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 六年八月七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6 年7 月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150 号) 和2006 年8 月4 日《关于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06]186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和公司目前管理的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管理上有着相同或相似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但本基金与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是两只相互独立的基金, 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 在投资组合上可能不同, 从而造成两只基金业绩的差异。请投资者注意区分对待, 谨慎投资。 基金名称: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 投资理念: 波动产生机会, 研究创造价值, 策略实现收益。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和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积极把握股票市场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 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追求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总体原则是在价值区域内把握波动, 在波动中实现研究的“ 溢价”。 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同时,以雄厚的研究力量为依托, 通过以价值成长比率( PEG) 为核心的系统方法筛选出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并通过对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成长率变化的动态预测, 积极把握行业/板块、个股的市场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 为基金持有人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及长期资本增值。 选股标准: 基金通过以价值成长比率( PEG) 为主要参考指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系统方法筛选出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A指收益率× 7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中等风险水平的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投资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和一定的当期收益。 风险管理工具: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系统。 基金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达到0.02 元的前提下, 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 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 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 四) 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六)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 二) 基金存续期 (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 四) 募集目标 ( 五) 认购的时间 ( 六) 基金的认购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 八)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九)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十二) 基金转换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 二) 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念. ( 四) 投资策略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 七) 投资程序 (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 二) 估值日. ( 三) 估值对象 ( 四) 估值方法 ( 五) 估值程序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八) 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收益的构成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三) 基金的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 二) 基金的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十七、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险 ( 二)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 三) 流动性风险 ( 四) 管理风险 ( 五) 其他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 六) 争议的处理 (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六)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的份额发售开始之日起到基金合同 生效日止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存续期限: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销售机构: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7、28 楼 设立日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 梁棠 联系电话: 4008818088 联系人: 娄利舟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4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 董事长, 硕士, 1958 年生, 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 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俊英先生, 董事总经理, 博士, 1963 年生, 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企业管理部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李建勇先生, 董事, 博士, 1957 年生,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何玉柏, 董事, 经济学学士, 1950 年生, 曾任重庆市委研究室主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鹰先生, 董事, 硕士, 1970 年生, 曾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改名为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现任美的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 董事副总经理, 硕士, 1964 年生, 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 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 佟志广先生, 独立董事, 1933 年生, 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秘书,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商务秘书,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香港港口发展局委员以及多家公司董事长、董事。1991 年2 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 复关”首席谈判代表, 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 年4 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曾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 中国- 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加拿大ALBERTA 大学管理学博士,1962 年生,历任加拿大CALGARY大学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讲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 及高级管理培训部主任, 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 谢石松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1963 年生, 现任中山大学教授、法律学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 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 曾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广州市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国祥先生, 监事长, 男, 1963 年生, 硕士, 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2001 年4 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总经理助理, 市场总监。 刘少波先生, 监事,1960 年生, 曾任暨南大学金融系系主任, 现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廖智先生, 监事, 硕士, 1971 年生, 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江作良先生,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硕士, 1966 年生, 11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1 年4 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科汇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刘晓艳女士, 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博士,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 张南女士, 督察长, 博士, 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 2001 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 2、本基金管理团队 基金经理: 肖坚, 硕士, 1969 年生, 13 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曾任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2001 年4 月至今, 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 刘志奇, 硕士, 1975 年生, 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四川省华西集团第一分公司工作, 2004 年6 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房地产和机械行业研究员。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董事总经理叶俊英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江作良先生以及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肖坚先生。 叶俊英, 同上 江作良, 同上 肖坚, 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 正直诚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并出具专题报告。