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2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1.1 前言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3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4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第(8) 项和第(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相应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 第(8)项和第项、第(9)项和第(10)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5 控制。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措施;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6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 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7 1.11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但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13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3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1.17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8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17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9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富国中 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富国中国中 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10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 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 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 中国概念股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股票名单进行该项监督。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 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但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券 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 国概念股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股票名单进行该项监督。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新增: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 合理必要时间。 9.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9.3 暂停估值的情形 9.3 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11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