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6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9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 100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2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 103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附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风险提示——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担风险。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 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 条款的情形,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泰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同一日实施的《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原则上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 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 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37、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9、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 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共计 6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 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40、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 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份额折算日除外),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1、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 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42、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3、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4、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5、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内进行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换费用之和 46、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7、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8、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 49、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0、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5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 52、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 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53、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 二个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4、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6、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合同》 6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指导意 见》的保本保障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8、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9、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0、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5、元:指人民币元 7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8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资金额提供保本保障的基础 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4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十、基金的保证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任保证人。 十一、 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原则上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以此类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 期、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二、 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 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 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三、 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 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四、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4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 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 (包括转换转入)。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的申购 业务(包括转换转入)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融 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根据持有C类份额的期 限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但是,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应当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基金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导致单日净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 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 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 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 规则。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694807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595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融 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新增或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 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保本周期内出现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形;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保本周期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职责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 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 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换费用之 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本保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 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三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 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及保本保证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过渡期内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 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于前两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 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融通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对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外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转换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 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 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 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 额不超过41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 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 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保本周 期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 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 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 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加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 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 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 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且基金 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 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 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即 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 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 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过渡期 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 本周期,但在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当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到期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 张权利。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 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间内的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或风险买断保本保 障的,本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否则,本基 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保本周期 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 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 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 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 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 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并且担保人的更换 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 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在基金管理人确定担 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知道该等情 况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更换担保人)。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 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 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 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2)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担保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 后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机制,此项担保人 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 国证监会报备。 九、担保人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由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 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山顶总部基地11栋 3、办公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山顶总部基地11栋 4、法定代表人 向涛 5、成立日期 2009年1月15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2,640,000,000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 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9、其他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重庆市政府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签署《关于 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金融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于2009年1月15日, 由渝富集团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合资组建的一家全国性担保机构。公司股东渝富集 团持股60%,中国进出口银行持股40%,公司主体信用等级AA+。截至2015年 12月底,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585亿元,2015年实现净 利润2.88亿元。 10、联系人 姓名:江月 电话:010-59073512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责任额270亿元, 其中保本基金担保责任金额为0亿元。 十、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证周期的保本保障签署《融通通泰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如无特殊说明,保本周期均指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的内容见本基金合同附 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资金额提供保本保障的基础 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可分为风险资产和保本资 产两类,其中风险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它权益类资产;保本资产包括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债券回购等)、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 资产。另外,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将根据纯债到期收益率、转股溢价率等指标 来确定其属于风险资产或保本资产,并运用相应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由保本策略决定,并对比例 范围有如下限制: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量化技术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达到 保证本金安全的基本目标。 本基金的主要保本策略为TIPP策略,该策略设置了一条价值底线,该底线 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增加而调整,而 OBPI 技术主要运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它是建立在TIPP技术基础之上的必要补充。 1、TIPP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为核心,并结合对市场时机 的把握,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间的投资比例,用低风险资 产的投资收益作为可以损失的风险资本,去投资股票等风险资产以搏取更高的收 益,且当在风险资产获取一定收益后不断提高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锁定部分 收益。 本基金利用TIPP进行资产配置的主要步骤如下: 首先,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 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计算期初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期 初价值底线; 其次,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中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决 定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 垫和放大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并保持一定时间后,基金将择机提高价 值底线,以及时锁定部分收益。 相比传统的CPPI保本策略,TIPP保本策略由于在基金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 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因此整体风险要小于CPPI策略。 例如基金的初始资产为 100 万,如果用 90 万投资债券等保本资产(也称 作“价值底线”),可以获得 10 万元的到期收益,那么就可以用剩余 10 万元(也 称作“安全垫”)投资股票等风险资产,即使完全亏损,基金整体也不会亏损。 实际应用中,以股票为主的风险资产亏损 100%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可以将相 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也称作“放大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CPPI在决定投资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配置时,通常的计算原则是, 将投资总额扣除价值底线的额度后,再乘以某一放大倍数,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 假设确定的放大倍数是2,那么扣除90万的价值底线额度后,风险性资产配置 即是(100万-90万)*2=20万,保本资产配置则是100万-20万=80万,并在未 来一段时间其放大倍数保持固定,因此,才得名为恒定比例保本策略。 而TIPP策略在两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设定与CPPI不同,TIPP的保障额度会 随风险资产价值上涨而上调。例如在上例中,若一段时间后期初投资的20万风 险资产增长到了25万,则基金管理人将对两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重新调整,例 如将风险资产增值的5万元中20%(即5万*20%=1万)投资到保本资产当中,从而 达到锁定部分收益的目的,若后续风险资产行情继续向上,TIPP策略也将继续 把风险资产的获利部分投资于保本资产。因此,TIPP相比CPPI策略而言,可以 防止后续行情不佳时侵蚀前期获利,是更为保守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2、OBPI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OBPI 策略主要根据期权的收益特性进行构建,其主要投资思路为在投资期 初同时购买收益资产(如:股票)和相应的看跌期权,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可执 行看跌期权,以规避股票价格的下跌,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则放弃使用看跌期权, 以享受正股价格上行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现OBPI 投资策略,例如构建债券组合和看涨期权的组合,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或在 投资看跌权证时,买入权证对应的股票类资产。 3、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研 究的基础上,适时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央票、中期票据、国债、企业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结合保本周期运作要求,采用目标久期匹配原则,即根据对宏观环境 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 况,通过适时选用子弹、杠铃、梯形等策略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在中长期目标久期管理的前提下,也将根据利率预期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当前久期: 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 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 此外,本基金还将采用债券类属配置策略调整在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 置比例;采用个券选择策略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 收益率的债券,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债券品种;并通过回购套利以及跨市场、 跨品种套利等策略提高收益。 