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新增: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9项、第11项和第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9项、第11到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2)部分延期赎回: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定期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