,以及就若干账户持有人向香港税务局汇报其信 息,而香港税务局继而与账户持有人居住的司法管辖区交换该等信息。一般而言,只当有关 司法管辖区已与香港签署主管当局协议(“主管当局协议”),才需要向香港税务局汇报税务 信息并由香港税务局与该司法管辖 区交换有关信息;然而,本基金及子基金和/或其代理 人可进一步收集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居民的信息。 香港所施行的共同汇报标准规则规定本基金及子基金须(其中包括)(i)向香港税务局登记为 “申报金融机构”的身份;(ii) 对其账户(即投资者)进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任何该等账户是否 被视为共同汇报标准所指的“须申报账户”;和(iii)向香港税务局报告这些须申报账户的信 息。预期香港税务局会每年将获申报的资料 传送至香港已与其签署主管当局协议的有关司 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广义上,共同汇报标准预期香港金融 机构应报告:(i) 属已与香港签 署主管当局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和(ii)由属于这些其 他司法管辖区 的税务居民的个人控制的若干实体。根据该条例,可能向香港税务局报告的投资者详情包括 43 (但不限于)其姓名、地址、税务住址、账户号码、账户结余/价值、收益分配及出售/赎回 款项,而有关信息随后与税务居住地所在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交换。 投资者投资(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和子基金,即被当作知悉以下事项: (i) 香港税务局可能须自动地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关税务机构交换上述信息﹔ (ii) 当本基金及子基金(或其代理人)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关税务机构进行登记时,以及 倘若这些机 构联络本基金和子基金(或直接联络其代理人)作进一步查询时,本基金及 子基金(或其代理人) 可能须要向有关机构披露若干保密信息﹔ (iii) 本基金和子基金可能要求投资者提供本基金和子基金可能须向香港税务局披露的其他 信息及/或文件﹔ (iv) 假如投资者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和/或文件(不管这实际上是否导致本基金及子基 金未能合 规),本基金及子基金保留采取任何行动和/或所有可供其使用的补救方法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赎回或退回有关投资者的投资,但在适用的法例及本基金 和子基金的组成文件容许的范围内和管理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并按诚信及合理依据 行事; (v) 如本基金及子基金(或其代理人)为遵守香港的共同汇报标准或任何有关的相关立法而 采取或代表本基金和子基金采取的行动或补救方法导致任何形式的损害或法律责任, 任何受上述行动或补救方法影响的投资者均不得就此损害或法律责任向本基金及子基 金(或其代理人)索偿﹔和 (vi) 本基金及子基金可酌情(无须经投资者同意)订立补充协议,以规定采取本基金和子基 金认为就遵守香港共同汇报标准规例而言属于适当或必需的任何措施。 报告与报表 本基金和子基金的财政年度将于每年 3 月 31 日终结。经审计报表将尽快于财政年度结束后 (在任何情况下于四个月内)提供予份额持有人。 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也会于每年 9 月 30 日后两个月内提供。这些报告载有各子基金(包括子 基金)的资产净值报表及包含其投资组合的投资报表。 经审计报表及半年度报告将只提供英文版本。 作为分发年报及半年度报告印刷本的另一选择,管理人可于未来知会份额持有人有关在上述 期间内取得这些报告的时间和地点(以印刷版本及电子形式)。年报及半年度报告将可于管理 人网站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4 浏览取得。年报及半年度报告的印刷版,将应份 额持有人的要 求提供,并将可于管理人的办事处取得。 本基金的年报及报表乃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投资者应注意,上述估值政策不一定需 要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投资应按公允价值估值,而买卖报价被 分别视为买入及卖出上市投资 的公允价值。然而,根据上文标题为“估值”一节所述的估值 基准,上市投资将按最后交易价而非根据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按买卖报价估值。如果子基 金采纳的估值基准偏离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可能需要对子 基金的年度报表作出调整,以使其 4 请注意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44 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并(如适当)在子基金年度报表中加注调整附 注,以将年度报表中根 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价值与子基金根据估值规则得出的价值进行调整。否 则,不遵守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可能导致审计师对年度报表发出有保留意见或不利意见,视乎不遵守情形 的性质及重大程度而定。 如上文“开支及收费”一节下标题为“其他开支”所述,投资者亦应注意,上述有关摊销成 立开支的政策, 并不严格依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要求成立开支在产生时支出。在此 情况下,每日估值所得的子 基金资产净值有可能高于经审计年度报表(有关报表根据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编制)中所记录的子基金资产净值。 