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2 不时做出的修订 ……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3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新增: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4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5 予以控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 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 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6 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 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 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7 资产净值的 3%;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8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第(2)、(13)、(14)、(20)、(21)条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9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10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新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 依据、目的和原则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 …… 2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13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13)、14)、20)、21)条外,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14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 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 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