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8 十、基金的托管 ................................................................................................................................. 3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3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二十、违约责任 ................................................................................................................................. 5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58 二十三、其他事项 ............................................................................................................................. 59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少量参与股票市场投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 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新股发行数量减少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带来 的风险,债券投资和新股申购出现亏损的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 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精选高信用等级债券,通 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追求稳健、较高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 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 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5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 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超过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 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王炯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 记录相符。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决议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 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订立《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 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在精选高信用等级债券基 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追求稳健、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较高的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回购、央行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等,以及部分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包括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类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股票投资为辅原则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对于 债券投资,本基金通过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和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分析,确定本基金债券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债券选择上,本基金根据债券信用风险特征、到期收益率、信用利差和 税收差异等因素的分析,并考虑债券流动性和操作策略,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债券作为本基金的投 资对象。本基金股票投资是作为债券投资的有益补充,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具有估值优 势的优势企业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1、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分析和债券组合久期确定 利率是债券投资重要影响因素,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和政策取向的分析,把握利率走势, 为债券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从理论与实践经验看,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主要有:1、宏观经济增长状况,主要衡量指标有 GDP 增速、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消费水平、贸易顺差程度;2、物价走势:CPI、PPI; 3、货币供应量和信贷增速;4、国际主要经济体利率走势。本基金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综合分析, 把握利率走势。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根据利率走势的判断结果,确定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债券组合久期, 提高债券价格上涨产生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债券组合久期,降低债券价格下跌产生 的损失。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 定短、中、长期三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具体而言: 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历史变动情况,并结合利率走势,把握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 此基础上,本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动特征,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 择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据此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在短、中、长期三类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3)债券选择策略 在债券选择上,本基金,首先精选信用风险低的债券构建初选债券池。其次,选择投资价值 高的债券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a、债券信用风险评级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信用风险的债券品种扩展迅速,并且银监会近期要求银行系 统退出债券担保市场,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与此同时,根据国内外债券市场经 验表明,信用风险(如美国次级债危机)会造成债券投资重大损失。在信用风险逐步凸显的背景 下,本基金为控制投资风险,参考其它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风险评级结果,同时结合东吴基 金债券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得出的评级结果,确定债券最终信用评级等级。本基金选择中长期债券 不低于 AA、短期债券不低于 A-1(或相应的信用级别),同时纳入全部无信用风险债券,作为本 基金初选债券池。东吴基金债券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借鉴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从企业 现金流与债务匹配的角度把握企业信用状况。 b、债券投资价值分析 在初选债券池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东吴基金债券投资价值分析体系,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债券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东吴基金债券投资价值分析体系根据债券到期收益率、信用利差和税收 差异等因素的分析,并考虑债券流动性溢价和操作策略进行构建的。具体做法是: 首先,计算各债券到期收益率;其次,计算剔除税率的到期收益率;第三,考虑信用利差的 到期收益率。根据以上经税收和信用利差修正后的到期收益率大小,本基金对债券投资价值从大 到小排序。第四,根据各债券流动性溢价水平,以及债券操作策略(如果采取买入持有操作策略, 可以不考虑流动性问题),对以上债券投资价值排序进行优化,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债券构建本基 金债券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有益补充,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适当分散风险。对于股 票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策略,精选具有估值优势的优势企业股票作为投资对象。本基 金优势企业是指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并且未来能够实现持续增长。具体选股步骤是: 首先,本基金充分利用本基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员的盈利预测数据,并结合国内研究机构做过 盈利预测数据的上市公司,初步筛选出未来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 20%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作为“备选股票池(Ⅰ)”。 其次,在“备选股票池(Ⅰ)”基础上,根据东吴基金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精选具有竞争优势 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备选股票池(Ⅱ)”。东吴基金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是根据波特的五种竞争 力模型和价值链分析内容、以及企业能力理论和企业资源理论等构建的,用来评价上市公司的竞 争优势和未来成长能力。东吴基金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战略管理优 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管理运营优势、资源及其它附加优势。行业研究员对不同竞争优势进 行打分,并统计计算出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综合评分值=战略管理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管理运 营优势+附加优势,作为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的评价。最后,精选竞争优势综合分值排名最靠前的上 市公司股票作为“备选股票池(Ⅱ)”。 第三,本基金根据内在价值和相对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评估“备选股票池(Ⅱ)”股票的投资 价值,其中内在价值采取现金流贴现估值方法,相对价值评估主要采取 PE、 PB 和 PEG 等指标。 最后精选出“备选股票池(Ⅱ)”中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作为本基金投资对象。 3、新股申购策略 从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新股发行仍然会保持一定的数量与规模,在目前的政策条 件下,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固定收益。通过对过往新股 发行上市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申购新股可获得股票市场无风险的固定收益。 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充分研究新发股票 基本面的前提下,参与新股的申购。 4、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资产配置、审议基金的债券(股票)池、对基金经 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基金经理:参与构建基金的债券(股票)池、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计划。基 金经理必须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以《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投资总监、 风险控制部门等备案,以便监控。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交易指令的合规 合法性;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研究平台:构建债券(股票)池、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金经理 投资提供支持; 5)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实际 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等构成。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资进行全程监控,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风险事项报告;绩 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险评估 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沟通,以监控投 资决策流程和各级决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合规及科学合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为 80%-10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由于本基 金股票投资只是作为债券投资的有益补充,比例相对较低,所以基金基准里就不考虑股票部分。 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范围不仅包括国债,而且也包括企业债和金融债等,而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 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能较好地反映本基金在债券方面的投资范围, 所以本基金选择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基金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级别、投资价值高的债券资产,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包括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0.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7)、(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 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 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 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 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 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