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7月 重要提示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0 年 4 月 19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478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10 年 5 月 31 日基金部函 [2010]72 号文件《关于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发售公告: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元:指人民币元;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0、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1、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8、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3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4、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 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3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 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 间的转换行为; 3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37、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3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4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 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5、T+n 日: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4、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 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 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 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建岩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经理;2009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分 析工作,担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1 年 04 月担任鹏 华信用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2 月至 2014 年 03 月担任鹏华产业债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03 月至 2016 年 05 月担任鹏华国企债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5 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3 月担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5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鹏 华丰嘉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6 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8 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刘建岩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3 年 02 月至 2014 年 03 月担任鹏华产业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3 月至 2016 年 05 月担任鹏华国企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05 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3 月担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嘉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6 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8 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05 月至 2011 年 06 月 彭云峰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了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2667.97 亿元。2018 年 1-3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00.9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 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 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 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50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 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 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333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333 号 法定代表人:谭运财 客户服务电话:0838-96836 网址:www.gwbank.com.cn 5)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朱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联系人:黄钰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9)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1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孟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1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6)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联系人:朱芳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1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8)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2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3)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2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2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25)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2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8)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2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3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3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8)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0338 或 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客户服务电话:河北省内:95363 、河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19、38-44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2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2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2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客户服务电话:44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 1 号楼 1 楼金观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24)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2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吴群莉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法定代表人:赵洋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联系电话:(010) 58091000;(0755) 23982200 传真:(010) 58091100;(0755) 23982211 联系人:黄亮 经办律师:孔雨泉、黄亮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478 号文核准募 集发售。募集期从 2010 年 4 月 27 日起到 5 月 26 日止,共募集 2,170,993,030.42 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 16,027 户。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 7 月 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0 年 7 月 2 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相关费率、业务规则等内容详见 2010 年 6 月 30 日刊登的《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 务的公告》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当 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 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数额限制以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不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70%为原则。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 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账户最低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 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 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所属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所得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所得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200=49019.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00 元,则其可得到 49019.60 份 B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所属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4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确认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 元。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4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450=12,450 元 赎回费用=12,4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450-0=12,4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4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5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 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 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 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属于前十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购申请,但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总额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70%时; (7)不属于前十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购申请,且其申购申请将导致其成为前十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70%时; (8)属于前十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购申请,且其申购申请将导致前十大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70%时; (9)不属于前十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购申请,且其申购申请将导致其成为前十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导致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70%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11)、(12)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 (5)项情形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发生上述( 6)、(7)、(8)、(9)、(10)项情形时,投资人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或被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刊登了《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 额申购及转换转入公告》,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 入金额应不超过 1000 万元(A 级和 B 级单独判断),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 换转入金额超过 1000 万元(A 级和 B 级单独判断),本基金(包括 A 级和 B 级)将有权拒 绝。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日期届时将另行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 2 个工作日内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 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7 月 2 日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相关转 换业务的费率、业务规则等内容详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 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 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 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业务。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销售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 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在获取当期收益的同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理念 超额收益来自于适度承担信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管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同时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 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重点关注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及利率变化趋势。因此,对宏观 经济形势及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尤其是利率政策的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为资产 配置提供前瞻性指导。本基金将在对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及利率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 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 动趋势的判断,在获取当期收益的同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久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 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收益率下降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 期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 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 整。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所以在个券的选择当中特别 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本基金采用内部评估体系对债券发行人以及债券的信用风险 进行评估。债券研究员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信用债的收益率主要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其自身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本基金 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 定本基金信用债券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信用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 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精选个股为主。在严格控制风险并判断未来股票市场趋势的基础上, 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 多种因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货币政策的变化和利率走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 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 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 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 提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编制的、反映我 国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综合反映 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 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3)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债项评级都必须在投资级以上。