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I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0 五、基金备案..................................................................................................................................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十、基金的托管..............................................................................................................................39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0 十二、基金的投资..........................................................................................................................41 十三、基金的财产..........................................................................................................................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 二十、违约责任..............................................................................................................................6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6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70 二十三、其他事项..........................................................................................................................71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2 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三)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2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4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5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 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7、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对应的次月的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 到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应的次二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6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利润: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5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5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收益 7 5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 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月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个月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 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 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 9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规则,设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 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 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规定。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 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1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2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日期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月的对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日期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 14 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对到期日可用份额按 “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含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15 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 T+7 日内(含 T+7 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16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 T+2 日)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17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18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19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 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 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 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 起预约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 构。 2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22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3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4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25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26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和基金合同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27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赎回等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2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9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30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方式(可包括纸质、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31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32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33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34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 35 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 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 37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38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39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 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 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期 理财类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 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存款银行的信用资 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 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 操作。 3、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 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当银行存 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存款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达 100%,在充分 42 考虑组合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前提下,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最高可达 95%。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 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 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若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判断资金面趋于宽 松,则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 本。 5、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 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 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 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 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6、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 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 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 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 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 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 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和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43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 44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除上述(10)、(11)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45 (1)承销债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托管人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46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 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有存 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剩余期限以一天 进行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47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 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50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 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 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51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52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 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方法 (1)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53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休市或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 指标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5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2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55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0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5%。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 4 到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6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 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 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8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61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62 率和 30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 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 7 1 / 7 i Ri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 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考虑市场需要等因素,选择媒介增加披露 30 日年化收益率, 该收益率仅供参考,不作为计算收益的依据,且每个运作期的实际天数与 30 日 可能会存在差异;该披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 30 日年化收益率= [(( )×365)/10000]×100% 30 1 / 30 i Ri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30)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30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30 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如有,下同)。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4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65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天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66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2、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68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9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 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7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72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决。 73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4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75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6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77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和基金合同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8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赎回等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9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80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81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方式(可包括纸质、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82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83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84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85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 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86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 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 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87 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88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2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0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5%。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89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 1 中 4 到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期 理财类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90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和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 91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除上述(10)、(11)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2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债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3、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和 30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93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2)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94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95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