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其 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但此种情况下应要求信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或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 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在合理配置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基础上,重点在沪深两市和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范围内,通过分析金融地产行业的商业模式 与利润区,深入挖掘金融地产行业内治理结构与成长潜力良好、具有行业领先 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力争通过主动管理实现超 越业绩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 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港 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基于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规避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PMI 水平、GDP 增 长率、M2 增长率及趋势、PPI、CPI、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政策 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本 基金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在 经济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 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2、股票选择策略 (1)金融地产行业的界定 金融行业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包括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 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房地产行业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 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 的综合性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主要包括, 土地开发、房屋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转让、房屋所有 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产市场。 针对内地市场,本基金界定的金融地产行业包括以下两类公司:1)申万行 业分类标准一级行业界定的银行、非银金融和房地产;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 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申万行业分类标准一级行业界定的银行、非银金融和房地 产,且存在明确的客观证据表明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 来源的公司,如正式发布了业务转型公告,或者进行了并购重组等。针对香港 市场,本基金界定的金融地产行业主要包括在香港上市的内地银行、非银金融 和房地产上市公司。 如果上述行业分类标准停止发布,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金融地 产行业划分标准,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金融地产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公司治理评估 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保证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上市公司谋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重要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 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2)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3)公司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完整;4)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5)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 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 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3)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分析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 竞争优势取决于企业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本基 金认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企业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1)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 力; 2)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3)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 4)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本基金认为,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能够在行业内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 并给投资者带来良好回报,从而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4)财务分析 从资产流动性、经营效率、盈利能力等方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变化趋 势,考察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并力图通过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关联关系, 剔除存在重大陷阱或财务危机的公司。本基金将对那些财务稳健、盈利能力 强、经营效率高、风险管理能力强的金融企业给予较高的评级。 (5)投资吸引力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净资产 收益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增长性指标以及其他指标对公司进行多 方面的综合评估。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对 每一只备选投资股票,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DCF 模型、FCFF 模型、DDM 模 型等)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选择 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6)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 香港市场股票标的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 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7)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 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证券 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 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 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 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的预期,综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 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 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 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 息收入。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 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 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 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 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 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 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 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 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 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 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 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 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确 定投资方案比例。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 证,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 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 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 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 的风险调整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管理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 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 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 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 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的 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1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制。 除第(2)、(12)、(19)、(21)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 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 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工银瑞信精选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0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