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2 五、基金备案...................................................................................................................................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 十、基金的托管...............................................................................................................................40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1 十二、基金的保本...........................................................................................................................42 十三、基金保本的保证..................................................................................................................44 十四、基金的投资...........................................................................................................................49 十五、基金的财产...........................................................................................................................6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6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74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8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二十三、违约责任...........................................................................................................................88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89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90 二十六、其他事项...........................................................................................................................91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2 附件: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3-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提供保本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3-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3-3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4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若无特 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3-6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 遵守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1、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 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62、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 3-7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3、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64、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65、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其后保本周期的规定以基 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6、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 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 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7、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8、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的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6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鹏华宏 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金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70、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诺保本,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71、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 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2、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3、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 包括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共计四个工作日 74、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止 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8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6、折算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前无折算日) 77、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或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9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后的保本周期及起讫日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 (九)基金的保本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 购费)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其后保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 3-10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保证人对此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 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自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 超过50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3-1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募集上限 49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见发售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3-1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13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 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4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15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后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先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和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数;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16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 3-17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3-18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3-19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3-20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3-2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3-2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3-23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3-24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基金合 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应书面要求保证人按时履行保本 保证义务。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按届时签定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3-25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3-26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27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未履行保本义务或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 追偿;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3-28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3-29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但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 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30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 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保本周期内增加保证人,或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在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 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 (4)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3-3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3-3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33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具体会议方式及程序由届时公告的会议通知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34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3-35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36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37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3-38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3-39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40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 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4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后的保本周期及起讫日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入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3-4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3-43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3、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4、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5、成立时间 2006年4月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叁拾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担保业务;企业项目咨询、财务顾问与代理;利用自 有资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等。 9、其他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 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于2006年4月成立。2010年1月,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市 3-44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 司和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三)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融资担保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出口押汇担保 2、金融产品担保 债券担保、信托计划担保、基金担保 3、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商业票据履约担保、设备租赁担保、赊销信用担保 4、专项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政府采购担保、特许经营权担保 5、为上述担保业务提供联合担保、反担保和再担保 6、其他业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 币275.84亿元,不超过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33.93亿元)的25倍。公司为保 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41.18亿元。 (四)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 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止。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五)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 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3-45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H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2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证人。 (六)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 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 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保证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通 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七)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保证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确认保证人 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 外。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 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增加保证人的,原保证人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加保证人和原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 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保证人代偿的金额)。