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9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7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79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为准。 5、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盛利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 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5、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1、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 及买卖等场内基金交易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5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开放申购与 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 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 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 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场内认购 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 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市规则》,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上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 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 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7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3年1月7日至2014 年1月6日。假设 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1个月,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 2月6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4年 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2月8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3年2月8日至2014 年2月7日。假设 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1个月,由于2014年2月8日、9日以及3月8日、9日 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3月10日;第 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4年3月11日至 2015年3月10日,以此类推。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 额,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 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柜 台系统办理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且办理申购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要求。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 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场内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间。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按新规定执行;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 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 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 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834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决条件等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 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类属配置策略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 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 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密切跟踪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 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 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 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 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 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 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CPI、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 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 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 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 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 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 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 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 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 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 梯形策略。 4、信用类债券策略 (1)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 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 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 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6个信用级别,其中,1-3级资质较好,可以长期持 有,被视为配置类资产;4-5级则资质稍差,可以短期持有,被视为交易类资产; 而规避类则资质很差,信用风险很高,限制对其投资。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 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 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 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 观经济向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 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 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 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 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 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 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 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 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 避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审慎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通过建立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和精选交易对手,严格控制各信用级别持仓量、组 合持仓分布等重要指标,控制投资风险。 5、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6、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 于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 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 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 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发展,精选投资夹层工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收 益增强。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 企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 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 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 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 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 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 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固 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 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40%;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0)、(11)条和第(8)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6%。每个封闭 期首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 整。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6%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 虑如下: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 产的稳定增值,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6%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 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且与本基金每封闭满1年开放一次的运作方式相匹 配。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3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3元(含),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 该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 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如在本基金某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以上份额。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