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7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 51 第十三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10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06 附件:《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14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 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同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期间的对应日期。如2015年1月1日在 2年后的对应日为2017年1月1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时可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5、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详细情况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56、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58、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2 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某一保本周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 本周期。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 周期的起止时间 59、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该日)及之后的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 60、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1、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 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 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62、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条件:指本基金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即为本基金 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条件 63、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64、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若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5、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66、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条款 67、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前一个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份额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8、基金份额折算:指在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69、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 70、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 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 折算日的资产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7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可赎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 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 称“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其后各保本周期 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本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72、保本赔付差额: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 差额 73、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4、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5、保证: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基金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即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7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7、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长盛同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8、保证费用:也称为担保费,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 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的要求,则本基金按照本 合同的规定终止 8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8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为投资者 提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募集上限 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对最高额限制的情况下按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详细情况 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十、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 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的为准。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 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 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 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 一保本周期各类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 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 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保本周期 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十一、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下同) 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 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 算保本金额、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 保本条款。 十二、保本保障机制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 本金额、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且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51亿元人 民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三、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十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 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 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注册登记确 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该 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保本周期到期后的赎回安排按本 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该 赎回开放日应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 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 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 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3、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或变更为非保本混合型 基金起始日起,本基金可以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日常开放业务,时间不超过3 个月,恢复的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高新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20199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变更保本保障机制、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3)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而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情形,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的,而在 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3)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 (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与 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1、担保人名称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安徽担保大厦 3、办公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安徽担保大厦 4、法定代表人 钱力 5、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25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107.66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项目投资,资本运作, 资产管理及咨询服务,信用评级,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 9、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盛琦 联系电话: 0551-5227563 10、其他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5日成立,是安徽省政府批 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专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07.66亿元。截止到2015年12月 31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71.08亿元,净资产153.73亿元, 累计实现利润3.25亿元。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担保人累计约为13万户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再 担保4216.88亿元。其中,直接担保1267.90亿元,再担保2948.98亿元。在保 余额1084.25亿元,19089户。其中直保在保余额216.15亿元,615户,再担保 在保余额868.1亿元,18474户。 三、保证合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 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1/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季 季末,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保证费用或风险 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五、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 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 算可赎回金额、保本金额、保本赔付差额;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 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2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各保本周期起 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某一保本周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 形的,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第一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管理 人满足提前到期条件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 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则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止,但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三)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周期一般为2年,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 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 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 进入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15%,此 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情形的,本基金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日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 期目标收益率之后才能确定,因此,本基金提前到期日的基金累计净值可能与触 发提前到期条件日的累计净值存在一定差异。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 本金额的。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 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 择,其投资金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基金份额; (2)在到期操作期间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本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保本金额的;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于过渡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的; 3、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的到期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转 换入的保本金额的; 4、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的;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7、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 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9、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10、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1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 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12、未经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经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 同意的除外。 13、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六、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二)除上述第(一)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在某一保本周期 内,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 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保证合同》中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 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之外,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第十三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该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 (含第4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 间,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 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长盛同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 期操作,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 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业务。 