如果本基金所投资信用 债的信用等级被评级公司调降之后不能达到投资级别,则在该信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本基金将全部减持该债券。如果遇到流动性问题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基 金无法在规定时期内减持该债券,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解决,同时报告证监会并 及时公告; (13)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 1)-3)项除外)时,本基金 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9)、(14)、(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0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4,770,746.80 11.58 其中:股票 44,770,746.80 11.5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21,395,500.00 83.16 其中:债券 321,395,500.00 83.16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式 - - 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5,462,927.49 1.41 8 其他资产 14,860,940.34 3.85 9 合计 386,490,114.6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1,887,600.00 0.51 C 制造业 19,075,956.80 5.17 D 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117,600.00 0.8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7,489,200.00 2.03 K 房地产业 13,200,390.00 3.5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770,746.80 12.1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176 中国巨石 300,000 4,662,000.00 1.26 2 601012 隆基股份 123,000 4,215,210.00 1.14 3 600048 保利地产 295,000 3,973,650.00 1.08 4 002035 华帝股份 149,980 3,923,476.80 1.06 5 601818 光大银行 940,000 3,835,200.00 1.04 6 601398 工商银行 600,000 3,654,000.00 0.99 7 000002 万 科A 106,000 3,528,740.00 0.96 8 601155 新城控股 100,000 3,518,000.00 0.95 9 600019 宝钢股份 400,000 3,408,000.00 0.92 10 601668 中国建筑 360,000 3,117,600.00 0.8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8,237,000.00 15.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8,237,000.00 15.79 4 企业债券 173,617,500.00 47.0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89,541,000.00 24.2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1,395,500.00 87.1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元) 值比例(%) 1 101456047 14 华电 MTN001 300,000 30,393,000.00 8.24 2 101554013 15 神华 MTN001 300,000 30,015,000.00 8.14 3 101654092 16 津城建 MTN003 300,000 29,133,000.00 7.90 4 1880047 18 铁道 08 200,000 20,062,000.00 5.44 5 143031 17 华置债 200,000 19,970,000.00 5.4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中泰化学 新疆中泰公司在 2016 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存在达成并 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故受到发改委处罚,要求停止违 法行为并缴罚款 7111.45 万元。我部在 2017 年 9 月公司公告时关注到该事件,对基金经理 通过邮件进行了提示。由于处罚事宜仅涉及 2016 年 PVC 销售,公司作为氯碱行业龙头及新 疆重要国企,因此该事件对公司长期信用资质影响较小。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7,163.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693,790.2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648,697.84 5 应收申购款 491,289.1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860,940.3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 A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0 年 05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40% 0.15% -1.49% 0.11% 1.89% 0.04%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60% 0.21% 5.72% 0.11% -5.12%0.1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21% 0.10% 2.51% 0.07% 6.70%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0% 0.10% -2.10% 0.11% 0.90%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59% 0.15% 11.23% 0.15% 0.36% 0.0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81% 0.36% 8.03% 0.11% 2.78% 0.2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95% 0.20% 1.30% 0.12% 3.65% 0.0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23% 0.08% -1.19% 0.09% 3.42% -0.0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0.64% 0.16% 2.16% 0.07% -1.52%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45.50% 0.19% 28.41% 0.11% 17.09%0.08%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 B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0 年 05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10% 0.15% -1.49% 0.11% 1.59% 0.04%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20% 0.20% 5.72% 0.11% -5.52%0.0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07% 0.10% 2.51% 0.07% 6.56%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67% 0.10% -2.10% 0.11% 0.43%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46% 0.15% 11.23% 0.15% 0.23% 0.0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05% 0.36% 8.03% 0.11% 3.02% 0.2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84% 0.20% 1.30% 0.12% 3.54% 0.0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88% 0.08% -1.19% 0.09% 3.07% -0.0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0.56% 0.16% 2.16% 0.07% -1.60%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43.03% 0.19% 28.41% 0.11% 14.62%0.08%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 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 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 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 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配合;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7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 1、利息收入。 2、公允价值变动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不收取而 B 类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分配收 益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4%。 在通常情况下,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 定申购费率如下表,其中 M 为申购金额(元):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32% 0 50 万≤M<250 万 0.15% 250 万≤M<500 万 0.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其中 M 为申 购金额(元):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0 50 万≤M<250 万 0.5% 25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 (含赎回费用)的 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其中 Y 为持有年限: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1.50% 7 日≤Y<1 年 0.1% 7 日≤Y<30 天 0.75% 1 年≤Y<2 年 0.05% Y≥30 天 0 Y≥2 年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A 类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 B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转换费: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 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已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并与 2010 年 4 月 22 日将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6 月 1 日刊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生效。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2、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 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变化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 约,大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 行储蓄等其他金融资产,减少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下跌;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一部 分资金流回债券市场,增加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上涨。一般而言,投资购买的债券 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 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 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同时,公司经营不善也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对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带来相应损失的 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 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 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 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 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同时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 投资品种的比例。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的相关约定。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 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 定价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除国债、央 行票据之外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 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同时,本基金还参与新股申购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因此,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价格 波动、新股发行放缓或停滞,或者新股投资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80%的;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 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 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80%。 4、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5、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9、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10、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 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 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80%的;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 号文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同时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 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 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债项评级都必须在投资级以上。如果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 的信用等级被评级公司调降之后不能达到投资级别,则在该信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本基金将全部减持该债券。如果遇到流动性问题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基金 无法在规定时期内减持该债券,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解决,同时报告证监会并及 时公告; 1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 7)、12)、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 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 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 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 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 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 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 付 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 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 将复核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 益 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 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 配 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 人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无异 议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系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 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度纸质对账单,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 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四川天府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农业银行个人网银和掌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工商银行“2018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 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及柜面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适 用《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 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认/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12 日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城华西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22 日 2017 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湘 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5 日 关于鹏华旗下 139 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23 日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 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认/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13 日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 笔最低转换份额和账户最低余额限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2018 年 5 月 28 证券报》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止。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