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9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9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97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2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5、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景荣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 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 年10 月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4、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在 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人,指深圳市高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保证人 2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 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6、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 5 理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 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 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6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 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此 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 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8、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无特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 39、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 40、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1、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3、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 处理规则中确定 7 44、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5、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保本周期(第一个 保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6、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 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 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7、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 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 算日的资产净值 48、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49、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50、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大成景荣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在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 根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52、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 新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 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 5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5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9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7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7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资金额提供保本保障的基 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11 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十、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提供的保本总金额上限为50 亿元人民币。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可赎金额回及赔 付差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 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以随《基金合同》同时公告的《保证合同》 12 为准。 十二、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将提 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 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十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13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于调整实施前公告。 14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15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16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8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 券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19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立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20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可变更为 “大成景 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如变更为“大成景荣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与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等。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21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6 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10 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6、8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 上述第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 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 22 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23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 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 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24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 同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 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3、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或变更为非保本基金起 始日起,本基金可以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日常开放业务,时间不超过3 个月, 恢复的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25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 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设立日期: 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27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28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9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30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31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2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 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大成景荣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 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 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34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保本周期内出现严重影响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 力,需要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情形;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大成景荣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以及由此变更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4)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保本周期内,因歇业、停 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35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6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37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 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38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39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40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42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43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6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含第20 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与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保本金额、保本赔付差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含转换转入)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48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起始时间。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 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大成景 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对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外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49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 供保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 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变更为非保本的“大成景荣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 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 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 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 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本基金变更为“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 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a.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b.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 50 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c.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d.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部分转换转出、部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 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 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或转为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 费率体系。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 申请。 6)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 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7)在到期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 期日)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 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大 51 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大成景荣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6 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 有变更后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 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 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A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该类基金份额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 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 52 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托管账户中。保证人将金额 划入托管账户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 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 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 天的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的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应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 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 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如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规模上限,则 不再开放“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 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以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3 3)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 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 按其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折算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折算日(含)的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转为变更后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到期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大成 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 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变更后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 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在“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本基金由保证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54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 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保证人担保能力受到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保证人担保能力受到不利影 响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就更换保证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保证人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保证 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人的权利和义 务或者保证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 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的除外。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见第10 项“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任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向保证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A 类基金份额或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 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托管人。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 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 55 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托管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 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 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除本部分第4 款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保证人不 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6 7、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 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间内的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或风险买断保本 保障的,本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否则,本 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18%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按月支付。 担保费计算方式: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8%÷当年实际天 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公式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 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9、更换保证人的情形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保证 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 保责任能力的情况而更换保证人的,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且这两种情况不会对份额持 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某一保本周期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10、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1)提名 5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 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 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 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保证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由更 换后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机制,此项保 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涉及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三、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22 层、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22 层、23 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58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 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 年12 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 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 心,核心业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创业投资;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保证人资产与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 82.02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62.56 亿元人民币。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519.95 亿元 人民币,其中融资担保67.35 亿元、保证担保370.91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71.28 亿元,专户担保10.41 亿元。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资金额提供保本保障的基础 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 证(含各类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主 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及国债期货。风险资产主要投 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及股指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安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三)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采用CPPI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将基金资产优化分配在安 全资产和风险资产上;并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与 安全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在大概率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金额不超过 60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安全垫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分享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收益, 从而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因此,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通过CPPI 将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和风险 资产上的大类资产配置和风险资产下的各子类资产配置的两个层次: (1) CPPI 将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上的大类资产配置 第一,确定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 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两年 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 判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 资金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价值底线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安全资 产上。 第三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 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 的保值增值 (2)风险资产下的各子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分析、经济周期判断及其对于各类资产的影响,充分 利用股票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分析各类资产价值的变化趋势,配置和调整股 票、股指期货、权证等各类风险资产投资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被动组合投资策略 和积极组合投资策略。 被动组合投资主要采取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将保本周期的投资者赎回视作 基金负债,构建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作为被动式组合资产,主要 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不排除在极端情况下转为现金。为规避利率风险,被 动式组合资产在考虑交易成本以及久期偏离度下,适时调整个券比例。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宏观经济、货币 政策等研究和收益率分析,运用利率预期策略、债券互换策略,以及运用子弹 61 式策略、两极策略、梯形策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 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2)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 的前提下,将敏感度指标(Delta、Veg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 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一级市场 申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等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 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同时,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灵 活调整投资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4)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 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 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发展趋势的研究,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 考虑外围国际市场联动关系,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周期、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 长方式,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行业竞争结构、行业盈利模式、行业景气度 62 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确定和动态调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具有稳定的盈利模式、持续良好的财务状况、领先的行业地位 以及良好的治理结构等特征的上市公司在经济发展中会显现出良好的成长和盈 利能力。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特征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回报。 (3)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实际投资中兼顾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选择具 有足够的安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的综合性分析 预判股票市场走势;通过测量持有股票现货组合和期货指数的变动关系,确定 现货组合系统性风险程度来决策股指期货持仓比例,在对市场充分研究的基础 上来确定持仓方向: 1)当本基金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未来股票市场将上涨,为规避踏空风 险,减少等待成本,本基金将进行持有股指期货多头头寸锁定风险,即先买入 股指期货,然后再逐步买入现货并平仓期货头寸; 2)当本基金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未来股票市场将下跌,为规避系统性 风险,增加收益, 本基金将持有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即多头持有股票头寸,同 时卖空股指期货以对冲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采用科 学定量方法确定最优期货合约数量和合理有效的展期策略谨慎投资,以降低投 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 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63 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势投资;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 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 增强收益,规避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轧差计算);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4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 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有的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6)、(14)、(17)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 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 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周期起始 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66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银行公布的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在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 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两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两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 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变更后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该基金”或 “景荣债券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 67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 证(含各类期权)、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同业 存单、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同时投资于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 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 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 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 会,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 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 68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 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对未来 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 (2)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 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 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 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 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 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 提下,将敏感度指标(Delta、Veg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 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一级市场申 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等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 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同时,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灵 活调整投资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6)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 69 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 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 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发展趋势的研究,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 考虑外围国际市场联动关系,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周期、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 长方式,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行业竞争结构、行业盈利模式、行业景气度 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确定和动态调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具有稳定的盈利模式、持续良好的财务状况、领先的行业地位 以及良好的治理结构等特征的上市公司在经济发展中会显现出良好的成长和盈 利能力。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特征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回报。 (3)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实际投资中兼顾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选择具 有足够的安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 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势投资;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 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70 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 增强收益,规避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1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2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 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2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4)、(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73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20%”作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本基金选择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沪深300 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6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77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78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79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公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81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82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 资; (2)基金转型为“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 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 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8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转型为“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87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88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9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90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变更 为“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 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91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92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9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94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9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96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99 (本页为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