保证人将在收 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 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九)除本部分第(七)条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 3-46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 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基金合同的修改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 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更换保证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 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保证。 (2)决议 3-47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 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由更换后的保 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 国证监会报备。 3-48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理念 严谨的机制设计和严格的风险配比是获得本金安全及稳健增值的基础。 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 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由优化的CPPI策略决定,并对比例范围有如下限制: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 值。本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以保本为出发点的资产配置策略;第 二层次,以追求本金安全和稳定的收益回报为目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第三层次, 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为核心,并结合对市场时机的把握, 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规避系统性风险,确保本基金 3-49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基金利用CPPI进行资产配置的主要步骤是: 综合考虑本基金到期保本增值的要求、保本周期的时间长度、合理的贴现率、基金资 产净值的增长率,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并以此作为本基金资 产组合的价值底线();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超越动态资产保障水平的数额,该数值称为安全垫(); 将相当于安全垫的资金规模放大一定倍数(称之为风险乘数)后,作为基金风险资产 投资金额上限,其余资金投资于无风险资产; 其中,为基金资产时的风险资产投资金额上限,为基金资产在时的净值,为风 险乘数(放大倍数)。 根据市场的波动情况和本基金资金的运作情况,确定和动态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以确保风险资产的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确定放大倍数。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小组以相关 波动监测工具(包括风险资产的波动率水平、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放大倍数波动范围等) 为依据,为本基金确定放大倍数提供定量分析支持。定性分析则侧重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及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放 大倍数不会超过5。 根据CPPI策略要求,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保持恒定。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 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 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 倍数,基金的资产配置可能过于激进。因此,本基金放大倍数采取季度定期调整为主,特殊 情况下进行不定期调整的方法。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风险和收益两方面进行考虑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债券资产首先必须是足 够安全的,且债券的现金流情况应与保本周期相一致;在上述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尽量选 择收益率水平高的品种,以实现安全垫的最大化。 本基金将持有一部分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 性。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利差策略、息差策略等,力争在 3-50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债券投资层面为基金保本增值产生正向贡献。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与基金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 合收益的稳定性,有效回避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作出 判断,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 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则进行相反的 操作。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行业和个股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精选具有清晰、可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 被市场相对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充分获取 股市上涨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研究及行业特性分析,动态调整行业配置,在研究分析中重点 3-5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关注行业技术水平发展、产业政策变化、产业组织分析、市场需求及全球化等新兴因素等对 行业估值水平可能产生影响的变量。 2)个股的筛选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精选个股为主。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考察上 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公司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 因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为评估个股的投资价值,本基金将借助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个股 进行研究。 A.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应收账款周转 率、存货周转率等营运能力指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 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的分析,比较其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对地位,鉴别企业的投资价值。 估值分析。基金将选择运用相对估值方法和绝对估值方法,挖掘出价值低估和价值合 理的企业。 B.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并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和可靠 性,以便从更长期的角度保证定量方法所选上市公司增长的持续性。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技术水平、资源状况、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的分析, 判断推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原因和可望保持的时间,进而判断上 市公司可长期投资的价值。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并 考虑保本周期的期限限制,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5、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利率之一,反映了居民闲置资金在银 3-5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行存入三年定期存款所能获得的年收益率,扣除利率税后为实际可得收益率。该利率可反映 本基金目标客户群体风险收益偏好且期限与本基金保本周期一致,可以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追踪宏观经济周期,自上而下地进行资产配置,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权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基金投资组合比例有新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周期以一定的规律影响各类资产的投资收益。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管理的投资方法,遵循宏观经济周期的规律,自上而下地进行大 类资产配置、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3-53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 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本基金关注并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包括M1、M2、PPI、CPI、GDP增长率、工业增加 值、发电量、进出口、PMI指数、工业总产值、预算内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社会商品零售额、 国内商品纯购进、国内商品纯销售、海关进口额、货币流通量、银行现金收入等。通过对这 些指标的跟踪,以及对宏观经济政策面的把握,判断宏观经济的走势。在完成一次配置之后,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周期的滞后指标对宏观经济进行持续分析,对经济运行中已经出现的 峰、谷进行确认,并相应调整资产配置。通过对经济周期持续、完整的跟踪及分析,对资产 配置的效果进行总结,完善资产配置策略。 在经济复苏至过热时期,基金将会逐渐增加股票资产的配置;当经济进入滞胀或衰退 初期,基金将会调低股票资产比例;当经济处于衰退时期,基金将保持较高比例的债券资产。 由于投资对象的限制,基金将不能投资大宗商品,在大宗商品表现良好的时期,基金将用与 其表现有较强相关性的股票替代。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周期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将通过行业板块的周期性表现来体现,同时市场状况、 技术水平、产业政策等因素都会对行业特性产生影响。本基金将通过对历史资料的统计分析 和实地调研,自上而下进行行业配置。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影响行业特性的重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政府管理和调控行业的主要手段,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 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行业政策,把握行业发展动向。 产业组织。指同一产业内企业的组织形态和企业间的关系,包括市场结构、市场行为、 市场绩效等方面。产业组织创新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产业生命周期运行轨迹或持续时间的变 化。本基金将用全局的眼光,重点对能够引起产业组织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判断产业 发展前景与趋势。 技术水平。技术水平的进步将会改变一个行业的面貌,这一点不光在高新技术行业表 现突出,同时也会引起传统行业的升级。 3-54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其他因素。需求变化是未来优势产业的发展导向,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兴衰, 因此对社会习惯变化的关注和分析,有助于对行业前景的预测。全球化是现代社会新兴的经 济现象,并使得传统的经济学原理在某些方面失效,本基金将充分重视包含全球化因素在内 的新兴因素对行业产生的影响,适当调整行业分析理论和方法,从而做出更贴近真实的判断。 B.定量分析 通过对行业PB、PE等指标分析,比较行业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水平,结合行业盈利状 况和盈利预期等因素,把握行业轮动规律。 2)个股的筛选 为评估个股的投资价值,本基金将借助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行业 内个股进行研究和分类。 A.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应收账款周转 率、存货周转率等营运能力指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 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的分析,比较其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对地位,鉴别企业的投资价值。 估值分析。在企业价值被低估时买入,高估时卖出,可以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基金 将选择运用相对估值方法和绝对估值方法,挖掘出价值低估和价值合理的企业。 在定量分析中,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对其未来价值的影响。 B.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并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和可靠 性,以便从更长期的角度保证定量方法所选上市公司增长的持续性。 上市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取决于增长背后的驱动因素,这些驱动因素往往是上市公 司具备的相对竞争优势,具体包括技术优势、资源优势、战略优势、公司治理优势和商业模 式优势等。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技术水平、资源状况、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的 分析,判断推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原因和可望保持的时间,进而 判断上市公司可长期投资的价值。 技术优势分析。主要通过对公司主要产品更新周期、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对引进技 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能力以及自主创新产品能力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进而判断公司的 技术水平和技术依赖程度。 资源优势分析。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规模、政策扶持程度、成本、进入壁垒、国内外同 3-55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行企业比较和垄断性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进而判断公司的资源优势是否支持其持续发 展。 公司战略分析。公司战略是决定公司未来及长期发展的指导性思想,体现公司的眼光 和潜力,并会最终体现在公司业绩上,是进行公司未来价值评判的重要因素。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良好的战略及愿景需要通过坚定有效地执行来实现,公司治理结 构从制度上保证公司策略的执行,影响公司业绩的实现。 商业模式分析。公司商业模式决定了公司在其所属行业中发展的潜力和方向,本基金 将分行业地对上市公司进行考查、分析其商业模式。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 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债券组合增值。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 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 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 形策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3-56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作出 判断,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 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则进行相反的 操作。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 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别 的选择,谨慎投资,追求长期稳定收益。 