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银行”), 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玖亿肆仟壹佰柒拾柒万捌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 秦立儒 托管部门联系人: 宁敏 电话:( 010) 66594977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领域, 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近百年的岁月里, 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 打造了卓越的品牌, 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 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等业务。公司业务以授信产品为基础, 向客户提供包括存款、结算、清算、资金、托管等在内的各项金融产品和融资、财务解决方案。零售业务以个人及小企业法人为主要服务对象, 为客户提供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银行卡、个人理财、汇款等在内的各项金融服务。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 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 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 在业界独领风骚, 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仍居领先地位。中国银行网络机构覆盖全球27 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银行机构总数11,910个, 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307 个, 境外机构共计603 个, 是目前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 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 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 至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 年间, 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以诚信为本, 以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 在艰难和战乱的环境中拓展市场, 稳健经营, 锐意改革, 表现出了顽强的创业精神, 银行业务和经营业绩长期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并将分支机构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国近现代银行史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 1949 年, 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94 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中国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 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 年和1995 年, 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 为提高竞争优势, 中国银行从2000 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 年, 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 将10 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2002 年7 月, 重组后的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 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 年7 月14 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 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 脱颖而出, 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 年奥运会, 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 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 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 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 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 年8 月26 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 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 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曾先后9 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16 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 强企业;在全球新兴市场250 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进行的排名中名列第一, 在亚洲《银行家》杂志300 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排名第二, 是中国资本最雄厚的商业银行。同时, 先后被《欧洲货币》和《资产》评为“ 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 2004 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4 年中国最佳外汇银行”、“中国最佳银行”及“亚洲最佳项目融资银行”; 被香港《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业务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业务银行”; 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中国内地最佳金融风险管理奖”; 被MasterCard 国际组织评为“2004年最佳双币卡奖”、“2004 年亚太区最佳联名卡( 万科) 奖”及“2004 年最佳国际卡发卡奖”; 被Visa 国际组织评为“2004年最佳奥运卡拓展奖; 中银香港重组上市后, 先后荣获《投资者关系》“最佳IPO投资者关系奖”和《亚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奖”等多个重要奖项。 世纪信誉, 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 以市场为导向, 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 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 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 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 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4 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营业利润578 亿元, 净利润209 亿元。剔除2003 年出售中银香港部分股份获得净投资收益的影响, 集团2004 年营业利润比2003 年增长21.3%。 ( 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6 年4 月末, 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 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 指数、嘉实超短债、银华优势企业、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天同180 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 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国泰金鹿保本、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 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基金等40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 自2004 年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 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 自1996 年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10月至1996 年10 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 年8 月, 1981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 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 自2004 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 年9月至2004 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7月至2002 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 1988年至1994 年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 年5 月, 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 自2004 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自2000年11 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行长。1993 年12 月至2000 年11 月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副行长,1987 年12月至1993 年12 月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中心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先生出生于1955 年4 月, 1978 年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 秦立儒先生,自2005 年10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2005 年5月至2005 年10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2004 年4 月至2005 年5 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02 年7 月至2004年4月任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1999 年6月至2002 年7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1997 年9月至1999 年6月 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 香港中银集团) 总经理; 1995 年11 月至1997 年9 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 主管全球资金交易; 1991 年5 月至1995 年11 月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 1987 年10月至1991 年5 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 1982 年8月至1987 年9月任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外汇部经理; 1978 年2月至1982 年7 月, 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秦先生出生于1955 年5 月, 1978 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 (四) 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 年3 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的名称变更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80余人, 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4人, 约占员工总数的30%, 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0 余人。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 为实现中国银行经营目标, 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控制的核心含义是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内部控制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具体控制方法和措施。 