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11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14 六、基金备案 -------------------------------------------------------15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16 八、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26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十二、基金的托管 ---------------------------------------------------46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十四、基金的投资 ---------------------------------------------------47 十五、基金的财产 ---------------------------------------------------56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65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二十三、违约责任 ---------------------------------------------------80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8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二十六、其他事项 ---------------------------------------------------8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 满后指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盛世成长 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其不时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份额分级: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欧盛世 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A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中欧 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配比在其存续期内保持5∶5的比率不变。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7.中欧盛世份额: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8.盛世A份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19.盛世B份额:指获取剩余收益的基金份额,即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中欧盛世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中欧盛世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盛世A份额、 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等业务的 场所 29.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场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31.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2.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3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38.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 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 记系统 3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中欧盛世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 分级运作期:指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的共同运作 期。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对应日(即到期折算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欧盛 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 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中欧盛世份额(分级运作期内)、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分级运作期满后)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中欧盛世份额(分级运作期内)、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分级运作期满后)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 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与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 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中 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5份盛世A份额与5份盛世B份额的行为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5份盛 世A份额与5份盛世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的行为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相关份 额进行折算,并对有关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量进行调整的行为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分级运行到期后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 经跨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分级运作期满 后指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分 级运作期内包括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的10%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名称为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 基金在分级运作期满后名称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分级运作期内,中欧盛世份额开放申购、赎 回,盛世A份额和盛世B份额将申请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满三年的对应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为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运作到期折算日,届时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 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 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将继续开放申购、赎回并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发展主线,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投资于行业成长性优良, 个股盈利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后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E类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和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 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E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 额”。其中,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 5:5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中欧盛世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5:5的比率确认 为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中欧盛世份额开放申 购、赎回,但不对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事宜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只上市交 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中欧盛世份额与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对有关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所产生的中欧盛世份额不进行自动分拆。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对应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 工作日),为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运作到期折算日,届时盛世A份额与盛 世B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将不 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分级运作期内,中欧盛世份额开放申购、赎 回,盛世A份额和盛世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满三年的对应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为盛世 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运作到期折算日,届时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将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并更 名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份额配比 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配比始终保持5:5的比率不变。 3.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可在分级运作 期内即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 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 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欧盛世份额、盛 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1.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所有处于存续期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假设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12亿份、20亿份与20亿份, 则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12+20+20)=1.058元 2.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5份盛世A份额与5份盛世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盛 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10份中欧盛世份额的净 值。 (2)盛世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6.50%;盛世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 以365为盛世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盛世A份额的日基准收益以初始面 值1.000 元为基准采用盛世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盛世B份额的份额净值根据中欧盛世份额的份额净值、盛世A份额的 份额净值以及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的份额净值关系计算。