收益分配 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是否就任何份额类别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的频率与金额。 子基金可能提供下列宣布收益分配/支付频率的收益分配份额(由以下的份额标记显示)﹕ 每年 每季 每月 派息类份额 在子基金及类别名称 后 以“D”标示 在子基金及类别名称 后 以“Q”标示 在子基金及类别名称后 以“M”标示 A类例子 AD AQ AM 管理人旨在就有关派息类份额(即AM2类- 美元、AM2类– 港元、AM3H类– 人民币、AM3H类 – 澳元、AM3H类– 加元、AM3H类– 欧元及AM3H类-英镑)每月支付收益分配。 概不就有关资本累积类份额(即IC类- 美元及ZC 类- 美元)宣布或支付收益分配。 B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政策将载于另一份文件内。 除了不同的分配频率外,派息类份额可能按下列不同的收益分配计算方法作出分配。 份额持有人应注意,以1、2及3标示的份额类别,其收益分配可能从收入及/或资本收益及 /或资本中拨付。因此,收益分配可能影响他们的税务状况,投资者应就投资于不同份额类 别咨询适当的税务意见。 份额类别标记于下表详细列示及界定。管理人可不时酌情发行带有以下标记的任何份额: 份额类别标记 为作说明用途, 下文 以 A 类份额显示可能具 有的各个收益分配频 率 。 计算方法 计算收益分配的一般方法载于下文。管理人可酌情决定随时更改 或修改任何计算方法。 AD类 AQ类 该份额类别应占的绝大部分投资收益(扣除费用及开支5及扣除预 扣税)拟将宣布为收益分配。 45 AM类 AD1类 AQ1类 AM1类 该份额类别应占的绝大部分投资收益(未扣除费用及开支5及扣除 预扣税)拟将宣布为收益分配。 投资者应注意,费用及开支 5将于资本中扣除。因此,这些份额 类别可被视为实际上分配资本收益(如有)及这些份额应占的资 本。分配资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本投资款项,或从该原本 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并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 调整份额净值)即时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 减少)。 AD2类 AQ2类 AM2类 该份额类别拟将根据其应占的子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估计年度 收益率宣布收益分配。 管理人将至少每半年审阅估计年度收益率。然而,管理人可酌情 决定随时调整分配率,以反映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估计年度收益 率的变更。 投资者应注意,此收益分配政策将在未扣除费用及开支5的情况下 支付收益分配,并可能在未扣除预扣税的情况下支付收益分配。 子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收益率的估计不一定会相等于份额类别所 获得的收入,并可能导致分配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收益(如有)以 及这些份额应占的资本。分配资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本投 资款项或从该原本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 这些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份额净值) 即时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少)。 为作说明用途,以下 份额类别为欧元对冲 类别: AD3H类-欧元 AQ3H类-欧元 AM3H类-欧元 此类份额类别将仅于提供货币对冲类别的子基金提供。请参阅本 基金说明书以了解对冲类别的更多资料。 份额类别拟将根据以下各项宣布收益分配:(i)份额类别应占的相 关子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估计年度收益率及(ii)估计利差(可以 是正数或负数),利差是根据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及份额类别的类别 货币之间的利率差额所得。负利率差额将导致收益分配支付减少 及可能导致不支付收益分配。 管理人将至少每半年审阅估计年度收益率。然而,管理人可酌情 决定随时调整分配率,以反映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估计年度收益 率的变更。 46 投资者应注意,此收益分配政策将在未扣除费用及开支5之情况下 支付收益分配,并可能在未扣除预扣税的情况下支付收益分配。 子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收益率的估计不一定会相等于份额类别所 获得的收入,而估计的利差并不代表份额类别所收取的收入。因 此,这可能导致分配资本收益(如有)及可能导致分配这些份额应 占的资本。分配资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本投资款项的一部 分。 这些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份额净值) 即时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少)。 此类份额类别仅供其本地货币(即投资者日常使用的主要货币)与 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相同的投资者申购。 这些份额类别可通过若干销售机构申购,并仅可供符合管理人决 定的合资格条件的若干投资者申购。 支付收益分配将通常于该宣布日期后七个交易日内支付作出。 若于相关期间,相关份额类别应占的子基金投资收入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则管理 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拨付。