4、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在风险资产投资限额内,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主动选股能力,控制股票资产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充分发挥“自下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内生 性增长动力的判断,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 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通过选择流动性 高、风险低、具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动态优化股票投资 组合,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以增加收益。 本基金组合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 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 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 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 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其他相关金融工具对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 四、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的投资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 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 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 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1)、(17)和(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 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变更后“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 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力争获取增强 回报。 (二)投资理念 在严谨的研究分析与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该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公司债、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债券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债券基金依据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 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和股票市场 走势。并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预测债券、可 转债、新股申购等大类资产下一阶段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 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 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 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 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 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 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 比较,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 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的利用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 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 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 的整体信用风险。 4、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 间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 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 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 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 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 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息率且暂时被市 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5、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 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 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终选择合适 的投资品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股票投资策略 该债券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 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 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 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该债券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 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该债券基金将在承担适 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流程 该债券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 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 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 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 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 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该债券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该债券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7)该债券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该债券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债券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债券 基金的总资产,该债券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3)该债券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该债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该债券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17)和(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该债券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债券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债券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风险收益特征 该债券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一般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债券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类和C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 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6%。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保本方式变更; 27、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机制,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 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 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一)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共6个工作日。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 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 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 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三)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 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融通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 体系。 (四)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实际操作 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 (六)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 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 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 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 (七)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八)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金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 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 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一)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 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融 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融通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三)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到期操作期间 (一)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 (二)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三)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 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 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 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 期操作。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二)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 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 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 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一)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 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二)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 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三)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一)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 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 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 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二)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 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 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转换入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 8、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三)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 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 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金额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 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份额折算后的所有基金份额从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日开始重新计算持有期, 在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开始前赎回或转换出基金份额,将按相关规定收取 赎回费或转换费用。 (五)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 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照本基金 合同约定,不开放日常申购等业务的除外)。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融通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2、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3、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过渡期申购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融通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融通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融通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保本赔付责任的承担,请参见本部分“六、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的约定。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应承担保本义务的情 形除外;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融 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新增或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 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保本周期内出现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形;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保本周期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 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6%。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可分为风险资产和保本资 产两类,其中风险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它权益类资产;保本资产包括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债券回购等)、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 资产。另外,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将根据纯债到期收益率、转股溢价率等指标 来确定其属于风险资产或保本资产,并运用相应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由保本策略决定,并对比例 范围有如下限制: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1)、(17)和(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类和C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附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5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5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211 传真:0755-26935139 邮编:518000 基金担保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山顶总部基地11栋 法定代表人:向涛 电话:010-59073512 传真:010-59070234 邮编:401122 鉴于: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融通通泰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 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 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 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 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1)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换费用之和;(2)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第一个保本 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 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41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 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 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过渡期 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 本周期,但在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当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到期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 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 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 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担保 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管 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 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 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 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 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 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 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 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 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 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 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前述费用须经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事先书 面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给担保人。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 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 但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 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 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从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 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担保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 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计算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重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保本周期 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2、本《保证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