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盛世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盛世A份额净值的0.25倍,或者计算出来的盛世B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盛世A份额净值的2.00倍,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相关 份额进行折算,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5)折算后盛世A份额与盛世份额B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初始为1.000元。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t个自然日,中 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t、NAV(A)t、 NAV(B)t。则第t个自然日,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 下: 当t=1时,NAV(A)1=1.000+(6.5%/365) 当t≥2时,NAV(A)t=NAV(A)t-1+(6.5%/365) 其中NAV(A)t-1为盛世A份额在t-1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B)t=(NAVt-0.5×NAV(A)t)/0.5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发售。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 法。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场内代销机构可按照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 认购的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 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将继续依据本节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依据本节关于分级运作期内中欧盛世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定办理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E类基金 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盛世A份 额、盛世B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盛世A份额、盛世B与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类基金份额。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折算日后3个月内,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基金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 购和赎回场所 中欧盛世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中欧盛世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 券账户,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中欧盛世份额及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 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中欧盛世份额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中欧盛世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不接受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人可在申 购中欧盛世份额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申请分拆为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或可 将其持有的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申请合并为中欧盛世份额后申请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中欧盛世份 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 格。 (四)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 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中欧盛世 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各类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的中欧盛世份额或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确认时间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 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中欧盛世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 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分级运作期满后指中欧盛世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 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若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满,则中欧盛世份额仅延期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截至该日未办理的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 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本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中欧盛 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的中欧盛世份 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或配对转换 获得的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登记或上市交易买入的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申)购的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本基金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中欧盛世份 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盛世A份 额、盛世B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或中 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中欧盛世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 登记业务将场外A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C类、E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与盛世A份 额、盛世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5份盛世A份额与5份盛世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5份盛世A份额与5份盛世B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盛世A份 额与盛世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须为5:5。 4.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中欧盛 世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暂停配对转换的合并或分拆。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三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 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 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赎回费率、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例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净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 份额、盛世B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比 例;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中 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 申请进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盛世A份 额与盛世B份额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场内的中欧盛世份额,转换完 成后,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分级运作期内终止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运作; (10)终止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上市交易,但因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 (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 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各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 新增收费方式,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 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 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 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下同) (分级运作 期内,指不少于权益登记日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 额的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分级运作期内,指 不少于权益登记日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的 50%)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 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出席会议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会议的 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的50%以上)多数选举产 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分级运作期内,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分级运作期满 后,每一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 额各自总份额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 B份额各自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分级运作期内终止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 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 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2/3以上)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 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2/3以上)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 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 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中欧盛世份额或 场外申购的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配对转换的中欧盛世份额、场内 申购的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配对转 换的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发展主线,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投资于行业成长性优良, 个股盈利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95%,其中权证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 及现金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自上而下”地调整股票和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以“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为基础,精选 优质行业中的优质个股来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品种。