中国银行的内部控制目标是: (1) 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确保我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 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 年8 月26 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 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及其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是中国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管理中国银行整体风险。董事会在其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的协助下, 负责确定总体风险偏好, 并监督管理层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策略。风险政策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含法律及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政策和制度, 审定风险管理战略( 包括风险偏好)以及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在董事会的指导下, 风险政策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重大风险管理政策, 包括但不限于: 本行拟进入或被限制进入的风险领域; 风险限额和整体风险承受标准; 本行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技术; 本行风险授权的程序和标准。监督管理层对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在本行内部得到统一遵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具体实施风险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根据风险管理战略的要求, 传导、落实和执行各项具体风险管理目标, 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主席由行长担任, 副主席和委员为管理层成员。委员会负责维护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 决定全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 评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的有效性, 识别内部控制体系的不足和缺陷, 决定采取改进措施并督导相关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牵头维护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 协调、监控、督导全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工作, 同时作为委员会秘书处履行支持服务职责。总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全行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实施稽核检查并督促整改。各一级分行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维护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本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 评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的有效性, 识别内部控制体系的不足和缺陷, 决定采取改进措施, 督导相关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 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职位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 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 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 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 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7、28 楼 法定代表人: 梁棠 电话: 020-38797023 传真: 020-38797032 联系人: 熊桃红 网址: 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566 网址: www.bank-of-china.com (2) 上海银行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 号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3370777 法定代表人: 傅建华 联系人: 张浩 联系电话: 021-63370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金运 客服电话: 955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3602431 联系人: 倪苏云、汤嘉惠 联系电话: 021-61616153、61616152 网址: www.spdb.com.cn (4)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电话:( 020) 87555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 020) 87557985 联系人: 肖中梅 网址: http://www.gf.com.cn (5)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朱利 联系电话:( 010) 66568587 传真: (010) 66568532 联系人: 郭京华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6) 国泰君安 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服务热线: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网址: www.gtja.com (7) 国信证劵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800-810-88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林建闽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网址: www.guosen.com.cn (8) 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 谢平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 王序微 网址: www.sw2000.com.cn (9)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黎晓宏 电话: 4008888108 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网址: www.csc108.com (11)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 025-84579897 联系人: 张雪瑾 联系电话: (025)84457777-882 网址: www.htsc.com.cn (12) 联合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国强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555, 0755-25125666 联系人: 范雪玲 网址: www.lhzq.com (13) 光大证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 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晨 网址: www.ebscn.com (14) 长江证券 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 明云成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999 联系人: 毕艇 网址: www.cz318.com.cn (15)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 平岳 电话: 021- 68604866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6)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591- 87546058 客户服务热线: 021-68419974 联系人: 杨盛芳 网址: www.xyzq.com.cn (17)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 范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510) 2831662, 2588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10) 2831589 联系人: 袁丽萍 网址: www.glsc.com.cn (18)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秀丽 联系电话: 0755-82440136 服务热线: 95511 联系人: 余江 网址: www.pa18.com (19)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点: 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 号华能联合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学荣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1-68865020 联系人: 陈伟 网址: www.xcsc.com (20) 国元证券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安徽地区: 96888; 全国: 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51- 2634400-1171 网址: www.gyzq.com.cn (21)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800-810-8809 联系人: 马泽承 联系电话: 010-64482828-390 网址: www.guodu.com (22)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段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 夏尚 网址: www.csco.com.cn (23) 西部证券 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信托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 029-87406132 传真: 029-87406387 联系人: 黄晓军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4) 华安证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汪永平 电话: 0551-5161671 传真: 0551-5161672 联系人: 唐泳 网址: www.hazq.com 或 www.huaans.com.cn (25) 山西证券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吴晋安 客服电话: 0351- 8686868 联系人: 张治国 联系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709 网址: www.i618.com.cn (26) 东吴证券 地址: 苏州市十梓街29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晓丹 网址: www.dwjq.com.cn (27)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 许昌市南关大街38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国贸11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371-9672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371-65585670 联系人: 巴冠华 联系 电话: 0371-65585256 网址: www.ccnew.com (28) 东北证券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树 联系人: 高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431) 96688- 99 0431- 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 5680032 网址: www.nesc.cn (29) 天和证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孝女路2-2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孝女路2-2 号 法定代表人: 管大源 电话: 0571-96336 传真: 0571-87925150 联系人: 张帆 网址: www.thsec.com (30) 广东证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解放南路123 号金汇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解放南路123 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池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9621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3270505 联系人: 陈新 联系电话: 020-83270846-72899 网址: www.stock2000.com.cn (31)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836 号东骏广场三座3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舫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876911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691530 联系人: 何勇峰 网址: www.wlzq.com.cn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7、28 楼 法定代表人: 梁棠 电话: 400 881 8088 传真: 020-38799249 联系人: 倪勇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 层 负责人: 吴冠雄 电话: 010-88092188 传真: 010-88092150 经办律师: 朱小辉、陈华 联系人: 杨科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兰萍、吴玮颖 联系人: 涂珮施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150 号) 核准募集。 (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3 个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 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2006 年8 月10 日到2006 年8 月25 日,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联合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兴业证券、国联证券、平安证券、湘财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世纪证券、西部证券、华安证券、山西证券、东吴证券、中原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广东证券、万联证券等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排名不分先后)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 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efunds.com.cn) 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投资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四)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首发募集规模拟不超过40 亿份。在募集期内, 如果本基金首发募集规模达到或超过40亿份, 或者预计次日将达到或超过40 亿份, 本基金将公告提前结束发售, 并自公告的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但对公告当日及之前已经提交的有效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认。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五) 认购的时 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 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或本公司电话委托系统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2.0% 100 万 ( 含 )-500 万 1.6% 500 万 ( 含 )-1000 万 1% 1000 万( 含) 以上 收取固定费用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 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投资者所认购的该只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其中: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个基金份额,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举例如下: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元认购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4.7元, 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 × 2.0%=200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 14.7- 200= 9814.70元 认购份数= 9814.70÷1.00= 9814.70份 即若基金投资人斥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 在此其间产生了14.70元的利息, 可获得9814.70 份基金份额。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 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 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 期间内, 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投资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网上交易系统及电话委托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成交查询。 3. 申购、赎回款项和转换份额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 3 个工作日但不超过T+ 7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正常情况下, 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 1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T+ 2 工作日可进行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委托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 2.0% 100 万≤ M< 500 万 1.6% 500 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不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1]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5% 1 年( 含1 年) 至2 年 0.25% 2 年以上( 含2年) 0% 注: [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 1 年指365 天, 2 年为730 天, 以此类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八)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申购净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2.0% 200 元 9800 元 1.00 元 9800 份 18,000,000 元 固定费用 1000 元 17,999,000 元 1.00 元 17,999,000 份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净额 10,000 1.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九)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一般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一般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几笔申购;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于上述( 1) 至( 4) 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 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 清算组( 或类似组织, 下同) 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其中, 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 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 一般情况下, 转托管份额于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和良好成长性的股票,积极把握股票市场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 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追求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 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 (三) 投资理念 波动产生机会, 研究创造价值, 策略实现收益。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通过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稳健、系统的选股方法与主动、灵活的投资操作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研判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的周期性、以及上市公司成长发展的波动性的基础上, 积极把握“ 价值区域” 内股票价格和价值波动对比中的投资机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和一定的当期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 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只有当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发现市场的主导因素( 宏观面、政策面和资金面等) 发生实质性变化时, 才会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较大幅度的主动调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总体原则是在价值区域内把握波动机会, 在波动中实现研究的 “溢价”。基金管理人以专业的研究力量为依托, 将稳健、系统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操作风格有机结合, 首先筛选出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即确定投资的“价值区域”; 其次在分析研判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的周期性以及上市公司成长发展的波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对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成长率变化的动态预测, 积极把握“ 价值区域” 内股票价格和价值波动对比中的投资机会, 适时实现投资收益。 ① 股票的选择 本基金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系统方法选择股票,筛选出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即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认为的“ 价值区域” 中的股票。 首先, 本基金以价值成长比率( PEG) 为主要参考指标对进入本公司“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 中的股票进行定量分析, 对股票的市盈率与成长性进行综合权衡评估; 其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对市场趋势的具体把握, 从公司基本面、股票流动性、股票相对价值等方面, 结合定量分析的结果对“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 中的股票作进一步的定性评估, 作为基金管理人构建组合的主要参考依据。 对于基金管理人基于基本面研究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具有一定投资价值、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上市公司, 虽因其预期每股收益或净利润增长率为负不能进行PEG定量评估, 基金管理人仍可将其选入投资组合, 但其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重不应超过20%。 ② 股票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强调策略地持有股票, 而不片面强调中长线静态持有。基金管理人根据对上市公司成长率动态变化的分析预测, 兼顾考虑当时的市场趋势和个股的投资机会, 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掌握买卖时机, 在股价的波动中适时实现收益。 