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同时 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扣除/支付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导致可供子基金支付收益分 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实际上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投资者应知悉该等收 益分配的影响,以及留意标题为“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风险 因素。 然而,投资者应注意,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不宣布收益分配。并不保证将定期支付收益分配, 及如作出收益分配,并不保证该分配率。 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可改变,但须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发不少于 一个月的事先书面 通知。 就某份额类别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应根据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于记录日期(由管理人 就相应的收益分配而决定)持有的份额数目按比例在这些份额持有人之间进行。为免生疑问, 只有于该记录日期名列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份额持有人,才有权就相应的收益分配获得所宣布 的收益分配。任何收益分配只以相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 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将收益分配再投资于子基金,但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派息类份额转换为 不分配收益的相关资本累积类份额。 就向香港零售投资者提供的类别、最近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的构成(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 及(ii)资 本 拨 付 的 款项相对值)(如有 )的 资 料 , 可 向 管 理 人 索 取 , 或 浏 览 网 站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6。 5 费用及开支”指本基金说明书中“开支及收费”一节所述的费用收费。 6 请注意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47 向份额持有人支付 在就任何份额作出任何收益分配或其他支付前,受托人及/或管理人可根据香港或其他地区 的任何适用法律或 任何适用规定、指令或指引,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不论在香港或香 港以外)订立的任何协议而根据 任何适用法律须要或有权就任何收入、利息或其他税项、收 费或评税而作出任何这些扣除或预扣税(如 有)。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在作出有关 扣除或预扣时应按诚信及合理的依据行事。 受托人及管理人亦可从任何作出的收益分配中扣除其应缴付的任何印花税或其他政府税项、 收费或评税。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投票权 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持有已发行份额价值 10%或以上的份额持有人, 也可要求召开会议。如果召开会议,须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21天的通知。 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10%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所有会议的法定人 数,除非属于通过特别决议(定义见信托契约)(“特别决议”)的会议。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 人数为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25%或以上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如属须另发通知 的延期会议,则亲自或委任代表 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期会议的法定人数。在以投票表 决方式中,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持有的每一份额 拥有一票,但如属零碎份额,则无投票权。如属联名份额持有人,则根据于份额持有人名册 上的排名次序,接受排名较先者的投票(亲自或由委任代表投票), 如此类推。会议主席或代 表当时已发行份额价值 5% 的一名或以上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 票方式表决。 价格公布 向零售投资者发售的各类别每份额申购价及赎回价,将每日于《南华早报》、《信报》及 《香港经济日报》刊登。各类别的每份额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向管理人查询。 份额转让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份额转让须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如属法人团体,则须代表转让人 及受让人签署或有他们加盖印章)常见形式的书面文书进行。在受让人的名称就所转让的份 额载入份额持有人名册前,转让人仍将被视为所转让份额的份额持有人。 