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根据《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5年7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47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8年9月25日到期。按照《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对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和未知价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如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 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上海融晟投资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年7月至2013年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2015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工程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植金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198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职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工程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年11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10年。2007年7月至2014年7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7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15年10月起至今)、中融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10月起至今)、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8月起至今)、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起至今)、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至今)、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7月起至今)、中融盈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7月至2010年10月)、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7月起至今)、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8月起至今)、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8月起至今)、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8月起至今)、中融聚商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3月起至今)、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3月至今)、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6月至今)、中融聚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9月至今)、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9月至今)的基金经理。   解静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牛津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7年。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曾就职于摩根士丹利(伦敦)任技术分析师;2008年9月至2010年4月曾就职于莫尼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机构销售;2010年4月至2013年2月就职国泰君安证券,任研究所策略分析师。2013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17年6月起至今)、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2月起至今)、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至今)、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6月起至今)、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沈潼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悉尼大学会计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10年。2007年7月至2014年11月曾任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4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17年4月起至今)、中融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5月起至今)、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起至今)、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11月起至今)、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至今)、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至今)、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至今)、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至今)、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4月起至今)、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4月起至今)、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6月起至今)、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6月起至今)、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6月起至今)、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3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 贾志敏先生。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总裁杨凯先生;常设委员董事总经理黄震先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董事总经理孔学兵先生、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权益投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两部门保持独立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其中,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法律合规部落实具体监察稽核工作,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检查、评价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揭示公司内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风险;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6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23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赵琦、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95302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7)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024)95346   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1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95397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2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2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2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29)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3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3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电话:010-59366070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3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35)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3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3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999   联系人:韩秀萍   客服电话:95376   3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3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4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4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7017   联系人:岑妹妹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4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4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4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4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46)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5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5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5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54)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818-5585   55)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5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5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400-928-2266   6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010-52609656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6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6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6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6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8)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8109580   6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7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33   7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7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7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7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75)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76)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77)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0755-86575665   7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0411-001   7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8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8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7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2-888   8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83)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84)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8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8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8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8)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8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90)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91)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88-8080   9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9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9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客服电话:400-111-0889   95)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9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9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98)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99)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100)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4006997719   10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102)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400-003-5811   10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10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93   联系人:徐英   客服电话:4008-909-998   105)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电话:0851-85407888   联系人:黄笛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10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10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8582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4000-555-671   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童筱爽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3)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6)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7)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电话:0731-84409106、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47号)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23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进入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9月25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8日。   自2018年10月8日,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其届时已管理的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注:N:持有时间)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 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3个月,赎回适用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市场利率走势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全面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供需和利率走势的研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策略上,以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为主,选择流动性较好、信用资质优良、具有估值优势的券种构建固定收益资产组合。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3.股票投资策略   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政策环境、产业运行周期变化等因素,自上而下深入分析各行业的发展现状、运行周期、景气程度及政策影响,对处于景气周期中、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增长空间大、具备政策支持等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精选个股。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公司在市场、产品等方面具备核心竞争力;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每一运作周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重点选择资质较好、收益率较好、期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公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品种。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六、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机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合理安排各资产到期时间分布,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594942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