5、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 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总指数是反映债券 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此外,本基金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 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该限制适用于“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与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57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3-58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2、3、4、5、8、9、10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3-59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60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6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6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3-63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3-64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3-65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66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3-67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68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3-69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不计提托管费。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4、上述(一)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 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70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基金 转型后,本基金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7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3-7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73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74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 公告。 3、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75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8、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9、临时报告 3-76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3-77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3-78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3-79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1、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能够继续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供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 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如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此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3、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 作。到期操作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包括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共计 四个工作日。 2、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80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 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 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 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7、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 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情况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前是否进入过渡期并开放过渡期申购。 1、不进入过渡期的情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资金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 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将不进入过渡期,直接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 个保本周期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数的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若没有发生基金不进入过渡期的情形,则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基金进入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止的期间为过 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 3-8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 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 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份额折算 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基金不进入过渡期,则到期操作期间最后一日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基金进入过渡期,则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 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和/或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 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基金 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和/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 3-8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和/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转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 额,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默 认选择转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3-83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3-84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 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保本周期内增加保证人,或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在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 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 (4)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85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3-86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3-87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3-88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3-89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3-90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六、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3-9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未履行保本义务或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 追偿;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3-9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3-93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3-94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基金合 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应书面要求保证人按时履行保本 保证义务。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按届时签定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95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3-96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但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 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3-97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 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保本周期内增加保证人,或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在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 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 (4)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3-98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3-99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3-100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具体会议方式及程序由届时公告的会议通知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3-10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3-10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3-103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3-104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面值; 4、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基金 转型后,本基金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105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不计提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不计提托管费。 (三)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 本基金份额转为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理念 严谨的机制设计和严格的风险配比是获得本金安全及稳健增值的基础。 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3-106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 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由优化的CPPI策略决定,并对比例范围有如下限制: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二)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追踪宏观经济周期,自上而下地进行资产配置,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权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基金投资组合比例有新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周期以一定的规律影响各类资产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该限制适用于“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与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7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3-108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2、3、4、5、8、9、10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3-109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 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保本周期内增加保证人,或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在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 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 (4)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110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111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3-112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3 附件: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1121373 电话:0755-82021222传真:0755-82021112邮编:518048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传真:023-67885321邮编:400010 鉴于: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基金 管理人对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为保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 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为准,如与法律法规相 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 1.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1.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 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1.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 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 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基金合同》的修改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 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5.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 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 5.1-5.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 及本条5.1、5.2、5.3、5.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 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 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 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 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其他费用、对保证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保证费的收取 7.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7.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示并随 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9.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9.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中国重庆市渝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