信托契约 本基金为根据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以管理人身份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 司以受托人身份于2014年2月27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依照香港法例成立。信托契约之后由管 理人及受托人于2016年3月 9日订立的一份修改及替代契约予以修改,以(其中包括)整合之前 对信托契约做出的修改。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进一步修改及/或补充信托契约,但须根据下文 标题为“修改信托契约”一节的规定。 48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双方获得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或管理 人概不获豁免根据香港法例或因欺诈或疏忽行为违反信托而须对份额持有人所负的任何法律 责任,也不能由份额持有人就这些法律责任提供补偿或承担有关开支。虽然已尽所有努力确 保本基金说明书所载事实及事宜的准确性,但份额持有人及潜在申请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有 关条款,以了解有关条文的进一步详情。 份额持有人可向管理人索取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的副本,但需支付合理费用,亦可于正常办 公时间,在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受托人及管理人的罢免及退任 受托人无权自愿退任,除非在委任新的受托人之情况下。倘若受托人拟退任,管理人须物色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具备资格的公司,并以补充契约更换受托人。管理人须在可行情况下尽快 向份额持有人发出有关通知,在通知内注明新受托人的名称及地址。 管理人可在下列情况被罢免﹕(a)倘若管理人进行清算﹔(b)受托人有正当及充分理由认为更 换管理人符合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和(c)倘若当时已发行份额价值不少于 50%的份额持持有 人向受托人提交书面请求,要求管理人退任。 倘若管理人在上述情况被撤换,受托人须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委任继任管理人以代替管理 人。受托人须时刻以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为前提行事,行使其撤换管理人及委任继任管理 人的权利。 本基金及子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应继续运作,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终止本基金﹕倘若(a)管理人离任后 30 日内,而尚未委任新的管理人或 (b)倘若受托人认为 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其职务或受托人认为管理人将作出会为 本基金带来不利名声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或(c)倘若管理人进行清算,或已 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且于 60 日内并未解除有关 职务或(d)倘若通过的任何法例令本 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经咨询有关监管机构后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 切实可行或明智或 (e) 倘若受托人拟退任,而在受托人发出拟退任的通知后 6个月内并无委任新的受托人。 再者,于任何时候,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特别决议允许终止子基金或其任何份额类 别。 倘若已发行份额于任何一日的总资产净值少于 4,000 万美元或等值金额,则本基金可由管理 人终止。 倘若子基金的已发行相关份额类别于任何一日的总资产净值少于 4,000 万美元或等值金额, 子基金可由管理人终止。 此外,倘若(a)管理人认为继续运营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视乎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上不能再运营子基金的情况)或(b)通过的任何法例令本基 49 金或子基金和/或子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成为非法,或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后认为继 续运作本基金或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或(c)倘若管理人无 法执行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不能取得投资额度,或子基金无法获得主要 投资的工具),则本基金、子基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可予终止。 将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发出最少一个月的通知。 反洗钱规定 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授权 代表)须根据于各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及公共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行事,其中包括与防 止洗钱活动、恐怖融资和向可能被制裁的任何人士或实体提供金融和其他服务相关的法律、 规定及要求。子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可按其独立全权裁量决定, 根据所有该等法律、规定和要求采取其视为适当的任何行动。 