同时,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业优化配置和轮换策略。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行业基本面和景气周期的分析预测, 兼顾考虑行业内上市公司的代表性和基本面, 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重点投资的行业。在此基础上,通过动态分析行业增长率和行业市盈率变动的偏离水平、不同行业的相对价值对比以及行业景气周期的变化等因素, 适时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轮换。 按照上述投资策略,在一定时期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有可能出现相对集中于个别行业/板块或个股的情形, 以努力捕捉由于总体或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以及科技等方面的进步、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 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发现套利机会, 并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 ( 4) 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A指收益率× 7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5%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使用以上复合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到: 1、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股票, 75%左右的股票比例为本基金中长期追求的资产配置目标; 2、目前市场上缺乏能够代表两市股票走势并为一般投资者所熟悉的权威指数。经研究发现, 上证A指使用时间长, 投资者认同度高,而且与两个市场总体的走势相关度高, 所以我公司用其作为股票部分的比较基准。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中等风险水平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投资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和一定的当期收益。 ( 七) 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程序 ( 1) 投资决策依据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② 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③ 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④ 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 2) 投资决策流程 ①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确定阶段性的投资思路和重大的资产配置比例; ② 研究人员和金融工程小组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 ③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研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针对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形成决议并授权基金经理执行。 2. 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 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 1) 监察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 监察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 2) 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 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基金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或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3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的股票, 按成本价估值。 (3) 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 3) 小项规定的方法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 3)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4)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 项中的第( 4) 小项条款、第 2 项中的第( 5) 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获取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下称“ 再投资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达到0.02 元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一) 款第3 至第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1) 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 (2)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2.0% 。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2.0% 100 万 ( 含 )-500 万 1.6% 500 万 ( 含 )-1000 万 1% 1000 万( 含) 以上 收取固定费用1000 元/笔 (3) 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其中: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对于1000 万元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认购份数保留至0.01 个基金份额,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多笔认购时, 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2、申购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 2.0% 100 万≤ M< 500 万 1.6% 500 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 2) 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 (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对于1000 万元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数=(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3、赎回费用 (1)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根据持有期限的不同分为三档。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权益登记日。 持有时间[1]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5% 1 年( 含1 年) 至2 年 0.25% 2 年以上( 含2年) 0% 注: [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 1 年指365 天, 2 年为730 天, 以此类推。 (2) 赎回费的收取和用途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5、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申购或转换, 适用网上交易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三)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efunds.com.cn)。 (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七、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比较积极主动,并且有可能出现基金相对集中投资于个别行业板块和个股的情形, 这一方面使基金有机会获取较高的超额投资收益, 但同时也可能在一定阶段使基金受股市波动以及相应行业板块或个股非系统风险的影响较大,如果出现基金经理判断失误或时机把握不当, 则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 另外本基金和公司目前管理的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管理上有着相同或相似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但本基金与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是两只相互独立的基金, 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 在投资组合上可能不同, 从而造成两只基金业绩的差异。 ( 三) 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对本基金而言, 根据该基金主动积极的投资策略, 有可能持股集中度相对较高、或进行积极主动的行业轮换, 市场流动性不足可能给实施上述策略带来困难, 进而使基金运作面临风险。 ( 四)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五)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 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 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 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两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 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 六) 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 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 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 梁棠 成立时间: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 1000001000134( 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玖亿肆仟壹佰柒拾柒万捌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银行间现券买卖, 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 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 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 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7)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二) 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 六)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 向投资者寄送的对帐单包括定期对帐单和不定期对帐单。 (1)定期的对帐单服务包括月度及年度对帐单寄送。在每月度结束后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月度有交易的投资者送月度对帐单;每年结束后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所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帐单。 (2) 不定期的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对帐单和分红对帐单, 基金合同生效对帐单由本公司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寄出,分红对帐单由本公司在基 金分红后七个工作日寄出。 (四) 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网点等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 资询服务 1.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如下电话: 400 881 8088。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 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 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