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65 号) 核准日期:2011 年 3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 托管业务有关的更新内容。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九、基金的投资......................................... 71 十、基金的业绩......................................... 8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1 十七、风险揭示........................................ 10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9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信用 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银行监管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4 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5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 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A 类与 C 类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大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49.小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不超过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 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 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8 包爱丽女士,董事、总经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经理、业务负责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博士后,中国国籍。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衍生品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夏小华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中国国籍。历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教授,中国国籍。曾任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财政系副主任、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孙佚先生,监事长,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9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马来西亚国籍,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赵大年先生,监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统计与金融系学士,中国科学院数学 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统计学专业硕士。历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产品设 计经理,钧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投资经理。2009 年 4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专员、风险控制高级经理、副总 监、总监(负责量化投资研究等)、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现任风险管理 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 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 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兼风险管理部总监。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 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4年 4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 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博士。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10 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 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 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 2017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投资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陆欣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4 年 1 月 29 日。 陈晓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4 年 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 现任基金经理: 周华先生 , 硕士。2009 年获得中山大学金融学学士学位,2013 年获得香港 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债券交易员;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9 月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债券交易员、信用研究员、投资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在泰康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8 年 6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一职。现任光大保德信晟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 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11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兼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投资经理。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3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14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15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16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17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18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20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 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 目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 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1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 奖。 2016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2016 胡润中国新金融 50 强和 2016 中国最具创新 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 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0 人,平均年龄 37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5%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8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 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 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 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 22 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 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3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24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26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朱红 网址:www.cebbank.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27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28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30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20.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联系人:董晓岚、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网址:www.czcb.com.cn 21.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2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32 网址:www.i618.com.cn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3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33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3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citicssd.com 33.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3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3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3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 3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4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4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37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38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5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9 5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人代表: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曾传溢 联系电话:1552123216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40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地址: www.myfund.com 5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内蒙、北京),967210(深圳、宁波),65558555(成都) 联系人: 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5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5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1 6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6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2.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网址:www.jshbank.com 6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42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德胜园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卜石红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755-88394688 公司网址: www.xinlande.com.cn 6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43 办公地址:上海市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021-51507071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6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宋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 010-85894285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6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70.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44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7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单元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1 号楼 1 楼金观 诚财富大厅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7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73.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021-22267987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45 7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5.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6 传真: 0755-83999926 网址: www.jinqianwo.cn 7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77.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46 联系电话:13811685981 010-50866170 传真电话:010-5086 6173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7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7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 梁微 电话: 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920 网址: www.gzs.com.cn 8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4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8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电话:13480169928 传真:0572-2119391 公司网址:http://www.lxsec.com 8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传真:021-80133413 电话: 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8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 6 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客服电话:4000-555-671 联系人:胡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8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48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传真:021-5071-0161 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传真:89188000 电话:13141319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list.jr.jd.com/fundlist/1-11-112.htm 8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8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9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德胜园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卜石红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9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50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021-5308680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9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www.pytz.cn 9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分机:无分机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 点),并另行公告。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三号楼), 51 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62676960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翀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王俊丽 5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1 年 4 月 11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本次募集的最终有 效确认净认购金额为 2,627,018,455.58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39.551.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9,21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 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2,627,358,006.58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 5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1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5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55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本基金份额分为 A 和 C 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56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内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2 日(包括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57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 0.08%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 0.