这些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截查或调查投资者(或代表投资者)通过子基金、任何子基金的服 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系统收发的任何付款信息和其他信息或通信;进一步咨 询所指可能是被制裁人士或实体的名称事实上是否指该人士或实体。 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无须对任何人士因下列情况而蒙受的损失(不论 是直接或间接,并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权益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a) 子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延迟或无法处理任何这些付款信 息或其他信息或通信,或履行有关其任何账户或向投资者提供任何服务的任何责任或 其他义务,而所有或部分原因是子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 按其独立全权裁量决定,根据所有上述该等法律、规定和要求采取其视为适当的任何 行动;或 (b) 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根据本节行使的任何权利。 在若干情况下,子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行动可能妨碍或 延迟若干信息处理程序。因此,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不保证,当根据 本节采取任何行动期间,于其系统内所取得任何属于该等行动处理对象的付款信息或其他信 息和通信于取得时为准确、现行或最新的资料。 为遵守任何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内旨在防止洗钱的规定,管理人、受托人及其授权代表可要求 潜在投资者提供证据,以核对其身份及认购/申购款项来源。因此,各管理人、受托人及其 授权代表均保留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这些信息的权利,以便核实潜在投资者的身份及 认购/申购款项来源。如潜在投资者延迟或无法出示管理人、受托人及/或其授权代表要求 的任何信息作核实之用,管理人、受托人及/或其授权代表均可拒绝接纳任何认购/申购申 请,而在该情况下,所收到的任何款项将不计任何利息退还至原先扣款的账户。如提出赎回 要求的份额持有人延迟或无法出示管理人、受托人及/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任何信息,管理 人、 受托人及其授权代表均可拒绝处理任何赎回要求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管理人、受托人 及其授权代表概无须就任何潜在投资者或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因被拒绝任何认购/申购或 50 赎回要求或延迟认购/申购或支付赎回款项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而向潜在投资者或份额持有人 (视情况而定)承担责任。 利益冲突 管理人、投资顾问及受托人及他们的授权代表可不时担任具有与任何子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 其他基金及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 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职位。因此,他们任何一方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子基金产生利 益冲突。在该情况下,他们各方均须时刻考虑其对子基金承担的责任,并尽力确保以公平方 式解决有关冲突及以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须确保公平分配所 有投资机会。 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可与管理人、投资顾问及受托人或其任何成员公司订立交易,或将子基 金的资产投资于,或将子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抵押品再投资于上述任何实体所管理、推出或发 售的任何投资产品或基金,但这些交易均须以犹如按经公平磋商达成的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的 方式执行且这些交易均须符合“与关联方的交易”一节所载规定。以客户账户的受信人身份 行事的投资顾问或任何成员公司可推荐或指示客户买卖本基金的份额。如果客户不履行其责 任偿付拖欠汇丰集团的债项,且有关债项以本基金份额作担保,而汇丰集团取消该权益的赎 回权,则汇丰集团将成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因此,汇丰集团及其成员 公司可能会持有较 高比例的本基金份额及投票权。 汇丰集团的成员公司担任若干远期外汇交易及金融期货合约的对手方。 受托人提供给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服务不被视为专属服务。只要受托人对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服 务不受到损害,受托人可自由向其他基金提供类似服务,以及就这些服务收取及享有所有费 用及其他款项。此外,受托人不得被视为因或就其在向其他基金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或以 任何其他身份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业 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任何事实或事情而须通知或有责任向 本基金及子基金作出披露,但受托人根据信 托契约执行其职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任何事实或事 情则除外。 修改信托契约 受托人及管理人可对信托契约的条文作出修改、变更或增补。