7、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8、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操作期间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但存在因 参加新股申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的情形除外, 且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 期操作期间、过渡期的期限以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将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基金份额,或转换转出,或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 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安 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 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4、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A类基金份额和/或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 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A类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与C类基金份额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 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资产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该类份额保 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 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 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 户。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 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进行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但存在因参加 新股申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的情形除外,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 或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 估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3)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7)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2、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在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 理人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分别按其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 的保本条款。 5、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6、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在《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基金资 产。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为投资者 提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主要投资于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大额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品种。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等品种。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和风险资产(股 票、股指期货、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40%;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TIPP)来计算风险资产的投资市值,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合理配置基 金资产。 (1)CPPI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 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 比例,通过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 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 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 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r(T?t) ?()?PtPVPTPTe PPtT 其中:为当期安全资产现值,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为 贴现率,T为到期时间,t为当前时间。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 的数额。 Ct?Vt?Pt CVtt 其中:为组合安全垫,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收益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 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其余资 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Et?nCt?n(Vt?Pt) Et 其中:为当期持有的风险资产上限,n为放大倍数, 0≤n≤5。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风险市场的估值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债券 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市场估值情况,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市 场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TIPP策略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策略,该策略是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的TIPP策略具体是指:首先,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期初应持有的保本 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期初价值底线;其次,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 例。根据组合中收益资产的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 底线的数额)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持有的收 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选择 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以久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 产配置等方面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稳步提升。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债券 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 的债券组合久期。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 (2)整体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期 利率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动态调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 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3)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 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申购策略和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以增加收益。 本基金组合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 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 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 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 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定性和定量 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 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 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原则是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投资风险控制,具体权证投 资的策略是: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 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利用Black–Scholes模型、 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 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投资风险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 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 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是保本基金,保本但不保证收益,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引入和投资 组合保险技术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 好的定期存款客户,以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 品定位和风险收益特征,并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该基 金)之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该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该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债券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该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该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 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 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包 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 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该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确定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大类资产配 置。 2、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 “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选择具有长 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该基金筛选股票的程序为: 对备选股票池的股票,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对于上市公司,该基金将重点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情况、业绩成长性、技术 密集、附加值、成长空间。主要通过分析公司的研发能力、经营模式、公司治理、 行业整合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 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B.财务状况分析 该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持续经营能 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长比率 (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 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 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该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基金经理将按照该基金的投资 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 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该基金在实际的投资管理运作中,将运用利率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 用配置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及单个债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以获取债券市场的 长期稳定收益。 (1)利率配置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 素的投资策略。通过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 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 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配置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 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 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 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4)相对价值策略 该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 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 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该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5)单个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 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 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投资权证的原则是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投资风险控制,具体权证投 资的策略是: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 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利用Black–Scholes模型、 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 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该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该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该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3)该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该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 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 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 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 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该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 持0%-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5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率”是适合衡量该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的参照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紧急事故,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因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长 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自转 为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仍按上述标准计提 并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分红,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中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变更保本保障机制、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3)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而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情形,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的,而在 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3)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 (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分红,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因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长 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自转 为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仍按上述标准计提 并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为投资者 提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主要投资于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大额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品种。