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8 五、基金的存续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7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0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 48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 50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 6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7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摘要 .................................................................................................................... 70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电 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原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长盛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 基金合同中与基金募集发售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原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 对变更后的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托管协议: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托管协议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1、《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 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生效,《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3、存续期:指《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25、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5、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29、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3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它媒体;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8、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3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4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2、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45、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电子信息主题公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把握 中国电子信息主题产业发展进程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 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遵照《基金法》于2013年2月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3】125号文批准募集。 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5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为308,496,450.30份基金 份额。 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长盛百强ETF联接基 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目标、范围、理念和策略,允许基金管理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即2014 年7月3日)起,该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即《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 合型,其投资目标、理念、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更名为“长盛电子信息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 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长于7天(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不低于25%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 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些或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第(十)款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因上述情形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 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 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高新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 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和参与转融通;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现 场开会条件第2项或通讯开会条件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 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下一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派出的两名授权代表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 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后2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二)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后2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后2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后2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 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把握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带来的投资机会,分享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上市公司的持续投资收益,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 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理念 电子信息主题相关产业,是我国工业转型升级与信息化社会建设的技术与 物质基础。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电子信息主题 相关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将得到更为深入的应用,相关公司将会迎来高速 发展。 本基金通过投资电子信息主题公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把握 中国电子信息主题产业发展进程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 产配置方法,灵活配置电子信息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谋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 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 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 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 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根据上述研究,分析市场风险相对变化趋势,及时确定基金资产在 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2、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的界定 结合目前国内电子信息产业及信息技术进步的未来发展趋势,本基金管理 人界定的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如下三类: 1)电子信息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网络设备 制造、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应用产品制造、家用视听设备、 电子测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医疗电子仪器及设备制造、汽车用电子仪器 制造和应用电子仪器制造等)、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子元件、电子器件、电子 信息机电产品、电子信息产品专用材料以及雷达等; 2)通信设备和软件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通信传输设备制造、通信交换设 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制造和 软件信息服务等; 3)传媒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电影动画、互联网和 整合营销等。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界定的电子信息主题公司,包括如下三类: 一是公司主营业务从事与上述电子信息主题相关的业务; 二是当前公司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上述主题,且未来这些产 品或服务可能成为其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三是直接或间接受益于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较高回报的公司,此类公司隶 属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商业零售、旅游、食品饮料、家用电器、医疗卫 生、高端装备和环保等,以及由于信息技术进步给消费者带来新的消费体验的 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例如虚拟网络消费和3G通信消费等。 若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 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 订。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分为股票池初步构建、细分领域配置和个股精选 三个方面。 (1)电子信息主题股票池的初步构建 选择全部符合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界定标准的上市公司股票,作 为电子信息主题股票池。 (2)电子信息主题细分领域的配置 在初步构建电子信息主题股票池之后,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判断各细分领 域的景气状况、产业政策变化、生命周期,结合可投资的规模和相对估值水 平,适时调整各子领域的配置比例。 A.景气状况:判断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选取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 好,政策性推动敏感性较高的细分领域重点配置,适度配置技术、生产模式或 商业模式等处于培育期,虽尚不成熟,但未来前景广阔的细分领域; B.产业政策变化: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判断政 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C.生命周期:判断各细分领域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重点配置生命周期 处于成熟前期的领域; D.相对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估值水平,提高被市场低 估的子领域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个股精选 在电子信息主题细分领域配置完成后,本基金通过上市公司基本状况分 析、股票估值分析进行个股精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营销策略、成本控 制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上市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经营 状况良好,并符合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制度创新及体制改革趋势的个股,构 建投资股票库。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持续经营 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长比率 (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 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 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较强竞争 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 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 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电子信息主题债券投资组 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 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 成本低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 的仓位,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 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 + 50%*中证综 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为反映沪深A股中TMT产业主 题公司股票的表现,从信息技术、电信业务以及消费电子产品、媒体等与TMT 产业相关的公司股票中挑选规模和流动性较好的100只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 采用等权重方式计算、编制的产业主题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 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 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 切合的市场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 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 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七)款“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2)、 (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 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8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 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为基金份额。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完 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 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自长盛百强 ETF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摘要 (一)前言 1、订立《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⑴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电 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⑵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⑶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原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3、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 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和参与转融通;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⑴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⑵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i、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ii、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iii、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iv、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v、变更基金类别; vi、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vii、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viii、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ix、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i、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xii、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i、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ii、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iii、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iv、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v、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vi、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vii、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方式 i、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ii、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iii、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iv、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v、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v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i、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ii、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iii、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iv、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v、权益登记日; vi、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现 场开会条件第2项或通讯开会条件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 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下一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派出的两名授权代表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 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后2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 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为基金份额。 (五)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及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方向及比例 1)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把握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带来的投资机会,分享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上市公司的持续投资收益,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 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 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主 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 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7、款“(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2)、 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北京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