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综指交易2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3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 1-4 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 1-4 项和第 6、7 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第 5 项暂停申购情形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4 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二)投资组合限制 c、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d、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c、d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5 定的从其规定。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6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临时报告 新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7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上 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上 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c、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8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d、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c、d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9 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 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 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