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等品种。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和风险资产(股 票、股指期货、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40%;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①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TIPP)来计算风险资产的投资市值,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合理配置基 金资产。 (1)CPPI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 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 比例,通过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 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 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 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r(T?t) ?()?PtPVPTPTe PPtT 其中:为当期安全资产现值,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为 贴现率,T为到期时间,t为当前时间。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 的数额。 Ct?Vt?Pt CVtt 其中:为组合安全垫,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收益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 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其余资 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Et?nCt?n(Vt?Pt) Et 其中:为当期持有的风险资产上限,n为放大倍数, 0≤n≤5。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风险资产市场的估值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市场估值情况,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市 场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TIPP策略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策略,该策略是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的TIPP策略具体是指:首先,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期初应持有的保本 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期初价值底线;其次,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 例。根据组合中收益资产的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 底线的数额)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持有的收 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选择 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 ②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以久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 产配置等方面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稳步提升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债券 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 的债券组合久期。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 (2)整体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期 利率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动态调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 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3)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 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③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申购策略和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以增加收益。 本基金组合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 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 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 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 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定性和定量 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 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④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 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⑤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原则是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投资风险控制,具体权证投 资的策略是: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 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利用Black–Scholes模型、 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 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投资风险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 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 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是保本基金,保本但不保证收益,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引入和投资 组合保险技术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 好的定期存款客户,以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 品定位和风险收益特征,并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该 基金)之后的投资 ①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②投资范围 该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该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债券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该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③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该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 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 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包 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 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该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确定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大类资产配 置。 2、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 “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选择具有长 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该基金筛选股票的程序为: 对备选股票池的股票,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对于上市公司,该基金将重点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情况、业绩成长性、技术 密集、附加值、成长空间。主要通过分析公司的研发能力、经营模式、公司治理、 行业整合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 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B.财务状况分析 该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持续经营能 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长比率 (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 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 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该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基金经理将按照该基金的投资 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 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该基金在实际的投资管理运作中,将运用利率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 用配置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及单个债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以获取债券市场的 长期稳定收益。 (1)利率配置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 素的投资策略。通过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 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 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配置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 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 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 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4)相对价值策略 该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 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 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该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5)单个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 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 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投资权证的原则是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投资风险控制,具体权证投 资的策略是: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 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利用Black–Scholes模型、 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 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④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该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该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该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3)该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该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 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 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 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 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该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 持0%-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5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率”是适合衡量该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的参照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⑥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⑦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以下无正文) 附件:《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甲 方: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邮编: 100088 乙 方: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力 电话:0551-65227563 传真:0551-65129093 邮编:230031 乙方同意为甲方在《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承担的保 本义务向认购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协商一致, 订 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 义 1.1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基金合同》: 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两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两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保本周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1.5 可赎回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1.6 保本赔付差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 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 1.7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1.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1.10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使 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收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或其他突发事件。 《基金合同》与本合同项下之词语和表述均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如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第二条 担保额度 2.1 担保额度是指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担保的最高金 额。 2.2 根据甲方的申请和项目实际情况, 乙方授予甲方人民币51亿元的 担保额度。 2.3 在担保额度内, 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 甲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负债务将由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乙方的保证责任以本合同 为准。 第三条 保证先决条件 除非本条所规定的保证先决条件已获满足或已被乙方放弃, 否则, 乙方 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保证。 