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期 修改内容 2004年10月16日 一、前言的第一段、八、基金持有人大会、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第4条规定、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中的第6条规定、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另外,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提法一律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 2007年5月29日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第(七)款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第1项申购份额的计算 2007年9月29日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2项、第(八)款第1项特殊情形的处理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3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4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4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6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10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11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12 十二、基金的成立12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3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16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16 十六、基金的销售16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17 十八、基金的投资17 十九、基金的融资25 二十、基金资产26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26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27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28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29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29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30 二十七、业务规则31 二十八、违约责任32 二十九、争议处理32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32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32 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本基金在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帐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银华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总经理:王立新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755-83516888 传真:0755-83516968 联系人:简青 (二)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12年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份额;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份额;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 8.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的监督; 8.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严格按照《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销售基金份额和基金的注册登记; 1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自身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据法律、法规、《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总份额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30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迅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6、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银华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加入WTO后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和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四)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二)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三)发行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四)设立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帐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帐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时,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的1%; 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认购费率为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十二、基金的成立(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 (二)基金的成立 1.设立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三)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工作日,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帐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帐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后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者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销售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处理;如发现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目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加入WTO后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和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入世后以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即总成本领先优势和标新立异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作为平衡型基金,投资理念主要体现为竞争优势创造投资价值、收益与风险相平衡,具体而言包括: 1.通过深入系统的比较分析和实地调研,挖掘出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具有绝对或相对竞争优势的行业以及所有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这些优势企业凭借其竞争优势谋求发展提高业绩的同时也将提升其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价值,因而投资这些优势企业群体中目前股票内在价值被市场绝对或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可以分享这一成果; 2.基于下面的理由,我们认为优势企业既包含成长型公司也包含价值型公司:现实中的优势企业一般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一部分优势企业已经较长时间地拥有和发挥了竞争优势,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定、股票市盈率低;而另一部分优势企业虽然拥有竞争优势的时间不长,目前公司业绩一般,但未来其竞争优势能够得到维持和扩大,从而使业绩保持较好的成长性。因此,投资优势企业实际上是对成长型公司和价值型公司的一种平衡投资; 3.本基金注重收益与风险的平衡,不追求高风险下的高收益,将通过控制股票、债券的投资比重来获取中低风险下的中等收益。 (四)投资组合原则或策略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遵循以下主要原则或采取以下主要策略: 平衡原则:收益与风险平衡;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相平衡;在行业组合、公司组合上体现成长型与价值型平衡配置。 流动性原则:针对开放式基金赎回特性,在风险控制中将流动性风险控制作为首要原则。 资产配置比例限制原则: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70%;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70%;现金留存比例浮动范围:5-15%;投资证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80%;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双十原则: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仓位选择优先策略:基于大盘走势关系基金投资全局,本基金投资中充分重视对市场趋势尤其是对股市大盘趋势的研判,并将由此决定的基金仓位的选择放在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中最优先的位置。 逆向流程策略: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操作流程,而股票选择采取自下而上的操作流程。 动态组合策略:根据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中各种资产的权重,尤其针对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系统风险。股票投资组合的系统调整周期为一年,微调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时进行。 备选库策略:基于本基金在股票方面的主要投资对象是中国入市后具有竞争优势上市公司,将专为本基金建立竞争优势股备选库,股票资产中来自于备选库中股票的投资权重不低于80%,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股票必须来自备选库。 (五)投资决策 严格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是我们控制投资风险和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障。具体投资决策流程见图1,下面根据决策流程对所涉及的相应部门、岗位进行分类说明: 1.风险控制决策 公司投资的风险控制政策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 2.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部经理和研究策划部经理任委员,基金经理列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研究策划部和基金经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分析等,经委员会成员讨论并投票表决,确定基金的中长期投资仓位基准,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决定基金资产一级分布比例等。 3.股票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分布的决策,在研究策划部的研究(以研究策划部为主导力量建立股票备选库)支持下,通过对行业、上市公司基本面与市场基本面情况的系统分析,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方案,并评估投资组合风险,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图2为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流程图。 图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流程图 4.股票选择 研究策划部组织研究人员进行公司调研和系统分析,按照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筛选和估值,寻求出中国入世后具有竞争优势而目前股票内在投资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从而建立相应的竞争优势股备选库。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相关制度规定,从股票备选库中筛选股票确定买入股票名单,并在适当的时机构建基金股票组合。 在基金经理作出投资决策后,研究员应保持对上市公司的定期跟踪,并每周向基金经理部反馈上市公司的最新动态,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还应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在现金与流动性管理基础上,作出股票投资决策。 5.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决策 在进行股票投资的同时,基金经理助理需要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之上决定对债券的投资。国债投资决策流程见图3。 图3国债投资决策流程图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 (六)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将在六个月内建仓至上述第1和9条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中资产配置比例限制原则所规定的各项资产比例浮动范围的要求;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九、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人的自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基金资产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其赔偿原则如下: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分红手续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基金管理人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应予以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或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资金汇划费用,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资金汇划费用或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三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半年度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七、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二十八、违约责任(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九、争议处理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共持有七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