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计入基金 2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 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情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 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发生上述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7 亿元 ……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 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4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5 他投资者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