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 证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包括宏观经济趋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股票市场 估值水平、市场情绪等四个方面。本基金定期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评 分,评估结果分为非常正面、正面、中性、负面、非常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 对应。加总上述四个方面的量化评分即可得到资产配置加总评分。本基金据此 调整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2. 行业配置策略 (1)经济周期与行业分析 各行业变动时,往往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可预测的增长或衰退的格局。这 些变动与国民经济总体的周期变动是有关系的,但关系密切的程度又不一样。 据此,可以将行业分为三类。 ① 增长型行业 增长型行业的运行状态与经济活动总水平的周期及其振幅并不紧密相关。 这些行业收入增长的速率并不总是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动而出现同步变动,因为 它们主要依靠技术的进步、新产品推出及更优质的服务,从而使其经常呈现出 增长形态。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增长型行业,因为这些高增长的行业受到国民经济的 周期波动的影响较小。在经济高涨时,高增长行业的发展速度通常高于平均水 平;在经济衰退时期,其所受影响较小甚至仍能保持一定的增长。 ② 周期型行业 周期型行业的运行状态与经济周期紧密相关。当经济处于上升时期,这些 行业会紧随其扩张;当经济衰退时,这些行业也相应衰落,且该类型行业收益 的变化幅度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夸大经济的周期性。该类型行业的产品需求收 入弹性一般较高。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和金融货币政策变化的研判,运用“投 资时钟理论”,适度投资于不同经济周期阶段处于景气复苏以及景气上升阶段的 行业。在经济复苏时,适度增加周期型的成长投资;在经济过热期,适度增加 周期型的价值投资。 ③ 防守型行业 防守型行业的经营状况在经济周期的上升和下降阶段都很稳定。该类型行 业的产品需求相对稳定,需求弹性小;经济周期处于衰退阶段对这种行业的影 响也比较小;甚至有些防守型行业在经济衰退时期还会有一定的实际增长。 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的研判和投资组合在稳健收益和资本利得两类资 本增值方式之间中长期的合理配比而适度投资于防守型行业。在经济衰退期, 适度增加防守型的成长投资;在经济滞胀期,适度增加防守型的价值投资。 ④ 行业类型的识别 本基金分析某行业是否属于增长型行业或者是否属于周期型行业,主要利 用该行业的历年统计资料与国民经济综合指标进行对比,具体而言是将某行业 历年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等指标进行比较:如果大多数 年份行业增长率都高于国民经济综合指标的增长率,说明这一行业是增长型行 业;如果行业的营业收入与国民经济综合指标同向变化,说明这一行业很可能 是周期型行业;如果行业的营业收入在国民经济综合指标呈现不同方向和不同 幅度变化时都保持相对稳定,说明该行业是防守型行业。 (2)增长型行业的具体识别 ① 行业生命周期 通常,每个行业都要经历一个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便 称为行业的生命周期。一般来说,行业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幼稚期、成长期、成 熟期和衰退期。 处于幼稚期行业的上市公司因其较高的产品成本和价格和较小的市场需求 之间的矛盾,往往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而且还可能因为财务困难而引发破产 风险。因此本基金原则上不投资于幼稚期行业。 处于成长期的行业的上市公司增长非常迅猛,部分优势企业能够脱颖而 出,企业的投资者往往也能获得极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将积极挖掘处于成长 期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处于成熟期行业的上市公司,行业增长速度降到一个适度水平,行业的发 展可能难以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但由于技术创新、产业政策、经济全球 化等各种原因,某些行业可能会在进入成熟期之后迎来新的增长。本基金将根 据投资组合在稳健收益和资本利得两类资本增值方式之间中长期的合理配比适 度投资于成熟期行业的上市公司。 处于衰退期行业的上市公司面临市场需求减少,收入利润增长停滞甚至不 断下降的局面。因此本基金原则上不投资于衰退期行业。 ② 行业成长能力的考察 本基金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考察行业的成长能力: A.需求弹性。一般而言,需求弹性较高的行业成长能力也较强。 B.生产技术。技术进步快的行业,创新能力强,生产率上升快,容易保持 优势地位,其成长能力也强。 C.产业关联度。产业关联度是指产业与产业之间通过产品供需而形成的 互相关联、互为存在前提条件的内在联系。产业关联度强的行业,成长能力 也强。 D.市场容量与潜力。市场容量与市场潜力大的行业,其成长空间也大。 E.行业在空间的转移活动。行业在空间转移活动停止,一般可以说明行业 成长达到市场需求边界,成长期也就进入尾声。 F.产业组织变化活动。在行业成长过程中,一般伴随着行业中企业组织不 断向集团化、大型化方向发展。 ③ 影响行业兴衰的主要因素 一个行业的兴衰会受到技术进步、产业政策、产业组织创新、社会习惯改 变和经济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这些因素都会对行业在其生命周期 上的发展轨迹构成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各行业兴衰发展变化 的因素,及时发现并积极投资于处于高速增长期的行业。 3.个股投资策略 个股投资策略是对于行业配置策略的具体落实。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策略 的框架下,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在获取股票行业配置收益的同时,最 大化个股投资收益。 (1)备选股票库 备选股票库由公司投资研究团队负责建立和维护。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分析 上市公司公告信息、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考察、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等,预测上市 公司未来盈利成长前景,并据此申请将股票纳入备选股票库,履行股票入库审 批程序;同时,根据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对备选股票库进行动态维护 和更新。 (2)个股的选择 在完成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以“优中选优”的思路选择优质行业 中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以上市公司的历史成长性和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 核心,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 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解评估, 选择那些短期内利润增长速度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并有可能在中长期保持较 高增长势头的企业进行投资。 在个股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 票。本基金将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行业特征,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包括 PE、PB、PEG、EV/EBITDA 等,与国内外同行业类似公司进行比较,排除股价被 大幅高估的股票,主要投资估值处于合理水平或被低估的公司。 4.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判,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管 理。当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当 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 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5.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 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 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运营部的技术支 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主要负责评价 并批准基金的资产配置提案;协同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和监控公司所有管理 资产的业绩和风险,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协调所有基金的投资活动,并 监控、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负责通过与研究部的通力合作,拟定资产配置提案提交投资决策 委员会;并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 控组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 策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 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策略、战略资产配置、投资范围和权限 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 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数量分析师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 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 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 基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 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的推出,丰富了市场现有的指数体系,增加了一项用 于观察市场走势的指标,有利于投资者全面把握市场运行状况。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 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 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 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 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 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选 用该业绩标准能够较为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比较贴切地 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 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现金占基金资产的5%~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2)、(15)、(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即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级运行结束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 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 同)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80%,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 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 算。