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投资人以美元或人民币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 月5日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 38、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原 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 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 额 53、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4、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5、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6、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美元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四、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 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五、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 值增值。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以人民币和美元发售,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 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 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八、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 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约定。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九、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 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 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币 种份额、调整现有币种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币种份额的销售,该等事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变更相关的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 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约定。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 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分 别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认购 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 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相应币 种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 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 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 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 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 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 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变更、本基金所投资的境外主 要投资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 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日内,通过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 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各 项销售费率。 8、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 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并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支付或延缓支付。 (1)全额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总 份额的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申请进行延缓支付,并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 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设立日期: 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50年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相应币种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基字 [1998]12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3)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 入;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选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 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与境 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 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 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银行存 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 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全球市场经济运行趋势,深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财政及货 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结合对中长期利率走势、通货膨胀及各类债券的收益 率、波动性的预期,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的比例 进行最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主要投资策 略包括战略性久期配置和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及陡峭度,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 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的战略性久期配置。 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主要通过对市场短期趋势、资金流动、经济数据发布等 因素所引起的市场利率、价格波动的研究来调整投资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 和行业配置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 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1)个别债券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 信用评级、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 剩余期限、久期、凸性、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指标,结合 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 相关度,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 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 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 当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 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债 指标范围等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VaR等模型,估计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 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4)高收益债投资策略 高收益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高收益债收 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信 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 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高收益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高 收益债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债券供求、投资人偏好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期限债券的市场利率变 动幅度往往不一致,收益率曲线表现出非平行移动的特点。通过对不同期限债券 的利率变动趋势的比较分析,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债 券期限配置,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利率变化差异中获取超额收益。 (4)券种配置策略 由于信用水平、债券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市场和类型债券品种的利 率与基准利率的利差不断变动。通过对影响各项利差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评估 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调高投资价值较高的券种的比重以获取超额收益。 (5)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 用衍生工具,控制下跌风险,对冲汇率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为对冲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 汇互换协议等金融工具。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并可能适度提高现金比例,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美元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5)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7)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除1中第(2)、(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6、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巴克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 ×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由于本基金以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美元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以95%×巴克 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元债券,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上述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构成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禁止该等现金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清算 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金及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依法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基金、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 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6、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 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 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7、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 将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权威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 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 受到限制等,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 登记等各项费用(out-of-pocket fees);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与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与基金相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 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2、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含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 境外市场的规定执行。 若无特别说明,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1-13项费用已包含增值 税,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半 年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人民币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份 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 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的,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2日内,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日内,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销售币种;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对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 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如根据上述适用法律及市场惯例,境外托管人某些导致基 金资产受损的行为不被视为过错、疏忽行为,则基金托管人免责。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