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5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9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2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74 第二十一部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终止运作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 94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5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6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 97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 24、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5、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3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5、标的指数:指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56、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场内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之间按约定 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2份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分拆成1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1份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B份额的行为 62、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1份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1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为2 份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行为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 算”原则,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 计算得到T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者的指数作为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 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 额(简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其 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 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运作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的 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认购所得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 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 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之间的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 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其所产生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拆。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净值。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RA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3.5%”。RA每年确定一次,确定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和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其中,“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RA确定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3)每个工作日计算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参考净值。在进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各自的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本金 及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净资产。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 益按依据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4)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首次份额折算(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 算,详见本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之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计算;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首次份额折算之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 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四、T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T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 NAVA=1+(RA/N)×t; NAVB=2×NAV-NAVA; 其中: NAV为T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NAVA为T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T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参考净值; RA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份额折 算基准日确定;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t=min{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 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 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B份额。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 产。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 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 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其份额 计算公式如下: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计算结果采用 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直接终止《基金 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场内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 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 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净值、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 功能。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不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对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投 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及直销中心柜台和场外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 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 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 交易日申请处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基金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 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日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 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 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赎回,或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B份额后上市交易。 2.投资者T日申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发生巨额赎回 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 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内赎回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 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十五、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与分级份额(注:分级份额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统称)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 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照1:1的份 额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 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行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所有场内认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将按1:1的比例 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投资者场内 申购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自行申请将其中部分份额按1:1的比例进 行分拆。申请分拆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2、合并 合并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B份额按照1:1的比例合并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上市 交易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且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 1:1。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高新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20199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级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 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 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各自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 额各自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自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自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 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 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 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 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调仓成本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其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A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采用了杠杆式 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以上,其中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 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7)、(10)、(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级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损失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 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 额参考净值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基金份额净 值、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参考净值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参考净值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 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 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终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11 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11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 算;对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每两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将按一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获得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分配,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 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 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比例仍为 1: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 后前 NUMA?NUM A 后前前 -0.5?-1.000?NAV?NAV?NAV A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数 前前 ??NUM?NAVAA-1.000= 后 NAV 其中, 后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份额数; NUMA 前 NUMA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A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2)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 份额数。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后前前 -0.5?-1.000?NAV?NAV?NAVA 原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前前 NUM?NAV 的份额数为? 后 NAV 其中,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UM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折算成的新增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上市交易以及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当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时。 (一)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基金管理 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B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及其份额数。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份额 数保持1:1配比; ②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③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与新增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后前 NUM?NUM BB 后前 NAV?NAV BA 后前 NAV?NAV A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 前前后 NUM?(NAV-NAV)BBB ?, 数 后 NAV 后 其中,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 NUMB 前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 NUMB 后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参考净值; NAVB 前 NAVB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参考净值; 前 NAVA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参考净值; NAVA 后 NAV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 后前 NAV?NAVA 前前 NUM?NAV后 NUM? 后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新增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后 NAV 其中,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参考净值; NAVA 后 NUM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前 NUM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含0.250 元,下同)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本基 金将分别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比例为1:1;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净值以及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折 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折算后场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的场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将按照以下公 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B份额的资产相等。 前前 NUM?NAV后BB NUM? B 1.000 后 其中,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 NUMB 前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 NUMB 前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参考净值。 NAVB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始终 保持1:1配比; ii)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iii)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A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资产。 后后 NUMA?NUMB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前前后 NUM?NAV-NUM?1.000AAA ? 1.000 其中, 后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份额数; NUMA 后 NUMB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A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A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的参考净值。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相等。 前前 NUM?NAV后 NUM? 1.000 后 其中,NUM为折算后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新增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六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二十一部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折算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转换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或者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场内份 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转换比例= 份额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换后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A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全部转换为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 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或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本基金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上 市交易; 30、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3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终止运作;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级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 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 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各自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 额各自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终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 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 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 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 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 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调仓成本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其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A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采用了杠杆式 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以上,其中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 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除上述第(7)、(10)、(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 署页)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