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自 2012年 2月 6 日起,本基金A类份额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C 类份额维持原有费率不变。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 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相关内容 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 7 日)至 30 日 0.1% 30 日(含 30 日)及以上 0%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8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 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59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 T 日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 万元和 1000 万元,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另有一笔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各笔申购负担 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 (元,A) 适用前端申购 费率或固定申 购费(B) 净申购金额 (C=A/(1+ B))或 C=A-B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E) 申购份数 (=C/E) 申购 1 1,000.00 0.8% 992.06 1.120 885.77 申购 2 1,000,000.00 0.5% 995,024.88 1.120 888,415.07 申购 3 10,000,000.00 1000 元 9,999,000.00 1.120 8,927,678.57 申购 4 100,000.00 0 100,000.00 1.100 90,909.09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1%=11.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11 .50=11,488.50 元 60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60 天,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50=11,5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61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8)、(9)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62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A 类与 C 类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63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 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 64 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 1 次。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 2、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包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 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 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 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中经北证)、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 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 A 类、C 类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3、 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转换费用: 66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 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金转换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 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转换费用中申购补差费实行外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 承担。 6、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67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 记手续。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无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68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 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 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 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中经北证)、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根据 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4、办理方式 (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 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扣款金额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 定扣款金额,每月最低扣款金额及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扣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 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7、扣款方式 70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 进行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月扣款日前在账户内 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申购费率 本基金(包括 A 类、C 类)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如无另行公告等 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9、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 日)的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71 九、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 利差变动趋势分析,在获取当期收益的同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本 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 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目前债券市场运行状况和特征的基础上,将投资策略分解 为资产配置策略、债券市场投资策略、股票市场投资策略和套利投资策略。本基 金将充分结合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形势,运用丰富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工业增加值、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券 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变动趋势。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和股票资产之间的投 资比率,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72 2、债券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结合目前国内债券市场的 基本结构和流动性分析,本基金将债券市场投资策略主要分为利率策略、信用策 略、可转债策略和杠杆策略。 (1)利率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动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即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 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所以通过凸性管理 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凸性越大,利率上行引 起的价格损失越小,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反之亦然。本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结 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2)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要以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 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为投资对象,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 投资策略的重要部分。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我们预计大批优质企业将在交易所 或者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 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 体分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1)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 首先,经济周期对信用利差曲线造成的影响,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企业盈 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 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信用利差可能扩大。 73 其次,本基金将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 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也将考虑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 互关系,动态研究信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 再次,政策因素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影响。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 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本基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 债市场的作用,例如政策允许更多符合要求的企业参与信用债发行,则将扩大发 行主体的规模,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本基金将采用“光大保德信企业信用分析评估模型”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 用等级进行评估,从而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光大保德信企业信用分析评估模型”主要通过如下四个方面分析和评估单 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①发行主体偿债能力(Capacity)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其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重要因 素。本基金将从行业和企业两个层面来衡量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 A)行业层面: 包括行业发展趋势、政策环境和行业运营竞争状况;B)企业层面:包括盈利指 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②抵押物质量(Collateral)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总要组成部分,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本基金将抵押物分为狭义抵押物和广义抵押物两种。 其中狭义抵押物指在债券契约中明确规定的抵押物或资产;广义抵押物指虽然在 债券契约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际由发行人控制或占有的,能够为发行人提供 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流生成能力 和资产增值能力。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资产增值的潜力越大,则 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③契约条款(Covenants)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其中承诺性条款指发行人约定的 必须履行的行为或达到的目标,而限制性条款指发行人不得违反的规定或限制从 事的行为等。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契约条款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随后对 发行人履行条款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 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④公司治理情况(Character) 74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该 债券维持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关注的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持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由于兼顾权益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股价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上涨的投资回报的特点,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可转换债券股性 和债性的分析,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投向,同时紧密依托行业研究员对于个股 基本面的走势判断,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转债的股性和债性等特性以及 流动性等要素,选择适当的可转换债券品种。投资方式可以选择二级市场买入也 可一级市场申购。 (4)杠杆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杠杆操作,在严格头寸管 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杠杆投资策略。 3、股票市场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得到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后,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方式决定股票资产中的行业配置策略。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关注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行业上下游 的议价能力、行业本身的竞争状况等方面。对于处在成长期、上下游议价能力较 强、竞争状况适当的行业进行重点关注。 75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的利润增长水平、 行业 PEG 等指标,对不同行业的投资价值做出定量评估。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个股进行 选择,精选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结合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 行深入挖掘。具体的定量指标包括: A、盈利增长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S),盈利增长率(△E)等; B、现金流量指标: C、负债比率指标:财务杠杆(A/E)等; D、市净率指标(P/B); E、股息率。 本基金将结合上述指标,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 评析,为个股选择提供依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还必须结合企 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 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 定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的结果,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 股票进行评估。对于价值被低估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对于 价值被高估但成长性良好,或价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深 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有选择地进行投资;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 票,本基金不予考虑投资。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在参与 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在询价、定价 方面的特长,依托公司现有的投研体系的支撑,全面深入的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 状况,深入发掘其内在价值,在基金合同规定的额度内,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含 增发新股)、询价和配售。 本基金的新股申购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补充,将紧密依托公司现有的定量分 析模型,通过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和量化管理,综合考虑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的 经营绩效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合理的价格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发行, 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回报。 76 4、套利策略 本基金认为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效率不断提升,证券市场 参与者的素质不断提高,但目前证券市场中仍然能发现许多非有效性现象。针对 市场弱有效性情况下出现的投资机会,本基金设计了丰富的套利投资策略以期获 得由此类非有效性现象带来的投资收益。 (1)债券市场套利策略 1)债券回购利差套利 利用回购利率与其他债券品种收益率的差异进行套利,如用较低的回购利率 连续融入资金,购入较高收益率的债券从而获取差价收益。 2)债券跨市场套利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有些券种是在双市场上市 交易。由于市场不同可能会出现价差,本基金即可以通过转托管银行间价格便宜 的债券到交易所市场(或者相反),从而获取套利价差。 3)可转债转股套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 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 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只要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 得超额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 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 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 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 套利。 (2)权证套利策略 1)正股+认沽权证组合套利 对于拥有认沽权证的股票,当(认沽权证+正股)的价格小于权证行权价时, 买入正股同时再买入对应股数的认沽权证,将它们持有到期并将正股行权卖出就 能获得无风险收益[权证行权价-(正股价格+认沽权证价格)],若其间股价向上 波动将能获得超额收益。 2)认购权证套利 基于科学精准的对上市公司相对定价分析及严谨稳健的到期风险收益灵敏 度分析,在其认购权证到期前一周买入高折价认购权证通过行权卖出正股完成套 利。 77 3)权证行权套利 权证在到期前较理论价值(如 B-S 价值)出现较大幅度的折价时,通过买入 低估权证并行权,则可以实现折价收益。 (3)事件性套利策略 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行为往往带来低风险事件性套利机会。如公司之间 的要约收购。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 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全债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 是中国目前较权威、应用较广的指数。中证全债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78 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79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7)、10)、12)、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80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6,278,950.00 86.00 其中:债券 16,278,950.00 86.0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245,719.76 11.86 7 其他各项资产 405,262.74 2.14 8 合计 18,929,932.5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278,950.00 86.8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278,950.00 86.82 4 企业债券 - - 8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278,950.00 86.8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80201 18 国开 01 100,000 10,044,000.00 53.57 2 018005 国开 1701 37,000 3,722,200.00 19.85 3 018006 国开 1702 25,000 2,512,750.00 13.4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2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他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6,794.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4,296.65 5 应收申购款 4,172.0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5,262.7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3 十、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6.22% 0.17% 1.43% 0.10% 4.79% 0.07% 2012 年 6.32% 0.15% -0.47% 0.06% 6.79% 0.09% 2013 年 -5.38% 0.19% -4.65% 0.09% -0.73% 0.10% 2014 年 19.83% 0.23% 10.82% 0.09% 9.01% 0.14% 2015 年 8.07% 0.43% 8.74% 0.08% -0.67% 0.35% 2016 年 0.29% 0.21% 2.00% 0.09% -1.71% 0.12% 2017 年 0.69% 0.06% -0.34% 0.06% 1.03% 0.00%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3.81% 0.07% 5.76% 0.08% -1.95%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今 45.06% 0.23% 24.71% 0.08% 20.35% 0.15%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6.02% 0.18% 1.43% 0.10% 4.59% 0.08% 2012 年 6.04% 0.15% -0.47% 0.06% 6.51% 0.09% 2013 年 -5.70% 0.19% -4.65% 0.09% -1.05% 0.10% 2014 年 19.46% 0.23% 10.82% 0.09% 8.64% 0.14% 2015 年 7.79% 0.44% 8.74% 0.08% -0.95% 0.36% 2016 年 0.00% 0.21% 2.00% 0.09% -2.00% 0.12% 2017 年 0.20% 0.07% -0.34% 0.06% 0.54% 0.01%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3.63% 0.07% 5.76% 0.08% -2.13%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今 41.73% 0.23% 24.71% 0.08% 17.02% 0.15%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84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 A 类: 2.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 C 类: 85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5 日。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 范围。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情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将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债综合指数”变更为“中证全债指数”。 8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3)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88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4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了估 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9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90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向责任方 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91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92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至少分配 1 次,每年至多分 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期末指当次分红时的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下同)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7、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4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9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仅限 C 类基金份额);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96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提高 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5.其他费用 97 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诉讼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 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 0.8% 0.08%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 0.5% 0.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自 2012 年 2 月 6 日起,本基金 A 类份额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C 类份额维持原有费率不变。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 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相关内容 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 7 日)至 30 日 0.1% 30 日(含 30 日)及以上 0% 98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99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0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02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本基金不同类别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本基 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10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105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上述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06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07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108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 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09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其中除国债、央行票据之外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 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同时,本基金还参与新股申购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因此,本基金也将面临 股票价格波动、新股发行放缓或停滞,或者新股投资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 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10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民生银行等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30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13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5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16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117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18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19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 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0 (9)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21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122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123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该在大会召开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在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124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125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126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127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2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29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本 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 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 130 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本 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31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13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7)、10)、12)、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 133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存款 的核心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 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 134 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 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 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之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 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 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5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136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137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实收基金金额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用于基金交易的 资金清算和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 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138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 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实物 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3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 同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40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 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本协议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次月开始后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申请仲裁时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4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组,基金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编制清算报告; 142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公司 移动端平台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2、资料发送服务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 144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账户查询系统查 阅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订阅电子、短信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账户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 情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4、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5、投诉处理服务 145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4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8 年 5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 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二)2018 年 5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 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三)2018 年 5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 列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8-06-28 关于提高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 2018-06-29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更新) 2018-06-29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06-3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开展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6-3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在宜信普 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并参加其交 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7-0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8-07-10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8-07-20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08-25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 2018-08-25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2018-10-17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8-10-25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7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147 更公告 14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代销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