这些修改应经份额持有人以特 别决议通过 批准,除非受托人及管理人以书面证明该项修改、变更或增补(i)不会对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其实施并不在任何实质程度上免除受托人或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 对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而且(除了拟 备相关补充契约的费用外)并不增加任何费用及支 出﹔或(ii)属必需的,以便遵守任何财政、法定或官方要 求(不论具法律效力与否)﹔或(iii)为 纠正明显错误而作出的。 申请条款与条件 51 在此等条款,所有有关管理人或受托人的提述应包括其各自的代表。 申请及付款 管理人保留拒绝接受任何申请的权利。任何不被接受的申请款项将不带任何利息退还给您, 一切风险由您承担。管理人接收您的申请后,您便受合约约束,并必须购买所申请认购/申 购的份额。所有由您发出或据称由您发出的指示均对您具有约束力。 联名持有人 如为联名持有人之一,联名份额持有人须共同及各自地承担责任。 来自美国及加拿大的投资者 您须声明并非美国人或加拿大居民(按基金说明书“重要资料”一节所披露)。美国人包括任 何被定义为居于美国之人士。如您成为美国人或加拿大居民,必须立刻通知管理人。而在此 情况下,您可能需要赎回您的份额。 风险 您或您名义持有人与管理人及受托人之间如有任何往来通讯及汇款,一切风险概由您承担。 除非管理人及受托人故意违约或过失,否则管理人及受托人概不负责任何因邮寄或传真通讯 失实或失败所产生的损失。 投资者应考虑发出传真指示的风险。传真上的签名可能被冒签。传真亦有可能被发至错误的 传真号码而无法送达管理人及导致资料外泄。管理人及受托人将不负责投资者因发出传真指 示而蒙受的一切损失。除非投资者准备承担一切与发出传真指示有关的风险,投资者不应授 权管理人或受托人接受传真指示。 授权管理人及受托人按照传真指示行事的投资者请注意,投资者在发出传真指示后须在有关 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前联络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关的指示。除非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收到指示,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不会对任何因未能执行您已传真的指示负责。但是,如投 资者没有致电确认有关的传真指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亦有绝对权力执行一切传真指示,而 有关的交易亦对投资者有约束力。 投资者亦应注意,如您授权管理人及受托人按照传真指示行事,您同意授权管理人及受托人 执行所有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相信是由您发出的指示。如管理人及受托人在善意执 行了由未经授权人士发出的指示,管理人及受托人对此将不负任何责任。管理人及受托人没 有责任核对传真指示上任何签名的真实性。管理人及受托人如因执行此等指示而蒙受或产生 损失,您须向管理人及受托人作出赔偿。然而,若任何管理人及受托人有理由怀疑此等指示 的真实性,并决定须查证此等以传真发出的任何指示是否准确,管理人及受托人有绝对酌情 权拒绝按照此等指示办理。管理人及受托人对于您可能 由此而延误或未能使此等指示生效而 蒙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52 录音 管理人及受托人各自有权在有或没有使用自动声调预警的情况下,以电子仪器记录您与管理 人或受托人或他们的任何代表的电话谈话。此等录音或其文字记录可作任何用途,包括当管 理人及/或受托人与您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时可作为任何一方的证据。 通知错误 您必须详阅管理人寄送的买卖合约及对账单,如您于上述对账单或买卖合约发出后30天内不 通知管理人通知发现错误,您将被视为已放弃就此等单据提出反对的权利。 赔偿及抵销 除因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外,如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 定)因执行或未能按照您的指示行事而招致任何诉讼、法律程序、索偿、损失及支出,您须 向管理人及受托人作出赔偿。 您确认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将您账户中的现金与管理人或受托人对您的任何索赔进行抵销。 个人数据或保密资料 (1) 您在申请表格上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保密资料及评定税务状况而必需的资料),以 及您与管理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或买卖的详情,将被使用、共享、存储、处理、传输及披露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以便管理人或汇丰集团成员公司能履行其有关本基金的责任或其他目 的,包括但不限于:(a)向作为份额持有人的您提供服务、(b)履行或符合任何适用的法规、 法律、规定、条例、规则、判 决、法令、自律守则、指令、制裁制度、法院命令、与有关机 构的协定(“该等法律”)﹔有关机构提出 的任何要求或根据该等法律的义务﹔以及规定汇丰 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核实您的身份的法律(“合规责任”)、(c)侦查、调查及防止欺诈、洗钱、 贪污、逃税及其他任何罪行或违法企图,并履行有关 的合规责任、(d)强制执行或维护汇丰 集团或其成员公司的权利、(e)履行汇丰集团的内部营运要求、(f)维持汇丰集团与份额持有人 的整体关系。 (2)未能提供资料可能导致管理人无法为您提供服务或采取适当行动,或向税务机关申报。 有关资料可能与其他各方共享,包括但不限于汇丰集团内的实体(但该等资料将通过汇丰集 团的数据保障政策 获得保护)。 (3) 您有权要求取得或更改任何个人数据或要求禁止将您的个人数据作直接营销用途。 (4) 个人数据的收集及使用须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进行。 适用法律 此等条款与条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