3.1 甲方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 自主承担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义 务,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负全部责任; 3.2 乙方作为本基金保本的担保人, 对基金的运作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和 监控权, 其监控行为以不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不影响甲方 独立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各方签订的法律文件进行自 主基金管理运作为限; 3.3 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政策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 前提下, 可获得甲方提供的风险监控信息; 3.4 《基金合同》项下与保本及保本的保证有关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合同项 下的约定。 第四条 保证内容 4.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 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 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且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超过51 亿元人民币。 4.2 保证期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 乙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4 保证受益人 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5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 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A类基金份额和/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均不低于该 类份额的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 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且乙方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6)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 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 偿义务和乙方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8)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 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除外; (9) 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 利。 第五条 担保费的收取 5.1 甲方应按本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5.2 担保费收取方式: 担保费从甲方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5.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支付。甲方应自每季收 到基金管理费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 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合法发票。 5.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1/当年日历天数 第六条 到期偿付制度安排 6.1 到期保本偿付准备及代偿准备 6.1.1 保本偿付准备: (1) 甲方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的到期赎回制度安排基金资 产的变现操作, 准备资金应对持有人的赎回; (2) 甲方应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30个日历日 当日预测本基金是否可能发生到期保本偿付, 并向乙 方书面报送《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甲方应自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30个日历日起每周做出预测 并应于每周周末之前向乙方书面报送《保本到期前报送 信息》。《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的内容应包括基金资产 累计净值、预计到期偿付金额、甲方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可调度的自有资金总额等数据。 (3) 甲方应不迟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6个月在托管 银行开设独立帐户,与乙方共管。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30个日历日开始,其中任一工作日,保本基金按保本 金额要求测算后,若出现不足保本金额的差额,甲方应 在次工作日向上述共管账户划转相应金额的风险准备 金,以补平上述差额。 6.1.2 代偿准备 (1)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30个日历日当日, 如甲方 预测保本周期的到期日甲方可能依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承担保本责任, 且乙方可能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责 任的, 则甲方应在首份及其后的《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 中同时向乙方书面通知经预测的需要乙方代偿的金额, 提示乙方准备资金; (2)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 甲方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偿付义 务;甲方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则甲方应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资产累 计净值、甲方应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C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该类份额保本赔付差额、甲方已自行 偿付的金额、需乙方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甲方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6.2 偿付顺序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根据《基金合同》甲方需承担保本责 任, 且根据本合同乙方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则保本差额部分按照 下列顺序偿付: (1) 本合同第6.1.1(3)约定的共管帐户内的风险准备金; (2) 甲方的自有资金; (3) 乙方资金。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五 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甲方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由甲方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乙方将上述代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中即视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甲 方负责。 6.3 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的权利及其程序、方式 根据本合同第6.2条约定,发生保本偿付情形时应先由风险准备金 和甲方自有资金偿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只有在本合同第6.2条约定 的风险准备金和甲方自有资金不足以偿付时,且基金管理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或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 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证责任的,自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二十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 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 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代偿之日起三十日内归 还乙方为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乙方支付 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应付给乙方的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在遵守《基金合同》和《风险监控协议》条款的前提 下自主进行本基金的管理及运作。 (2)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3)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向乙方清偿本合同第七条约 定的全部款项, 逾期每日须加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基金合同》的条 款进行修改, 加重乙方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 修改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8.2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担保费; (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和承担保证责任; (3) 乙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 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 要求甲 方归还乙方为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资金占用费(按 第七条约定计算); (4) 受限于本合同3.2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管理、运作本基金的行 为进行监控, 具体内容见乙方与甲方签订的《风险监控协议》。 8.3 双方的通知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合同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 应自知悉以下情形之日起三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 发生或可能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公司 形式的重大变更情形; (2) 发生或可能发生超过净资产(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0% 的重大资产转让、处置、举借新债或其他可能导致同等影响的 财务状况变更; (3) 信用评级机构对一方的信用评级发生消极变化; (4) 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5) 发生或可能发生被监管机构吊销营业执照、取消业务资格等导 致丧失履行本合同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情形; (6) 发生或可能发生终止经营、清算、申请解散、被接管或撤销、 被法院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被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处 罚等事宜; (7) 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被采取其它强制 措施等情形; (8) 发生致使一方不再符合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的 任何情形; (9) 出现导致其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 务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期限内, 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 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 双方对本合同均不承担责任。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积极采取措施以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对其未尽合理努力导致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就该损失扩大部分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0.2 甲方没有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的, 应按逾期支付部分每日万分 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款项的 3%。 10.3 乙方没有按6.2条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偿付的, 应按未偿 付部分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4 甲方没有按约定向乙方偿付代偿款的, 应按逾期支付部分每日万分 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款项的 3%。 10.5 若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 则违约一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同时应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付出 的合理费用。 10.6 违约方就迟延履行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并继续履行本合 同项下义务。 第十一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 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 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 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等变 更情形时, 发生变更的一方应确保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 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送达 12.1 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通知, 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 传真等方式传送。 12.2 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1) 专人递送的通知, 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 以挂号信发出的通知, 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 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 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 效送达; (4) 以传真发出的通知, 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 12.3 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所地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12.4 双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 但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规定及时向对方送达变更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署、生效、终止、变更和解除 13.1 双方保证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授权代 表; 13.2 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依照各自的 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和授权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13.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之日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13.4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甲乙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乙方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 供担保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13.5 本合同生效后,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 同, 如本合同需要解除时, 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并达成书面协 议。但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方已不具备继续担任本基金 管理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时, 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甲方依据本条解除本合同后, 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重新聘 任担保机构。 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的, 合同的解除在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解释 14.1 本合同生效后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均须由各方协商一致并均应以书面 形式作出, 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须报请监管部门批准的, 合同 的补充或修改在批准后生效; 14.2 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 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的, 任何一方可提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 本合 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 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不放弃权利 乙方除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 对全部或部分权利未行 使、延迟行使或对甲方降低条件和程序要求的, 不视为乙方对权利的放弃。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风险资产(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担保人已详阅本基 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 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 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