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并转换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场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6)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 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不同,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三年的对应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 个工作日),为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运作到期折算日,届时盛世A份额与 盛世B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将 不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除以上到期折算外,在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还将 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2.00倍时;当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 等于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倍时。 具体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满三年的对应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 一个工作日),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自动折 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届时,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分别对盛世A 份额和盛世B份额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自动折算为中欧 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其后,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到期折算日确定 盛世A份额和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满三年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折算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折算 日的确定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到期折算方式及份额计算 盛世A份额和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盛世A和盛世B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两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场内中欧盛世份额并不再分拆。折算后,场内、场外中欧盛 世份额的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数相应增加或减少,其后本基 金将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具体折算公式为: 盛世A份额折算成的净值为1.000元的场内中欧盛世份额的份额数=折算 前盛世A份额基金份额数×折算日盛世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 盛世B份额折算成的净值为1.000元的场内中欧盛世份额的份额数=折算 前盛世B份额基金份额数×折算日盛世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 中欧盛世份额折算后净值为1.000元基金份额数=折算前中欧盛世份额基 金份额数×折算日中欧盛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 投资者在折算完成后持有的净值为1.000元中欧盛世份额总数即为上述三 项计算结果之和。 其中,折算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 位。 4.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盛世A份额与盛 世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欧盛世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分级运作期满的公告 (1)分级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中提示公告相关规则。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 本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三)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除以上到期折算外,在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还将 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2.00倍时;当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 等于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倍时。 但如在到期折算日前的一周内触发上述到点折算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市场情况酌情决定是否进行到点折算。 1.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2.00倍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2.00 倍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盛世B份额和中欧盛世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等于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2.00 倍后,本基金将分别对盛世B份额和中欧盛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将确保盛世A份额和盛世B份额的比例为5:5,份额折算后盛世B份额 和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与折算前盛世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相 等,其收益超出部分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 数保持不变。具体的折算公式为: ①盛世A份额 其中: :折算前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与折算前保持不变; :折算前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后盛世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前保持不变。 ②盛世B份额 盛世B份额的份额数在折算前后保持不变;盛世B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 新增的份额数,即盛世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超出盛世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以上 的部分全部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前 NAV =NAV盛世B盛世A 盛世B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的场内中欧盛世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前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与折算前保持不变; :折算前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后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③中欧盛世份额 场外中欧盛世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中欧盛世份额,场内中 欧盛世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中欧盛世份额。 = 中欧盛世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所持有的中欧盛世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前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前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盛世A份额与盛 世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欧盛世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盛世A份额净值的0.25倍时,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盛世A份额净值的0.25倍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和中欧盛世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盛世A份额净值的0.25倍后,本 基金将分别对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和中欧盛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 算后本基金将确保盛世A份额和盛世B份额的比例为5:5,份额折算后中欧盛 世份额、盛世A份额和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份额折算前盛世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盛世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盛世B份额的份额数缩减,盛世A份额的份额数与盛世B份额同比例缩 减,超出部分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具体折算公式为: ①盛世B份额 ②盛世A份额 盛世A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的场内中欧盛世份额数 ④ 中欧盛世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盛世A份额与盛 世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欧盛世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和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或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相 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交易日的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开始办理中欧盛世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中欧盛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转为中 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 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本基金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 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七)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中欧盛世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本基金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中欧盛世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30日的复核时间,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20日的复核时间,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6个工作日的复核时间,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22.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0.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分级运作期内终止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终止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上市交易,但因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中欧盛世份额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内基金合同终止发生清算的,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 与盛世B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三类 基金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 盛世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 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 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